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

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为保证债务的履行而签订的担保协议。它是民事合同的一种类型,是抵押双方当事人之间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必须登记,抵押登记是抵押合同生效的法律要件,未经登记的抵押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的内容确定,直接关系到抵押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法律约束和实现。

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基本信息

中文名 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 类    属 民事合同
对    象 土地使用权 内    容 被担保的债权的种类、数额等

土地使用权撼押合同中,抵押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sup--normal" data-sup="4" data-ctrmap=":4,"> [4]

土地使用权抵押活动要按合同规定的内容来进行。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构成合同的主要内容。当事人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中的权利与义务。

1、抵押人的权利:

(1)对抵押物的占有权。由于抵押权不转移标的物的占有。抵押物仍贮抵押人占有,抵押人享有对抵押物即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占有权。

(2)对抵押物的使用收益权。抵押人在将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交付抵押后,仍保留对这些抵押物的使用、收益权。抵押人可以继续行使对抵押物原已设定的用益权,也可以对抵押物设立新的用益权。抵押人可以开发建设该土地,还可以将抵押物出租给他人使用,自己获得租金收益。但抵押人的这些用益权不得与抵押权抵触。在抵押权实现时,抵押人即丧失这种用益权。

(3)对抵押物的处分权。抵押并不转移抵押物的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抵押设定后,抵押人仍享有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的的所有权。因而,抵押人仍享有对抵押物的处分权,仍可决定抵押物事实上、法律上的命运。仍可将抵押物转让他人,但这种转让一般应征得抵押权人同意。否则,转让无效。抵押权人对已转让的抵押物仍享有抵押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仍有权处分该抵押物并优先受偿。

(4)就同一抵押物的剩余担保价值设定抵押权的权利。抵押人可以就同一抵押物设定几个不同的抵押权,各抵押人按其设定登记的顺序行使其抵押权。但抵押人对同一抵押物所设定的抵押权的价值总额,不得超过该抵押物的价值总额。

2、义务:

(1)妥善保管抵押物,不得对抵押物实施侵害。土地使用权抵押中,抵押物由抵押人占有,抵押人应当保持抵押物完整无损并保持其价值不减少。一方面抵押人不得对标的物实施侵害行为。这包括积极行为(损坏或毁掉房屋)和消极行为(不进行必要的房屋维修;让土地荒芜)。这些侵害行为都将使抵押物的价值减少,从而影响抵押权人从抵押物价值中完全受偿。抵押物受到侵害时,抵押人应停止其不法侵害行为。如果抵押物价值受损。抵押人应恢复或增加抵押物的价值;如果抵押物灭失,抵押人应以其他财产代替抵押物。另一方面,当第三人对抵押物实施侵害时,抵押人应停止其侵害行为。如果抵押物灭失受损,抵押人可将其赔偿或补偿请求权让与抵押权人。

(2)在抵押物被第三人迫索或列入强制执行范围内,应及时告知抵押权人,以妥善处理,保证抵押权的行使。

(3)不得妨碍抵押权的实行。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则要实施抵押权变卖财产、清偿债务,抵押人不得阻挠、影响甚至破坏抵押物的拍卖,不得妨碍抵押权实行的程序即抵押权的实现。

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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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①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名称或个人姓名、住址等。

②被担保的债权的种类、数额。

③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或抵押期限。由于抵押人享有有限期的土地使用权,因此土地使用权抵押年限,不得超过原出让合同确定的年限;债务人履行主合同中债务的期限,决定着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日期,只有在债务人到期未能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才有权依法处分抵押财产,实现抵押权。

④抵押物的基本情况,即用于使用权抵押的土地的位置、面积等。抵押物状况关系到抵押的目的能否实现,所以有关抵押物的基本情况必须在抵押合同中载明。

⑤抵押权担保范围。

⑥抵押权灭失的条件。

⑦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约定事项。

⑧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⑨抵押合同订立的时间与地点。

土地使用权抵押应当进行地价评估,并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地价评估收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抵押权人进行地价评估或由具有土地估价资格的中介机构评估并经抵押权人认可后,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

(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抵押人委托具有土地估价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地价评估,经土地管理部门确认,并批准抵押,核定出让金数额后,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

(3)乡(镇)村企业厂房等建筑物抵押涉及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的,由抵押人委托具有土地估价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地价评估,经土地管理部门确认,并明确实现抵押权的方式,需要转为国有的,同时核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数额。然后,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

(4)以承包方式取得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集体土地使用权,由抵押人委托具有土地估价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地价评估,并经土地管理部门确认后,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

抵押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终止期限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终止期限。

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常见问题

  • 土地使用权抵押年限是多久?

    按照土地的不同使用用途,对出让土地的最高使用年限做了规定:居住用地为70   年,工业用地为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为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为40年,综合或其...

