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在高科技局部领域抢占专利权制高点。中国在高科技的整体水平和绝对水平上,与世界工业强国还有一定差距,但在某些局部领域也有自己的优势,处于世界前沿,其中许多极有价值的发明创造应予以高度重视和保护。

二要在民族优势产业领域取得绝对控制权。中国在一些传统民族产业领域占绝对优势,然而,他们一味固守传统,不重视传统产业技术的研究开发和知识产权保护,这种绝对优势也会逐渐丧失掉。突出的例子有中药产业稀土产业基因产业等。

三要加强对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与创新成果的专利保护。企业技术引进后的消化、吸收与创新,是企业技术进步工作的关键环节之一,是技术引进成功的重点。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编写的《发展中国家技术引进指南》中,甚至将消化、吸收与创新作为引进技术必须遵循的一个基本原则。日本的崛起与其说是技术引进的成功,倒不如说是消化、吸收与创新的成功。日本钢铁技术引进之后,各大企业就联合组成研究班子,进行消化吸收和综合,每花1日元引进技术,就用2-3日元来进行消化吸收研究。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不少企业提高技术能力的一个重要途径,就是技术引进。

四要采取“以小换大”的竞争策略。入世必然带来大量外国科技企业的涌入,中国企业完全可以采取适当的专利政策,打破他人专利权的独占地位。这主要是利用后续专利与在先专利法的比较优势,在入世后对国外高新技术及其在中国申请的专利采取主动进攻的策略,在对在先专利进行研究改进之后,积极申请后续专利。美国一家企业在日本申请了一个专利,日本人立即对其加以研究,将专利产品换了颜色申请了一个外观设计专利。结果,带该颜色的产品在日本市场上比美国产品好销,迫使美国人要么“以大换小”进行交叉许可,要么让出市场收取许可费。日本人由于熟悉该国民族风情,只动了一个小脑筋就以“以小换大”的策略占了美国人的大便宜。这个事例道出了一个道理,中国的企业也可在别人专利的基础上进行改进,哪怕是局部的小改进,只要能产生较大的市场效应,就能变被动为主动,与外国企业的专利进行合理、合法的竞争。

第三,全社会要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普及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知识,学会用法律程序将新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同时要大力宣传专利制度在技术中的作用,专利制度不仅仅是促进发明创造的激励机制,而且还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科技发展的一种动力机制。

要提高全民族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特别是要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和企事业经营者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要彻底纠正那种只注重科技成果的鉴定,发表论文、申请评奖,而轻视申请专利,寻求法律保护的做法,把科技人员的思想观念转变到市场经济的轨道上来,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办事,减少无形资产的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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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经济全球化和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发展的新形势,尤其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将实现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一体化,中国知识产权工作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和挑战。他们必须切实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通过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使国家在知识资源上形成比较优势,从而促进整个国家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首先,各级政府应按照依法制国的方针,转变职能,适应入世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营造出良好的政策和法律环境,改善知识产权保护的方式和手段,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健全国家和地方的知识产权工作体系,促进国家经济包括高新技术产业的快速发展。

一是在政策上予以倾斜,从笼统扶持科技成果转化到重点支持专利项目,特别是那些高科技专利项目,影响行业发展水平和方向的专利项目实施上来,建设拥有自己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科技民族工业群体。同时,采取得力措施,保证专利制度各项奖酬兑现,重奖一些重大发明专利技术。同时在技术创新中,要充分发挥他们自己的科技优势,在若干技术领域内取得优势,并申请专利保护,注重开发专利新产品,利用知识产权制度占有和垄断市场。

二是在资金上予以扶持。面对入世后的新形势,各级政府都应建立专利基金,以财政、企业为主体,广开资金来源,采取多渠道、多形式的筹集资金。重点支持那些有广阔的市场前景,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专利技术的实施。同时,火炬计划、星火计划、高新技术产业化、技术改造项目、新产品开发项目等各种科技和经济计划项目资金应向高科技专利项目实施上倾斜,积极扶持和发展中国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科技民族工业。

三是在机制上予以保障。加强知识产权工作,还必须不断完善中国的知识产权机制。要不断完善知识产权立法和执法体系,加大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通过执法来推动全民重视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激励科技人员创造出更多的知识产权成果,鼓励建立自主知识产权产业,推动中国经济发展。

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国际经济秩序的战略制高点,并成为各国激烈竞争的焦点之一。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鲜明特点:一是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传统的知识产权制度面临挑战,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在不断扩大。如在专利领域中,美国已对含有计算机程序的计算机可读载体、基因工程、网络上的经营模式等发明给予了专利保护。

发展中国家的技术创新空间受到了极大的扼制。如何科学合理地确定专利保护的范围,已成为一个紧迫而重大的研究课题。世界银行在1998年年底发布的一份报告中指出:“日益强化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立法,面临着扩大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差距的危险。”二是某些发达国家近年来极力推行专利审查的国际化,提出打破专利审查的地域限制,建立“世界专利”,即少数几个国家负责专利审查,并授予专利权,其它国家承认其审查结果。

所谓“世界专利”,实质上是世界各国的专利审查工作,由美、日、欧等少数几个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专利局来进行。三是知识产权已纳入世界贸易组织管辖的范围。知识产权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并重,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三大支柱,并且将货物贸易的规则、争端解决机制引入知识产权领域。

按照世贸组织的规定,世贸组织任何成员将因知识产权保护不力,遭到贸易方面的交叉报复。知识产权已成为国际贸易中的前沿阵地,随着关税的逐步减让直至取消,知识产权保护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和重要性将更加突出。四是以美国、日本为代表的发达国家,纷纷调整和制定其面向新世纪的知识产权战略,并将其纳入国家经济、科技发展的总体战略之中。

知识产权保护应对方法常见问题

  • 预算应对方法

    这是很多老板的一个做法,能够理解.其实这也是一个预先检查的好机会.可以核对双方出问题的原因.这也可以检查工地上有没有乱来呀.我们做的预算也是要拿给老板主动和工地实际情况进行核对.分板实际情与预结算的差...

