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诉讼时效的中止 | 条 件 | 不可抗力;其他障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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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 义 | 诉讼时效最后6个月不能行请求权 | 构成要件 | 最后六个月内 |
诉讼期间中止的效力:
时效期间中止的效力,在于使时效期间暂停计算,待中止的原因消灭后,亦即权利人能够行使其请求权时,再继续计算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行将届满时(最后六个月内),权利人因特定事由而无法行使其权利,诉讼时效不得完成,须待该事由结束后再经过一定期间(六个月)方可完成。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首先,诉讼时效中止的构成要件,应当有以下三项:
(1)时间要件:中止事由须发生在或者持续地进入到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如果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之前的,不必然为中止事由,因其仍有可能在最后六个月之前结束;必须待其持续地进入到最后六个月内时,才能构成中止事由。此项“持续”,不是指作为事由的事件本身的持续,而须以其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之关系判断之,笔者称此为中止事由对诉讼时效的“界入”。至于该中止事由具体阻碍权利人行使权利多长时间,在所不问,盖因其不影响诉讼时效。
(2)内容要件:中止事由须为客观情况。该客观情况,一般界定为不可避之事变。所谓事变,是指非因当事人之故意过失而发生之变故,如不可抗力(地震等)自应属之。意外事件为除不可抗力之外的事变类型,又称为通常事变,是指当事人虽尽其应尽之注意义务仍不免发生,但如果予以特别严密的注意则有可能避免的事变,笔者称之为“人祸”。就某一事变,有可能对某一当事人而言是不可抗力,而对另一当事人而言则是意外事件。权利人一方如发生意外事件,原则上不得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止事由。例如,权利人在生产过程中由于电线短路而发生火灾,属于意外事件,却不构成中止事由。但义务人一方如发生意外事件,则可以构成中止事由,盖因其对于权利人为不可避之事变也。
(3)结果要件:中止事由须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中止事由与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之间,须具有一定之客观联系。此项客观,是指依社会普通观念,该事由对于权利人中断诉讼时效为不能或者存在明显的困难。所谓存在明显的困难,是指如依社会普通观念,即使权利人虽然尚有行使权利之可能,但将付出过分的代价,甚至需冒生命危险的情形。至于权利人不行使请求权与该事由之间,不以有因果关系为必要,盖因本项中止并不问权利人主观上是否具有中断诉讼时效之认识,即使其全无中断诉讼时效之认识,亦不妨发生诉讼时效的中止。无论该事由所直接影响者为权利人抑或义务人,只要其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即得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止。
对于当事人的下落不明,一般认为不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止事由。有学者认为,“义务人逃避民事责任而下落不明”应为诉讼时效的中止事由。笔者认为,即使义务人下落不明,权利人仍然可以通过提起诉讼(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前段),或者通过在媒体上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而中断诉讼时效,因而不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止事由。
其次,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律效果。对于如何理解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后段中的“继续计算”,争议很大。通说采取合并计算说,认为中止使诉讼时效期间暂停计算,待该事由结束后,剩余的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即中止前、后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合并计算。笔者认为,这一定义直接使事由结束后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问题形成争议。例如,梁慧星教授认为,如果剩余的诉讼时效期间不足六个月的,应延长到六个月。王利明教授则认为,不应延长到六个月,“如果一定要留足六个月,这样在时间上要重新计算,徒增麻烦”,即使“权利人没有六个月的时间行使权利,此时可以通过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的方式而导致诉讼时效中断”。为统一司法实践的做法,有必要统一对于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后段中的“继续计算”的理解。
诉讼时效中止的条件:
1. 须存在中止的法定事由。包括:不可抗力;其他障碍。
其他障碍具体包括:
(1)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
(2)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3)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
(4)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
2. 中止的法定事由须存在或发生于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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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员问题】诉讼时效的中止?
【解答】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权利人不能行使请示权,诉讼时效期间暂停计划,从障碍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继续计算。
以上内容均根据学员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整理而成,供参考,如有问题请及时沟通、指正。
前言
第1章法律基础知识1
11法律体系及代理制度1
111法律体系1
112法的形式2
113建设法规与其他法的法律关系5
114代理制度6
12债权、物权、知识产权制度10
121债权制度10
122物权制度11
123知识产权制度14
13诉讼时效制度18
131诉讼时效的概念18
132诉讼时效的种类18
133诉讼时效的中止与中断19
14法律责任与工程建设纠纷处理20
141建设工程法律责任制度20
142工程建设纠纷处理23
本章小结27
复习思考题27
第2章工程建设用地与规划制度32
21工程建设用地管理32
211土地法律与制度32
212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与出让33
213集体土地征收34
22城乡建设规划管理36
221城乡规划与法律制度36
222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38
223城乡规划的实施40
本章小结43
复习思考题43
第3章建设许可与工程发承包制度47
31建设许可47
311工程施工许可47
312从业单位资质许可53
313从业人员资格许可64
32工程发承包65
321工程发包65
322工程承包66
本章小结72
复习思考题72
第4章建设工程监理制度75
41工程监理概述75
411工程监理的含义、性质与目的75
412实行强制监理的建设工程范围77
42工程监理的若干规定78
421工程监理任务的承接78
422工程监理的依据、内容和权限78
423工程监理的形式80
424工程监理单位的法律责任81
本章小结83
复习思考题83
第5章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85
51工程招标投标的相关规定85
511工程招标投标的原则及范围85
512招标程序87
513投标要求91
514联合体投标92
515法律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93
52开标、评标与中标的法律规定94
521开标94
522评标95
523中标96
53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97
531招标人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97
532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98
533评标委员会成员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99
534投标人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99
535中标人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00
536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00
537其他法律责任100
本章小结101
复习思考题101
第6章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104
61合同法原则及合同的分类104
611合同法原则104
612合同的分类105
62合同的订立及效力106
621合同的订立106
622合同的效力107
63合同的履行与担保113
631合同的履行113
632合同的担保118
64合同的变更与转让121
641合同的变更121
642合同的转让122
65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123
66建设工程相关合同及违约责任124
661建设工程相关合同124
662违约责任131
本章小结134
复习思考题134
第7章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37
71安全生产法规概述137
711安全生产法规总则137
71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主要管理制度138
72工程建设相关主体安全生产责任139
721工程安全生产责任概述139
722工程建设相关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139
723其他单位的主要安全生产责任143
724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151
73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152
731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153
732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155
7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160
741政府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160
742安全生产许可制度161
本章小结164
复习思考题165
第8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170
81工程建设各方的质量责任170
811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170
812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174
813其他相关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179
82工程质量保修及监督制度184
821工程质量保修制度184
822工程质量监督制度187
本章小结190
复习思考题190
第9章其他相关法律制度192
91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制度192
91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192
912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195
913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196
92劳动法律制度200
921劳动合同200
922劳动保护207
923劳动争议的处理208
93标准化、节能及环境保护法律制度211
931标准化211
932建筑节能213
933环境保护215
本章小结218
复习思考题218
参考文献221
2100433B
诉讼时效的中止必须是因法定事由而发生。这些法定事由包括两大类:一是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军事行动等,都是当事人无法预见和克服的客观情况;二是其他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情况。
(一)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
(二)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三)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
(四)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
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始产生中止诉讼时效的效力。
自诉讼时效中止事由结束之日起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