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皮革行业固体废物污染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基本信息

中文名 石家庄市皮革行业固体废物污染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类    别 方案文案
颁发单位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发时间 2018年4月12日 [1] 

按照“源头管控、末端治理、产业化发展、兴利除害、变废为宝”的思路,迅速对遗存无主皮革废碎料进行清理、暂存、利用和处置,严厉打击遗弃、倾倒和露天焚烧皮革废物违法行为,不断提高固体废物精细化、信息化管理水平。到2018年底,通过先进适用技术试点项目建设,基本达到全市含铬废物全部资源化利用的目标。

石家庄市皮革行业固体废物污染专项治理实施方案造价信息

市场价 信息价 询价
材料名称 规格/型号 市场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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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情 品牌 单位 税率 供应商 报价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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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规格/型号 除税
信息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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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价
行情 品牌 单位 税率 地区/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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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2010年4月信息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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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2004年2季度信息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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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2005年1季度信息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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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行动方案。各县(市、区)要按照冀环治领办〔2018〕1号、冀水领办〔2017〕33号文件要求,组织有关部门,对制革及皮毛加工企业进行拉网式摸排,彻底摸清底数,按照“三个一批”要求,落实到位。在前一阶段排查基础上,制定具体专项行动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细化职责分工,分解任务目标,确定治理企业范围,建立问题清单和责任清单,划定时间表和路线图,量化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追责标准,明确监察任务和责任,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等。

(二)建立长效机制。本次治理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方式,严格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全面落实地方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

各制革园区要严格落实网格化环境监管的任务和责任;水务部门负责监管企业依法取水;电力部门负责监督、支持企业实施分路供电、单独计量等工作;工信部门负责督导制革企业的清洁化改造工作;国土部门负责从土地利用方面支持含铬皮革废碎料和含铬污泥资源化利用试点项目落地;地税部门负责依法制定皮革行业和试点项目的减免优惠政策;科技部门负责组织企业开展固体废物清洁化和资源化利用的先进技术研发;财政部门负责无主皮革废碎料收集、贮存、处理和处置所需经费的保障工作;公安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开展对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查处工作;环保部门加强对制革及毛皮加工企业污染物排放的监管,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依法查处污染环境违法行为。

各地各部门要建立信息沟通和共享机制,定期收集汇总、分析研判、互通治理工作情况,定期向当地政府报送工作信息和进度情况;建立联席会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情况,研究重点难点问题,协调统一行动,确保工作落实到位;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对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的问题,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联合执法、严厉打击。

(三)迅速清理遗存废物。各县(市、区)要立即排查、清理遗弃的无主皮革废碎料,将其送有资质单位合法利用、处置;对暂无合法处理渠道的,要统一收集至具备防风、防雨、防渗漏措施的指定地点暂存;同时,监督新增非工业化生产的皮革废碎料,必须送至指定地点规范暂存。严厉打击遗弃、倾倒和露天焚烧处置皮革废碎料的违法行为,避免新增无主皮革废碎料。无主皮革废碎料收集、贮存和利用、处置所需费用由各地财政依法承担。

(四)强化危险废物管理。制革及毛皮加工企业应依法制定完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如实记录用电量、用水量、用气量、皮革产量、排水量、危废和固废产量等,建立健全与生产记录相衔接的危险废物台账,详细记录产生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和处置等事项,并登录省固体废物动态管理信息平台如实申报;危险废物贮存场所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要求。

(五)合法处置一般固废。各地应建立制革及毛皮加工行业一般固废的管理机制,健全一般固废的污染防治责任体系,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查处涉固体废物违法行为。建立健全固体废物台账管理制度,按固废品类建立台账,做到固体废物来源、去向明确。去肉工序产生的废渣可交由具备环保手续的企业用于提取油脂;羊毛可交由具备环保手续的洗毛厂加工利用;牛毛处理应首选用于生产氨基酸;普通污泥可采用焚烧或填埋方式合法处置。严禁企业将一般工业固废混入生活垃圾进行处置,特别是工业废盐和牛毛应采用综合利用方式予以循环使用,贮存场所应具备防风、防雨、防渗等功能。