  • 哪个来说下如何保护知识产权啊

    比较麻烦的,首先,通过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途径。(l)专利权的行政保护:主管机关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专利纠纷进行行政调处。专利纠纷主要包括:专利侵权纠纷、专利权属纠纷等。知...

  • 哪个来说下如何保护知识产权

    根据专利法69条第2款,以下情况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如果对方能证明他们符合上述条件...

五千年前,中国半坡村陶器就有了世界最美好的尖底瓶和鱼尾纹盆,而且有了生产者的名字,旨在保护自己的产品。保护知识产权的三大支柱就是专利权、商标权和版权。

为了保护世界人类社会的共同财产,1474年3月19日,威尼斯共和国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正式名称是《发明人法规》(Inventor Bylaws),这是世界上最早的专利成文法。该法规定:任何人在本城市制造了以前未曾制造过的、新而精巧的机械装置者,一俟改进趋于完善以便能够使用和操作,即应向市政机关登记。本城其它任何人在10年内没有得到发明人的许可,不得制造与该装置相同或者相似的产品。

1623年英国的《垄断法(Statute of Monopolies)》在欧美国家所产生的影响大大超过威尼斯专利法,因此,英国《垄断法》被认为是资本主义国家专利法的始祖,是世界专利制度发展史上的第二个里程碑。

1710年4月,世界上首部版权法——英国《安娜女王法令》诞生了。 世界第1部关于版权的法令——英国《安娜女王法令》,也是世界上第1部现代意义的版权法,简称《安娜法令》。随着17世纪印刷技术的改进,印刷出版业成为新兴行业。为排除擅自翻印者的竞争,为了保护印刷出版商和美术作品、设计师的权利,英国制订了《安娜女王法令》。1910年,中国第一部著作权法《大清著作权律》颁布。1990年新中国第一部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颁布。

世界第一个版权法令原文第一页

世界上最早的商标法是法国于1803年制定的《关于工厂、制造场和作坊的法律》。1806年法国颁布了第一个工业品外观设计法,1968年10月4日签订的《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的洛迦诺协定》,它们都明文规定,把包装和容器列入工业品外观设计。

2018年7月,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中国与世界贸易组织》白皮书。在白皮书第一部分“中国切实履行加入世贸组织承诺”中,白皮书就中国履行知识产权保护承诺的情况进行了专门介绍。其中指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中国的主动作为。白皮书公布的数据显示,从2001年起,中国对外支付知识产权费年均增长17%,2017年达到286亿美元。

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特别是专利制度在改革开放中不断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就。

1、初步建立并不断完善了专利法律法规体系。1992年和2000年中国专利法进行了两次修改,进一步明确了促进科技进步和创新的立法宗旨,强化了专利司法和行政执法力度,修改后的专利法进一步适应了中国生产力的发展和初步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同时也达到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协议》中所规定的专利保护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一系列有关专利保护、专利管理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

2、知识产权工作得到了上至党中央、国务院,下至各省市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在大量压缩编制、精减机构的情况下,将中国专利局更名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并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列入政府行政序列。在省级政府机构改革中,各地管理专利工作机构的建设总体得到加强,出现了政府主导、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推动专利工作的良好局面。

3、形成了包括专利管理、审查、研究、教育、执法、中介服务以及专利信息等组织机构在内的全国专利工作体系和运行机制,专利保护有力地促进了中国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发明创造活动充满生机活力,专利申请量增长势头强劲。“九五”期间,中国受理的专利申请量比“八五”期间增长了81%,年均增长15.7%.

4、形成了司法和行政执法两条途径、协调运作的专利保护机制。截止2000年底,法院和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共受理和处理专利纠纷案和侵权案1.5万件,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还查处冒充专利行为4000多件。

5、不断开拓国际合作的新局面。中国已参加了有关专利方面的国际公约,在国际舞台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提高了中国在国际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中的声誉。

据介绍,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知识产权自身涉及专利、商标、版权、植物新品种、商业秘密等领域,其保护的权利内容、权利边界等有各自的特点;保护手段涉及注册登记、审查授权、行政执法、司法裁判、仲裁调解等多个方面,客观上需要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的工作格局。

辨析:保护知识产权固然重要,但是如何正确的保护,才能起到正面的影响力和社会效能。难点:如果有许多不同国家或者不同地区的人,都在研究同一个项目,都用自己的细心观察和一些实验得出了正确的结论,难道只有申请了这个专利的人,才有支配和使用利用这个专利的资格吗?会不会出现因为争夺一个专利权而导致恶性事件的发生?历史上好像有一些这些方面的相关事例,不同的人在不同时间内,研究了相同的科研项目,得出的结果是一样的,而产生了相互质问质疑,认为是对方盗取了彼此的研究结果,以及相关的理论。还有一个相关的问题,那就是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如何避免重名重姓的问题?如何区分?

