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城市地下水管理暂行办法基本信息

中文名 云南省城市地下水管理暂行办法 文件类别 暂行办法
地    点 云南省 发布年份 2000

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我省地下水,充分发挥城市地下水的综合效益,适应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国务院批准颁布的《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水,是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即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内的地下水。

第三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域内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的机关、事业、企业、团体、学校、部队以及农村等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归口管理本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地下水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业务上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指导。城市地下水资源的勘察监测由地矿部门协同管理,其监测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

第五条 城市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应当在对地下水勘察、评价的基础上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节约用水、计划供水,充分发挥城市地下水资源的多种功能,以取得最优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

第六条 城市规划区域内严禁任意开采地下水。凡需开采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提出经其主管部门认可的申请开采计划(包括井位、井深、口径、开采量),报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

1、远离城市集中统一供水主干管道,或城市集中统一供水一定时期内不能全部或部分满足所需水量。

2、对水温、水质有特殊要求。

3、经有关部门批准为满足战备或特殊原因所需的备用水源井。

现有自备水井的单位,须向当地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补办登记手续,进行计划用水开采量核定,按核准的开采量使用。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采取限量开采、停止开采或封闭水井等保护措施。

1、地下水储量少的区域,

2、因地下水的开采可能造成水位下降、地面变形、以及影响地面设施安全的区域。

3、用水量超过计划指标,用水浪费的。

4、城市集中统一供水能满足其水量、水质要求的。

第七条 城市地下水的开发利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优质地下水,应优先满足城市生活用水要求和城市总体规划集中统一供水需求,同时兼顾其他行业的用水。

第八条 凡经批准开采城市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装表计量,按开采量缴纳城市地下水管理费。城市地下水管理费的收费原则:在核定计划开采量内的用水量,按当地自来水水价的百分之四十收取;超计划用水量,其超过水量部份按累进加价二至五倍收费,并由当地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督促限期降至核定计划用水开采量。

第九条 城市地下水管理费及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统一由当地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城市地下水管理和超计划加价水费主要用于城市水源的开发与保护、城市地下水资源的勘察和监督管理。计划供水、节约用水和供水设施的建设、科研和管理,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年度用款计划,上报当地政府批准后,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财政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条 严禁使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排放有毒有害废水,防止城市地下水资源受到污染,在城市地下水源保护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水源的设施和工程,已经对城市地下水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限期治理或转产、搬迁。

第十一条 自备井停用或报废时,应及时报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验,登记注销,已注销和查封的自备井,未经报批,不得擅自启用。

第十二条 对执行本办法,在计划用水、节约用水、保护和合理利用地下水资源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给予奖励或表彰。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轻重,除限期采取必要补救措施或负责赔偿损失外,并处以100~5000元的罚款。

1、未经批准擅自开发城市地下水的;

2、擅自启用已注销和查封自备井的;

3、严重污染地下水水质造成危害的;

4、管理不善,严重浪费地下水的;

5、不按规定装表计量、不缴纳地下水管理费的;

6、由于超量开采,造成地下水柘竭,导致地面下沉等严重后果的;

7、违反本办法其他条款的。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次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通知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违反本办法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单位的管理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严格执法。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云南省城市地下水管理暂行办法造价信息

市场价 信息价 询价
材料名称 规格/型号 市场价
(除税)
工程建议价
(除税)
行情 品牌 单位 税率 供应商 报价日期
下水管 550002-BE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苏泊尔

13% 苏之合丰之乐商贸有限公司
下水管 下水管 不锈钢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13% 重庆胜上建材有限公司
下水管 下水管 塑料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13% 重庆胜上建材有限公司
下水管 名称:下水管;材质:201不锈钢;系列:排器类系列;型号:WP80604;包装规格:36只/箱;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联塑

13% 西安铭豪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下水管 品种:下水管;规格(mm):800;图册编号:WZ-XS4;系列:下水器、下水管系列;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闻洲

13% 北京青亮胤祥建材有限公司
下水管 参数系列:304不锈钢波纹下水管85cm;产品型号:AL-61277;规格:85cm;产品配置:箱容:50;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埃飞灵

13% 贵州锦盛泰利贸易有限公司
下水管 品种:下水管;成本类别:临建临电临类;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轩尔

