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工程量清单模式下固定单价合同的调整 采用固定单价方式确定合同价款,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黑龙江省 关于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有关规定。 适用范围: 采用此种方式确定合同价款的,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可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形式、 质量或数量作出变更。承包人应在工程变更确定后的 14天内向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提 出工程变更价款报告;如承包人未在工程变更确定后的 14 天内提出工程变更价款报告,则 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可以在报经发包人批准后,根据掌握的实际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合 同价款以及调整的金额。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使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造 价工程师(或造价员)核实,并经发包人确认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