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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4.28
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监督管理协议(建设局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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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贵定县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监督管理协议 甲方:贵定县建设局 乙方: 银行 支行 丙方: 公司 为监督商品房预售款的合法使用, 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 益,确保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贵定县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监督 管理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协商,对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监督管理 协议如下: 第一条:由丙方向乙方提出设立商品房预售资金专户 (帐)申请, 并按乙方规定与甲方办理资金双印鉴监督使用手续,接受甲方的监 管。 第二条:丙方在与购房人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时,须注明商 品 房 预 售 款 的 开 户 银 行 及 商 品 房 预 售 资 金 专 户 ( 账 号: ),并须将商品房预售所获的房价款 (含 按揭贷款)存入开户银行商品房预售资金专户。 第三条:商品房预售款只能用于座落 路(街、巷) 号, 项目的建设。丙方因违规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 造成购房人经济损失, 干扰贵定县房地产开发经营秩

上海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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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本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依据《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预拌(商品)混凝土系指由水泥、订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渗入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按一定比例,在集中搅拌站(或搅拌厂)经计量、拌制后采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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