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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4.28
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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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 征地拆迁政策宣传 乐山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征地拆迁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 使用权人应当在公 告规定期限内, 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土 地征收是法律赋予县级以上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一项专有权力。 征地行为是一种行政执法行 为,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任何组织和个人必须服从,具有强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 地管理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在报经省政府批准后,乐山市政府制定了 《乐山市 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市政府 2008 年第 8 号令 ),批复同意了 乐山市国土资源局 《关于 <乐山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实施中具 体问题的解释》 (

房屋拆迁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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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安置 第十七条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对象为常住户口在征地 拆迁范围内,住房被拆迁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其因依法婚 嫁、生育而登记入户的人员(截止时间为签订统征协议之日) 。 (一)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既享受住房安置,又享受门市或生产辅 助用房安置。 1、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原常住户口在拆迁地的现役士兵。 3、原常住户口在拆迁地的各类全日制在校学生,提供就读学校 的有效证明(学生证原件、学籍证明) ,并经审核属实的。 4、原常住户口在拆迁地的闹东教养、监狱服刑人员。 5、小区开发户。 6、城镇居民自理口粮户,且有承包地的人员。 7、按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缴纳了社会抚养费且户口在本集体经济 组织的无计划生育子女。 8、已参加社保、户口已农转非、有承包地且仍在享受集体经济 组织成员权利和承担义务的。 9、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当计入的其他人员。 (二)属下列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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