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 (赣州市人民政府 令[2009] 第 62号) 《赣州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已经 2009 年 5月 22日市人民政府第 35 次常务会议审议 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9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市长: 王平 二 OO九年六月一日 赣州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 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 改善居民的生活和工 作环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物业管理条例》 、《江西省城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 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 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城管、财政、公安、消防、工商、税务、物价、环 保等部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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