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物业管理协会基本信息

中文名 深圳市物业管理协会 地    区 深圳市
成立时间 1993年6月28日 宗    旨 遵守国家宪法、法规

根据《深圳市行业协会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行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的授权委托,其主要工作职能为:制定行业技术标准、行业行为准则及道德规范;组织行业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考试;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意见、建议和要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受理行业咨询投诉,组织调查,协调争议,并向指导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参与企业申请资质证书及资质年审的复核工作;组织物业管理优秀项目的综合考评工作;组织会员单位开展各项考察、交流及联谊活动等。

深圳市物业管理协会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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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物业管理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执行机构是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办事机构是秘书处。常务理事会下设六个工作委员会,即物业管理师委员会、综合协调委员会、自律督察委员会、专业技术委员会、交流与培训委员会、发展研究委员会。协会秘书处下设四个部门,即综合部、会员服务部(下设法律服务室)、交流与培训部、发展研究部。

深物协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落实《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的精神,按照《深圳市物业管理协会章程》的规定,坚持“双向服务”的方针,协助政府加强行业管理,理顺各方关系,当好政府的参谋和助手;真实反映企业的意愿和要求,维护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在政府、企业与广大业主之间积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深圳市物业管理协会常见问题

  • 深圳市物业管理协会的职能主要是什么?

    协助政府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协助政府开展行业调研和行业统计工作,为政府制定行业改革方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等提供预案和建议;    协助...

  • 物业管理协会的作用是啥?

    是指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注册登记、隶属于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由物业管理企业和相关人员自愿参加组成的行业自律性组织。 物业管理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为房管局,注册部门为民政局。物业管理受物业所有人的委托...

  • 物业管理协会的作用是什么?

    物业管理协会是指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注册登记、隶属于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由物业管理企业和相关人员自愿参加组成的行业自律性组织。 市物业管理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为市住建局,省物业管理协会的业主主管部门...

深圳市物业管理协会成立于1993年6月28日,是全国物业管理行业的第一家协会组织。深物协是深圳市物业服务行业的自律性组织,其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不断推进物业管理健康、稳定、协调、持续发展。

一、负责全市物业管理行业资质年审和新办企业资质的复核工作。

二、受理物业管理投诉,协调处理行业纠纷,对有关物业管理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

见报主管局。

三、组织物业管理项目的综合考评工作和物业管理服务质量评优活动。

四、制定物业管理行业行为准则及道德规范。

五、组织物业管理行业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考试。

六、向主管部门反映物业管理行业意见、建议和要求,维护物业管理行业的合法权益。

深圳市物业管理协会2010年大事记

● 1月

1月15日,组织企业与深圳晚报召开物业管理收费问题专题座谈会。讨论物业管理成本、物业管理费定价机制、物业管理费与服务之间的关系等行业亟待解决的问题。通过媒体对物业管理行业的持续关注、政策法规的改革,搭建了为政府、企业、业主间充分沟通、交流的公共平台。

1月27日,组织召开“四届理事四次会长办公会议”和“四届理事四次会议”。预审及审议通过了协会2009年工作总结暨2010年工作要点、2009年财务报告、增补理事成员议案以及讨论欠费企业情况等事项。

●2月

2月,协会与市关爱办、中共西藏墨脱县委县政府、深圳晚报共同发起“一米阳光在墨脱”爱心倡议。经过半年时间,协会共筹得百利行物业、深纺物业、庐山物业等17家企业及个人捐助善款共20.95万元,用于解决墨脱贫困家庭群众生活中遇到的困难。

●3月

3月4日,协会偕同深圳晚报举办新春沙龙。围绕物业管理专著《被迫强大》一书提纲,邀请物业管理行业专业人士各抒已见、献计献策。为献礼深圳特区成立30周年所推出的鸿篇巨制,记述深圳物业管理30年辉煌历程。

