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2007年2月2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以鲁政发〔2007〕15号印发《山东省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该《方案》分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工作步骤、加大对煤炭资源管理和支持的力度、扎实做好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组织实施工作5部分。 

山东省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基本信息

中文名 山东省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印发机关 山东省人民政府
文    号 鲁政发〔2007〕15号 印发时间 2007年2月2日

山东省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促进我省煤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和合理有效开发,实现煤炭工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函〔2006〕10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

煤炭是我省的重要矿产和基础能源,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建国以来,全省已探明煤炭资源储量331亿吨,采出原煤26.85亿吨,保有煤炭资源储量238亿吨。煤炭资源的开发利用,为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但煤炭工业发展过程中还存在无偿取得和新设煤炭矿业权有偿取得“双轨制”并存等问题,给企业造成了不完全的成本核算,导致企业间不公平竞争、非法转让矿业权、资源开采浪费严重等矛盾加剧。矿业权的无偿取得,企业无偿占有国家资源,不能体现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和出资人的权益,也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对缓解资源供求矛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坚持保护环境、节约资源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并举,以深化煤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和建立煤炭资源勘查、开发合理成本负担制度为核心,以促进煤炭资源合理有序开发和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为目标,完善煤炭资源税费政策,逐步使煤炭企业合理负担煤炭资源成本,使煤炭产品价格真实地反映煤炭资源价值,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益,加大对煤炭资源勘查的支持力度,为山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能源保障。

二、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

(一)全面推行煤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新设煤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除国家特别规定的以外,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竞争方式有偿出让。已取得国家出资探明的煤炭资源探矿权,可以优先取得采矿权,但须缴纳原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价款。

经国务院批准的重点煤炭开发项目和经省政府批准的大型煤炭开发项目,已设采矿权需要整合或利用原有生产系统扩大勘查开采范围的项目,以及国家出资为危机矿山寻找接替资源的找矿项目,经国土资源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可以协议方式有偿出让矿业权。以协议方式出让的,探矿权、采矿权出让价款比照同类条件下的市场价确定。

经煤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清理后,凡属无偿占有国家出资探明的煤炭资源探矿权和无偿取得采矿权的,一律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

(二)认真清理煤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国土资源部门要对辖区已设煤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进行全面清理,查清无偿占有属于国家出资探明的煤炭资源探矿权和无偿取得采矿权的数量、分布情况,核实每个探矿权、采矿权有关数据,采集有关信息,为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提供依据。煤炭资源储量核实、采矿权价款评估基准日定为2006年9月30日。

(三)严格煤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缴纳方式和缴纳期限。探矿权、采矿权人应及时足额以资金方式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以资金方式一次性缴纳煤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确有困难的,经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在探矿权、采矿权有效期内分期缴纳。其中,探矿权价款最多可分2年缴纳,第一年缴纳比例应不低于60%;采矿权价款最多可分10年缴纳,第一年缴纳比例应不低于20%。分期缴纳价款的企业应承担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水平的资金占用费。

对以资金方式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确有困难,且符合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的国有煤炭企业,按照探矿权、采矿权人自愿原则,经省政府审定,报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批准后,可以将应缴纳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部分或全部以折股形式向国家缴纳,划归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持有。

经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批准,已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部分或全部转增国家资本金的,企业应向国家补缴矿业权价款。符合国务院有关规定的,经省政府审定,报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批准后,可将已转增的国家资本金折股后划归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持有。

地勘单位在国家实施方案发布之日前持有的由各级财政出资勘查形成的煤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可继续执行价款转增国家资本金的政策。

(四)规范煤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征收和收益。

1.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征收。煤炭资源探矿权价款由勘查许可证审批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征收,通过非税收入征缴系统上缴省财政,按照规定比例解缴入库;煤炭资源采矿权价款原则上由采矿许可证审批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征收,通过非税收入征缴系统上缴同级财政,按规定比例分别解缴入库。

2.煤炭资源矿业权价款的分配。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收取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统一按中央财政20%、地方财政80%的比例分成。地方分成的80%,省级分成40%,市、县分成40%(具体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市与县分成比例由各市自定。

3.煤炭资源矿业权价款的使用。按照“取之于矿、用之于矿”的原则,省留成部分除用于国有企业和国有地勘单位煤炭资源勘查外,也可用于解决国有老矿山企业的各种历史包袱问题。

三、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工作步骤

全省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工作大致分为三个阶段,至2007年底结束。

(一)煤炭资源矿业权清理(2007年1月-3月)。对全省无偿占有属于国家出资探明的煤炭资源探矿权和无偿取得的采矿权进行全面清理,摸清全省煤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现状;制定煤炭企业资源储量核实、采矿权价款评估工作方案。

