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文档 精品文档 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及 市政设施损坏赔偿费标准的通知 二○○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渝价〔2009〕442号 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各区、县(自治县)物价局、财政局: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和市政设施损 坏赔偿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 [2008]518号)文于 2009年12月31日试行期满。经研究,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对象 收费对象是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和损坏市政设施的单位及个人。 二、收费主体 收费主体是市市政委所属市政设施管理局、路桥收费管理处、城市照明管理局、各区 县(自治县)市政(建设、城管)行政主管部门、市政设施管理单位。 三、收费标准 (一)重庆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及市政设施损坏赔偿费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二)根据《重庆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 路五年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 来源: 时间: 2008-10-14 09:57:00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08 〕22 号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 已于 2008 年 9 月 26 日经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8 年 9 月 27 日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 (2008 年 9 月 26 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六次会议 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 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 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投标活动以及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 理,适用本条例。 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本条例;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