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 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15〕5 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 2015-02-02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 (国发〔 2014〕14号),现将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土地增值 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按照《公司法》的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 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 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建前的企业将 国有土地、房屋权属 转移、变更到改建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整体改建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 利、义务的行为。 二、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 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 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 房屋权属转移、 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三、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