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招商引资激励办法的通知》是2020年梧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通知。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梧州市招商引资激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5月21日

梧州市招商引资激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招商引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不断扩大对外开放,提高招商引资质量,培育发展新动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商引资坚持科学激励、分类激励、分级激励的原则。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考核要求,市政府根据考核结果对各县(市、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进行激励,对集体和个人记功评选表彰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对招商引资项目和成功引进外来投资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由项目所在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进行激励。

本办法奖励金应以专项资金划拨。对梧州市获得自治区招商引资绩效考评奖励的奖励金,50%用于补充市本级招商引资工作经费,其余的50%用作本激励办法奖励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补充招商引资工作经费之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

(一)承担年度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各县(市、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二)招商引资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

(三)招商引资项目。

1.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具体指当年新引进区外境内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上(含1亿元人民币)、国(境)外合同外资1500万美元以上(含1500万美元)项目及对全市或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大促进作用的非国家、自治区禁止和限制类产业项目。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指导目录如有修订,按新修订的版本执行。不属于房地产、稀缺资源开发以及通过招标方式进行招商的其他项目、BT、BOT项目。

2.经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招商引资项目。

3.经梧州市认定的总部企业招商引资项目。

(四)招商引资中介机构。

第二章 招商引资目标绩效考核激励

第四条 市投资促进委员会对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招商引资工作实行专项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进行专项激励。

第五条 招商引资目标绩效考核激励措施及标准为:

(一)根据我市在自治区招商引资专项考评中的综合考评情况,对年度招商引资绩效考核优秀等次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进行差异化核发绩效奖励。梧州市级财政一次性分别奖励一等奖1名,奖励60万元;二等奖2名,各奖励50万元;三等奖3名,各奖励30万元;补充作为招商引资工作经费。

对获得年度招商引资绩效考核一、二、三等奖(共6名)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无《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文件规定暂停、限制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情形,且在自治区下达的指标之数量限额内,梧州市一次性分别奖励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一等奖1名,奖励100亩;二等奖2名,各奖励80亩;三等奖3名,各奖励50亩;并由被奖励单位按时限要求完成报批工作,逾期收回另行统筹安排。

对于招商引资专项绩效考评分值设置,原则上采用100分制,并设置10分的超额加分,总分为110分。年度考核总分在105分以上才能评为一等奖,年度考核总分在103分以上才能评为二等奖,年度考核总分在100分以上才能评为三等奖。招商引资绩效考评具体分值,由市投资促进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投促局)按照实际情况予以设置。如无合适对象,上述奖励可从缺。

(二)对连续3年获得招商引资绩效考核一、二、三等奖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在申请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券、设立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子基金等方面按有关规定予以优先安排。

(三)对年度利用外资绩效考核一、二、三等奖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梧州市级财政一次性分别奖励一等奖1名,奖励50万元;二等奖1名,奖励40万元;三等奖1名,奖励30万元;补充作为利用外资工作经费。

对于利用外资绩效考核分值设置,原则上采用6分制,并设置1分的超额加分,年度考核在5.5分以上才能评为一等奖,年度考核在5.3分以上才能评为二等奖,年度考核在5分以上才能评为三等奖。利用外资绩效考评具体分值,由市投资促进委员会办公室按照实际情况予以设置。如无合适对象,上述奖励可从缺。

(四)对招商引资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开展记三等功评选表彰活动。具体由市投促局商市表彰奖励主管部门制定评选表彰活动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市投资促进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市督考办、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科技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统计局等单位建立考评工作机制和奖励工作联席会议机制,组织实施各项招商引资激励措施。

第三章 招商引资项目激励

第七条 对符合自治区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高新技术企业和总部企业招商引资项目奖励的,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高新技术企业和总部企业招商引资项目的奖励,按照《梧州市招商引资激励办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2100433B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招商引资激励办法的通知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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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招商引资激励办法的通知文献

