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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4.27
四川省村庄建设(治理)规划编制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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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四川省村庄建设(治理)规划编制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农村人居 环境,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 根据国务院 1993 年第 116 号令《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 条例》、四川省人大 1993年《四川省村镇建设规划管理条例》 、 建设部《关于村庄整治工作的指导意见》 (建村 [2005]174 号) 等有关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庄建设(治理)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是政 府组织引导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全省农村地区 的村庄建设(治理)规划编制,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 本办法所称的村,指城市规划(建成)区外,按行政建 制设立的村、各种规模的农村居民聚居点。 第三条 村庄建设(治理)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组织编制,编制成果必须经村民大会讨论同意通过,报县级 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乡镇人民政府予以公布。

保山市村庄规划村庄整治技术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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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 村庄规划村庄整治技术指导意见 (试行稿 ) 乌兰察布市规划局 二〇一四年八月 1 前 言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编制与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市 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我局深入现场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 借鉴了国家和其它省市的相关规划标准,通过组织技术论证,在广泛征求规 划设计、科研、管理等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订本指导意见。 2008年 1月 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把村庄规划 列为五类法定规划之一。村庄(嘎查)规划村庄(嘎查)整治指导意见的技 术内容框架,主要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乡规划、村庄规 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乡规划、 村庄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区范围,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 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 用地布局、建设要求,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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