3月12日,组织行业50多家会员企业近60名行业巾帼精英登塘朗山。丰富行业巾帼精英们的文体生活。

3月16日,协会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就停车场监控系统改造问题进行协商,对部分小规模停车场系统改造达成暂缓改造意见。于9月对全市200多家企业停车场改造情况进行问卷抽样调查,形成报告报市住建局。于11月,参与市住建局与市交警局做进一步协调。

3月19日,金地物业、中海物业、中信物业、地铁物业、航天物业等5家企业荣获“全国推荐全面质量管理30周年深圳市优秀企业”称号;中信物业、地铁物业、航天物业公司总经理分别荣获“全国推行全面质量管理30周年深圳市卓越领导者”称号;协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曹阳荣获“全国推行全面质量管理30周年深圳市优秀推进者”称号。

●4月

4月22日,长城物业、科技工业园物业、深业物业、特发物业荣获第七届深圳知名品牌称号;方益物业荣获“最具潜力的深圳品牌”称号;招商局物业、中航物业顺利通过复审,继续享有三年“深圳知名品牌称号”;协会荣获“优秀组织奖”。进一步加强了企业品牌建设,提高了行业的形象。

4月23日,在深圳会展中心举办了以“智在物业,心系万家”为主题的2010年会员代表大会暨会员联谊会。500多名物业企业代表全体会员审议通过了“2009年度工作总结暨2010年工作计划要点的报告”、“协会2009年财务报告”;公布并表彰了“ 2009年度深圳市物业服务企业综合实力排行榜30强、优秀会员、《深圳物业管理》会刊2009年度优秀采编”等事项。年会的召开,为企业间提供了相互交流的平台,进一步促进了物业管理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4月23日,协会在年度会员代表大会上捐出从大会会务预算中节约的叁万元,通过深圳慈善总会全部捐给玉树地震灾区,并倡议深圳所有物业管理企业以实际行动,通过各自方式和渠道帮助灾区人民重建家园。

●5月

5月21日,协会交流与培训委员会、专业技术白蚁防治委员会共同举办了白蚁防治免费培训。物业企业代表300余人参加。重点对白蚁防治工作中因缺乏正确的防治常识而导致白蚁大面积扩散、危害加重等方面专业培训。

5月25日,协会与市气象局联合举办气象防灾减灾知识培训。会员企业代表300余人参加免费培训。就气象灾害、气象服务和气象资源,以及如何预防灾害及危境中的求生技巧等专业知识进行普及培训。

●6月

6月2日,协会综合协调委员会组织召开了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代缴水电费专题会议。就解决物业服务企业供水中间层、代收代缴水电费,以及行业热点、难点进行讨论,达成共识,力求进一步加强解决企业无偿代收、承担供水中间层的自然损耗所导致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堪重负、行业普遍亏损等问题。

6月12日,协会对深圳市英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负责人的违规行为在行业内给予公开谴责,并在行业内进行通报。加强了行业的自律性监督管理,确保物业服务行业合法、有序、规范的服务和健康发展。

6月30日至7月2日,协会开展了2010年深圳市物业管理示范(优秀)项目考评。参加市优考评项目38个,通过的31个。10月11日至12日,组织深圳24个项目参加省优示范(优秀)项目的预检,通过的21个。参加国优预检项目5个,通过的4个。通过考评,对物业行业起到激励先进、衡量管理水准、提高了企业服务水平。

●7月

7月7日,协会举办“城市高空抛(坠)物的预防与控制”专题研讨会,会员企业代表800多人参加。会议邀请了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审好来居案的石磊法官从司法的角度分析本案件的判决结果及社会影响;好来居大厦物业公司锦峰物业总经理就物业企业在管理服务工作中,从加强管理与预防等方面提出具体措施、方法,并与现场物业管理同行探讨;协会常年法律顾问、好来居案代理律师着重分析了案件一审和二审的争议焦点,阐述了物业企业在服务过程中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与义务。