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朔州市改善投资环境扩大招商引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朔州市改善投资环境扩大招商引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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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朔州市改善投资环境扩大招商引 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朔州市改善投资环境扩大招商引资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朔州市委、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决定》 ,为外商提供最优惠的政策、最优良的秩序、最优质的服务,确保我市招商引资取得 实效,制定如下办法。 一、鼓励外商投资的重点领域 (1)能源、煤化工产业。主要是甲醇及衍生物、乙炔化工、粗苯加工、化肥、洗 精煤、型煤生产、煤制油、煤炭气化、碳素材料及相关炭化学产业、风力发电。 (2)装备制造维修业。主要是矿山机械、煤化工和环保设备、大型机电维修。 (3)材料工业。主要是以煤矸石、粉煤灰等以及其它工业废料为原料的新型水泥 和新型墙体材料、纳米材料、耐火材料、磁性材料、碳纤维复合材料、绿色环保清洁 材料,高岭土勘查、开发及综合利用生产技术,铝硅合金及型材、镁合金、硅锰合金 等有色金属新材料生产及下游产品的开发。 (4)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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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国有土地收购补偿办法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国有土地收购补偿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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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政[2011]32号二○一一年五月十二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郑州市国有土地收购补偿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郑州市国有土地收购补偿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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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招商引资激励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北海市招商引资激励暂行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8月10日

北海市招商引资激励暂行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招商引资激励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9〕27号)精神,充分调动市内外一切积极因素,不断扩大对外开放,引进培育发展新动能,以高质量招商引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激励对象

(一)承担年度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各县区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及各园区管委会以及招商引资突出的集体和个人。

(二)申请自治区激励的招商引资项目和招商引资中介机构。

第三条 强化招商引资目标绩效考核激励机制

(一)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区、涠洲岛旅游区、各园区及其他相关部门招商引资工作实行专项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专项激励;

(二)市人民政府对年度招商引资绩效考核排名前5名单位的奖励措施及标准为:

1.市财政一次性分别奖励100万元、80万元、70万元、60万元、50万元,补充招商引资工作经费。

2.对年度招商引资绩效考核排前5名的单位,优先安排、保障新建项目所需建设用地指标。

3.对年度招商引资绩效考核排前5名的单位,在市级专项建设基金支持领域,由其自主选择申报急需建设的重点项目。

(三)市人民政府对年度实际利用外资考核排名前3名的单位的奖励措施及标准为:市财政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补充作为利用外资工作经费。

(四)对招商引资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进行表彰。

(五)市投资促进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投资促进局)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实施招商引资激励措施。

第四条 我市根据《广西招商引资激励办法》规定申报自治区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高新技术企业、总部企业招商引资项目以及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奖励。对申报并成功获得自治区奖励的招商引资重点项目和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奖励资金按以下方式进行分配落实:

(一)招商引资项目实际到位资金的认定、招商引资项目和招商引资中介机构的奖励认定及兑现,按《广西招商引资激励办法实施细则》规定执行,以自治区相关部门批复为准;

(二)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对选址在市本级的招商引资项目和招商引资中介机构的奖励兑现,由自治区与市财政按照4:6的比例承担奖励资金;

(三)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对选址在市所属县的招商引资项目和招商引资中介机构的奖励兑现,由自治区和项目所在县财政按照6:4的比例承担奖励资金;

(四)对于由我市承担的选址在城区、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园区的招商引资项目和招商引资中介的地方配套奖励资金比例按照我市财税分成比例原则进行分配落实;

(五)对于我市已成功申请兑现自治区重大招商引资奖励和地方配套奖励资金的项目和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在享受地方优惠扶持政策或奖励政策时,应将项目获得的自治区奖励资金中涉及我市的地方配套奖励资金部分纳入该项目享受本地优惠扶持或奖励资金总额中予以核减。

第五条 市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执行各项财经纪律,在开展招商引资考核激励工作中自觉接受审计机关、纪检监察机关、人民群众和舆论媒体的监督。