13% 内蒙古雀云商贸有限公司
下水管 品种:带检查口存弯;材质:PVC;规格(mm):80;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捷勤

13% 内蒙古捷勤商贸有限公司
材料名称 规格/型号 除税
信息价
含税
信息价
行情 品牌 单位 税率 地区/时间
普通蹲便器下水管 不锈钢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m 江门市2009年4月信息价
普通蹲便器下水管 不锈钢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m 江门市2008年12月信息价
普通蹲便器下水管 不锈钢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m 珠海市2008年11月信息价
普通蹲便器下水管 不锈钢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m 江门市2008年8月信息价
普通蹲便器下水管 不锈钢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m 珠海市2008年6月信息价
普通蹲便器下水管 不锈钢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m 江门市2008年6月信息价
普通蹲便器下水管 不锈钢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m 江门市2008年5月信息价
普通蹲便器下水管 不锈钢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珠海市2008年4月信息价
材料名称 规格/需求量 报价数 最新报价
(元)
供应商 报价地区 最新报价时间
地下水 SQX1.6×100|9265台 1 查看价格 天津渤海一鑫商贸有限公司 天津  天津市 2015-11-05
下水管 WP80604|967套 4 查看价格 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广东  佛山市 2015-12-08
下水管 产品编号:GL-5004 材质:铜 工艺:仿古|841个 4 查看价格 温州梦尔飞卫浴有限公司 浙江  温州市 2015-10-28
下水管 塑料下水管塑料|6058个 4 查看价格 开平市水口镇三源水暖厂 广东  江门市 2015-10-08
下水管 产品编号:GL-5009 材质:铜 工艺:镀金|2798个 4 查看价格 温州梦尔飞卫浴有限公司 浙江  温州市 2015-06-27
下水管 不锈钢下水管不锈钢|6475个 4 查看价格 开平市水口镇三源水暖厂 广东  江门市 2015-06-16
下水管 产品编号:GL-5007 材质:铜 工艺:仿古|5772个 4 查看价格 温州梦尔飞卫浴有限公司 浙江  温州市 2015-03-31
下水管 产品编号:GL-5005 材质:铜 工艺:仿古|7220个 4 查看价格 温州梦尔飞卫浴有限公司 浙江  温州市 2015-06-18

云南省

云南省城市地下水管理暂行办法常见问题

  • 请问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一)未取得房地产中介资格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业务,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吊销资格证书,并可处以罚款; (...

  • 低碳产品认证管理暂行办法哪位了解?

    《低碳产品认证管理暂行办法》共分六章,分别是:总则、机构与人员资质、认证的实施、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监督管理和附则,共40条。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建立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低碳...

  • 保障性住房后期管理暂行办法是什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保障性住房后期管理...

云南省城市地下水管理暂行办法文献

云南省地下水管理办法 云南省地下水管理办法

格式:pdf

大小:9KB

页数: 5页

评分: 4.5

1 云南省地下水管理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153号 《云南省地下水管理办法》 已经 2009年 6 月 25日云南省人民 政府第 25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 2009年 9 月 1日起施行 省长 秦光荣 二○○九年八月三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下水管理, 促进地下水的合理开发、 利用和保 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下水,是指存在于地表以下的水体,包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地下水, 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有关法规、规章对昆明 市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管理另有严于本办法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勘查地下水,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 第四条 地下水管理应当遵循保护优先、 统一规划、 合理开发、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下水管理工作的领导,加 大宣传教育力度, 鼓励、支

立即下载
加强地下水管理控制地面沉降 加强地下水管理控制地面沉降

格式:pdf

大小:9KB

页数: 6页

评分: 4.7

加强地下水管理控制地面沉降 1.对地面沉降和地下水关系的认识 1.1地下水的不合理开采是我国地面沉降的主要诱因 地面沉降是指在一定的地表面积内由于地壳表层土体压缩而导致区域性地面 标高降低的一种环境地质现象, 是一种不可补偿的永久性环境和资源损失。 近几十 年来,人类过度开采石油、天然气、固体矿产、地下水等直接导致了今天全球范围 内的地面沉降。地面沉降具有形成缓慢、持续时间长、影响范围大、防治难度大的 特点。随着人类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增加, 地面沉降问题越来越严重, 沉降面 积不断扩大,在人口密集的大中城市,地面沉降现象尤为严重。因此,地面沉降的 发生固然有一定的自然地质原因, 但它与人类活动密切相关, 主要是人类的不当行 为带来的后果。在我国,地下水的不合理开采是地面沉降的主要诱因。 1.2地下水与地表水相互转化,有大量重复 在《中国大百科全书》中,水资源被定义为 “地球表层可供人类