随着知识产权在国际经济竞争中的作用日益上升,越来越多的国家都已经制定和实施了知识产权战略。面对国际上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趋势和中国在开放条件下面临的知识产权形势,中国必须加紧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保护国家的技术安全,促进国内的自主创新能力和防止跨国公司的知识产权滥用。

80年代以来,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和新技术革命的到来,世界知识产权制度发生了引人注目的变化,特别是近些年来,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经济全球化趋势增强,产业结构调整步伐加快,国际竞争日趋激烈。知识或智力资源的占有、配置、生产和运用已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依托,专利的重要性日益凸现。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6年4月9日表示,要着力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加快形成知识产权保护的强大合力。

(一)越来越多的国家将知识产权保护提升为国家发展战略

随着知识产权在世界经济和科技发展中的作用日益凸显,越来越多的国家都认识到未来全球竞争的关键就是经济的竞争,经济竞争的实质是科学技术的竞争,科学技术的竞争,归根到底就是知识产权的竞争。因此,许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已把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提升到国家大政方针和发展战略的宏观高度,把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作为其在科技、经济领域夺取和保持国际竞争优势的一项重要战略措施。美国自上个世纪80年代起,为恢复其在世界经济中的强势地位,陆续采取了一系列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的重大举措。日本在过去几十年里,曾提出过“教育立国”、“科技立国”等口号,到2002年进一步认识到知识产权的战略地位,制定了《知识产权战略大纲》,成立了跨政府部门的知识产权战略会,把“知识财产”定位到“立国战略”的高度,要发展成“全球屈指可数的知识产权大国”。此外,俄罗斯、韩国和印度等国在制定技术创新战略的同时也把对技术创新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纳入国家战略。

(二)国际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不断扩大,权利内容不断深化

随着新技术、新知识的不断涌现,知识产权的新类别相继出现,现代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已从传统的专利、商标、版权扩展到包括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植物品种、商业秘密、生物技术等在内的多元对象。发达国家在高新技术方面占有绝对的优势,因此不断地扩展电子、通讯、网络、生物领域的保护范围,如美国、德国、英国、瑞典等国家都开办了基因专利授予业务。美国甚至将网络营销模式等理念都列入了专利保护范围。在国际上,长久以来商业方法专利都被认为是一种“自然产物”而不能给予专利保护。但随着世界商业的快速发展,这种传统观念正受到挑战。商业方法是否具有“获专利保护的可能性”,同生物基因专利一并成为业界最为关注的话题之一。发展中国家越来越多地对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提出了保护的构想。

另一方面,知识产权的保护更加强化专有性。比如,驰名商标已经脱离了商品或服务而作为一个专有种类被列入保护范畴。美国专利和商标局颁发的基因专利,不仅有完整的生化、生物学、遗传学方面功能证据的新基因,而且还包括功能尚不明确的DNA序列。

(三)知识产权审批的时间加快,保护的期限延长,对侵权的处罚力度加大

为了鼓励创新,增加知识产权的贮备量,许多国家通过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受理时间来提高审批效率。如美国专利和商标局成立200年以来,共授予了600多万件专利,其中第一个100万件专利花了大约100年,第二个100万件专利花了大约50年,第三个100万件专利花了大约25年,而第四个100万件专利花了大约12年半。

知识产权是重要的民事权利之—,其存续是有法定期限的。对技术创新过程中形成的不同知识产权的保护期,不仅在不同国家或不同地区都曾有过不同的规定,而且就是在同一个国家或同—个地区的不同时间也都曾有过不同的规定。依据有关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规定,凡参加国际公约的国家或地区,其该国或该地区为同知识产权的保护时间可以超过而不能少于国际公约年限。

随着知识经济的兴起和知识作为生产要素地位的空前提升,世界各国均加强了对知识产权侵权的处罚力度,一方面是知识产权侵权赔偿额逐步增加。如美国在1990年到1994年间知识产权诉讼中所涉及的损害赔偿总额初步估计达到9200万美元,侵权赔偿呈现高额化趋势。另一方面,相当一部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要承担刑事责任,如中国刑法就专章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罪。

知识产权保护指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打击。

具体体现为:阻止和打击假冒伪劣产品,阻止和打击商标侵权、专利侵权,阻止和打击著作权侵权、版权侵权等。

作为电子文档类知识产权的保护,包括文档、设计图纸、图像、音频和视频等等。

仅仅依靠上述行政手段是非常不完善、不系统的。

为广大用户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提供了强有力的工具。

监控常用的应用软件

常用的如MS Offices、PDF、AutoCAD、等办公设计应用软件;用户只需在IPPS环境内添加所要监控的程序,就可以按习惯的应用程序使用方式完成设计、浏览文件信息。信息文件的加解密操作对于使用者来说是透明的。

自动加解密技术

动态加解密即IPPS环境内,用户写文件时系统会自动加密并存储为密文;读文件时系统自动解密文件以明文的形式打开;中间的加解密过程是由读、写的I/O操作驱动,对于使用者来说是完全透明的;避免了由于主动加密而可能引发的一系列安全隐患(如:作者忘记了加密信息文件,或者作者本身就是一个不安全因素)。