7月19日,由市住建局组织举办的市政协五届一次会议提案研讨会在市发改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税局、水务局、供电局、市政协、市物业研究所以及物业企业代表共同参与下,讨论了近年深圳物业服务行业所面临的定价机制不健全、人工成本上升导致经营压力增大、行业税负较重,以及物业服务企业承担过多社会职责和物业遭遇的发展困境等问题。协会针对提案涉及问题的产生要源和解决方案提出具体意见,力求通过各职能部门及市政协来推动解决行业面临问题。

7月5日至9日,协会组织赛格物业、玉湖物业、机场物业等会员单位中高层管理人员共22人赴上海考察。主要就物业收费管理、停车场管理、会所服务等问题与当地同行进行交流,增进了行业间的友好交流及经验的借鉴。

7月26日至30日,由市住建局组织,协会负责实施的2009年度物业管理统计报表数据核查在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中展开。通过核查,纠正了少数在报表中的项目面积和财务数据出现的误差,确保了报表数据的准确性,强化了统计意识,加强了行业监管,促进物业服务行业更规范、有序的发展。

●8月

8月5日,协会就桃源居社区因物业费调整而引起的系列问题,成立桃源居物业管理价格调整指导小组对桃源居进行现场调研。分析了桃源居所探索的物业管理新模式和物业费调价问题对行业发展、社会和谐所起的重要性。

8月5日,协会就“深圳考试院不受理2010年度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报名及考务工作的问题”紧急致函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住建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及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解决了深圳2000余考生提供物业管理师网上报名,现场确认服务。

8月19日、20日,受市住建局委托,协会分别组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发改委对《深圳市物业服务规范》、《深圳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讨论会。明确了《条例》配套的两个规范性文件将通过网站等媒体进行公开征求意见。确保能更全面、深入地了解物业企业意见。

8月28日至9月4日,协会组织鹏基物业、城建物业、友银物业等十家企业赴西藏考察。为支持墨脱县“一米阳光”扶贫工程,协会组织企业捐助了21万元,代表深圳物业管理行业对墨脱县脱贫解困的深切期望,考察团与林芝地区墨脱县政府进行了亲切交流。

●9月

9月14日,协会为配合市发改委推进充电桩进社区,与市发改委、市供电局、市住建局以及部分物业企业代表召开充电桩安装对小区物业管理工作讨论会。从行业权益角度,对政府在推广新能源举措中提出应充分考虑物业企业的管理成本、安全责任加大,以及引发的业主投诉、纠纷等问题。确定了首批充电桩进居民区停车场的13家物业项目名单。

9月15日,市住建局和协会组织各区局物业科赴昆明召开“深圳驻昆企业调研会”。昆明市住建局、昆明市物业协会、深圳驻昆企业代表出席会议。目的是了解驻昆企业的发展情况,加深对驻昆企业的实力、品牌、规模、管理水平的了解,促进了两地物业管理行业间的交流。

9月16日,协会全程参与桃源居“统一管理、统一物业管理收费”的业主大会开箱、验票、唱票等程序。完成了历时4年之久的桃源居物业管理收费调价工作。桃源居成功调价对全市物业管理收费调整具有普遍影响意义,又具有示范带头作用。

9月27日,协会召开“四届理事五次会长办公会议”和“四届理事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协会2010年上半年工作总结暨2010年下半年工作要点报告、2010年上半年财务报告、协会成立“法律服务中心”、“关于给予深圳市怡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管员颜炳健、谷安强同志表彰的决定”、“《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服务企业参加物业招投标活动的通知》、《关于规范我市物业服务企业异地分支机构经营行为的通知》、《关于规范我市物业管理交流工作的通知》三个自律规范”等事项。

9月27日,经四届理事五次会长办公会决定,“深圳市物业管理协会法律服务中心”正式成立。目的为降低企业获取法律服务的成本,提高企业解决各类纠纷的效率,帮助企业利用法律手段规避物业管理经营风险,为企业提供优质专业的法律服务。

