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省级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

《山东省省级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是为规范省级地质勘查项目管理,保障项目顺利实施,提高项目质量、资金使用效益和绩效管理水平,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的办法。由山东省自然资源厅于2021年9月28日印发,自2021年10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0月27日。

山东省省级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基本信息

中文名 山东省省级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 印发机关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印发日期 2021年9月28日 发文字号 鲁自然资规〔2021〕4号

山东省省级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地质勘查项目管理,保障项目顺利实施,提高项目质量、资金使用效益和绩效管理水平,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财政出资的各类地质勘查项目(以下简称地勘项目),包括区域地质调查、矿产勘查、海洋地质调查、水工环地质调查、物化遥勘查、地质科学研究等项目。

第三条 地勘项目管理应遵循地质工作规律和行业技术规范,坚持基础性公益性原则,强化地质成果应用转化,为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地质支撑。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四条 省自然资源厅依据国家及省委、省政府重大战略部署、部省合作战略协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质勘查专项规划和省自然资源厅年度重点工作等,印发年度地勘项目立项指南,明确工作要求、目标任务、立项重点、立项方式、立项建议书编制等事项。

第五条 省级地勘项目立项实行项目库管理。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地勘单位主管部门、有关地勘单位等按照年度地勘项目立项指南要求,提交立项建议书,报送省自然资源厅矿产勘查技术指导中心。省自然资源厅矿产勘查技术指导中心组织专家对立项建议进行筛选,综合考虑年度立项要求,建立项目库。

第六条 地勘项目的拟定采取专家论证方式。专家依据年度地勘项目立项指南,对项目库中的项目进行论证打分排序,按照年初预算规模,提出年度项目安排建议。专家论证项目,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突出基础性公益性,切实提高地勘项目成果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服务能力。

第七条 地勘项目承担单位的选定主要通过政府采购的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具备地质勘查条件的厅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依据其职责职能,可提出基础地质调查、为矿产资源管理提供技术支撑等方面的项目申请,省自然资源厅通过竞争性评审方式择优确定项目及承担单位,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数量和资金额度。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确定后,省自然资源厅下达项目任务书。

第三章 设计审查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依据下达的任务书,遵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编写项目设计。项目设计要做到目的任务明确、设计依据充分、工作部署和时间安排合理、工作方法与手段得当、资金预算合理、预期成果确切清楚、附图附表齐全。

省自然资源厅矿产勘查技术指导中心组织专家对项目设计进行审查。省自然资源厅根据审查结果批复项目设计。

第十条 项目设计审查的主要内容:目的任务、以往资料的收集和综合研究、工作部署、技术路线、工作方法及技术要求、实物工作量、绿色勘查、绩效目标、经费预算、预期成果、组织管理、质量保证措施等。

第十一条 项目设计审查采取专家综合评价打分方法,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不合格等级的设计需要重新编写和审查。

第十二条 项目设计一经批复,承担单位应严格遵照执行,原则上不得变更。个别项目执行过程中因地质条件、施工条件等原因造成主要实物工作量发生较大变化,确需对设计进行调整的,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由省自然资源厅矿产勘查技术指导中心组织专家论证,经省自然资源厅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设计变更。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项目任务书、批复的项目设计等实施,在实施过程中严格执行地质勘查技术要求、绿色勘查、地勘单位质量管理等有关标准、规范,确保项目质量和工作进度。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在项目设计批复10日内开展相关工作。在开始勘查等工作前,应当向项目所在市及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基本情况、主要实物工作量、野外施工地点、施工周期、绿色勘查以及保障措施等,并附下达的项目任务书、批复的项目设计及审查意见,接受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矿产勘查类项目涉及钻探工程的,必须由项目承担单位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论证,确定钻探工程布设位置,并形成书面论证意见,论证意见作为野外验收及成果验收的附件。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对项目质量和原始资料进行严格管理,实行项目组、所(部)和单位三级质量管理制度,项目组对野外原始资料的自检和互检率达到100%,所(部)和单位的抽检率不低于30%。