防止文件信息泄漏

用户端硬盘保存的都是密文,通过USB盘拷贝、网路传输到外部等泄露出去的任何重要信息文档都为密文,只有在IPPS环境中才能看到明文.同时禁止拷屏、打印、透明安全环境内外之间的复制、粘贴、拷贝、导入、导出、内部通信等操作,严防用户端的主动信息泄露。对于非法流传到外部的文件,由于外部PC 机没有授权登录认证,无法获得加解密策略的内容,无法获得加密密钥,也就根本无法打开已被加密文件。防止所有文件通过人为或外围设备信息泄漏

事故追查和取证

专门日志审计管理软件详细记录了所有用户、任意时间、指定应用操作(读、写、删除、改等)的详细信息;并自动生成各类报表,方便日志查阅和集中管理以及事后审计和追究泄密责任;有声音、邮件等多种报警机制供用户选择。

知识产权保护在中国还处于发展中阶段,中国的知识产权研究开始的比较晚,因而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显得有些薄弱,在法律上,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条文虽然已经达到相当的高度,但事实上,并不能起到相应的效果;在社会上,国民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比较薄弱,因而很多时候法律也只能以儆效尤,但是,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归根结底还是需要全民意识提高,每个公民都有了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这样法律实施起来才能够顺利。因而说,当前的中国还应该抓好公民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建设。

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任重而道远,长期的劳动。我们需要付出很大的努力才行。

知识产权保护网介绍

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网-知识产权律师网

目的: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知识产权保护方案。为律师提供展示的平台。

提供的服务项目:知识产权法律咨询,律师展示。

主旨:为企业和律师提供交流平台。

知识产权涉及范围

知识产权涉及新思维方面的法律权利。一般知识产权是一种由国家在特定年限里授予个人的、能得的国家保护的权利,以制止未经授权许可证的他人商业性地利用其“拥有”的新思维。

传统的知识产权主要由两部分组织:

  1. 工业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实用新型设计、工业品外观设计、原产地标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等;

  2. 版权以及与其有联系的邻接权,包括文化、音乐、艺术、摄影及电影摄影等作用。

如何加强对这些传统产权的保护,是乌拉圭回合重点讨论的内容之一。还有一部分是有争议的知识产权保护范围,主要有:

⑴药品的授予专利与受到特别限制的问题;

⑵电脑程序受不受到保护的问题;

⑶工程基因产品是否可取得专利的问题;

⑷角色销售权保护问题;

⑸对电脑的软件的保护权应限于制定的密码设计还是应该扩大计算机程序的“外型和感觉”方面;

⑹晶片分布图和半导体晶片产品的设计;

⑺制止不正当竞争的内容范围等问题国务院2010年11月5日召开全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执法 国务院在2010年11月5日召开全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执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这是中国政府为全面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而采取的又一个重大举措。再次显示了中国政府坚定不移地保护知识产权的决心和信心。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统计,2015年,全国专利行政执法办案总量35844件,同比增长46.4%。其中,专利纠纷办案14607件(包括专利侵权纠纷办案14202件),同比增长77.7%;查处假冒专利案件21237件,同比增长30.6%。不仅在国内外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也给我国的企业形象和产品形象造成了极大的伤害,更使企业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随着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不断上涨,一方面是由于创新主体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意识淡薄,没有对自身创新成果进行有效保护;另一方面是因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还不完善,对侵权行为打击力度不够。

中国政府历来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迅速建立起了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走过了发达国家几百年走过的历程,成绩来之不易。但必须看到,知识产权保护状况还不适应深化改革开放、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要求,一些地区和领域侵犯知识产权、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现象仍时有发生,干扰了市场经济正常秩序,妨害企业竞争力和创新积极性,损害了中国的国际形象。另一方面,中国企业运用知识产权参与竞争和维权的意识不强,不少商标和版权等在海外遭遇侵权。

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十二五”时期要以科学发展为主题,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坚持把科技进步和创新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支撑。科技创新需要激发全社会的创新活力,需要营造创新的社会氛围,而知识产权保护正是为创新撑起了一把保护伞。保护知识产权是尊重创造性劳动和激励创新的一项基本制度,是建设法治国家和诚信社会的重要内容。建设创新型国家,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必须重视和切实解决当前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坚定不移地保护知识产权,全面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取得更大进步。

保护知识产权是中国当前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项十分紧迫的重要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行动起来,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既要突出重点,强化监管与执法,加大刑事司法打击力度,集中力量查处各自领域的突出问题,遏制规模性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又要着眼长远,加快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制、政策和体制,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法制环境、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大幅度提高中国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2019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5月2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协作配合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意见》提出,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公安部发挥各自优势,联合组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专家组,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宏观战略的调查研究。

网络著作权保护的基石

蒋志培(原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2010年后中国每年受理知识产权案件三万多件,其中著作权案件占

将近一半,从全国来看有四分之一涉及网络。北京市的著作权纠纷中,一半都是网络案件。翻开知识产权保护的历史,利益的平衡是一个基石,司法者立法者都要清醒地认识到这个问题。 要实现网络著作权保护,总的来讲是利益的平衡。在创造自己价值的同时注重保护他人的权益,这就是利益平衡原则。从网络服务的信息产业到著作权的各个环节,都应当考虑合法权益怎样才能更充分地得到保护。网络著作权保护中涉及一系列技术问题,比如链接、搜索引擎、视频、网上电视等一系列增值服务项目。而这些增值项目总是不由自主地以追逐利益为主要目的,从而侵害权益人的权利。这就需要我们的法律保护不断完善,要让业界各个环节的人都有一定的法律可遵循,要让人们知道怎么做是对的,怎么做是不对的,实现有法可依。

