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规划基本信息

中文名 镇规划 外文名 town planning
所属学科 建筑学 公布时间 2014年

《建筑学名词》第二版。 2100433B

镇规划造价信息

市场价 信息价 询价
材料名称 规格/型号 市场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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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增城市2011年3季度信息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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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镇的发展目标、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具体安排和实施管理。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镇规划常见问题

  • 大虹桥规划中的纪王镇是怎么规划的?

    现在是规划虹桥拓展区,纪翟路上台湾新虹桥精品馆明年会开张,闽北路医学群一年后建好,上海最大最高规格医学中心集圈,诸翟太小已经没有地块了,过去一条路就属于徐泾了,但纪王拆迁还是说不准的事,私房太多了赔不...

  • 舒城县航埠镇田亩规划怎么规划的,

    新一轮的田亩登记只是按原来每户的田亩数登记,各级政府不予重新分配,中央也没有要求重新分配,当年分包到户时中国才多少人口,现在应该只多不少,重新分你家只少不多。

  • 三汇镇的规划建设

    三汇镇编制了8-10平方公里小城市面积、8-10万人口的城市规划,先后实施了一个广场、一条干道、一个示范居住小区、两所医院、三所学校、四座公园的建设或规划。目前,彩亭广场二期正加紧建设,彩亭大道建成通...

镇规划文献

xxx镇环境卫生整治和镇村规划 xxx镇环境卫生整治和镇村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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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 镇环境卫生整治和镇村规划 工作汇报材料 大家上午好!一年以来,为做好我镇环境卫生整治和镇 村规划工作,解决农村垃圾污染和村庄无序建设、重复建设 村容村貌不整等问题,使农村生活、生产垃圾得到科学高效 处理,镇村得到科学合理的规划,进一步改善我镇村环境卫 生及村容村貌建设,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和社会主义新 农村建设。我镇把这两项工作做为重要工作来抓,结合我镇 的实际情况,着力解决脏乱差和违规建筑的问题,努力提高 全镇卫生综合管理水平,制止违规建设的现象,使我镇的村 容村貌发生较大的改观。 一、环境卫生整治工作 (一)强化领导,着力构建长效机制 为做好我镇农村垃圾污染整治工作,进一步改善我镇农村村 环境卫生面貌,确保我镇环境卫生整治工作取得实效。一是 成立了以镇长为组长,以镇各办公室、派出所、供销社、财 政所、学校、各村等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环境卫生整治 领导小组,各村也相应成立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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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北水镇,爱斐堡葡萄酒小镇等主题小镇规划是如何成功的? 古北水镇,爱斐堡葡萄酒小镇等主题小镇规划是如何成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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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庄设计 主题乐园设计 工业旅游规划设计 http://www.lanyuwenhua.com/ 古北水镇,爱斐堡葡萄酒小镇等主题小镇规划是如何成功的? 主题小镇旅游规划发展越来越受游客喜欢。我国历史悠久,广阔土地上有着很多文化底蕴 深厚的主题小镇。在备受青睐、拉动经济的同时,也为主题小镇旅游走出了一条特色新路。 随着主题小镇旅游业的快速发展,目前形成了几种发展模式。其中古北水镇 ,爱斐堡葡萄酒 小镇之所以发展的那么火,就是因为适应了这种创新性环境发展模式,在分析这些主题小 镇成功背后的原因之前,首先来看看他们都有哪些发展模式: 在原有基础上修缮复建的主题小镇 目前,国内主流的主题小镇开发模式是原地进行修缮或复建,即通过对原有主题小镇进行 查勘、设计、维修、更新等修葺,对文物古迹、文保单位加以保护,并使之成为封闭式或 半封闭式的景区,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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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镇总体规划

《北极镇总体规划》是北极镇城镇发展和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的指导性文件,镇区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执行本规划。凡因城镇建设需要而编制的专业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均应该按照本规划的要求进行。