(二)煤炭资源储量核实和采矿权价款评估(2007年4月-9月)。省统一组织煤炭资源储量核实和采矿权价款评估工作,按照煤炭企业资源储量核实、采矿权价款评估工作方案,选择具有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对煤炭企业开展煤炭资源储量核实工作,并选择有资质的矿业权评估机构进行采矿权价款评估。

(三)煤炭资源矿业权价款处置(2007年10月-12月)。根据国函〔2006〕102号文件精神,按照本实施方案规定,依法处置试点煤炭企业采矿权价款(缴纳或以折股形式上缴),并对试点工作进行评估总结,全面完成改革试点工作。

四、加大对煤炭资源管理和支持的力度

(一)建立省级地质勘查基金。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06〕4号文件切实加强地质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06〕65号)精神,尽快建立省级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其来源主要包括:省留成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和使用费,以及其他省财政性资金等。有条件的市也要建立地质勘查基金。

(二)煤炭资源勘查支持的重点。加快鲁西煤炭基地及黄河北、枣庄-滕州等国家煤炭规划区和重点成矿区(带)内煤炭资源的预查、普查,切实增加可采储量。普查以下的,不再吸纳社会资金,省政府统一安排地勘资金,由省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开展地质勘查工作,管理煤炭一级探矿权市场。在编制煤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时,要征求省发展改革、煤炭管理部门的意见。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竞争方式出让探矿权和采矿权,促进煤炭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满足社会可持续发展对煤炭资源的需要。

(三)推进煤炭资源整合。搞好煤炭资源整合,合理调整矿山布局,关闭不合理生产矿山。鼓励大型煤炭企业兼并改造中小型煤矿;大矿周边的小煤矿,要采取合理补偿、整体收购或联合经营等方式进行资源整合;资源储量可靠的小煤矿,要加大整合改造力度,提高单井开采规模和技术装备水平。通过煤炭资源整合,全面提升煤炭资源整体开发水平、煤炭企业产业集中度和安全防范能力,促进煤炭资源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整合后,要按照新的矿区范围核实资源储量,进行采矿权价款评估,缴纳采矿权价款。

(四)建立煤矿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环境恢复责任制。

认真贯彻实施《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加强矿区生态环境保护,建立煤矿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环境恢复责任制,实行矿山生态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严格执行矿山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新建矿山必须依法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环境影响评价,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要严格实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正常生产的煤炭企业应按有关规定足额缴纳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大对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力度。

对此前遗留的煤矿环境治理问题,有关市要制定矿区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规划,实施综合治理,按照企业和政府共同负担的原则加大投入力度。对不属于企业职责或责任人已经灭失的煤矿环境问题,以市政府为主,根据财力区分重点,逐步治理。

(五)贯彻落实好煤炭资源税费政策。在贯彻落实好国家煤炭资源税费政策的同时,各类煤炭企业要按有关规定足额提取煤矿生产安全费用和维简费,确保煤矿安全生产技术改造资金来源。

(六)加强煤炭资源规划管理。对地质勘查程度达到普查以上的区域,省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山东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结合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和矿区总体规划,尽快编制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组织开展国家规划矿区煤炭资源普查和必要的详查工作。同时,加强对地方煤炭资源规划的协调指导。

(七)严格煤炭资源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加强煤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一级市场管理的有关措施,积极探索建立国家煤炭等矿产地储备制度。同时,进一步规范煤炭资源等探矿权、采矿权交易市场,促进煤炭等矿业权有序流动和公开、公平、公正交易。严格探矿权、采矿权审批,凡未经国家和省政府批准的矿业权设置方案区域,不得设置探矿权、采矿权;煤炭资源矿业权登记转让,应优先考虑大中型骨干煤炭企业资源接续。

五、扎实做好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组织实施工作

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任务十分艰巨,各级、各部门要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增强责任意识和紧迫感,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有偿使用制度改革顺利进行。省里成立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有关市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协调安排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工作。各级政府要将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严格依法行政,为煤炭资源开发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国资委、经贸委、环保局、煤炭工业局等部门要搞好协作配合,确保2007年底前全面完成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大对煤炭资源勘查的投入,督促煤炭企业提足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和生产安全费用、维简费,指导企业用足用好有关税费优惠政策;配合国土资源部门,抓紧对企业无偿占有属于国家出资探明的煤炭探矿权和无偿取得的采矿权进行清理,核实剩余资源储量,摸清我省探矿权、采矿权底数。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煤炭行业管理、发展改革等部门切实加强对煤炭资源矿业权市场的监管,促进煤炭矿业权有序流动和公开、公平、公正交易。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和支持改革试点工作。煤炭企业要及时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足额提取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和生产安全费用、维简费,确保煤矿安全技术改造资金来源。

山东省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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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鲁政发〔2007〕15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二月二日