保护著作权=保护自己

孙雷(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文化室处长):近年来,随着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加强,以及网络市场经营秩序的不断健全,越来越多的网站开始走授权经营的道路。不少网站不仅通过作者取得使用权,同时使网站自身成为著作权所有人。对于这些网站来讲,保护著作权也就是保护他们自己。而要解决获取合法授权的问题,就要求我们进一步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授权机制,促进著作权人与网站之间的合作,不断完善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机制,积极创造条件促进网络技术与著作权保护的协调发展。

著作权人与网络内容或者服务提供者之间的紧密合作,是推动中国网络传播发展的主要动力。提到著作权纠纷,对涉及新型网络技术的案件,无论是著作权人还是网络内容的提供者都希望从法官那里寻求支持,找一个说法。中华文化向来提倡和谐,判决并不是解决网络纠纷的主要方法,全国法院系统大力提倡并在实践中加强纠纷调解力度,这是为了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兼顾当事人利益,尤其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做法。

网络著作权保护要与时俱进

陈锦川(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新的传播技术、新的商业模式不断引发新型著作权案件,因此,网络著作权保护必须与时俱进。比如,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著作权案件呈现了某一时期以某一类型为主导与其他类型案件并存并不断增多的复杂情况。关联案件数量多,与网络的特点相适应。因作品被多家网站使用,同一著作权人分别起诉多家网站,或者多个权利人共同起诉同一网站的案件占有一定比例。这一方面反映出了权利人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的增强,另一方面给法院的审判工作带来极大的压力。

因此,网络著作权案件审理,要坚持三个基本原则:第一是依法审理;第二是平衡,要通过案件审理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促进文学艺术作品的传播,确保广大网民的知情权,促进网络技术和新的商业模式的发展;第三要注重技术与法律实施的关系,法官首先必须了解新的技术,了解新的商业模式,在这个技术上正确适用法律,但又不要受技术和商业模式的限制。

近日,2010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治理“剑网行动”在全国正式启动,这也是2005年以来开展的第六次专项行动。

实际上,随着互联网和手机通信技术的快速发展,互联网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已经成为国内外关注的焦点。对此,有关专家学者就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人与公众利益的平衡、如何加强著作权的保护、网络技术发展对著作权保护提出的新挑战等发表了自己的见解。

支持创新,但是也不要丢弃了,古人已经研究出来的正确、实用、科学的知识和理论。那些追求线条各异造型古怪,独一无二的建筑以及日用品设计,虽然是创新了,但是其不实用不科学的特点,导致建筑盖起来以及商品生产出来后,却达不到满意的功能和效果,既浪费材料又浪费人工,无形中产生了更多的高科技生活垃圾,浪费了消费者的热情和辛苦钱,导致实用后产生难以抹去的失望,以及不良的心理阴影。希望知识产权的保护能起到好的正面的作用,不要制约了社会各种科技正常的发展,也不要使一些有稀奇古怪想法的人,走入了误区,偏离了科学实用以及造福人类的宗旨。

会不会导致有些非研究人员,自私的使用阴谋诡计和极端的做法,剥夺和霸占真正研究成果人的科研成果?导致研究人没有受益而引来祸端?如何避免这种现象,有待于制定出更合理的相关保护法规。

知识产权保护应对方法文献

知识产权论文——谷歌数字图书馆与知识产权保护 知识产权论文——谷歌数字图书馆与知识产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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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歌数字图书馆与知识产权保护 摘要: 随着 21世纪的脚步,电子图书也在日益走进我们的生活,在我们享受这一 书籍带给我们的便捷的时候, 一些违反法律道德事情也在慢慢滋生。 谷歌图书馆 即为此类事件的典范,在侵犯了中国乃至全球作家的利益后仍承认自己的侵权。 中国作家要学会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利益以及尊严,勇敢的站出来保护自 己。 关键字: 谷歌、知识产权、软实力、权利与义务 正文: 第 61届法兰克福国际图书博览会被称为未来出版社的一个风向标,其中电 子书展称为一个亮点,电子书籍也渐渐形成了风尚, “图书数字化”正势不可挡 的向我们走来。 您是否曾经这样设想: 在地铁里,我们只需打开手机便可阅读全套 《明朝那 些事儿》。在家里,我们只需点击鼠标便可阅读在图书馆中占据几个书架的《二 十四史》,“图书数字化”让一切成为可能。“图书数字化”内容丰富,比如电 子书的阅读、数字图书馆的建立、 网络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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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知识产权保护论文 建筑施工知识产权保护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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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知识产权保护论文 1 当前,知识产权保护成为国际间政治、经济、科学技术和文化交往中一个 受到普遍关注的问题,围绕这个问题展开的国际间双边、多边的谈判,特别是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达成,促使世界范围内对 知识产权的保护标准达到了一个新的水平。研究建筑施工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 系有很重要的意义。 2001年 12月 11日,我国正式加入世贸组织 (建筑施工 ), 加入建筑施工对我国的知识产权会产生深刻的影响,本文试图从建筑施工与知 识产权保护的关系来分析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取得的成绩及存在的差距。 一、知识产权在建筑施工中的重要地位 1、知识产权贸易在建筑施工当中的重要地位 所谓知识产权贸易,从狭义的角度讲,就是以知识产权为标的的贸易,包 括我们平常所讲的专利许可、专利转让,商标许可、商标转让,版权的许可和 版权的转让,商业秘密的许可等等。从广义的角度来讲,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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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主编温旭,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广东省优秀青年,北京大学培养的我国第一位国际经济法知识产权硕士毕业研究生。现任广州三环专利事务所所长,中山医科大学知识产权培训中心主任、教授,广州华旭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中国高校知识产权研究会副理事长,广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广州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法律业务委员会主任。著名“佛陶案”与“康宝案”的主办律师。主要编著有《共有知识产权》、 《技术秘密的秘密及其法律保护》、《医药知识产权基础教程》, 共发表百余篇计一百多万字的论文与论著。知识面广、理论基础扎实,在长期的知识产权及其他法律服务中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为我国的知识产权事业作出了较大的贡献。

