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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居住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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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长沙市居住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的通知 长政发, 2010? 1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长沙市居住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四日 - 1 - 长沙市居住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城市土地和空间, 保障居民基本生活条 件和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长沙市 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长沙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居住建筑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长沙市城市规划区内居住建筑以外的其他各类新建建筑, 以及城乡个人居住 建筑、新建的 50平方米 /户以下住宅和公寓, 均按《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 定》要求的间距控制,可不作为客体建筑进行日照分析。 第三条 本规定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 关部

长沙市建筑与环境设计规划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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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建筑与环境设计规划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与环境设计规划管理工作,改善城市景观与城市形 象,提升城市环境品质,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标准、规范,结合本市的 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新建高层建筑必须在基地范围内的主要道路一侧或道路交叉口处 设置广场,广场上建筑物退让道路边线的距离应在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 定(试行)》(以下简称《技术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不小于 5米的退让距离, 广场的面积按下表要求控制: 基地面积( m2) 广场面积 (m2) 2000 ~ 5000 不小于基地面积的 12%且最低不小于 400 5000 ~ 10000 不小于基地面积的 10%且最低不小于 600 10000以上 不小于基地面积的 5%且最低不小于 1000 注:①如该项建设工程核定建筑容积率 FAR≤4,则广场面积按表中 规定控制。 ②如该项建设工程核定建筑容积率 F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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