山东省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常见问题

山东省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文献

关于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意见 关于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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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关于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意见 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是《水法》明确的重要水资源管理制度,是全民所有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82号)的要求,加快健全和完善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进一步推进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现提出以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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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意见》解析 《关于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意见》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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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82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2018年2月,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意见》(水资源[2018]60号,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主要任务等,是推动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重要指导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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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实施意见

为推进煤炭资源有偿使用,进一步规范煤炭资源勘查开发秩序,保障“三个转化”顺利实施,实现全省煤炭工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的实施方案》(国函〔2006〕10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煤炭资源属国家所有,应严格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所有煤炭矿业权人都必须按规定缴纳矿业权(探矿权和采矿权的统称)价款。

二、出让新设煤炭探矿权、采矿权除特别规定外,一律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的原则,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竞争方式有偿取得。

三、对此前企业无偿占有属于国家出资探明的煤炭探矿权和无偿取得的煤炭采矿权,均应进行清理追缴矿业权价款。追缴价款的资源量评审、备案和缴纳时限按《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取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04〕121号)执行,价款缴纳方式按《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建〔2007〕181号)执行。

四、新设煤炭探矿权、采矿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应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授予:

(一)由中央财政出资、地方财政出资、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勘查并已探明可供进一步勘查或开采的矿产地;探矿权、采矿权灭失的矿产地;探矿权灭失的可供开采的矿产地;国家和省两级矿产资源勘查专项规划划定的勘查区块;国土资源部、省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国家规划矿区由国家或省出资进行预查、普查和必要详查后形成的矿产地;非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煤炭资源由省或市出资进行预查、普查和必要详查后形成的矿产地;其他矿区引入社会资金实施勘查的。

五、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煤炭资源矿业权应符合省煤炭资源勘查规划和开发规划,符合矿区总体规划和煤炭产业政策等要求。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满足转化用煤。

六、根据国家和省煤炭资源开发规划、矿区总体规划确定的开发规模和时序,煤炭资源开发由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商省发展改革部门提出资源市场投放计划。并由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挂牌拍卖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03〕197号文)组织实施。

七、按国家规定,以下四种情况经国土资源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后,可以允许以协议方式有偿取得矿业权:

(一)经国务院批准的重点煤炭开发项目;

(二)经省政府批准的大型煤炭开发项目;

(三)已设采矿权需要整合或利用原有生产系统扩大勘查开采范围的项目;

(四)国家出资为危机矿山寻找接替资源的找矿项目。

八、符合第七条经省政府批准的大型煤炭开发项目,申请以协议方式取得煤炭资源的,还须符合以下情况:

(一)单套年产煤制甲醇100万吨及以上及其深加工项目;

(二)300万吨及以上煤液化项目和100万吨及以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煤液化项目;

(三)省规划的单机容量60万千瓦及以上的超临界、超超临界大型燃煤坑口电源项目和大型外送电源项目;

(四)此前省政府已经批准配套煤炭资源但矿权手续尚未办理的转化项目,经省政府批准的其他项目。

九、符合第八条的转化项目煤炭资源的配置,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国土资源厅提出意见报省政府确定。其他转化项目所需煤炭资源通过市场自行解决。

十、允许以协议方式取得矿业权的煤炭开发项目,由矿业权申请人向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取得矿业权,由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未经批准,矿权人不得自行转让。

十一、规划为转化项目配套的煤炭资源,煤矿开发主体已以协议方式取得了矿业权或已开发,未进行转化需要变更的,经省政府批准,须按煤炭资源规划用途调整煤矿开发主体。开发主体变更,应对矿业权重新进行评估,按评估结果进行转让,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矿业权转让溢价原则上归政府所有,对原矿权人的投入加15%收益予以返还。

十二、为转化项目以协议方式配置煤炭资源,在规定的时间内转化项目未履约建设的,由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商省发展改革部门报经省政府批准,对煤炭资源的矿业权进行重新配置,对原矿权人的投入加15%收益予以返还。

十三、以协议方式取得煤炭资源探矿权的矿权人,申请对其勘查区块范围内的采矿权进行开发,不符合规划确定的资源开发用途要求的,不予核准项目和颁发采矿许可证。

十四、以协议方式配套煤炭资源的重大转化项目,其配套煤炭资源原则上要全部用于转化,开采能力超出转化项目实际需要的可吸纳其他转化项目业主共同参股开发,超出转化项目需要所开采的煤炭按当地市场价格纳入当地商品煤统一经销。

十五、以协议方式取得矿业权的价款,应按规定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评估,评估结果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然后按规定缴纳。评估机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商财政部门统一委托,采取公开、竞争的方式确定。以市场方式取得矿业权的价款,以成交价格缴纳。

十六、煤炭资源矿业权价款按中央和地方2∶8的比例分成;留成地方80%的部分,按省级50%、市级20%、县级30%的比例分成,其中由国家与企业或地质勘查单位共同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在出让或转让时按照双方投资比例分成。矿业权价款由矿业权登记审批机关负责收取,并按规定就地缴入各级国库或财政汇缴专户。

