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纠纷 -成功案例 (7) 来源:未知 作者: 书 记 员 王 雪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一民终字第 806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付健娜,女, 1962年 2月 20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北京市丰台区洋桥马里堡 西里 5号楼 4单元 402室。 委托代理人赵玉峰,北京市亚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亚东,北京市亚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邹忠臣,男, 1965年 3月 31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汉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住 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天通苑 1306号楼 1单元 6层 2号。 委托代理人张万臣,北京市汉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
经济适用房买卖协议 卖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 (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 甲方自愿将独自拥有合法所有权的 区 路 号 楼 号住房( 经济适用房,以下简称该房产)出售给乙方。乙方已充分了解该房产具体状况,并自愿购买该房产。该房产的相关权益随该房产一并转让。 第二条 甲乙双方商定该房产的成交价格为人民币XX元整(含甲方原购房款及税费 万元;该房产指标转让费 万元),大写:人民币XX万元整。本协议签订当日,乙方一次性支付甲方XX元整,付款方式为银行转帐。 第三条 本协议签订之后,XX经济适用房工程完工时(以审计结果最终公布费用为准),该房产购房款有减免或增加的,均由乙方享有和承担。 第四条 所有购房款付清后本协议自动生效,房屋买卖即成事实。乙方随即享有该房产的所有权,并承担该房产毁损、灭失的风险。甲方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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