(六)鼓励采用先进技术。首先支持利用含铬皮革废碎料生产再生革和植绒粉,采用此技术利用过程不会新产生剧毒物,如不混入其它杂质,可全部利用且无新废物产生;优先支持利用含铬皮革废碎料生产皮革复鞣剂和含铬鞣剂,此技术将废碎料中蛋白质和铬盐制成皮革化工材料,全部回用于皮革生产,利用过程不会新产生剧毒物;优先支持利用含铬污泥生产铬鞣剂技术,将污泥中铬盐生产成为铬鞣剂回用于皮革生产,利用过程不会新产生剧毒物。

(七)开展试点工作。无极县作为我市皮革及毛皮加工产业的重点区域,编制印发《无极县皮革行业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开展先进适用技术资源化利用含铬皮革废碎料和含铬污泥的试点工作。

(八)安装智能监控终端。2018年6月30日前,全市所有年产10吨以上含铬废物的产废单位,按照《关于建设全省危险废物智能监控体系的通知》(冀环办发〔2017〕112号)附件1中产废单位的建设要求,安装危险废物智能监控设施并联网集成;对未如期完成上述工作的,各级行政审批、环保部门不得为其颁发排污许可证。2018年底前,试点单位要按照冀环办发〔2017〕112号文件附件1中经营单位的建设要求,安装危险废物智能监控设施并联网集成;对未如期完成上述工作的,不得准许其投入运行,各级行政审批、环保部门不得为其颁发排污许可证。

(九)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加强对治理工作的定期督导、调度、通报,切实把严管责任和压力传导到基层和企业;组织监察机构逐月督导检查各地各部门责任落实和工作推进情况,如再发现非法遗弃、倾倒、露天焚烧皮革废碎料的,要对监管责任人员实施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对排查工作漏报、瞒报、谎报、乱报和治理工作不作为、乱作为的,特别是企业该取缔未取缔、取缔后死灰复燃的,严肃追究其不认真履职或乱用职权等失职渎职责任。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石政办函〔2018〕54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皮革行业固体废物污染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皮革行业固体废物污染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4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石家庄市皮革行业固体废物污染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按照省环境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皮革行业固体废物污染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冀环治领办〔2018〕1号)要求,为防治皮革行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和环境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石家庄市皮革行业固体废物污染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常见问题

  • 清洁生产与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有何关系

    清洁生产技术也叫无害环境技术、低废无废技术或绿色技术。要使废物的排放降到最低限度,保证各行各业都能“洁身自好”,必须开发、研制和推广各种清洁生产技术,以建立起比较完善的清洁型闭合生产与消费体系。具体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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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ABC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五)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

深化落实《关于开展全省皮革行业固体废物污染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冀环治领办〔2018〕1号)和《河北省制革产业污染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冀水领办〔2017〕33号)文件要求,扎实开展皮革行业固体废物污染专项治理,积极推进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切实提高皮革行业清洁化、规模化、高值化发展水平。

(一)集中治理阶段(2018年5月31日前)

结合前一阶段排查情况,在冀水领办〔2017〕33号文件要求基础上,各地要坚持边查边改、立查立改的原则,对该排查、清理的无主皮革废碎料,按照“该清尽清,绝无遗漏”的标准,立即统一收集、贮存到指定地点或送有资质单位利用处置;对应关停取缔的企业,按照“两断三清”(即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设备)标准,依法予以关停取缔;对应停产整治的企业,先停产、后整治,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相关部门每月10日前将上个月集中治理情况和附件1、2、3,逐月报送市环保局。

(二)试点建设阶段(2018年12月31日前)

根据《无极县皮革行业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无极县要做好监督指导,确保试点单位2018年底前建成投产,每月10日前将试点单位上月建设进展情况和附件4,以县政府名义逐月报送市环保局。

(三)督查阶段(2018年12月31日前)

市环保局将结合环境监察和执法工作,适时对各地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抽查;结合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对含铬皮革废碎料和含铬污泥资源化利用试点单位经营情况进行督查。

(一)强化组织领导。我市成立由市政府主管环保工作的领导任组长的皮革行业固体废物污染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市、区)政府及工信、国土、环保、地税、科技、公安、财政、水务、电力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领导小组成员。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皮革行业固体废物污染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领导小组会议进行部署、调度,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预期效果。