十七、煤炭资源矿业权价款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主要用于煤炭资源勘查、保护和治理及管理性支出和省级地勘基金的建立,也可用于解决因采矿引起的相关社会问题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的基础设施建设等。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实施意见的通知

陕政发〔2008〕15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实施意见》已经2008年第8次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四月十六日

为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延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优化提升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精神和中、省住建部门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提升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坚持制度设计和切实管用相结合、长远谋划和即时见效相结合,以市场和企业反映的突出问题为导向,以解决行政审批过程中的痛点和堵点为切入点,按照“突破常规、改革创新”的思路,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进行全流程、全覆盖改革,统一审批流程、统一信息数据平台、统一审批管理体系、统一监管方式,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四统一”,构建科学、便捷、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

二、基本原则

(一)精简事项、再造流程。全面梳理审批服务事项,参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示范文本》《国家工程建设项目主要审批事项清单》,能减则减、能放则放、能并则并、能转则转、能调则调,不留死角。减少审批环节,合并审批事项,压缩办理时限,再造便民高效人性化的审批流程。

(二)分类管理、精准审批。按照工程建设项目类型、投资类别、规模大小,全面实行分类分阶段管理,实现精准审批,提高审批效率。

(三)优化服务、降低成本。推行项目审批代办制度,精减申报资料,实行多规合一、多评合一、施工图联审,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实现“一次申报、一窗受理、一章通办”,不断提升企业满意度和群众获得感。

(四)创新机制、规范运行。减少前置、取消限制,建立审批容缺、诚信、承诺、会商机制,推进审批运行全流程、政务服务全过程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优化完善延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促进线上线下服务并行互补、有机融合。

(五)审管联动、强化监管。坚持“放管结合、宽进严管”,建立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适应的审批和监管体系,明确审批和监管部门权责界限、职责分工,完善事项清单和责任清单,健全部门联动机制,夯实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形成相互配合、环环相扣、无缝衔接的审管工作格局。

三、目标任务

延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覆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过程(包括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和公共设施接入服务);主要覆盖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覆盖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其他类型事项。

继续全面深化改革,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充分发挥集中审批管理制度优势,采取“减、放、并、转、调、集”多措并举,进一步精简审批事项,减少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能,形成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一个系统实施统一管理、一个窗口提升综合服务、一张表单整合申报材料、一套机制规范审批运行、一个部门实施集中审批“六个一”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延安模式”。为培育更多市场主体、降低企业运行成本、促进民间投资增长提供便捷高效的审批服务。到2019年底,实现政府投资类项目审批时间缩减至100个工作日,企业投资类项目审批时间缩减至70个工作日。到2020年底,实现与全国相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

建立完善“一张蓝图”空间管控数据管理体系,以空间战略规划为统领,形成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涉及空间规划相协调的“多规合一”协同平台,消除差异性图斑,促进发展目标、空间坐标、用地指标“三标衔接”。统筹项目落地建设条件,明确行业部门对工程建设项目提出建设条件及需要开展的评估评价事项要求,为项目建设单位落实建设条件、相关部门加强监督管理提供依据。强化项目前期策划、生成和储备,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形成建设项目和规划项目接替有序的项目储备库,加快项目落地建设,促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优化“一个系统”,强化审批数据管理、打破“信息孤岛”,实现中省市县四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互联互通,审批数据实时共享。将审批流程各阶段涉及的审批事项全部纳入管理系统,在“一张蓝图”基础上开展审批,通过“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实现统一受理、在线审批、实时流转、节点控制、统计分析、监督管理等功能,提升审批管理效能。进一步推进“互联网 政务服务”平台的应用和业务拓展,最终实现“一网通办”目标。

完善“一套机制”,建立健全告知承诺、区域评估、联合测绘、联合验收等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配套制度,明确部门职责,明晰工作规程,规范审批行为。完善中介服务质量评价和“黑名单”制度。建立审批协调机制、会商机制,协调解决部门意见分歧。完善跟踪督办机制,实时跟踪审批办理情况,对审批全过程实施监督,形成依法审批、信息共享、前后联动、监管到位的审批服务模式。

深化改革工作在全市范围内实施,市本级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各行业主管部门修订完善涉及行政审批的行业标准、技术规范和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各县区由县区政府统筹实施,按照市本级方案,结合实际分别制定深化改革方案,落实责任,同步实施,确保市县两级改革同步推进。