第十七条 严禁项目承担单位将地勘项目整体转包,项目承担单位自身业务范围内的实物工作量,不允许外包、转包。

项目承担单位要加强委托业务的管理,承担主体责任。钻探、化验等自身业务范围外,确需进行委托的工作量,要签订委托业务合同或协议,需政府采购的应按规定进行政府采购。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本单位的地勘项目资金使用承担主体责任,对资金支出的真实、合理、规范、安全负责。严格执行项目预算,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挤占、截留、挪用项目资金,不得改变资金用途和扩大使用范围。

第十九条 地勘项目实行工作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要认真落实项目季报、半年报和年报制度,及时向省自然资源厅矿产勘查技术指导中心和项目所在市及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进展、工作总结和资金执行情况。

第二十条 对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中途撤销、终止实施的地勘项目,由承担单位提出申请,严格按照《山东省财政专项资金地勘项目提前终止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第五章 野外验收

第二十一条 有野外实物工作量的地勘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野外工作结束前30日,提交野外验收申请和相关资料;野外验收组织单位邀请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参加。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部门对所属地勘单位野外地质勘查工程实施进行管理,负责野外验收工作,验收通过后,下达项目野外验收意见。厅属事业单位及省内无主管部门的地勘单位野外验收工作由省自然资源厅矿产勘查技术指导中心负责。

野外验收后需要补充工作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要求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并由野外验收负责单位组织复核。

第二十二条 野外验收的主要内容:原始地质资料是否齐全、准确,是否完成了批复的工作量,项目工作部署、工作布置是否合理,工作质量是否符合各类规范、规定要求,地质资料综合整理、综合研究是否符合有关要求,质量体系运行情况是否正常,野外工作总结是否系统、全面,野外实地抽查是否合格,绿色勘查执行情况等。

第二十三条 野外验收包括室内原始资料抽查和野外工程实地抽查,抽查内容应覆盖主要工作手段。室内原始资料抽查比例不低于全部资料的30%;野外钻探、槽探等山地工程检查要实现全覆盖。项目有需提前验收的物化探等专项工作,应提交专项工作报告及承担单位组织的专项工作野外验收意见。专家根据验收的主要内容进行综合评价打分,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六章 成果验收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野外验收通过后,提交项目成果报告。省自然资源厅矿产勘查技术指导中心组织专家及有关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项目成果验收。省自然资源厅根据验收结果下达成果验收意见。

第二十五条 成果验收主要内容: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准确,成果和原始资料的吻合程度,成果是否符合设计和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项目工作任务、绩效目标和预期成果目标的完成情况,成果的综合研究水平,成果报告和综合图件的质量,成果的经济社会效益、推广应用前景,存在问题及建议等。

第二十六条 成果验收采取专家综合评价打分方法,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承担单位要做好项目决算,对项目决算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并报送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部门。未进行决算审计的项目,将不予进行成果验收。

第七章 资料汇交与共享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的要求,在项目结束之日起180日内完成地质资料汇交工作。实物地质资料汇交按照《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执行。

未按规定汇交地质资料的单位,依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等规定进行相应处罚,且不得承担下一年度省级地勘项目。

第二十九条 地勘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成果归省自然资源厅所有,成果信息由省自然资源厅统一对外发布;未经批准,项目承担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不得擅自对外发布。项目实施形成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专利、软件、数据库等,均须标注或明确“山东省自然资源厅省级地质勘查项目”。

第三十条 坚持地质工作的公益性,加快推进地质资料信息共享服务,提高地勘项目成果应用转化,全面提升地质成果服务水平。

第八章 绩效评价

第三十一条 地勘项目实行绩效管理。项目承担单位要在项目设计中从预期产出、预期效益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方面,设置绩效目标,加强绩效管理,提高项目资金的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确保绩效目标实现。

第三十二条 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对项目进行绩效自评。自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总体绩效目标、各项绩效指标完成情况及预算执行情况。

第三十三条 省自然资源厅依据绩效评价工作安排及项目进展情况,组织开展部门绩效评价。评价内容主要包括决策情况、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相关管理制度办法的健全性及执行情况、实现的产出情况、取得的效益情况、社会和公众的满意度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分析与应用建议等。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省级地勘项目安排的重要参考,纳入政府采购地勘项目评标因素范畴。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遵守《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时主动在地质勘查行业监管服务平台公示本单位基本信息、地质勘查活动等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监控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制定质量管理办法,确保技术手段、工作质量等符合有关规范和技术要求。切实落实质量管理职责,建立健全项目质量档案制度,确保质量管理的每项程序、每个环节都有记录。

