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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4.27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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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控制工业企业厂 界 噪 声 危 害 而 制 订 。 1 标 准 的 适 用 范 围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工 厂 及 有 可 能 造 成 噪 声 污 染 的 企 事 业 单 位 的 边 界 。 标 准 值 各 类 厂 界 噪 声 标 准 值 列 于 下 表 : 等效声级 Leq(dB(A)) 各类标准适用范围的划定 1.2.1 Ⅰ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 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 Ⅱ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 业混杂区及商业中心区。 Ⅲ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 Ⅳ类标准适用于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 各类标准适用范围由地方人民政府划定。 夜间频繁突发的噪声 (如排气噪声 )。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 10dB(A) ,夜间偶然突发的噪声 ( 如短促鸣笛声 ), 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 15dB(A) 。 本标准昼间、夜间的时间由

工业企业财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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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财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工业企业财务行为,有利于企业公平竞争,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根据《企业财务通则》,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 制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经济性质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各类组织形式的企业。 非工业系统独立核算的工业企业也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 30 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企业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 程等文件的复印件。 企业发生迁移、合并、分立以及其他变更登记等主要事项,应当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 30 日内,向主管财政 机关提交变更文件的复印件。 第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经济责任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财务开支范围和标准, 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依法计算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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