9月,协会向见义勇为英雄颜炳健、谷安强发出献爱心倡议。号召全行业尽一切有能力、有爱心的人携起手来,采用不同方式踊跃捐款,为见义勇为的英雄献一份爱心。对见义勇为的行为在行业内给予表彰。

●10月

10月9日,受市住建局委托,协会组织深圳大学教授、市住建局召开《绿色物业管理导则》研讨会。旨在宣传和倡导物业服务企业开展节能减排、环保、低碳的绿色物业管理,提高业主文明意识、低碳生活。

10月16日,由深圳广播电影电视观众听众联谊会、市物协、宝安区桃社区居委会、桃源居公益事业发展中心共同举办“深圳广电与您一起——共建和谐幸福家庭”启动仪式。宝安区桃源社区荣获首家“友好社区”称号。

10月20日至24日,协会组织会员单位赴上海、苏州两市进行考察调研,与上海市物业协会及深圳物业企业驻苏州项目进行广泛交流。考察团对世博会物业管理项目及苏州博物馆物业管理进行实地考察。

10月,受市建局委托,协会对全市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商品房住宅闲置情况调查。共收集、汇总了100多家物业企业近500个商品房住宅项目的闲置统计。及时掌握了详细数据,为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相应的房地产政策提供依据。

●11月

11月8日至10日,由中共深圳纪委、市监察局、市民政局、财政委、审计局委托专业机构对协会进行“小金库”的专项工作检查。检查组对协会在2008年至2010年上半年期间财务收支情况检查结果给予规范管理的高度评价。

11月12日,协会法律服务中心首次为国贸物业开展免费的物业管理法律知识培训。帮助企业中层管理员工队伍提高法律知识水准,与国贸物业负责人就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活动法律风险深入交换意见。

11月17日,由市住建局、市物业协会组织召开“2010年度物业管理考评工作总结会”。对2010年度市优、省优、国优考评进行了总结、分析和点评,并为33家荣获2010年度深圳市优秀示范项目颁发了奖牌。

11月18日至19日,受市住建局委托,协会组织市住建、深大教授以及物业企业代表召开《深圳绿色物业管理导则》编写工作会议。倡导物业服务企业开展节能减排、环保、低碳等绿色物业管理。《绿色物业管理导则》的推出将深圳乃至全国物业管理企业开展绿色物业管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11月23日,协会组织“机动车停放管理纠纷疑难法律问题”讲座。来自市住建局领导、法律界人士、以及会员单位代表600多人参加。邀请协会常年法律顾问针对机动车停放法律规范、停车场的概念及分类、机动车停放法律关系等全方位进行分析,紧扣热点和难点案例,对物业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及其如何规避问题进行详细讲授。

11月27日至28日,市住建局与协会组织部分物业企业赴湖南长沙、浏阳进行考察。了解我市驻当地开发和管理项目,参观了北方物业鑫远杰座高级商务公寓、中信物业长沙中信城市广场、华佳宏物业的长沙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综合服务大楼,并与当地市政府、市物业相关职能部门、驻当地物业项目负责人进行了亲切友好的交流。

●12月

12月5日,协会与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联合举办了“2010深物协·京都律师杯”网球赛。住宅物业、津房物业和深免物业分别取得男子双打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男女混合双打由住宅物业、市住建局和津房物业分获一、二、三名。

12月6日,组织市住建局有关领导、协会李加林会长、方志东副会长出席由香港地产行政师学会举办的年会。进一步加深了深港两地行业交流,为行业的发展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

12月7日,《深圳物业管理》荣获深圳市出版业协会举办的2010年度深圳内刊界“优秀内刊传媒奖”。

12月10日,协会组织中航、万科、万厦、金地等10家物业企业代表召开“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座谈会”。会议邀请市住建局、市公安局消防局防火处领导出席,对物业企业在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经验分享和存在问题的探讨,进一步促进了企业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和交流。

12月16日,协会组织理事单位负责人近120余人参加住建部陈伟处长在深圳主讲的“物业的承接查验”专题培训。《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的出台有了更进一步的指导作用,规范和明淅了相关风险与责权。