第六条 市委市政府督查绩效考评办公室要将招商引资激励措施落实情况纳入年度北海市机关绩效考评和绩效考评指标体系。

第七条 对在年度招商引资绩效考评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北海市招商引资绩效考评办法(试行)》的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条 对在招商引资项目和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激励中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追回全部奖金,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投资促进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北海市招商引资中介组织及个人奖励办法另行制定。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园区的招商引资激励措施。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长沙市城市人居环境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真抓实干督查激励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9号)要求,加大对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明显地区的激励,我厅制定了《2022年度真抓实干督查激励措施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2022年度真抓实干督查激励措施实施办法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5月12日

附件

2022年度真抓实干督查激励措施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充分激发和调动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进一步健全正向激励机制,推进全省住房城乡建设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真抓实干督查激励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9号,以下简称《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激励对象是根据《通知》第二十项“在推进新型城镇化中,实施城乡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垃圾分类、污水治理、黑臭水体整治、燃气设施建设和管理等)和农村危房改造、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管理等工作”、第二十一项“在实施城市更新行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中,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推进城镇棚户区和老旧小区改造、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等工作”,由我厅按照本办法进行考评并上报省政府的市州、县市区。

第三条激励对象按《通知》明确的两项分别考评。其中,第二十项按城乡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危房改造和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管理两个版块考评计分;第二十一项按城镇棚户区改造和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和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城乡建设绿色发展三个版块考评计分。

各版块考评内容分专业评价、综合评价两个部分,满分100分,其中专业评价70分、综合评价30分。

第四条考评工作采取省厅评选市州和市州推荐县市区、省厅复审确定的方式,按照整体考评与各版块工作表现突出相结合的办法评定。

第五条城乡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危房改造和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管理的激励对象,市州不超过4个、县市区不超过10个。计分权重如下:

(一)城乡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占60%)。按城市供水提质、城乡污水处理、城乡垃圾处理、黑臭水体治理、城镇燃气等方面工作的综合计算得分。

(二)农村危房改造和住房质量安全管理(占40%)。按农村危房改造、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管理等方面工作综合计算得分。

上述两个版块单项排名第一的市州和县市区予以优先考虑。其他名单由两个版块得分乘以权重后相加,按总分从高到低排序确定。

具体考评内容和评分标准详见附件1和附件2。

第六条城镇棚户区改造和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和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激励对象,市州不超过4个、县市区不超过10个。计分权重如下:

(一)城镇棚户区改造和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市州评分占40%,县市区评分占50%)。按城镇棚户区改造、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等方面工作综合计算得分。

(二)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和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市州评分占40%,县市区评分占50%)。按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等方面工作综合计算得分。

(三)城乡建设绿色发展(占20%,该项工作只评选市州)。按装配式建筑、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等方面工作综合计算得分。

上述三个版块单项排名第一的市州,以及第一、第二版块单项排名第一的县市区予以优先考虑。其他名单由相应版块得分乘以权重后相加,按总分从高到低排序确定。

具体考评内容和评分标准详见附件3、附件4和附件5。

第七条同一市州或县市区多个版块(多项)工作进入激励推荐名单,不重复激励,取该市州或县市区排名第一或得分最高的版块为激励事项。

第八条评选程序

(一)市州推荐。2022年12月15日前,由市州住建局(会同城管执法局或人居环境局)按照本办法对所辖县市区进行考评。根据考评结果提出推荐名单(所辖县市区7个以上的市州,每项各推荐2个县市区;所辖县市区7个以下的市州,每项各推荐1个县市区)。所有县市区考评得分、考评佐证材料和推荐县市区名单及经市州政府同意后报送省厅。

县市区对市州推荐名单提出异议的,由市州组织复核,并将复核情况一并报送省厅。

(二)省厅评审。2022年12月30日前,厅办公室会同机关纪委、相关处室对市州进行考评,并对市州推荐县市区进行复审,按1:1.5比例提出拟初选名单,经厅党组会审议确定拟激励名单(8个市州、20个县市区)后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九条市州、县市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入激励对象推荐名单:

(一)党中央、国务院领导或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对相关工作提出批评的;

(二)被党中央、国务院督查通报批评的;

(三)市州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两起以上较大(含两起)安全生产事故的;县市区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因住建领域防控不力造成新冠疫情扩散传播等严重后果的。