副主编 刘孟斌,广州三环专利事务所副所长,专利代理人,广州华旭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仲裁员。中山医科大学本科毕业,中国人民大学培养的我国第一批知识产权双学士。著名“佛陶案”、“康宝案”的主办律师之一。从事知识产权及其他法律服务多年,有较扎实的理论基础及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承办各类案件的知识与能力。

副主编 申元林,广州三环专利事务所副所长兼办公室主任,广州华旭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山医科大学和陕西师范大学毕业的医学与法学双学士,承办了“石湾米酒”、“振华851”、“168声讯”等一系列知识产权案,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并有较强的承办各类案件的知识与能力。

编 委 程跃华 广州三环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技术之光信息服务中心主任,广州华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医科大学药学院本科毕业,北京大学法律学系在读硕士学位课程进修班学生。从事知识产权服务多年,有较扎实的理论基础及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编 委 王 朔,广州三环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广州华旭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理工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专业毕业的工学与法学双学士。有较扎实的理论基础及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编 委 王广华,江西师范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专业毕业的管理与法学双学士,并以优异成绩考取律师资格。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有较扎实的理论基础及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4.1 勘察设计咨询企业应当重视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工作,明确归口管理部门,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负责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工作。知识产权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1 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拟定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2 负责知识产权信息的收集、分析、跟踪与利用,加强知识产权战略研究,提出企业知识产权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3 负责组织本企业知识产权的鉴定、申请、登记、注册、评估、维持等工作;

4 负责审核本企业的知识产权开发、使用和转让合同;

5 负责技术进出口中的知识产权工作,参与谈判及合同拟定工作;

6 负责组织企业职工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意识;

7 负责协调解决知识产权方面的争议和纠纷,依法维护本企业的利益,并防止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8 其他在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工作中应当履行的职责。

4.2 勘察设计咨询企业的职工在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中的权利与义务是:

1 职工对本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工作有监督权和建议权;

2 职工对自己直接参加工作形成的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职务作品等企业知识产权,依法享有署名权;

3 职工在开发和保护知识产权工作中做出贡献的,有获得报酬和奖励的权利;

4 职工有遵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遵守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的规章制度,保护本企业知识产权的义务;

5 根据企业有关规定,职工有与企业签订知识产权保护协议书、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的义务。

4.3 勘察设计咨询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的规章制度。制定本企业著作权、专利和专有技术、商标及商业秘密管理办法。企业的生产经营、科技开发、档案管理、保密管理等规章制度中应有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方面的内容。

4.4 勘察设计咨询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与本企业职工签署知识产权保护协议书,或者在与职工签署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中增加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

勘察设计咨询企业应与关键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以及对本企业的技术、经济权益有重要影响的人员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明确竞业限制的具体范围、期限及违约责任等。

勘察设计咨询企业应与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调离、辞退等人员中仍对本企业的技术、经济权益有重要影响的人员达成保密协议,明确保密事项、期限及违约责任等。

4.5 勘察设计咨询企业应当规范和加强有关知识产权合同的签订、审核和管理工作。在签订勘察设计咨询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引进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时,应当明确知识产权的归属以及相应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4.6 勘察设计咨询企业的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对涉及知识产权的档案作为特殊档案妥善管理。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私自保留或向外扩散。

4.7 勘察设计咨询企业要加强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中的保密工作,对涉及专有技术和其他商业秘密的勘察设计咨询文件、技术方案、科研成果、经营信息等,均应在显著位置明示“专有技术”或“商业秘密”等标识,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认真保护,严格管理。

勘察设计咨询企业的职工在开展国内外技术交流与合作中,对不属于交流与合作范围的本企业的其他专有技术和商业秘密要严格保密。

4.8 勘察设计咨询企业在勘察设计咨询工作中要做好以下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工作:

1 勘察设计咨询企业应当在投标文件中书面提出保护企业知识产权的要求,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约定外,企业应当及时索回未中标的投标方案,整理归档,防止企业知识产权流失。

2 勘察设计咨询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对该项目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管理负责,落实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杜绝企业知识产权的流失,同时防止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3 勘察设计咨询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负责将该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文件、设计图及其说明书、计算书、原始记录、修改通知单、工程总结报告等收集、整理交档案管理部门归档。

4.9 勘察设计咨询企业在科研工作中要做好以下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工作:

1 在科研工作立项、技术与产品开发前,要进行相关技术专利文献的检索和分析,确立研发对策;研发过程中要进行专利文献跟踪,避免重复研发或涉及他人专利保护范围。

2 在科研、技术开发、产品开发过程中,应当认真填写科研日记,详细记录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及启发和构想等。

3 科研工作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当将合同书、背景资料、科研记录、试验数据、科研总结等与科研项目有关的资料收集、整理交档案管理部门归档。