12月19至20日,受市住建局委托,协会组织深圳市物业管理行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编写会议。物业企业代表提出在“十二五”规划中反映物业服务企业的生存困境,推动行业健康发展,能够在今后五年真正为深圳物业管理行业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12月27日,协会配合市发改委、广东电网深圳供电局、市住建局组织深圳市首批新能源汽车充电桩进社区启用仪式。莲花二村成为全省首个电动汽车充电服务的住宅区。

12月29日,协会与深圳广播电影电视观众听众联谊会联合举办共建“和谐文明·友好社区”授牌仪式暨首届“广电·友好社区”论坛。中信海文花园、世纪春城、佳兆业等30家企业的30个项目获得首批“友好社区”称号。

12月,协会自律督察委员会召开金湖山庄物业管理纠纷问题给予深圳市盛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行业制裁专题会议。考虑到盛孚物业能够采取措施积极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妥善处理物业管理纠纷,同意取消对盛孚物业给予行业内公开谴责的处分,对盛孚物业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

12月,协会在行业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服务企业参加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通知”、“关于加强管理我市物业服务企业异地分支机构经营行为的通知”、“关于规范我市物业管理交接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提升了物业服务水平,督促企业在物业管理经营过程中规范运作,维护物业管理行业形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2010年,受市住建局委托,组织处理重大的投诉调查工作,参加市、区、街道三级会议20多起,调解处理来访投诉21起,解答来电咨询100余起,及时协调处理会员企业的投诉、纠纷,将物业服务矛盾及时化解。

2010年,协会组织了6批会员企业分赴香港、上海、西藏、昆明、湖南等地学习考察。接待异地来深考察调研73批次,来访800余人,联络深圳赴异地交流9批次,行业间交流11批次。

2010年,协会举办相关讲座和不同类型、不同专题的座谈会共10余次,专题沙龙、讲座、论坛共计11次,参加人数累计达5000余人。通过交流,加强了行业间沟通,经验的借鉴和推广,得到会员肯定。

2010年,协会注重企业创新成果和法律风险调研,先后赴粤宝物业、中航物业、桃源居社区、城中村物业项目、国贸物业、众安康后勤服务公司等10余个物业企业进行调研,发掘物业服务企业在管理中的新特色、新创意,为行业发展带来新思路。

2010年,完成第109-120期共12期的《深圳物业管理》会刊办刊工作,不断创新办刊理念,充实刊物内容,免费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讯、会员风貌展示,为会员搭建交流平台。

2010年,与房产管理培训中心联合举办十二期共800余人的物业项目经理执业技能培训,培养和造就了一批具有较高综合素质的项目经理,全面提高服务意识、服务技能和服务水平。完成对985人的物业管理从员人员《条例》后续教育培训。

2010年,积极贯彻《条例》“业必归会”制度,加强会员发展,完成会员入会档案整理1095家,已交纳会费的有945家。全年新入会企业158家。

2010年,参与水务局起草的《排水管网管理标准》、 市住房和建设局起草的《深圳市物业管理信访处理办法》、市城管局起草的《深圳市物业管理服务区域违法建筑预防和控制办法(试行)》、参与龙岗区采购中心起草的《龙岗区政府物业项目招标办法》的修订稿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征求意见稿。提出了合理的意见和建议,部分意见被相关部门采纳,为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得到了保障。

2010年,协会积极组织物业企业参加第七届深圳关爱行动评选,动员社会各界开展各种形式多样的爱心活动,彰显广大深圳市民博大的感恩情怀,增强了城市凝聚力和向心力。协会凭借充满爱心和责任感的实际行动被评为“优秀组织单位”。

2010年,承担主管部门信息统计年报咨询解答工作,完成对全市1000多家物业企业进行2009年度年报的咨询及解锁工作,有效保障2009年年报信息数据报表工作的统计。