四、改革内容

工程建设项目按照投资来源划分为政府投资类(凡使用各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政府融资和政府利用外资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新建、改(扩)建和装饰装潢工程、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廉租房、公租房、棚户区改造等基建项目均须履行立项审批程序)和企业投资类,在实施行政许可事项集中审批基础上,政府投资一般类项目按“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管理,以审批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许可为主要节点。政府投资改造类项目(不涉及新增用地)、政府投资管线类项目(临时用地)按“项目立项可研批复、工程建设施工许可、竣工验收”三个阶段管理,政府投资小型类项目按“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三个阶段管理;企业投资一般类项目按“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三个阶段管理,以审批工程建设项目土地手续、多评合一、施工许可为主要节点,企业投资小型类项目按“施工许可、竣工验收”两个阶段管理。

(一)政府投资类建设项目

1.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牵头部门: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审批事项: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项目用地情况说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取水许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8项。

涉及中介服务: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地籍测绘、可行性研究报告、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水资源论证7项。

改革内容:

(1)选址意见书核发。保留选址意见书核发,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同步审核批复。(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2)建设项目用地情况说明。保留建设项目用地情况说明,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同步审核批复。(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3)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保留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事项,在可研报告中充实一般项目固定资产节能评估(重大建设项目单独进行节能评估,在开工前完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附简易评估备案表(重大建设项目单独进行评估并批复)、地上文物保护方案等内容,一并审核批复。(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延安革命纪念地管理局)

(4)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保留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与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同步审批。(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配合单位:市林业局)

(5)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保留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同步审批。区域评估内的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6)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保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在开工前完成,区域评估内的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环境影响评价不作为项目审批和核准前置。(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7)取水许可。保留建设项目取水许可,在开工前完成,取水许可不作为项目审批和核准前置。(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配合单位:市水务局)

(8)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保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依据确定的总平面图和相关规划指标,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一并核发。(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水资源论证等评审评估报告可委托中介机构提前介入、同步编制。审批部门受理后组织联合踏勘评审,出具审查意见。

2.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审批事项:规划设计方案审查、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洪水影响评价、初步设计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概算审查、预算审查、招标备案8项。

涉及中介服务:编制规划设计方案、洪水影响评价、初步设计、水土保持方案4项。

改革内容:

(1)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将规划设计方案审查、人防设计条件审查与初步设计同时审查。(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2)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保留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需要易地建设的项目由建设单位申请,审批部门审核批准后,建设单位直接缴纳易地建设费后办理人防审批手续。未经审批部门批准易地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时提出的人防相关要求进行人防施工图设计并办理审批手续。(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配合单位:市人防办)

(3)洪水影响评价审批。保留洪水影响评价,与初步设计同步审批。(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配合单位:市水务局)

(4)初步设计审批。保留初步设计审批。在初步设计中充实水土保持方案(重大建设项目单独评审并批复)、地震安全性评估等内容,一并审核批复。(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务局、市应急管理局)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保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由审批部门组织自然资源、水务、住建、城管、商务、城改、文物、交警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项目所在地县区政府,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及相关技术规定,对设计方案和初步设计同时审查、同步办理,其他部门不再对设计方案进行单独审查。土地批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缴纳不作为审批前置。(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务局、市住建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商务局、市城改办、延安革命纪念地管理局、市交警支队)

(6)概算审查。保留概算审查,根据初步设计审查确定的建设内容由政府投资评审中心进行概算审查,限时出具审查意见。投资规模在400万元以下(含400万元)工程建设项目,不再进行概算审查,初步设计批复后由财政部门直接进行施工图预算审查。(责任单位:市政府投资评审中心,配合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7)预算审查。保留预算审查。在审定的初步设计建设内容基础上,根据施工图设计进行预算审查,限时出具审查意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8)招标备案。保留招标备案。(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3.施工许可阶段(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审批事项:招投标、中标备案、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建设用地批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6项。

涉及中介服务: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1项。

改革内容:

(1)招投标。保留招投标。(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2)中标备案。保留中标备案。(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3)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保留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由建设单位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联合审查,按专业出具审查意见,审查合格书报审批和监管部门备案,相关部门不再进行技术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意见应充实建设项目规划、消防、人防、技防、防雷、建筑节能等相关内容。探索取消施工图审查(或缩小审查范围)、实行告知承诺制和设计人员终身负责制。(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人防办)

(4)建设用地批复。保留建设用地批复。在施工许可前尚未取得国有建设用地批复,但国有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划拨用地目录,占用地后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政府投资类公共服务建设项目,可由自然资源部门审核后出具告知承诺书,作为施工许可证的前置要求。建设用地划拨手续在竣工验收前完成。(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保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办理,纳入施工许可证合并办理。建设项目用地批复(自然资源部门告知承诺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标通知书、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合格书作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前置手续。环评批复不作为核发施工许可证的前置,在开工前完成即可。核发施工许可证时告知建设单位必须在开工前完成环评审批,同时通过审批管理系统将施工许可办理结果推送至市生态环境局,按照“一事项、一监督”要求,督促项目单位在开工前办理环评审批。未履行环评批复擅自开工的,以违法建设项目进行处罚并完善环评审批手续,方可开工建设;对拒不履行环评责任的建设单位,审批部门有权撤销施工许可证。各项规费收缴不作为审批前置,主管部门在事中事后监管中按规定办理。(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配合单位: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及有规费收缴的部门单位)