立即下载

云南省城镇房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镇房产交易可参照本办法办理交易手续。

云南省城镇房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城乡建设委员会解释。

云南省城镇房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发布文号】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号

【发布日期】1995-08-25

【生效日期】1995-08-2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29号)

现发布《云南省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第一条为了做好对地方各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国务院发布的《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市长、州长、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维护地方预算的法律严肃性,促进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充分发挥地方各级预算在国家宏观调控中的作用,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对地方各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应当有利于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地方财政收支的管理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地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监督;有利于促进各级财政、税务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有效地行使预算管理职权;有利于实现地方各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监督工作的法制化。

第四条各级审计机关依法对本级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下一级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本级其他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条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地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各级财政部门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地方预算和各部门批复预算的情况,地方预算执行中调整情况和预算收支变化情况;

(二)各级财政、税务等征收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地方各项税收收入、地方企业上缴利润、专项收入和退库拨补企业计划亏损补贴等地方预算收入情况;

(三)各级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预算级次和程序、用款单位的实际用款进度,拨付本级预算支出资金的情况;

(四)各级财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体制,拨付补助下级地方支出资金和办理结算情况;

(五)本级各部门执行年度支出预算和财政、财务制度,以及相关的经济建设和事业发展情况;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预算收入上缴情况;

(六)国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地方各级预算收入的收纳和预算支出的拨付情况;

(七)本级人民政府授权审计的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专项管理的本级财政收支情况。

第六条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其他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本级财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预算外资金和财政有偿使用资金的情况;

(二)本级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预算外资金的情况。

第七条各级审计机关在对本级地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时,有权对下一级地方预算执行和决算中,执行预算和税收法律、法规,分配使用上级财政补助支出资金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等关系本行政区域财政工作全局的问题,进行审计或者审计调查。

第八条各级财政税务部门和其他部门应当向本级审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地方预算和各级财政部门向本级各部门批复的预算,税务等征收部门的年度收入计划,以及本级各部门向所属各单位批复的预算;

(二)地方预算收支执行和地方税收收入计划完成情况月报、决算和年报,以及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和财政有偿使用资金收支情况;

(三)综合性财政、税务工作统计年报,情况简报,财政、预算、税务、财务和会计等规章制度;

(四)本级各部门汇总编制的本部门决算草案。

第九条各级审计机关应当在每年上半年完成对上一年度本级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以及本级有关部门实施地方预算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各级审计机关对地方预算执行中的特定事项,应当及时组织专项审计调查。

第十条各级审计机关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每年上半年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对上一年度本级地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报告。

第十一条各级审计机关应当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安排,受本级人民政府委托,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对上一年度本级地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二条对本级财政税务部门和其他部门在组织地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中,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审计意见书或者作出审计决定,重大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三条本级财政税务部门和其他部门发布的财政制度和办法有同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者不适当之处,应当纠正或者完善的,审计机关可以提出处理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决定。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或者阻碍审计检查的,由审计机关依法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地区行政公署的审计机关对本级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云南省审计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城镇房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房产交易管理,维护房产交易市场秩序,保障房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云南省城镇房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

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独立工矿区内各种所有制房屋的买卖、租赁、有偿调换、抵押等在房产流通过程中发生的经济活动,适用本办法。

军队与地方之间的房产交易应遵守《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涉外房产交易,除法律和政策另有规定外,均必须遵守本办法。

云南省城镇房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房产管理机关是各该行政辖区内的房产交易的主管机关。为加强管理,各市、县可成立由房产管理部门牵头,有工商、土地、物价、财政、税务等部门参加的房产市场管理委员会,负责房产交易管理的领导、协调、监督工作。

云南省城市地下水管理暂行办法相关推荐
  • 相关百科
  • 相关知识
  • 相关专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