网上登记

请登陆深圳市物业管理协会网站,点击进入深圳市物业管理协会会员信息系统。

第一步:注册。点击进入注册界面,在输入企业信息中的各个选项,确定后您将获得用户名和密码(请牢记用户名和密码,它是您未来进入信息系统的唯一凭证);

第二步:填写企业基本信息。在返回会员信息系统登陆界面后,请输入您的用户名和密码,点击登陆进入自己的企业界面,按照要求填写企业登记信息和公司获得优秀项目情况信息。填写完成点击确定。(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加入协会的会员单位完成网上登记即可)

第三步:打印企业信息。点击预览将进入企业信息打印界面,请打印此表,按照要求加盖企业公章与法人签字。(如发现无法打印,请点击浏览器的文件后,单击打印即可)

资料报送

报送必备资料

1、企业信息表(必须为会员信息系统中打印件,并法人签字和加盖公章)

2、企业章程影印件(加盖公章)

3、法定代表人任命书影印件(加盖公章)

4、营业执照影印件(加盖公章)

5、资质证书影印件(加盖公章)

报送接待人信息

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4:00—18:00)

地点:红荔西路莲花大厦东座604室会员服务部

秘书处复核或常务理事会通过

(注:必须加入协会的物业服务企业入会由秘书处复核;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入会的,要经秘书处审核再由会长办公会批准后,报常务理事会通过)

四、复核或通过情况通知(书面通知,并电话告知)

五、办理入会手续

1、交会费

2、领取会员单位证书及会员牌匾

六、秘书处备案、登记、归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深圳市物业管理协会(英文名 SHENZHEN PROPERTY MANAGEMENT ASSOCIATION)缩写SZPMA (以下简称本会)是由深圳市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与物业服务活动相关的企、事业单位依法成立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是社会团体法人。本会的一切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二条 本会在深圳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下,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社团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接受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有关物业管理方面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规范行业经营行为,维护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 1、在政府主管部门指导下,贯彻落实本行业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向政府反映行业的建议和要求,发挥在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作用; 2.制定并实施行业自律规范,促进物业服务企业依法、诚信经营,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及物业服务从业人员的自律性监管,建立诚信档案和诚信风险预警公告制度,处理投诉和调解行业内部争议; 3、掌握行业发展的基本情况,收集整理国内外物业管理信息,开展行业调查和学术研究,组织参加国内外研讨活动,为行业和社会提供物业管理方面的咨询服务; 4、组织物业管理行业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加强与国内外及港澳台同行的联系,促进行业的横向合作交流; 5、协助政府主管部门或接受主管部门委托,做好相应的行业管理工作; 6、开展与行业相关的有偿服务的经营活动,兴办有偿服务的经济实体。

第二章 会 员

本会依法实行“业必归会”制度。凡取得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的企业和在深圳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异地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加入本会;其他与物业管理活动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承认本会章程,按时交纳会费,参加协会活动,完成协会指派任务,可以经申请加入本会;取得国家注册物业管理师资格并在深圳就业的从业人员依照相关规定成为本协会物业管理师工作委员会成员。

第六条 入会须履行以下手续: 1.填写会员登记表; 2.秘书处审核并经会长办公会确认,其他需申请入会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须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3.发放会员确认书、会员证书和会员牌匾。

第七条 本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2、对本会工作的建议和批评权; 3、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4、取得本会提供的有关资料,享受本会提供的信息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5、其它与物业服务活动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八条 本会会员有以下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遵守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3、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4、如实提供本会所需的有关信息和资料;  5、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6、按期交纳会费。