4 科研工作完成后,企业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科研成果的审查、鉴定。对其中符合专利申请条件的,应当在科研成果鉴定前办理专利申请手续;对不适宜申请专利但具有商业价值的技术诀窍,应作为专有技术加以保护。

5 直接或间接参加科研工作的人员,未经企业许可,不得在国内外刊物、学术或技术交流会上发表企业科研成果,不得擅自组织和参加技术鉴定会。

4.10 建设项目需引进技术或设备时,凡涉及专利或专有技术的,勘察设计咨询企业应当建议并协助建设单位(业主)进行专利法律状况或专有技术情况的调查,提供相关的技术服务。

4.11 勘察设计咨询企业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设备用于建设项目时,新设备制造文件只能提供给签有保密协议的制造厂,对没有签订保密协议的建设单位(业主)只提供总装图、易损件图和使用说明书。

建设单位(业主)要求自行制造的,应当在签订专利、专有技术许可或转让合同,以及专有技术保密协议后再提供新设备制造文件。

4.12 勘察设计咨询企业自行开发的计算机软件,应在软件内设置版权保护声明,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必要时办理软件登记注册。

勘察设计咨询企业应当定期检查监督企业外购及使用中的软件,防止使用盗版软件等侵权事件的发生。

4.13 勘察设计咨询企业选派职工出国或到外单位学习、进修、工作、科研6个月以上者,以及企业临时聘用人员,在离开企业前须将工作中涉及知识产权的技术资料交回企业有关部门,不得私自留存或擅自复制、发表、泄露、使用、转让。

4.14 勘察设计咨询企业职工在申请非职务专利、登记非职务计算机软件、转让或许可非职务技术成果或非职务作品前,凡与企业经营有关的,应向本企业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申报,接受审核。对符合非职务条件的,企业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

企业职工对外发表与本职工作有联系的科技论文、作品,参加学术交流会等,应当经企业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查,企业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不宜公开的技术资料要严格把关。

4.15 勘察设计咨询企业要加强对本企业知识产权的管理,随时掌握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变化情况。

勘察设计咨询企业以知识产权作价投资入股、合资创办企业,或进行知识产权转让、许可使用的,应当对其进行资产评估。

4.16 勘察设计咨询企业应当把知识产权保护法规制度纳入企业教育培训计划,加强对知识产权专业人员的培养,定期开展对企业各级领导和全体职工的培训教育。

4.17 勘察设计咨询企业应保证知识产权工作经费,用于知识产权管理、培训教育,专利申请、审查与维持,商标注册与续展,知识产权诉讼及竞业限制等项开支。

知识产权制度是科技和产业发展的产物。而今,人工智能成为最新科技前沿的代名词,它是人类科技累积到一定程度,在互联网和大数据的直接推动下应运而生的。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为知识产权保护带来新的课题。毋庸置疑,人工智能虽来势凶猛、前景无限,但无论是技术研发还是产业化都还处于发展初期,真正的实质性发展和产业化普及尚需时日。人工智能发展对当前知识产权保护虽已有所冲击,但还都是局部的和浅层的,尚未达到要求知识产权制度进行深刻和全面变革的程度。当然,理论研究需要未雨绸缪,需要具有预见性和超前性。当前,人工智能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受到热议,有不少法理和方法上的前瞻性探索为研究者开辟了一系列想象空间。本文主要就人工智能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些理念和态度问题提出一些思考。

制度应对:积极容纳与谨慎颠覆

在对人工智能问题的诸多探讨中,不乏所谓人工智能正在颠覆现有知识产权制度的哲学认知和制度标准之类的说法。尽管未来已来的人工智能确实正在产生新的保护客体(如数据产品),创造新的保护领域(如算法的竞争法调整问题),以及带来保护标准的适应(如算法的专利授权标准),但简单断言人工智能对于知识产权制度形成颠覆还为时尚早。

历史地看,知识产权制度历经300余年,总是不断受到新科技和新产业的冲击,虽在制度上不断完善和理念上不断更新,但基本体系是相对稳定、稳步变化的,革新和变化更多是在保持基本体系稳定的前提下逐步完成,而不是动辄发生颠覆性改变。例如,版权制度产生于传统的手工制书时代,后来随着印刷和传播技术的发展屡受冲击,使得版权制度不断扩容,不断增设新内容和拓展新边界,但新的拓展都是在原制度的基础之上,通常不轻易颠覆基础性制度。再如,印刷术的产生催生了复制权;广播电视技术的发展催生了传播权;互联网技术使版权保护从纸质时代进入数字时代,催生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等。但是,每一次制度创新都是在原制度之上的变革、扩展和丰富。只是经过相当长的历史时期进行回望时,屡经阶段性变化的法律制度与最初相比可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革,而这种变革恰恰是在长期历史过程中累积形成的。

有人认为,人工智能的出现不同于以往任何技术对于知识产权制度的冲击。这种断言为时尚早。尽管机器人、智能创作、算法、大数据等新概念新术语令人眼花缭乱,但现有法律体系具有足够的容纳力,对新客体进行审时度势的调整。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的数据产品案、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案等涉人工智能案,都采取了此类裁判态度。