(6)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接入服务。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提前到开工前办理,在工程施工阶段完成相关建设,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局、市水务局、市工信局、延安供电局、延安能源集团公司、延安水务集团公司)

4.竣工验收阶段(牵头部门: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审批事项:质量监督报告、联合验收、竣工验收备案3项。

涉及中介服务:联合测绘1项。

改革内容:

(1)质量安全监督报告。保留质量安全监督报告。(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2)联合验收。在五方责任主体验收基础上,对竣工验收阶段实施房产实测绘、规划竣工测绘和土地勘测定界(复测),具体包括控制测量、竣工区域地形测量、房产图绘制、房产面积测算、规划复核测量、建设项目用地复核测量等内容,实行“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由审批局牵头,组织协调自然资源、住建(消防)、人防、技防、档案、防雷、市政公用等部门和单位参与联合验收,统一竣工验收图纸和验收标准,统一出具验收意见。(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人防办等主管部门)

(3)竣工验收备案。保留竣工验收备案。(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二)企业投资类建设项目

1.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牵头部门: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审批事项:土地手续、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取水许可、多评合一(包含规划设计方案审查、人防设计条件审核、固定资产节能评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洪水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评审、水资源论证、地震安全性评价)6项。

涉及中介服务:项目核准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规划设计方案、固定资产节能报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水土保持方案、水资源论证、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9项。

改革内容:

(1)土地手续。保留土地手续和规划条件。采用“标准地 承诺制”的供给模式,土地储备期间,涉及国家安全事项、文物保护评估和考古、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及现势地形图、土地实测等相关事项,应在土地出让前由自然资源部门统一组织完成,依法确需履行其他审批手续的,由建设单位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在承诺时限内依法办理。(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保留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核准项目按权限分级核准,备案项目统一按照属地原则实行属地备案,采用即办方式,在开工前完成。(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保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直接申请办理用地规划许可证。(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4)环境影响评价。保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在开工前完成,不作为项目审批和核准条件。区域评估范围内的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5)取水许可。保留建设项目取水许可,在开工前完成,取水许可不作为项目审批和核准前置。(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配合单位:市水务局)

(6) “多评合一”环节。将规划设计方案审查、人防设计条件审核、固定资产节能评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洪水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评审、地震安全性评价实行“多评合一”,由审批部门组织联合踏勘、审查。规划设计方案审查、人防设计条件审核、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洪水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评审、地震安全性评价在工程设计前完成,固定资产节能评价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完成。(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人防办等相关部门)

2.工程建设施工许可阶段(牵头部门: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审批事项: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招标备案、中标备案、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接入7项。

涉及中介服务:编制招标文件、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3项。

改革内容:

(1)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需要易地建设的项目由建设单位申请,审批部门审核批准后,建设单位直接缴纳易地建设费后办理人防审批手续。未经审批部门批准易地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多评合一”审查工程设计方案时提出的人防相关要求,进行人防施工图设计并办理审批手续。(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配合单位:市人防办)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保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由审批部门组织自然资源、水务、住建、城管、商务、城改、文物、交警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项目所在地县区政府,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规划条件以及相关技术规定,采取“多评合一”方式审查设计方案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他部门不再对设计方案进行单独审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缴纳不作为审批前置。带方案出让土地的一般企业投资项目由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进行承诺,各部门不再单独组织设计方案审查。(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务局、市住建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商务局、市城改办、延安革命纪念地管理局、市交警支队等相关部门)

(3)招标备案。保留招标备案。(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4)中标备案。保留中标备案。(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5)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保留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由建设单位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联合审查,按专业出具审查意见,审查合格书报审批和监管部门备案,相关部门不再进行技术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意见应充实建设项目规划、消防、人防、技防、防雷、建筑节能等相关内容。探索取消施工图审查(或缩小审查范围)、实行告知承诺制和设计人员终身负责制。(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人防办)

(6)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保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纳入施工许可证合并办理。建设项目土地批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标通知书、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作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前置手续。环评批复不作为核发施工许可证的前置,在开工前完成。核发施工许可证时告知建设单位必须在开工前完成环评审批,同时通过审批管理系统将施工许可办理结果推送至生态环境局,按照“一事项、一监督”要求,督促项目单位在开工前办理环评审批。未履行环评批复擅自开工的,以违法建设项目进行处罚并完善环评审批手续,方可开工建设;对拒不履行环评责任的建设单位,审批部门有权撤销施工许可证。各项规费收缴不作为审批前置,主管部门在事中事后监管中按规定办理。(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配合单位: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及有规费收缴的部门单位)

