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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4.27
86海口市城市规划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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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 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 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 实施、修改、监督检查以及相关城乡建设活动, 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特定地区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特定 地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特定地区,是指国有农 (林)场,依法确定的重点景区、沿海重点区域,经国家、省或市人 民政府批准设置的旅游度假区、开发区、产业园区、成片开发区域,以及省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 第三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坚持全市城乡统一规划、整体布局的指导思想,遵循城乡统筹、合 理布局、节约

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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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把海口建成具有热带海岛风光的生态花园城市、 健康型宜居城市、 滨海旅游度 假休闲胜地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实现城市规 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海口市城市规划条例》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 与规范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海口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 实施城市规划管理、 进行城市建设, 应按本规 定执行。海口市规划区内的临时建设、村镇建设按相关专业要求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海口市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除执行本规定外, 还应符合国家、 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 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四条 本规定由海口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章 建设用地的分类与适建范围 第五条 城市建设用地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J137—90)进行分类,包 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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