  • 土地使用权抵押期限是怎样的

    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有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划拨、出让、出租、入股等。有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和继承。划拨土地使用权在补办出让手续...

  • 求解什么是土地使用权抵押

    1、土地使用权还可以抵押的,但必须在房屋交房后解押,不能影响业主办理土地证;      2、在建工程是可以抵押的,现在银行规定只有有四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8月30日修正)

第五十二条 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财产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2001年8月15日建设部修正)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抵押,抵押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抵押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名称或者个人姓名、住所;

(二)主债权的种类、数额;

(三)抵押房地产的处所、名称、状况、建筑面积、用地面积以及四至等;

(四)抵押房地产的价值;

(五)抵押房地产的占用管理人、占用管理方式、占用管理责任以及意外损毁、灭失的责任;

(六)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七)抵押权灭失的条件;

(八)违约责任;

(九)争议解决方式;

(十)抵押合同订立的时间与地点;

(十一)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2100433B

(一)土地使用权抵押权与工程价款优先权的冲突

因工程价款中含有劳务人员的劳务报酬,事关劳动者的基本生存权,依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建筑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在建筑物或其所附着的土地使用权上设定的抵押权实现时,必须先拨付施工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注意的是,由于我国立法中房随地走的原则,此时因建筑物与其土地使用权属一并折价、拍卖,所得中不仅包含劳动力报酬和材料费用,还包括了土地费用和利润,而对后者施工承包人并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因此,在相关案件裁判寸,应严格界定并准确区分折价、拍卖所得中各项费用的构成。

(二)土地使用权抵押权与抵押人转让权的冲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5条规定,抵押物如由抵押人自己占有并负责保管,在抵押期间,非经债权人同意,抵押人将同一抵押物转让他人,或就抵押物价值已设置抵押部分再作抵押的,其行为无效。相应的,银行制定的借款格式合同中也限制了土地使用权抵押人在抵押期间向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处分权。但必须看到,该解释是制定于计划经济时期,侧重于保护国有企业债权人的利益,而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抵押人的利益和促进流通的因素。1995年制定的《担保法》)第49条则变更了这一司法宗旨,肯定了抵押人在履行通知和告知程序以及提供担保等义务的条件下,可依法转让抵押物包括设定抵押的土地使用权。而鉴于抵押权应有的排他性和追及性,最高人民法院在噻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7条中进一步认定了“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如果抵押物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受让人,因此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由抵押人承担赔偿责任。”从而明确了土地使用权抵押和转让的权利冲突解决原则。

(三)土地使用权抵押权与土地上新建房屋买受人所有权的冲突

《担保法》第55条第l款规定,城市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物。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该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物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从而在实践中造成抵押权人和新建房屋买受人的权利冲突:新建房屋买受人对其所买受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因该土地使用权抵押权人的权利实现行为而必将宣告落空;而若无人肯受让地上房屋属于他人的土地使用权,该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人的权利又必将无从得以实现。这在司法实践中已经产生相当多的争议与纠纷。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在2004年2月10日联合发出的《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中专款规定:“在变价处理土地使用权、房屋时,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同时转移;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归属不一致的,受让人继受原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在一定程度上提供了上述争执问题的解决方案。

(四)同一土地使用权上多项抵押权之间的冲突

除去在已设定抵押的土地使用权的剩余价值范围内再次设定抵押权这一不易引发争议的方式外,在同一土地使用权的同一价值范围内设定多次抵押时,抵押权人的权利如何得以实现成为各方当事人的争执焦点。这一问题在已设定使用权抵押的土地上构建商品房,而买受人又以所购房产(涵盖所附着的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向银行贷款时表现得尤为突山。对此类重复抵押,在先抵押人一般出于自身债权安全考虑而子以阻止,新债权人也往往不予接受。事实上,《担保法》第54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8条中,已对该问题作了较圆满规定。

其特征为:

1.为民事合同。双方当事人为平等的民事法律主体,应遵循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

2.为从属合同。是依据所担保的债权、债务关系而设定的从属合同,以为之担保的债务合同的有效存在为前提。

3.合同主体特定。抵押权人是债权人,抵押人只能是债务人。

4.为要式法律行为。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并依法登记,才有法律效力。

地使用权抵押,是指土地使用权人以不转移土地占有的方式,将其所合法拥有的土地使用权作为债权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处分该土地使用权,并就处分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根据《担保法》第37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中关于抵押标的的限制一般包括:

1.土地所有权;

2.除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之外的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以及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上述法定限制在实践中一般较少引起争议,但是相对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对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严格限制而言,该类土地使用权在设定抵押权时却缺乏相应的限制性条件,造成实践中当事人往往通过设定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方式规避法律有关转让的限制规定。具体表现为: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出让土地经由设定抵押权然后加以实现而达到转让或炒卖的目的;以划拨土地上建成的房屋设定抵押后实现抵押权而达到规避国家对划拨土地转让的控制;对乡镇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设定抵押后实现并达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的流转;以及国有企业对其厂房等设定抵押而导致国有资产产权的变更等。因目前尚无统一法律或相当层次的规范性文件对其予以界定限制,对实践中的上述现象,司法审判中应严格审查具是否属于合法形式下的恶意规避行为,并可适用相关地方性规定予以限制。

