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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4.28
海南:建立省级绿色建筑全程监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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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海口举办绿色建筑政策标准宣贯培训会,标志着海南省绿色建筑工作走向纵深,从单体绿色建筑走向绿色生态小区,从绿色建筑设计标识项目扩展到运行标识项目,并向绿色建筑强制推广项目的全面发展。

海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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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海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推进本省绿色 建筑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 办法 (试行 )》(建科 [2007]206 号)、《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 识管理办法 (试行 )》(建科 [2009]109 号)和《绿色建筑评价标 识实施细则 (试行修订 )》(建科综 [2008]61 号 )等规定, 结合本 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范围内居住建筑与公共建筑一、 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以下简称“评价标识” )的组织实 施和管理。 第三条 评价标识分为“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和“绿色 建筑评价标识” 。在规划设计阶段的项目可申报“绿色建筑 设计评价标识 ”,标识有效期为 1年;己竣工投入使用满一年 的项目可申报“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标识有效期为 3年。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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