第九条 其它与物业服务活动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会员退会应通知本会,交还会员证书和牌匾;凡一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自动退会的,须交还会员证书和牌匾,协会将定期公布。对于违反本会章程又不听劝告者,经常务理事会三分之二票数通过可撤消其会员资格。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经理事会讨论决定,可提前召开或延期召开。会员代表由会员推举产生,具体选举办法由常务理事会另行制定。会员代表大会须全体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会议做出的决定,须经出席会员代表大会二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赞成方为有效。章程的修改须经出席会员代表大会的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由会员代表组成,每届任期四年。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1、制定、修改章程; 2、审查、通过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3、审查、通过本会的财务预算和决算; 4、罢免理事,选举新的理事会; 5、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 本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大会闭幕期间行使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理事会每届四年,理事会推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可设立常务副会长)、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秘书处聘用的专职副秘书长除外)和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并主持理事会工作。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人员由当选理事单位的负责人组成。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办公会召集主持。本会设立秘书处,为协会常设办事、协调。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本会副会长(常务副会长除外)、副秘书长(秘书处聘用的专职副秘书长除外)、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由会员单位担任,同时兼顾单位负责人在物业管理方面的专业学识、资历和影响,以及对物业管理行业的贡献。

第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或授权代表出席方为有效。理事会的决定,须由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理事或代表通过方为有效。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理事会的基本职责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3、制定提出年度财务预算; 4、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可设立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等理事会成员;5. 通过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秘书处聘用的专职副秘书长除外);6、通过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人选。7、决定其他重大事项。常务理事会的基本职责是:1、制定工作计划,组织领导本会的各种工作和活动; 2、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增补副会长、副秘书长(秘书处聘用的专职副秘书长除外)、理事会成员;

第十四条 有20%以上的理事提出书面请求,会长办公会应当就其所指明的事由召开理事会会议。

第十五条 理事会可聘请名誉会长、高级顾问和顾问。

第十六条 本会设发展研究委员会、专业技术委员会、综合协调委员会、交流与培训委员会、自律督察委员会、物业管理师工作委员会,其中专业技术委员会下设机电设备专业委员会和白蚁防治专业委员会。根据协会发展需要,也可设立其他委员会。各委员会作为理事会的工作机构,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并执行理事会决议。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人选由会长办公会议提名,理事会决定;委员会成员由会长办公会议决定。委员会成员视具体情况每两年轮岗一次。经协会授权,委员会主任可以代表协会出席全国性会议。

第十七条 本会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副秘书长列席,亦可由会长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也可由会长委托副会长主持,并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长办公会可根据需要决定临时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的主要职责是: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负责检查、监督和处理决议实施的有关重大事项及临时重要事项的决定。

第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由各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秘书处派专人负责协调工作并参加会议。会长、秘书长可以出席委员会会议。各委员会会议负责研究讨论涉及本专业的问题,会议所形成的决定报会长办公会批准。

第十九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二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的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人选,并提交理事会通过; 4、根据工作需要提名聘请专职副秘书长以及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报会长办公会决定; 5、决定秘书处和派出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6、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三条 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监督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监事应当由会员代表大会从敢于坚持原则、办事公道、热心物业管理行业,且无不良纪录的会员单位代表中选举产生。监事任期四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和理事不得同时担任监事。监事会行使下列职责: 1.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和决定以及遵守本会章程和协会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 2.监督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和理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组织对会长、常务副会长和秘书长离任审计; 3.对会费或其他费用收入与支出的合法合理性予以检查监督; 4.提议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5.监事会可以派人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会议,向理事会提出监督意见; 6.章程规定或会员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经 费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1、会员会费; 2、团体、个人捐款和资助; 3、本会开展的业务技术咨询、各种有偿服务和经营性活动的收入; 4、其他正当的收入。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经费开支包括活动、会议、差旅、出版书刊、编印资料、购买书刊资料、购置设备、国内国际交往、各种劳务、工作人员工资福利、日常办公及其他项目的费用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会对贡献卓著的会员以及优秀研究成果,实行颁发荣誉证书制度和奖励制度,具体办法另定。

第二十七条 本会根据会员代表大会或相关法律规定终止活动,并依法注销登记。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2008年6月28日会员大会通过后施行。本章程附则同时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会地址:深圳市红荔西路莲花大厦东座六楼。

第三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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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协会是指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注册登记、隶属于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由物业管理企业和相关人员自愿参加组成的行业自律性组织。