第三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对提交的地质资料真实性负责,对伪造地质资料或提供虚假地质资料的,按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进行处罚,并列入地质勘查活动异常名录,在地质勘查行业监管服务平台公示,取消其承担省级地勘项目的资格;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 地勘单位主管部门要加强本系统承担省级地勘项目实施情况的管理,研究解决影响项目进度的难点和问题,提高项目进度、质量和成果水平。加强对资金支出进度、使用绩效及安全性、规范性等监管,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八条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为项目使用临时用地、进场、施工等营造良好外部环境,积极协调解决省级地勘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地勘项目顺利实施创造必要条件。

第三十九条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省级地勘项目的日常监管和定期调度,对项目是否按期开工、是否按照批复的设计施工、是否符合进度要求、是否符合绿色勘查规范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之前,分别报送上半年及当年度本行政区域内省级地勘项目监督管理情况。

第四十条 省自然资源厅每年定期对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和定期调度情况及重点项目进行抽查,并对监督管理和项目调度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0月27日。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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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自然资规〔2021〕4号

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地勘单位主管部门,有关地勘单位,厅属有关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山东省省级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切实提高项目质量、资金使用效益和绩效管理水平,省自然资源厅制定了《山东省省级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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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省级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文献

广东省地质勘查局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 广东省地质勘查局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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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广东省地质勘查局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工作, 充分发挥地质勘查专 项经费在公益性基础地质调查和矿产勘查工作中的作用, 保障地质勘 查项目顺利实施,参照 《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制度》有 关制度,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地质勘查项目是指由中央、省级财政(含省 局安排的专项资金)安排我局进行的区域地质调查,矿产资源勘查, 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及地质灾害的勘查,地球物理、 地球 化学勘查、地质科学研究等项目。 第三条 地质勘查项目资金来源: (一)中央财政安排的地质勘查资金 (二)中央财政补助我省的地质勘查资金 (三)省财政安排的地质勘查资金 (四)省局专项资金安排的地质项目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四条 省局根据国家及广东省有关政策和全省地质勘查规划、 计划,提出地质勘查工作部署指导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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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财建〔2018〕21号

各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有关市市政公用(城管)局,县级现代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县(市、区)财政局、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我们对《山东省省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鲁财建〔2016〕102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3月31日

《地质勘查项目监理规范》(DZ/T 0328-2019)是自然资源部发布的行业标准。

2019年12月20日,《地质勘查项目监理规范》等12项推荐性行业标准已通过全国国土资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全国海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查,现予批准、发布,于2020年2月1日起实施。 2100433B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充分发挥地质勘查专项经费在公益性基础地质调查和矿产勘查工作中的作用,更好地为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国务院《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质勘查专项经费项目是指省国土资源厅管理的由国家和省财政经费投资立项进行的区域地质调查,矿产资源勘查,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及重大地质灾害的勘查,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勘查,地质科学研究等项目。

第三条 地质勘查专项经费来源包括:

(一)省地勘费中用于地质勘查的经费;

(二)省财政安排的地质勘查补助款;

(三)矿产资源补偿费省级留成用于地质勘查的专项资金;

(四)矿业权使用费和价款用于地质勘查的资金;

(五)省国土资源厅管理的其他地质勘查经费。

第四条 凡申请使用以上地质勘查专项经费的项目,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立项申请

第五条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省内具有地质勘查资格证书的地勘单位,根据全省地质勘查规划、计划,结合当地地质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可以按专项经费来源申请地质勘查项目。

第六条 凡申请地质勘查项目的单位,必须按照省和各地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规划的要求,编写和提交项目立项申报材料。包括:

(一)立项申请书。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工作范围(经纬度座标)及起止时间、地质背景及立项依据、以往地质研究程度及综合分析、目标任务及实现的可行性论述、技术路线、技术方法、工作标准和具体实施方案、预期成果及预期社会经济效益、主要实物工作量、经费预算及依据、质量保证措施、承担单位基本情况及项目的组织管理等。