(四)在工作中引发重大负面舆情造成恶劣影响并经核查属实的;

(五)在督查激励评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第十条省厅加强对激励事项相关工作的动态监督管理,结合业务性督查检查考核、“四不两直”检查等工作,收集计分数据并及时汇总;市州要参照省厅做法,加强对所辖县市区的动态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对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文公布的激励对象,提出如下激励措施:

(一)在安排住房城乡建设相关专项资金中,按每个市(州)300万元、每个县市(区)100万元标准给予奖励;

(二)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棚户区改造、保障性租赁住房等相关项目安排时优先考虑;

(三)在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上予以通报表扬。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5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发展的通知

(1996年1月2日武政〔1996〕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充分发挥房地产开发在国民经济中的支柱产业作用,现就促进我市房地产业顺利发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扩大城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市、区县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要严格控制无偿供地规模。根据我市经济发展和市场的实际需要,确定房地产发展规模,提供必须的房地产开发用地,确保土地开发供求平衡。坚决查处违法用地,制止以“集资房”名义搞变相房地产开发和商品房销售。

二、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事业单位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加大住房制度改革力度,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加快住房租金改革步伐,稳步出售公有住房,制止住房无偿分配,增强城市居民购房置业意识,引导城市居民消费结构的调整。

三、为维护社会稳定,加快还建房建设步伐,除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筹资金外,人民银行市分行要协调有关专业银行积极筹措还建房专项贷款,支持还建房尽早竣工,以妥善安置拆迁户。还建房专项贷款由市人民政府征地拆迁办公室会同有关专业银行负责组织落实。

按照国务院房改领导小组、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的有关政策规定,为提高我市城市居民对住房的承购能力,市人民政府委托专业银行、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及金融管理部门开展职工个人购买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抵押贷款业务;企事业单位可对职工购买普通商品住宅、经济适用房给予适当补贴。

四、为了缓解开发企业开发项目前期投入大、资金平衡难的矛盾,对1995年底以前已实施拆迁、建设规模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旧城改造项目,在办理还建房工程报建手续时,暂缓缴付有关税费,待商品房工程报建时,一次核定,按工程进度分期缴交。

对旧城改造中1995年底以前已实施拆迁了的还建住宅项目,供水设施补偿费仍按每户400元的标准一次性收取。

五、旧城成片开发和新建住宅小区按规划配套建设的商业服务网点,除粮店、煤店、菜场无偿提供给商业网点管理部门外,其他商业服务网点一律按商品房价格出售或出租。按规划配套建设的集贸市场可免缴各种建设费用,建成投入使用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自主经营,也可出租。

六、为规范房地产开发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强化收费管理,由市物价部门核定其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并予以公布,定期检查实施情况。对未按规定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及乱收费的,由市物价部门依法查处。

禁止任何单位和组织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摊派、集资。

七、提高城市综合开发率,严格控制零星建设。在旧城改造范围内逐步推行熟地批租,由城区人民政府和征地拆迁办公室负责组织拆迁还建安置工作,以缓解拆迁还建安置的矛盾。

在旧城改造拆迁安置工作中,对符合购买经济实用房政策的拆迁户、又愿意易地安置的,可由开发建设单位购买经济实用房予以安置。

八、进一步加大引进外资的力度,鼓励市外、境外不同经济实体来汉从事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活动。进一步放开、搞活、规范房地产二级市场,在拆迁户还建安置落实的前提下,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建项目与其他房地产开发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有关部门应给予办理建设用地变更手续;对进行转让的项目,有关部门应给予支持,可按其转让地价的20%一次性收取转让费,并办理转让手续。

九、加大国有房地产开发企业改革的力度,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各房地产开发公司要按照“产权清晰、责权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深化企业改革,不断提高企业整体素质,创造条件,走集团(股份)化、多元化、国际化的路子。要切实转变利润增长方式,把提高工程质量、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消耗、盘活存量作为重点,正确处理好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三者之间的关系。

十、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加强服务与协调。市城市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应采取现场办公会等形式,及时协调解决房地产骨干企业和重点在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执行,我市过去制发的有关房地产开发的规定与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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