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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6.10
长春市城市建设动迁安置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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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房屋拆迁 第三章公共设施及其它附着物的拆迁 第四章住房安置 第五章违反本条例的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动迁安置工作,保证城市建设和改造的顺利进行,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进 行各种建设,涉及动迁、安置、补偿事宜,均按本条例办理。 第三条城市建设动迁,要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进行,既要保证建设的需要,又要妥善安 置、合理补偿。被动迁单位和被动迁户,必须在限期内迁完;建设单位必须妥善安置被动迁单 位和被动迁户。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动迁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贯彻 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省的有关规定;管理、检查、指导全市的动迁安置工作; 审批建设单位的动迁申请;调解、处理动迁安置工作中发生的纠纷。 涉及动迁安置的有关部门,要按各自的职责做好应承担

拆迁安置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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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决旧城改造、回迁安置有关问题的 建 议 2008 年以来, 按照省、 市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决策部署, 县委、县政府结合县情实际, 以“科 学发展、富民强县”和建设西柏坡市为总目标,针对平山“城市框架小、街道混杂、居住环 境差、品位低、基础设施不完善、管理水平低”六大突出问题,大手笔谋划,大力度拆迁, 大投入建设,谋划实施了一批城镇建设项目,推动了我县的城市化进程,使县城面貌发生了 翻天覆地的变化,居民居住生活条件得到巨大改善。 一、取得的主要成绩 城镇建设“一年一大步,三年大变样,五年上水平”实施方案,三年投资百亿元,实施旧城 改造、路网延伸、城市扩展等六大工程 200 余个项目。 其中民生、 公益事业、 基础建设占 90% 以上。截止目前,全县完成拆违拆迁 133 万平方米,规划建设 260万平方米,建成 20 多个居 住小区;实施 12项路网建设工程,县城新增道路 62公里;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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