(二)反映立项申请范围、勘查对象和研究程度的地形地质图、工作布置图及有关图件。

(三)申请范围内矿业权设置情况的材料。

第七条 地质勘查专项经费项目应在每年10月底前申报下一年立项申请,申报材料一式五份。

第八条 申请省财政地质勘查补助款的项目由各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经所在设区的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同意后汇总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并附审核意见。汇总表须按“择优选项、急需先上”的原则明确项目排序。

第九条 对省财政地质勘查补助款项目的立项申请,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论证,确定项目计划,并下达地勘项目计划任务书。

第十条 申请省财政地质勘查补助款的项目,地方或企、事业配套资金占省财政补助款的比例必须在1:1以上。并应证明地方配套资金来源、投入经费的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 申请其他地质勘查专项经费的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主管处室提出初审意见,报厅长办公会或厅专题会审议确定,下达地勘项目计划任务书。

第三章 设计审查

第十二条 地质勘查项目应由项目承担单位委托具有地质勘查资格证书及相应业务范围的地勘单位根据地质勘查项目计划书的要求编写项目设计书。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须对项目设计书组织初审,提出初审意见,上报设计书送审稿及相关图件,一式五份。

第十四条 地质勘查项目设计书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 设计审查的内容:

(一)编写设计、实施地质勘查工作的地质勘查单位资格;

(二)地质勘查工作目的、任务和预期成果;

(三)拟采用的地质方法、手段;

(四)技术要求、技术路线和工程布置;

(五)设计工作量和采用的技术规范、规程、标准;

(六)项目经费预算。

第十六条 经审查批准的项目设计,由省国土资源厅下达《地质勘查设计审查意见书》。项目承担单位和实施地质工作的地质勘查单位,应严格执行设计书及审查意见,按规定期限完成地质勘查工作任务。未经批准,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擅自更改项目设计。

第十七条 设计批准后,省国土资源厅按专项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将地质勘查专项经费拨给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八条 为确保项目任务的顺利完成,项目承担单位应与地质勘查单位签订项目施工合同。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按照《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要求,由项目承担单位进行勘查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从事地质调查项目的承担单位应办理地质调查备案手续。

第二十条 探矿权人应当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开始施工;在开始勘查工作时,应当向勘查项目所在的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告,并向登记管理机关递交开工报告表。

第二十一条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地质勘查项目的监督检查。省国土资源厅采用季度检查、年度报告与现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监督检查内容是:

(一)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执行情况;

(二)工作进展和任务完成情况;

(三)地质勘查成果及各项工作质量情况;

(四)项目预算执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 检查发现地质勘查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拨地质勘查专项经费并收回已拨付的资金,项目承担单位拒不交还款项的,取消其申请项目的资格,省国土资源厅不再受理其所在设区的市地质勘查专项经费立项申请。有其他违规行为的,按有关规定查处;

(一)因人为因素造成项目不能实施或终止的;

(二)未按批准的勘查设计施工进度施工的;

(三)配套资金不落实或专项经费被挤占、挪用的;

(四)不按要求提供有关会计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

(五)不按要求提供季度检查和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第五章 成果验收

第二十四条 项目成果验收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

第二十五条 验收依据。地质勘查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以省厅下达的地质勘查项目计划、批准的设计和国家预算内资金管理规定及财务管理制度进行。

第二十六条 成果审查验收主要内容是:

(一)主要地质成果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

(二)主要实物工作量是否按批准的设计、规范布置、实施,工作质量是否符合有关规范、规定要求;

(三)各项技术资料是否完整、准确,并及时归档;

(四)提交的成果(报告、图件、表格、影像等)是否符合规范的要求;

(五)财务决算明细表;

(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今后工作的建议。

第二十七条 地质勘查成果经审查验收合格的,由省国土资源厅下达《成果审查意见书》。

第二十八条 利用地质勘查专项经费与企事业单位配套资金勘查形成的探矿权,在发生转让行为时,须经评估确认后按出资人各自投入的比例享受出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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