(二)严格执法打击。各地各部门要在全面排查基础上,重点加大对非法倾倒、丢弃、遗撒和露天焚烧皮衣、裘皮、皮手套等废碎料,非法填埋、丢弃工业废盐和牛毛及将其混入生活垃圾,非法利用、倾倒废酸、废碱和含铬废物等污染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不定期组织执法检查,保持打击污染环境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严防污染反弹。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大力宣传皮革行业固体废物污染专项治理的重要意义,积极引导非工业化生产的皮革加工个人合法、规范处理皮革废碎料,积极倡导企业升级改造、进园入区和清洁生产,促进皮革行业固体废物源头减量和回收利用。加强专项治理工作信息发布,完善信访举报渠道,设立专门的举报电话,支持公众、社会团体、媒体等监督举报涉及皮革行业污染的违法行为,完善举报奖励机制。发挥新闻媒体的正面引导作用,积极营造有利于皮革行业固体废物污染专项治理的舆论氛围。 2100433B

石家庄市皮革行业固体废物污染专项治理实施方案文献

石家庄市农村新民居建设实施方案 石家庄市农村新民居建设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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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5页

评分: 4.4

石家庄市农村新民居建设实施方案 为认真落实省委七届四次全会和市委八届四次全会精神, 进一步加快我市农 村新民居建设,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改善, 现制定全市农村新民居建设实施方案如 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中央、 省、市一 系列决策部署,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要求,以新建改造农民新居为目标, 以优化农村环境面貌为重点, 积极引导农民转变生活居住方式, 建设具有现代特 色、方便农民、经济实用的新型住房 ;立足节约用地, 加大旧村改造力度 ;坚持统 筹协调,同步推进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逐步把全市农村建设改造成设施配套、 环 境优美、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农村。 二、基本原则 农村实施新民居建设,遵循以下原则: (一)农民自愿,政府引导原则。 建设农村新民居必须充分尊重农民意愿, 保 障农民权益,不强迫命令,不搞“一刀切”。通过政策支持,市场促动,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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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固体废物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 昭通固体废物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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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12页

评分: 4.3

—1— 昭通市固体废物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 根据《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固体废物污染治理 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云环发〔 2018〕46号)和《中共昭通 市委 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 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昭发〔 2018〕18号)、《昭通市人民政 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昭通市环境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昭政办发〔 2018〕148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固体废物污染治 理,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强化固体废 物全过程规范化监管,突出重点区域、 重点行业,全面开展排查 整治,深入推进固体废物处置减量化、 资源化、无害化。到 2020 年,实现固体废物全过程监管,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排放量比 2013年下降 9%,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力争达到 56%以上, 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 97%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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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省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住建〔201762

 

各市建委、局:

为进一步改善全省城市空气质量和人居环境,提高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水平,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办函〔2017169号)要求,省厅决定开展全省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工作,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建筑施工扬尘治理,严肃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有效解决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及建筑物拆除工地施工扬尘突出问题,提高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水平,推进施工标准化建设;建立施工扬尘治理长效机制,提高城市管理能力和水平,有效遏制施工扬尘对城市空气质量的影响。 

 

二、主要工作 

按照“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原则,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结合本地区实际,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实施安全生产、扬尘污染防治“一体化”监管,做好施工扬尘治理工作,建立起施工扬尘防治工作的长效机制。 

(一)监督建筑工程各方主体主要责任落实情况。 

1.建设单位的总体责任。建设单位对施工扬尘治理负总责,应当将施工扬尘治理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扬尘污染防治、文明施工责任制度及费用等相关内容,并及时足额支付。 

2.施工单位的主要责任。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扬尘治理责任制,针对工程项目特点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治理实施方案,并严格实施。施工单位应当在建筑工地公示施工扬尘治理措施、责任人、主管部门等信息,指定项目部扬尘防治专职人员,并及时向当地主管部门报送施工扬尘治理措施落实情况。 

3.渣土运输单位的主要责任。渣土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工程渣土(建筑垃圾)运输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和相关措施,使用合规车辆,加强对渣土运输车辆、人员管理。

4. 监理单位的监督责任。监理单位应当负责具体监督施工单位执行扬尘染污防治、文明施工方案、现场管理机构、人员配备、工作责任落实情况。监理工程师应当认真履行扬尘污染防治、文明施工落实情况的跟踪监督职责,对现场不文明施工及扬尘控制不力的行为要及时制止。