一、规划期限:近期2016-2020年,为期5年;远期2020-2030年。

二、规划区范围:本次规划区范围与北极镇镇域行政范围一致,总面积66.7平方公里。

三、规划用地范围:本次规划用地北至八甲堡(北极镇中心小学)以北,南至上黄畔村,西至北极塬塬边沟壑区,东至七甲堡,规划建设用地面积3.86k㎡。

四、规划原则:立足于北极镇镇区位特点和人口、资源、环境与经济社会及城乡发展的实际,科学预测未来,合理确定发展目标。建设具有北极镇地域特色,形成个性突出、特色鲜明、文化浓厚、动态弹性的北极塬特色小城乡。

附件1:北极镇规划区界定图(点击图片看高清)

附件2:北极镇镇区空间结构规划图

附件3:北极镇镇区绿地系统规划图

附件4:北极镇镇区三线规划图

新民镇总体规划

为贯彻《陕西省重点示范镇•彬县新民镇总体规划》,落实近期城市建设目标,实施政府规划管理职能,引导并控制土地开发建设,特制定《新民重点示范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本规划是核心区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文件,凡在本规划规定范围内的拆建、改建、扩建和新建项目,均应服从本规划的规定和要求。本规划经由新民镇人民政府报彬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执行,解释权属新民镇规划主管部门。

一、规划年限:近期2016-2020年,为期5年;远期2020-2030年。

二、规划人口:近期规划到2020年,镇区人口5.9万人;远期规划到2030年,镇区人口9万人。

三、建设规模:近期镇区建设用地规模648公顷,人均建筑面积116平方米。远期镇区建设用地规模1199公顷,人均建筑面积133平方米。

四、规划范围:镇区范围20.24平方公里。

附件1:新民镇域经济区位分析图

附件2:新民镇镇区用地现状图

附件3:新民镇镇区用地规划图

附件4:镇域空间结构规划图

附件5:镇域综合交通规划图

来源:彬州传媒工作室,版权归作者,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布2014年村庄规划、镇规划和县域乡村建设规划示范名单,其中,我省眉山市洪雅县柳江镇总体规划被列为全国镇规划示范。

洪雅县柳江镇总体规划作为全国镇规划示范,具有鲜明的特色和亮点:一是规划定位精准。总规将柳江镇定位为“大峨眉”国际旅游区重要旅游目的地,川西首席温泉、养生、休闲度假特色旅游小镇。二是空间布局合理,四至界限明确。规划布局为“一心、一带、两区”,空间增长边界东西分别至山边,北至水新寺接花溪镇,南至姜湾,规划范围4.5平方公里。三是强调文化生态保护。规划以保护柳江镇历史文化、山水自然环境为前提,注重塑造传统吊脚楼、曾家园等建筑特色,突出新老镇区之间空间形态良好呼应和两河四岸六坝优美山水自然环境,保持开敞景观界面和视觉廊道。四是突出自身个性特色。结合柳江雅女文化、林场文化、码头文化、乡绅文化、宗教文化,以求寿为亮点,开发符合市场需求的旅游和度假产品为特色,打造游客向往的、青睐的国际旅游度假胜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根据《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建制镇规划,在建制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和房地产、市政公用设施、镇容环境卫生等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制镇,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镇,不含县城关镇。

本办法所称建制镇规划区,是指镇政府驻地的建成区和因建设及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建制镇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建制镇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 建制镇规划建设要适应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为促进乡镇企业适当集中建设、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加快农村城市化进程服务。

第五条 建制镇建设应当坚持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全面规划、正确引导、依靠群众、自力更生、因地制宜、逐步建设,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六条 地处洪涝、地震、台风、滑坡等自然灾害容易发生地区的建制镇,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在建制镇总体规划中制定防灾措施。

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建制镇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制镇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八条 建制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和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二)负责编制建制镇的规划,并负责组织和监督规划的实施;

(三)负责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管理与施工管理;

(四)负责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房地产管理;

(五)负责建制镇镇容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管理、市政公用设施的维护与管理;

(六)负责建筑市场、建筑队伍和个体工匠的管理;

(七)负责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

(八)负责建设统计、建设档案管理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九条 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建制镇规划由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建制镇在设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其规划应服从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

编制建制镇规划应当依照《村镇规划标准》进行。

第十条 建制镇的总体规划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详细规划报建制镇人民政府审批。建制镇人民政府在向县级人民政府报请审批建制镇总体规划前,须经建制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

第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已经批准的建制镇规划。确需修改时,由建制镇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进行调整,并报原审批机关审批。