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文献

浅议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地价评估 浅议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地价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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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抵押是一种物权担保,债务人依法将持有的土地使用权向银行抵押,可从银行获取贷款,在抵押期间,抵押物仍由债务人掌握,依法继续经营。当债务人不能按期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则依法有权将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若债务人能按期还债务,就不存在抵押物的流转。这种担保物权制度对盘活土地资产,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通过实践,已有很多企业从以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贷款中受益,但在地价评估中也遇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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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抵押如何评估风险 土地使用权抵押如何评估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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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北京首个抵押集体土地房屋产权获得了银行2.2亿元贷款,但这确实是特殊个案。随着我国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土地使用权抵押将面临的是更复杂的状况。仅仅根据《物权法》,不能完整判断哪一类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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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抵押登记合同

平 等 自 愿

公 平 公 正

诚 实 守 信

为切实保护土地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土地抵押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等土地管理有关规定,抵押当事人必须依法订立土地抵押登记合同,共同遵守。

抵押人(单位名称或姓名):

债务人(单位名称或姓名):

抵押权人(单位名称或姓名):

一、抵押人自愿以其有权处分的位于 地块土地全部(部分)抵押给抵押权人,该抵押土地使用权面积 平方米,土地证号 。该抵押土地评估价值为 元,协议价值为 元。

二、抵押权人经现场勘验和认真调查,已经查明该抵押土地权属清楚,座落、位置明确,四至界限分明,无限制该抵押土地权利情况,自愿接受上述土地为抵押物。抵押后,如果发生权属争议和限制权利等情况,抵押人、抵押权人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抵押登记机关对已办理抵押登记的土地在登记的抵押期限内负保全义务。

三、根据__ _ _年_ _月 _日签定的 主合同,上述土地抵押率为 %,债务金额为 币,小写 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 _______ 元。抵押期限为 年_ __月__ _日至___ __年_ _月__ _日。

四、抵押人将土地抵押给抵押权人期间,其土地使用权证由 保管,抵押土地仍由抵押人占管、使用。

五、抵押人将已出租的土地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抵押人在抵押期未满前如需要转让或以其它形式处置已抵押土地时,应事先取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凡未取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转让或处置行为无效,如因抵押人的过失或故意行为而导致抵押土地价值减少,不能或不足以担保债务时,抵押人有义务重新提供或追加担保。

依合同规定需要保险的,由抵押人向中国保险机构投保。

如遇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时:

(一) 追加担保;

(二) 重新签订抵押合同;

(三) 。

六、债务人应按合同规定。按期偿还债务,到期不能还清债务的,抵押人可向抵押权人申请抵押延期,经抵押权人同意后方可办理抵押变更登记手续。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抵押人也未向抵押权人申请抵押延期的,抵押权人可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土地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土地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一)申请宁波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向抵押土地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本合同有限期限至 ,抵押登记期满90日内既不办理变更登记,又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抵押登记机关将自行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应按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也可以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另行协议,其补充协议由双方签章并经土地抵押登记机关审核同意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合同由当事人签章并从土地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

十、当事人各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一) ;

(二) ;

(三) ;

(1)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超出抵押物的价值时抵押合同的效力。《担保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那么,对于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超出抵押物的价值时抵押合同的效力如何确定。笔者认为,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超出抵押物的价值的,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如果没有其他导致抵押合同无效的因素,应当认定抵押合同有效,抵押人在其抵押物担保的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超出抵押物的价值时,不能认定抵押合同无效,这是因为:①抵押物及其担保的范围可以由抵押当事人约定,即使抵押物的价值少于被担保的债权,只要债权人接受,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志。而且,对于债权人来说有担保比没有担保好。②抵押物的价值只有在抵押权实现时才能知道和确定。在此之前,抵押物的价值一直处于不确定状态。设定抵押权时,当事人根据市场行情估价,在实现时其价值将会有很大的差异。③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的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如果抵押物的价值小于被担保的债权,则可能债权无法受偿,增加债权人的风险。

(2)再抵押和重复抵押时抵押合同的效力。再抵押是抵押人在设定抵押后,就抵押物的担保剩余价值再设定抵押。再抵押有三个条件:一是抵押物上已经设定了一个以上的抵押;二是抵押物在设定抵押后扣除其所担保的债权额后有余额;三是抵押人再设定抵押时,再抵押担保的债权总额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扣除原先设定抵押担保的债权后的余额。《担保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重复抵押是指抵押人将同一抵押物设立抵押后,又向其他抵押权人设立抵押担保的行为。对于重复抵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抵押人在抵押期间非经债权人同意,抵押人就抵押物价值已设立抵押部分再作抵押的,其行为无效。因为同一抵押物上成立两个以上的抵押,不能达到担保的目的,其只能对第一个抵押产生效力,后一个抵押无效。不过,重复抵押的效力还有争议。

