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类明细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监总煤矿 [2005]133 号文等规定,结合山东实际, 认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煤矿重大安全事故隐患。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1、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下生产能力的; 2、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 10%的; 3、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 3个(含 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 5个(含 5个)以上掘进 工作面同时作业的; 4、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 5、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标准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批准人数的。 二、瓦斯超限作业的 1、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 2、不按规定检查瓦斯,漏检、假检的; 3、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或有超限记录却未采取相关措施的。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措施的 1、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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