(7)市政公共基础设施接入服务。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提前到开工前办理,在工程施工阶段完成相关建设,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局、市水务局、市工信局、延安供电局、延安能源集团公司、延安水务集团公司)

3.竣工验收阶段(牵头部门: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审批事项:质量监督报告、联合验收、竣工验收备案3项。

涉及中介服务:联合测绘1项。

改革内容:

(1)质量安全监督报告。保留质量安全监督报告。(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2)联合验收。在五方责任主体验收基础上,对竣工验收阶段实施房产实测绘、规划竣工测绘和土地勘测定界(复测),具体包括控制测量、竣工区域地形测量、房产图绘制、房产面积测算、规划复核测量、建设项目用地复核测量等内容,实行“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由审批局牵头,组织协调自然资源、住建、人防、技防、档案、防雷、市政公用等部门和单位参与联合验收,统一竣工验收图纸和验收标准,统一出具验收意见。(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人防办等主管部门)

(3)竣工验收备案。保留竣工验收备案。(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建设单位)

通过对政府和企业投资类项目审批事项进行全流程梳理,政府投资类建设项目审批事项25项、中介服务事项13项;企业投资类建设项目审批事项16项、中介服务事项13项。

减少审批事项2项:覆盖工程建设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和公共设施接入服务审批全过程,删除审批事项清单中不动产登记事项,取消企业建设项目招标事项,建设单位可自主决定发包方式,自主决定是否进场交易。

合并审批事项2项:将政府投资类项目人防设计条件与规划设计方案一并审查;企业投资类项目规划方案审查、人防设计条件审核、固定资产节能评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洪水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评审、水资源论证、地震安全性评价共8个评估评审事项作为合并事项,实施“多评合一”。

调整审批时序5项:①环境影响评价;②固定资产节能评价;③取水许可3个事项不作为项目审批或核准前置,在开工前完成;④人防设计条件审核调整到规划方案审查时一并进行;⑤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提前到开工前办理,在工程施工阶段完成相关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

(三)建设项目类型划分

为了便于精准审批,精细化服务,按照项目类型、投资规模,将政府投资类项目分为政府投资一般类型项目、政府投资改造类项目(不涉及新增用地)、政府投资管线类项目(临时用地)、政府投资小型类项目;企业投资类项目分为企业投资一般类项目、企业投资小型类项目共6类。

1.政府投资一般类项目

按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4个阶段管理,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含行政许可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等事项)审批时间缩减至100个工作日。

2.政府投资改造类项目(不涉及新增用地)

政府投资改造类项目不再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情况的复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照项目立项可研批复、工程建设施工许可、竣工验收3个阶段管理,其中室内改造项目不再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用初步设计(含方案设计)批复代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招投标。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含行政许可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等事项)审批时间缩减至85个工作日。

3.政府投资管线类项目(临时用地)

政府投资管线类项目不再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情况的复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用地手续在施工许可前完成。按照项目立项可研批复、工程建设施工许可、竣工验收3个阶段管理,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含行政许可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等事项)审批时间缩减至85个工作日。

4.政府投资小型类项目

政府投资小型类项目指投资规模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政府投资类项目。按照工程建设许可(合并可研、方案设计、初步设计,直接审查实施方案)、施工许可、竣工验收3个阶段管理,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审批时间50个工作日。

5.企业投资一般类项目

按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3个阶段管理,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含行政许可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等事项)审批时间缩减至70个工作日。

6.企业投资小型类项目

(1)带方案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中小型企业投资项目;

(2)建筑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含3000平方米)、建筑高度小于15米(含15米)、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的工程建设项目。

该类型项目按施工许可(不再审查设计方案,实行告知承诺制,直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竣工验收2个阶段管理,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审批时间30个工作日。

五、管理机制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以市委书记为第一组长、市长为组长的延安市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市纪委(监察委)、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发改委、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运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文物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科技局、市司法局、市人防办、市房产办、市政府投资评审中心等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制定深化方案,具体负责改革日常工作。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深化方案要求履行各自职责,负责制定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匹配的管理办法、工作制度和措施,推进落实改革任务。

(二)强化集中审批管理。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全面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工作方案》(陕办字〔2018〕97号)精神,按照“精简、统一、高效、便民”原则,深化审批与监管分离改革,创新服务模式,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提高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

(三)健全审批监管联动机制。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会商制度,推动行政审批与监管联动常态化,共同研究解决审批、监管重大事项。利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继续完善审管信息交流与反馈机制,实现审批监管信息双推送。行业部门要夯实责任,加强项目监管,特别要加大项目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的监督和检查力度,对符合或不符合办理施工许可的项目,要及时向审批部门推送相关信息,以便审批部门准确、快速办理相关手续,形成主管部门完善审批标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审批部门严格审批的“宽进严管”的市场监管格局和“审管分离不分家、审批监管共促进”的良好局面。