(3)教育医疗卫生设施抵押时抵押合同的效力。《担保法》规定,学校、医院、幼儿园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不得抵押。对此,应当注意涉及该财产的抵押合同的效力:

第一,以学校、医院、幼儿园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财产为他人债务设定抵押的,抵押合同无效。但是,如果以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一般应当认定为有效。

第二,以私立的以盈利为目的的学校、幼儿园的财产设定抵押的,因为这些私立的单位是自收自支独立核算的,具有企业性质,应当认定抵押担保有效。

(4)共有财产和公司财产为抵押物时的抵押合同的效力。抵押是一种处分财产的行为,抵押应当经过全体共有人的同意。未经过全体共有人同意的抵押合同应当无效。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会遇到没有经过全体共有人同意而设定抵押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十五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财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因此,董事、经理以公司财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其抵押合同无效。但是,如果董事、经理以公司财产为其他公司或者单位的债务提供担保,抵押合同有效。当然,如果董事、经理以公司财产为其他公司或者单位债务提供担保超越其职权范围的,造成损失时由其承担责任。

(5)破产案件中的抵押合同的效力。在破产案件中,对于已经设定的抵押合同的效力,应当根据《民法通则》和《担保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第七条的规定,“对国有企业已确认为关键设备、成套设备或重要建筑物设立抵押而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以《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得作抵押的,破产企业在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宣告期间,对没有抵押的债务设立抵押的,在多个债权人的情况下,债务人与个别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大部分财产抵押给一个债权人,丧失履行其他债务能力的,均应认定抵押合同无效,来正确确认担保的效力。”为此,对于破产中的抵押处理原则为:①国有企业对其经营管理的一般固定资产可以抵押,如无其他导致无效的因素,应当认定为有效。但是,对于关键设备、成套设备或者重要建筑物设定抵押的,必须经过政府主管部门同意批准,否则,抵押合同无效。②对于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六个月至破产宣告期间设定的抵押合同无效。否则,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③仅有口头合同,而抵押物权利证书没有移交的,应当认定抵押无效。

(6)抵押人无处分权而与他人订立的抵押合同的效力。抵押是一种担保行为,只有拥有处分权的人才能设定抵押。没有处分权的人订立的抵押合同无效。《合同法》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所以,对于没有处分权订立的抵押合同事后经抵押物的权利人追认,那么抵押合同有效。同样的,对于没有处分权的人在与他人订立抵押合同后取得对于抵押物的处分权的,抵押合同才有效。

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在什么情况下,属无效抵押合同呢"sup--normal" data-sup="1" data-ctrmap=":1,"> [1]

一是抵押物的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抵押合同无效。如抵押人将他人的财产作抵押或抵押人以共同、共有财产设立抵押而未取得其它共有人同意的抵押行为无效。

二是抵押物不特定的,抵押合同无效。如只有抵押合同上笼统地注明财产一宗,而没有详细清单的,不符合法律关于抵押物必须是特定的规定,抵押行为无效。

三是应该办理抵押物手续而未办理的。抵押合司无效。如以《担保法》第42条规定的特定物作糕押的,必须办理抵押登记。否则,抵押合同无孜。

四是抵押物重复抵押的,抵押合同无效。法律观定,抵押物的抵押期间,非经债权人同意,抵印人就抵押物价值已设置部分再行抵押的,其行勾无效。

五是对于通过签订抵押合同规避法律的,抵押合同无效。如在法律文书生效以后订立抵押合同,荧经核实,尽管有银行贷款,但企业不是在财产氐押后贷款的,或贷款中银行资金不到位的,抵押合同无效。

六是主合同无效的,抵押合同无效。抵押合同系保证合同的一种,是一种从合同。它以担保的主合同合法有效为前提条件,主合同无效,则从合同亦无效。

七是以不能作抵押的财产设立抵押权的,抵押合同无效。如法律禁止买卖的自然资源,未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系行政划拨的土地使用权,不能强制执行的物品,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采取其他诉讼保全的财产等,均不能作抵押。

八是抵押物价值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抵押合同无效。如用财产保险单作抵押的,财产保险单的价值体现要依附于其他事件的发生,它本身不是有价证券,也不是可以折价或变卖的财产,故不能用于抵押。

九是侵犯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抵押合同无效。如在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的情况下,债务人将其全部财产抵押给其中一个债权人,从而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十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到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签订抵押合同的,其行为无效,抵押合同也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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