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篇 合同通用条款 定义和解释 定 义 1.1 在本合同中,下列名词或术语,除文中另有要求或说明外,应具有本条所指的含义: (1)a.业主 指本项目的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的执行本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的单位,或其指定的负责 管理本建设项目的代表机构,以及取得该当事人(单位)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单位) 。 b. 承包人 指其投标已为业主所接受,并与业主签订了合同协议书承建本合同工程的当 事人(单位),以及取得该当事人(单位)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单位) 。 c . 分包人 指承包人报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并取得业主批准已分包了本合同工程一部分的当事人(单 位),或合同中指明作为分包本合同工程一部分的当事人(单位) ,以及取得该当事人(单位)资格的合 法继承人(单位) 。 分包人应具备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或劳务分包资质。 d. 监理工程师 指业主为实施本合同委托的承担本合同工程监理工作的独立法人。 监理工程师的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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