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武汉市物业管理协会 | 外文名 | WUHAN ASSOCIATION OFREAL PROPERTY MANAGEMEN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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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类别 | 有法人资格的非赢利性组织 | 创立时间 | 1998年12月31日 |
武汉市物业管理协会的宗旨:以邓小平理论,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行业改革与发展大局,遵循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大力培育、发展武汉物业管理市场,促进国内外同行业交流,为行业内各企业和管理组织服务,维护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为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作出积极的贡献。
武汉市物业管理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武汉市物业管理协会",英文译名"WUHAN ASSOCIATION OFREAL PROPERTY MANAGEMENT"简称"WARPM"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武汉地区物业管理企业和物业管理相关单位及有关专业人士自愿参加组成的非营利性行业组织。在政府和物业管理企业之间起桥梁纽带作用,协助政府加强行业管理,传达政府政策意图,反映物业管理企业的愿望和要求,促进物业管理行业振兴和发展。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根据改革开放精神,遵循国家、省、市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培育、发展武汉物业管理市场,促进国内外同行业交流,为行业内各企业和管理组织服务,维护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为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是在武汉市民政局注册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业务主管部门为武汉市房产管理局,协会接受武汉市房产管理局和武汉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会址设在湖北省武汉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1、在政府行业主管部门领导下,宣传本行业的政策、法规,组织经验交流,制定行规行约,促进精神文明建设。
2、协助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行业的经营管理标准,落实政府有关政策,协调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推动企业横向经济联合和技术进步,培育大型物业管理企业集团,提高全行业整体素质和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3、了解掌握物业管理企业的基本情况,开展物业管理调研,探讨解决行业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4、为会员单位的管理发展提供服务,收集整理反映研究成果、行业有关信息的刊物或资料;组织参加国内外研讨会,促进技术和学术交流, 举办专业培训,开展咨询服务。
5、承办政府部门、社会团体或会员委托办理的事项。
6、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根据需要开展有利于本行业发展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协会章程;
2、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
3、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4、单位会员应是从事物业管理的企业及相关单位;
5、个人会员应是热心物业管理事业,有一定实践经验的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等。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区分会签署意见;
3、会长办公会议审定并通过;
4、由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3、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2、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3、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努力完成协会委托交办的工作;
4、依照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5、关心协会工作,及时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学术论文、调查报告、研究成果等信息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分别书面报告区分会和市协会,并在市协会秘书处办理退会手续。会员不履行协会义务或无故一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可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和罢免
第十四条 武汉市物业管理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5、听取和审议协会的财务预算、结算;
6、决定终止事宜;
7、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的召开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通过会议决定,要有半数以上的与会成员表决同意,方可有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备武汉市房产管理局及武汉市民政局。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协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4、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5、制定提出年度财务预算、财务报告;
6、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7、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8、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9、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10、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1、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或授权代表出席方为有效,理事会决议须由出席会议的理事或授权代表表决,获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才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六、七、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设立会长办公会。
1、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亦可扩大至副秘书长或会长指定专人列席;
2、会长办公会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常务理事会职权,对常务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协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组成,秘书处为协会常设办事机构。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备武汉市房产管理局和武汉市民政局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并报备武汉市房产管理局和武汉市民政局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2、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若干分会,系内设基层组织,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分会按区域设立,各项事务由市协会统一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为有利于开展专项业务活动,根据需要设置若干工作委员会。工作专业委员会是协会联系会员单位的办事机构,不是独立社团法人。
第三十四条 根据协会工作需要,理事会聘请名誉会长、顾问、业务顾问。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1、会员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财务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专业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在会员大会通过,报备武汉市房产管理局和武汉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备武汉市房产管理局和武汉市民政局。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前, 须在专业审计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经武汉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武汉市房产管理局和武汉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06年7月9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武汉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武汉市物业管理协会
武汉市物业管理协会,创立于1998年12月31日,是在武汉市民政局注册登记的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是由武汉地区从事物业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物业管理部门和有关专业人士志愿参加组成的非赢利性组织,现有团体会员三百多家,内设房屋安全鉴定专业委员会和业主工作专业委员会。
您好,现在的《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2011年1月1日执行的,是按照70%交付的,同时也是按照全年不入住规定。 原文如下:第十二条 房屋交付使用前(含当月)所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
是指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注册登记、隶属于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由物业管理企业和相关人员自愿参加组成的行业自律性组织。 物业管理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为房管局,注册部门为民政局。物业管理受物业所有人的委托...
物业管理协会是指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注册登记、隶属于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由物业管理企业和相关人员自愿参加组成的行业自律性组织。 市物业管理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为市住建局,省物业管理协会的业主主管部门...