第十二条 建制镇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建制镇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建制镇人民政府根据建制镇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

第十三条 建制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在报请计划部门批准时,必须附有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第十四条 在建制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向建制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由建制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划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并提出规划设计条件的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依法申请办理用地批准手续。

第十五条 建设规划用地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和范围。如需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和范围,必须重新履行规划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在建制镇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它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建制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请,由建制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施工图进行审查,并提出是否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第十七条 在建制镇规划区内建临时建筑,必须经建制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筑必须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拆除。

如国家或集体需要用地,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拆除。禁止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

第十八条 建制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建制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要求进行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检查者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三章 设计管理与施工管理

第十九条 在建制镇规划区内,凡建跨度、跨径或者高度超出规定范围的生产建筑、公共建筑、市政公用设施,以及二层以上的住宅(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必须由取得相应设计资格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或者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

跨度、跨径和高度的限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条 建制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的设计,应当符合建制镇规划的要求,与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周围环境相协调,保持地方特色和民族风格,体现时代特点。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设计应当贯彻适用、安全、经济、美观的原则,并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节约土地、能源、材料及抗御灾害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经过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更改的,必须征得审批机关的同意。

第二十三条 建制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开工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的规定,取得施工许可证,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派专人到现场定位放线或验线后,方可开工。

第二十四条 凡在建制镇规划区内承建工程项目的施工企业,必须持有《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书》,并到当地镇建设管理机构登记后,方可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承建工程。严禁无证或者越级承建工程。

在建制镇规划区内从事建筑施工的个体工匠应当到建制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 施工企业和个体工匠必须保证施工质量,按照有关的技术规定进行施工,使用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

第二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督促有关部门或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凡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章 房地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在建制镇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交易,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房屋所有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建制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房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建制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机构核实并换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二十九条 房屋所有人申请登记,应当提交房屋土地使用权证和下列证件:

(一)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房屋,提交房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购买的房屋,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房地产权属证书(以下简称房屋所有权证)、买卖合同和契证;

(三)受赠的房屋,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赠与书和契证;

(四)交换的房屋,提交双方的房屋所有权证、双方签订的交换协议书和契证;

(五)继承的房屋,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遗产继承证件和契证;

(六)分家析产分割的房屋,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分家析产单和契证。

第三十条 房产转让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

第三十一条 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条款,并向建制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三十二条 建制镇规划区内的房屋因建制镇建设需要拆迁时,建设单位应当给予房屋所有人合理补偿,并对房屋使用人予以妥善安置。

被征用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服从建制镇建设的需要,按期搬迁,不得借故拖延。

第五章 市政公用设施、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三条 从建制镇收取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必须用于建制镇市政公用设施的维护和建设,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第三十四条 建制镇的市政公用设施应当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建制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情况,制定市政公用设施有偿使用办法。

第三十五条 建制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组织有关单位和个人投资兴建市政公用设施。国家依法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建制镇市政公用设施的管理规定,合理使用市政公用设施。

严禁损毁建制镇规划区内的市政公用设施和集留市场。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风景名胜、文物保护的法规,不得损坏、擅自占用建制镇内园林绿地、绿化设施和树木花草,破坏文物古迹和风景名胜。

第三十八条 建制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制镇镇内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保持建制镇容貌整齐,环境清洁卫生。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九条 在建制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第四十条 在建制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建制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虽影响建制镇规划,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或者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或者施工的资格证书:

(一)未取得相应的设计资质证书,承担建筑跨度、跨径和高度超出规定范围的工程以及二层以上住宅的设计任务的;

(二)未取得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书》,或者未按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的;

(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而擅自开工的;

(四)未按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的;

(五)不按有关技术规定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配件的。

第四十二条 损坏房屋、市政公用设施的,由建制镇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以罚款。

第四十三条 擅自在建制镇规划区内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的,或者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的,由建制镇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罚款。

第四十四条 破坏建制镇镇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建制镇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五条 占用、损坏建制镇园林绿地、绿化设施和树木花草的,由建制镇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六条 损坏建制镇规划区内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和风景名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建制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执行有关城建监察的规定,确定执法人员,对建制镇规划、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和环境卫生、风景名胜的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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