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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4.27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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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中国气象局令第11号现发布《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局长秦大河二○○五年一月二十八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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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文号: 中国气象局令第 11号 现发布《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自 2005年 4 月 1 日起施 行。 长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 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 规定,制定本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 验收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装置的设计审 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民、 高效和信赖保护的原则。 下列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经过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危险环境设施; 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以及信息系统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 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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