概括而言,涉及人工智能的冲击与解决的情形有以下几种:其一,现有制度的自然涵盖。如算法的专利保护,无非是在现有专利授权标准之下,根据促进人工智能发展的需求,划分出可授予专利的技术方案和不具有可专利性的智力规则。利用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基本上仍然纳入现行著作权主体和客体进行衡量。数据产品已纳入民法总则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其二,在发展中谨慎应对。例如,大数据背景下的数据产品涉及的利益关系复杂,民法总则尚未直接将其定位为民事权利,但实践中已产生保护的需求,当前的司法充分发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权利孵化器的作用,先肯定数据产品为受保护的法益,并依法给予保护。数据产品能否和如何上升为权利,仍有进一步探索的空间。其三,在现有制度之外开辟新领域。即在上述路径不能容纳时进行制度创设,这种情形多少有些颠覆性。总之,对于人工智能带来的知识产权保护新问题,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应对的基本态度是积极容纳、谨慎颠覆。

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制度变革的决定性力量

人工智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架构和设计必然服从于和服务于创新与发展的现实需求。实践中,当知识产权法律规则适应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需求时,法律规则具有规范其发展的功能;反之,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必然以各种方式突破现有制度藩篱,最终建立新的适应性制度,实现制度规则的除旧布新。可见,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设计应充分体现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的需求,为创新和发展创造空间。例如,在信息高速公路和互联网兴起之初,美国克林顿政府曾发布绿皮书,试图沿着着重强化版权保护的旧轨道和原思路,呼吁在互联网环境下着重加强版权保护。但是,互联网环境迎来了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社会公众的新利益格局,尤其是科技创新和产业利益的保护受到突出关注。在新旧各方利益博弈之下出台的数字千年版权法创设了避风港、红旗标准、通知删除规则等新的制度设计。这些新的制度设计,显然不是从已有法理推论而来,而是立法者依据现实情况的变化,综合考虑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需要作出的法律回应。同样,人工智能的知识产权保护也必须充分考虑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的需求。

知识产权具有独特的利益平衡机制,其最根本的利益平衡是权利保护与公有领域的比例关系,即以最大化创新激励为公约数,合理确定权利保护的边界和强度,留下必要的公共空间,以确保创新的可持续性。例如,软件发展初期,20世纪70年代美国曾经就软件能否纳入版权保护进行过讨论,为解决该问题美国国会还专门成立版权作品新技术使用国家委员会,提出了采取旧瓶装新酒的方式,将计算机程序视为文字作品进行保护的研究报告。计算机软件中的语言表达显然迥异于传统的文字作品,美国将计算机软件作为文字作品进行版权保护,显然主要不是由传统版权法理推论而来,而是主要考虑到,填补对计算机软件进行版权保护的法律空白,有助于促进计算机技术和软件产业发展。此后,这种做法被写进了WTO项下的TRIPs协定。在今天,人工智能的发展催生了知识产权保护新议题,在确定是否以及如何保护的态度时,立法者的利益平衡考量也必须以是否有利于人工智能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为前提。例如,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可版权性问题情况复杂,有的创作物存在较多的人的干预因素,有的则更多是人工智能本身创作的。以人工智能作为工具的创作物,其可版权性更适宜以现有的法律标准进行衡量。但对于人工智能独自完成的创作物的可版权性问题,应当以更好地处理权利保护与公有领域的关系,以及如何更有利于激励创新和促进产业发展的需要,决定是否保护和如何保护。如果将纯属人工智能创作物的作品纳入公有领域更利于创新和发展,可以否定其可版权性;否则,可以进行保护。

现阶段,人工智能科技和产业涉及的知识产权保护仍主要是在现有制度体系内完成,更多是解决现有制度如何适应和适用问题。在现有制度框架内,首先是纳入和兼容,在无法纳入和兼容时进行零星的或者局部的创新和突破,对于现有制度的革命性颠覆很少发生。总之,既不能保守和墨守成规,又不能盲目冒进,而必须以需求为基础和实事求是。该突破时毫不犹豫突破,无需突破和颠覆时仍应进行兼容性和调适性适用。

实现自然人利益:人工智能知识产权保护的关键

人工智能是对于当今更具有人或者超人色彩的智能科技发展阶段、技术、产物和趋向的一种定义和表达,但无论如何,其毕竟是人类科技发展的一个阶段、过程和趋向,是人类主导之下的一种科技进步和成就。无论当前对于人工智能的智力创造力有多么新鲜和惊人的描述与预测,无论人工智能的前景是恐怖还是诱人,人工智能的知识产权保护都需要以人为核心。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设计中,应当以人的需求为主导。与任何既有法律体系一样,自然人仍是人工智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最核心最根本的法律主体。自然人以外的法律主体和制度设计,都必须服务于人类的利益需求。

例如,国内外知识产权法学界正在热议机器人是否具有主体资格问题,如具有深度学习、思考和创造能力的机器人是否可以成为权利主体,赋予其法律人格,从而使其能够享有著作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问题。譬如,英美等国家的哲学家、科学家和法学家正在讨论能否赋予机器人虚拟的法律人格。2016年欧盟委员会法律事务委员会向欧盟委员会动议,将最先进的自动化机器人的身份定位为电子人,赋予其特定权利义务。2017年沙特甚至石破天惊地授予智能机器人索菲亚公民资格。但是,无论这些讨论和做法如何喧嚣,在以自然人为中心的制度设计框架之下,即便是需要拟制的人,如法人,归根结底都是人类的工具,最终都是自然人实现利益最大化的制度设计。在人工智能时代,是否赋予机器人以法律上的人格,也必然以是否为促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所必需为根本标准。即便是赋予机器人知识产权主体资格,也不过是借此更好地实现自然人的利益,使之成为更好实现人类利益的制度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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