(二)监督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措施落实情况。 

1.施工场地。施工单位应当在建筑工地设置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要进行硬化处理。裸露的场地和堆放的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防尘措施。施工现场出口处应设置大门,实施硬覆盖,必须安装车辆冲洗设施,对驶出的车辆进行清洗。

2.施工废弃物。建筑土方、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建筑物内垃圾应采用容器或搭设专用封闭式垃圾道的方式清运,严禁凌空抛掷。施工现场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土方和建筑垃圾的运输必须采用封闭式运输车辆或采取覆盖措施。 

3.施工物料。在规定区域内的施工现场应使用预拌制混凝土及预拌砂浆。采用现场搅拌混凝土或砂浆的场所应采取封闭、降尘、降噪措施。水泥和其它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等措施。

4. 监控设施。城市市区内的建筑工地,均应按照《关于在全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装视频监控设施的通知》(辽住建〔201666号)要求,设置视频监控设施。同时,积极整合信息资源,推进各级项目监管工作统一使用建筑市场和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提升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监管信息化水平。

(三)监督其它扬尘治理措施落实情况。 

1.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拆除。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应采用隔离、洒水等降噪、降尘措施,并及时清理废弃物。 

2.市政道路施工。当市政道路施工进行铣刨、切割等作业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扬尘措施。灰土和无机料应采用预拌进场,碾压过程中应洒水降尘。 

3.空置建设用地。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3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三、时间安排 

(一)部署阶段(510日前)。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实际,对本地区施工扬尘治理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对各类建筑工地进行深入细致的排查摸底,建立各类建筑工地项目清单(见附件1)、台账(见附件2),确保全覆盖、无遗漏。 

(二)实施阶段(511日至1130日)。要认真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全省文明工地、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程创建工作,开展施工扬尘治理,建立健全信息报送制度,并于每月底前向省厅报送工作进展情况(见附件3)。为做好迎接住房城乡建设部的实地督查,省厅将定期抽取重点地区进行现场督查,推进全省施工扬尘治理工作。 

(三)总结阶段(121日至1231日)。要认真总结施工扬尘治理的经验、成效,并及时向省厅报送总结材料。省厅将对施工扬尘治理工作进行通报,对成效显著的地区和单位进行通报表扬,并对好的经验和做法进行总结推广。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施工扬尘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迫切性,站在推进城市生态文明建设的高度,统筹部署,明确目标,细化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将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二)强化监管执法。要综合运用日常巡查、随机抽查和远程监控等手段,加强监管,严格执法。要强化部门联动,畅通举报渠道,通过数字城管、热线电话、微信公众平台、手机APP等多种方式受理施工扬尘方面的群众举报。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企业,严肃查处,并记入诚信信息系统。对工作落实不力、治理效果不明显的单位,视其情节和后果,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三)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工作。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预案,制定不同预警级别的相应扬尘控制措施,编制工地停工清单,细化任务,责任到人,做到可量化、可考核、可追责。根据当地政府发布的空气污染预警级别,及时启动应急应对预案,并进行督导检查。 

(四)健全长效机制。要积极探索加强施工扬尘防治、提升文明施工水平的工作规律,逐步建立执法联动机制,不断完善工作制度,保证监管工作的常态化,将施工扬尘治理作为日常重点工作,常抓不懈,继续巩固治理成果。 

(五)开展宣传工作。要积极开展宣传工作,通过各类新闻媒体,及时宣传报道施工扬尘治理先进典型和经验,公开曝光反面典型,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调动社会公众参与施工扬尘治理的积极性,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通知》中所要求材料均报送至省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

联 系 人:王光照

    话:024-23447692

电子信箱:aqdy801@163.com

 

附件:1全省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项目清单表

           2全省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项目台账表

          3全省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统计表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426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石政办函〔2018〕153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水泥行业去产能工作

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

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水泥行业去产能工作实施方案(2018-2020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8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石家庄市水泥行业去产能工作实施方案(2018-2020年)

为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河北省重点行业去产能工作方案(2018-2020年)》要求,持续做好水泥行业去产能工作,促进我市水泥行业结构调整、优化升级和高质量发展,改善区域大气环境质量,制定本工作方案。

为维护河流生态建设成果,确保全市人民用水安全,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全省河流生态保护专项治理向河道倾倒垃圾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水江河〔2012〕345号)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河流水环境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大政办发〔2013〕35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开展的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年活动,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开展河流生态水环境专项治理,特制定本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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