(四)强化中介服务管理。按照《陕西省规范中介机构行动方案》要求,全面清理建设项目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凡没有法定依据的事项一律取消。丰富中介服务超市功能,完善中介和市政公用服务管理制度,制定中介服务事项和中介机构“两张清单”,实行服务承诺制,明确服务标准、办事流程和办理时限,规范服务收费。破除中介服务垄断,严厉打击 “红顶中介”,放宽市场准入,规范使用中介服务,探索推行中介服务联合体,实现1家牵头、多家配合的“1 N”中介服务模式。建立中介服务监督机制和中介机构市场退出机制,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中介服务平台,由企业、审批部门和信用监管部门对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和业绩进行联合监督评价。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规范,有严重不良记录及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中介机构,按规定程序报请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向社会公示,责令其退出市场,并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罚;对情节特别严重需注销或吊销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的执业资质(资格)的,由审批部门或相关部门报请发证机关依法处理。

(五)加强社会信用监督管理。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中企业法人、重点人群的基本信息、承诺事项内容等信息与全市社会信用体系信息化综合服务平台信用信息互联共享。建立“红黑名单”发布制度和联合奖惩制度,落实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措施,对守信主体降低门槛受理,对“黑名单”主体限制受理,科学运用社会信用体系信息化综合服务平台,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惩戒机制,规范市场秩序。

(六)完善审批服务效能机制。对工程建设项目要提前介入,靠前服务,帮助和辅导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策划、包装、申报等前期准备工作,提高项目成熟度。持续简事项、减环节、优流程、缩时限,为企业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审批服务,保障建设项目快速落地建设。探索建立项目审批代办制度,全程为企业办理各种手续提供服务。建立首问负责、限时办结、责任追究机制,提升服务效能。

(七)强化审批监督。充分运用纪检监察部门执纪监督和司法部门的法制监督职能;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审批后行业部门事中事后的监督;积极发挥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依托互联网 政务服务平台和延安“12345”政务服务热线及项目建设单位、广大群众来信、来电投诉等多种方式开展有效监督,持续加强行政审批工作监督,逐步建立以办事企业为主体、社会各方参与的行政审批监督机制,确保行政审批依法依规。

六、工作措施

(一)加快审批服务标准化体系建设。一是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制度标准化体系。对已出台的制度办法根据改革要求进行修订,对需要新出台的尽快制定出台,把审批管理全过程纳入制度体系之内,真正让权力在阳光下、制度内运行,以制度体系的标准化推进行政审批的规范化。二是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管理标准化体系。建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并根据中省改革要求和实际需要适时调整;优化完善“一阶段一指南、一事项一流程”,实现项目审批全过程格式化、流程化管理;涉及审批的事项清单、阶段安排、办事指南、审批流程等全部向社会公开。三是建立审批服务标准化体系。完善行政许可事项审批标准,修订完善行政审批和服务操作规范。建立标准规范明确、操作流程明晰的审批服务管理体系,不断提升企业的满意度和群众的获得感。(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城管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按职责负责,6月底完成)

(二)探索推行告知承诺制。对行政许可事项申报核心要件齐全,非核心要件在期限内可以补齐,且信用良好的企业,大胆实施容缺受理和告知承诺制。修订完善容缺受理和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建立容缺事项目录和材料清单,将容缺受理和告知承诺制改革纳入制度化轨道,实施规范化管理。(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城管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按职责负责,7月底完成)

(三)积极推行区域评估。在新区推行区域评估,新区的建设项目审批共享区域评估评审结果,无需单独编报评估评审。在新区试行取得经验后,在高新区、南泥湾开发区、产业园区及特色小镇推开,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积累经验、创出一条高效审批的路子。(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新区管委会按职责负责,9月底完成)

(四)全面推行联合测绘。制定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联合测绘”实施细则,统一建设项目行政审批监管中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明确“联合测绘”的实施范围、具体内容、测量精度、技术规范、工作流程、成果形式、资质要求、监管要求等内容,建立竣工验收阶段所需规划、土地、人防等测绘内容清单,将房屋建筑面积测量、规划条件核实测量、用地复核验收测量、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测量、绿地率及市政配套核实测量等测量项目,实行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市自然资源局、市人防办按职责负责,9月底完成)

(五)实行项目竣工联合验收。优化完善工程建设项目限时联合验收管理办法,由审批局牵头,自然资源、人防、住建(档案)、市政公用等部门和单位参与限时联合验收,出具专项验收意见,审批局汇总后限时出具联合验收意见书,作为联合验收合格的统一确认文件。(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人防办按职责负责,6月底完成)

(六)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各类新闻媒体,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宣传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成效,推广县区和部门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加强舆论引导,调动各方积极性,做好公众咨询,增进社会公众对改革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为打造一流营商环境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市委宣传部牵头,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配合,长期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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