市物业管理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为市住建局 ,省物业管理协会的业主主管部门为省建设厅,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

物业管理协会的注册部门为民政局。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简称:“中国物协”。英文名称: CHINA PROPERTY MANAGEMENT INSTITUTE ,缩写: CPMI 。

第二条 本协会是全国从事物业管理和白蚁防治、房屋安全鉴定、物业维修资金研究相关工作的专业人士和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团结、组织本会会员,坚持为政府决策服务,为行业与企业改革发展服务的“双向服务”方针,积极协助政府加强行业管理,传达、贯彻执行国家的法规与方针政策,及时反映广大会员企业的愿望和要求,在政府与企业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住房城乡建设部、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设在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深入开展行业调查研究,积极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提出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积极参与相关法律法规、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的研究制定,参与制订修订行业标准和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准入条件,完善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发展;

(三)围绕规范市场秩序,健全各项自律性管理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大力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四)根据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掌握国内外行业发展动态,收集、发布行业信息;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创办报刊和网站,开展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

(六)组织人才、技术、管理、法规等培训,帮助会员企业提高素质、增强创新能力、改善经营管理;

(七)参与行业资质认证、新技术和新产品鉴定及推广、事故认定等相关工作;

(八)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交易会、展览会等,为企业开拓市场创造条件;

(九)建立行业专家人才库,组织专家学者参加政府决策的前期调研、论证工作。组织开展学术交流,搜集、整理本行业最新科技动态和科研成果,促进行业技术进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

(十)建设行业对外交流服务平台,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联系相关国际组织,指导、规范和监督会员企业的对外交往活动;

(十一)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一)单位会员:具有独立的民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经营管理、白蚁防治、房屋安全鉴定、物业维修资金研究及与其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和地方社会团体,有关行业组织。

(二)个人会员:热心本行事业,并有一定实践经验,在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的职业经理人、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或有关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已取得一定的业绩并在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协会秘书处会议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本协会活动的参与权;

(三)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学术论文、调查报告、研究成果等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 1 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三条《中国物业管理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4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住房城乡建设部、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成员(个人会员除外)实行单位理事制。理事在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或工作调动以及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时,经征得本会秘书处同意后,由所在单位另行推举理事人选。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或终止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至少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 ;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 ;遇有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设会长 1 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 1 名,其产生和任免程序执行业务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副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65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 4 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3 以上会员代表通过,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会长因故不能担任时,可授权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秘书处是理事会的办事机构。秘书处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秘书处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工作部。工作部由会长会议提议并报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设立。

第三十二条为适应和推动业务工作开展,本协会可设置若干专业分支机构。

(一)专业分支机构 是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本协会承担。按照规定,各分支机构不再设立区域性分会或其他分支机构;

(二)专业分支机构的主要任务是围绕本协会的宗旨、业务范围和工作计划,针对本专业带有共性的问题开展活动,提出建议,推进工作;

(三) 各分支机构应当在协会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发展委员,开展活动。各分支机构发展的委员,均为本会正式会员,由协会统一管理;

(四)专业分支机构的设立,应由会长办公会议提议并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成立。分支机构经专业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主任、副主任委员和若干常务委员,负责处理本专业分支机构的日常工作;

(五) 专业分支机构应根据本章程制定工作规则,报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实施。专业分支机构的副主任委员以上人事安排、年度工作计划及重大活动,须事先报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并由协会秘书处负责协调;

(六) 各分支机构的财务、账户纳入协会统一管理,由协会统一收取会费并开具票据。不得以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 各分支机构应按年度向协会秘书处提交经费收支计划、财务预决算报告。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中国物业管理协会会费缴纳标准与管理办法》经会员代表大会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住房城乡建设部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住房城乡建设部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住房城乡建设部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事宜。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 2014 年 10 月 28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2100433B

中国物业管理协会于2000年10月在北京举行第一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会上通过了《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章程》,选举产生了第一届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名誉会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会议宣告中国物业管理协会成立。协会总部设在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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