武汉市物业管理协会的职能:在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宣传本行业的政策、法规、组织经验交流,制定行规行约;协助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行业的经营管理标准,落实政府有关政策;协调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推动企业横向经济联合和技术进步,培育大型物业管理企业集团;了解掌握物业管理企业的基本情况,开展物业管理调研;探讨解决行业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会员单位的管理、发展提供多种服务;收集整理国内外管理信息,组织参加国内外研讨会,促进技术和学术交流,开展咨询服务;协助会员单位培训管理和技术人才,提高物业管理企业的素质;承办政府部门、社会团体或会员委托办理的事项;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根据需要开展有利于本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欢迎共阅 武 汉 市 物 业 管 理 实 施 办 法 ( 征 求 意 见 稿 ) 新浪城市联盟 -- 宁波 7月 26日 9: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依据、目的)为了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 , 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活动 , 保障 物业的合理使用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结合本市实 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有关定义)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 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 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业主 ,是指房屋所有权证载明或其他法定文件确定的物业的所有权人。 本办法所称使用人 ,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除业主以外的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 /双击可除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 篇一: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经 20XX 年 6 月 23日武汉市十二届人大常 委会第 25次会议通过, 20XX 年 7月 30日湖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 第 17 次会议批准。该《条例》分总则,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法律责任,附则 7 章 84条,自 20XX 年 1月 1日起施行。 1999年 7 月 30日武汉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 12次会议通过, 1999年 9月 27日 湖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 12 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住宅区物业管理 条例》同时废止。 (20XX 年 6月 23日武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25 次会议通过, 20XX 年 7 月 30 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 17次会议批准
物业管理协会是指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注册登记、隶属于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由物业管理企业和相关人员自愿参加组成的行业自律性组织。
市物业管理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为市住建局 ,省物业管理协会的业主主管部门为省建设厅,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
物业管理协会的注册部门为民政局。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简称:“中国物协”。英文名称: CHINA PROPERTY MANAGEMENT INSTITUTE ,缩写: CPMI 。
第二条 本协会是全国从事物业管理和白蚁防治、房屋安全鉴定、物业维修资金研究相关工作的专业人士和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团结、组织本会会员,坚持为政府决策服务,为行业与企业改革发展服务的“双向服务”方针,积极协助政府加强行业管理,传达、贯彻执行国家的法规与方针政策,及时反映广大会员企业的愿望和要求,在政府与企业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住房城乡建设部、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设在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深入开展行业调查研究,积极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提出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积极参与相关法律法规、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的研究制定,参与制订修订行业标准和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准入条件,完善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发展;
(三)围绕规范市场秩序,健全各项自律性管理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大力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四)根据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掌握国内外行业发展动态,收集、发布行业信息;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创办报刊和网站,开展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
(六)组织人才、技术、管理、法规等培训,帮助会员企业提高素质、增强创新能力、改善经营管理;
(七)参与行业资质认证、新技术和新产品鉴定及推广、事故认定等相关工作;
(八)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交易会、展览会等,为企业开拓市场创造条件;
(九)建立行业专家人才库,组织专家学者参加政府决策的前期调研、论证工作。组织开展学术交流,搜集、整理本行业最新科技动态和科研成果,促进行业技术进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
(十)建设行业对外交流服务平台,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联系相关国际组织,指导、规范和监督会员企业的对外交往活动;
(十一)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一)单位会员:具有独立的民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经营管理、白蚁防治、房屋安全鉴定、物业维修资金研究及与其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和地方社会团体,有关行业组织。
(二)个人会员:热心本行事业,并有一定实践经验,在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的职业经理人、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或有关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已取得一定的业绩并在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协会秘书处会议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本协会活动的参与权;
(三)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学术论文、调查报告、研究成果等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 1 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三条《中国物业管理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4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住房城乡建设部、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成员(个人会员除外)实行单位理事制。理事在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或工作调动以及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时,经征得本会秘书处同意后,由所在单位另行推举理事人选。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或终止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至少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 ;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 ;遇有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设会长 1 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 1 名,其产生和任免程序执行业务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副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65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 4 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3 以上会员代表通过,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会长因故不能担任时,可授权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秘书处是理事会的办事机构。秘书处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秘书处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工作部。工作部由会长会议提议并报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设立。
第三十二条为适应和推动业务工作开展,本协会可设置若干专业分支机构。
(一)专业分支机构 是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本协会承担。按照规定,各分支机构不再设立区域性分会或其他分支机构;
(二)专业分支机构的主要任务是围绕本协会的宗旨、业务范围和工作计划,针对本专业带有共性的问题开展活动,提出建议,推进工作;
(三) 各分支机构应当在协会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发展委员,开展活动。各分支机构发展的委员,均为本会正式会员,由协会统一管理;
(四)专业分支机构的设立,应由会长办公会议提议并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成立。分支机构经专业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主任、副主任委员和若干常务委员,负责处理本专业分支机构的日常工作;
(五) 专业分支机构应根据本章程制定工作规则,报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实施。专业分支机构的副主任委员以上人事安排、年度工作计划及重大活动,须事先报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并由协会秘书处负责协调;
(六) 各分支机构的财务、账户纳入协会统一管理,由协会统一收取会费并开具票据。不得以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 各分支机构应按年度向协会秘书处提交经费收支计划、财务预决算报告。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中国物业管理协会会费缴纳标准与管理办法》经会员代表大会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住房城乡建设部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住房城乡建设部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住房城乡建设部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事宜。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 2014 年 10 月 28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2100433B
中国物业管理协会于2000年10月在北京举行第一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会上通过了《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章程》,选举产生了第一届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名誉会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会议宣告中国物业管理协会成立。协会总部设在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