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供电责任保险条款第六条

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回答本公司就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平安供电责任保险条款第七条

按约定如期缴付保险费。

平安供电责任保险条款第八条

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以减少损失。同时,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程度。

平安供电责任保险条款第九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引起诉讼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当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及时送交本公司。

平安供电责任保险条款第十条

被保险人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有关部门和保险人关于安全供电的检查和管理,做好防灾防损工作。

平安供电责任保险条款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本条款第八条至第十二条约定的各项义务,本公司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或拒绝赔偿。

平安供电责任保险条款造价信息

市场价 信息价 询价
材料名称 规格/型号 市场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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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情 品牌 单位 税率 供应商 报价日期
国标保险电力电 额定压(KV):0.6/1;型号:YJV;芯数:4;标称截面(mm2):150;规格型号:YJV-4×150;工作类型:普通型;线芯材质: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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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标保险电力电 额定压(KV):0.6/1;型号:YJV;芯数:4+1;标称截面(mm2):70/35;规格型号:YJV-4×70+1×35;工作类型:普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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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标保险电力电 额定压(KV):0.6/1;型号:YJV;芯数:4+1;标称截面(mm2):185/95;规格型号:YJV-4×185+1×95;工作类型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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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标保险电力电 额定压(KV):0.6/1;型号:YJV22;芯数:3;标称截面(mm2):25;规格型号:YJV22-3×25;工作类型:普通型;线芯材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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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标保险电力电 额定压(KV):0.6/1;型号:YJV22;芯数:3;标称截面(mm2):16;规格型号:YJV22-3×16;工作类型:普通型;线芯材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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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标保险电力电 额定压(KV):0.6/1;型号:YJV22;芯数:3+2;标称截面(mm2):95/50;规格型号:YJV22-3×95+2×50;工作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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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标保险电力电 额定压(KV):0.6/1;型号:YJV;芯数:3+2;标称截面(mm2):150/70;规格型号:YJV-3×150+2×70;工作类型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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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标保险电力电 额定压(KV):0.6/1;型号:YJV;芯数:5;标称截面(mm2):10;规格型号:YJV-5×10;工作类型:普通型;线芯材质:T铜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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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规格/型号 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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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价
行情 品牌 单位 税率 地区/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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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W·h 阳江市2022年9月信息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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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W.h 阳江市阳西县2022年9月信息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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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W.h 阳江市海陵岛区2022年9月信息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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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W·h 潮州市饶平县2022年8月信息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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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W·h 阳江市2022年8月信息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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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W.h 阳江市海陵岛区2022年7月信息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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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供电责任保险条款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在向本公司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一)保险单正本;(二) 《 供电营业许可证 》 ;(三)事故证明书;(四)损失清单;(五)经过法院或仲裁机关裁判的,应提供生效裁判文书;(六)由本公司认可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七)本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材料。

平安供电责任保险条款第十三条

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方不得作出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必要时,本公司可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参与诉讼或处理有关索赔事宜。

平安供电责任保险条款第十四条

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名义,自付费用为本公司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不得接受有关责任方就有关损失作出付款或赔偿安排,或放弃向有关责任方索赔的权利,否则,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平安供电责任保险条款第十五条

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向有关责任方索赔。本公司自向被保险人赔付之日起,取得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在本公司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积极协助,并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平安供电责任保险条款第一条

凡依法取得 《 供电营业许可证 》 ,正式投入运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供电者,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第三条在本保险有效期限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供电营业区域内由被保险人所有或管理的供电设备及供电线路,因下列原因导致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工作期间的过失行为;

(二)被保险人施工造成的供电线路断路、短路、搭错线;

(三)被保险人造成的供电线路电压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平安供电责任保险条款第二条

被保险人的下列费用,本公司也负赔偿责任:

(一)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或仲裁费用;

(二)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费用。

平安供电责任保险条款第三条

本公司对每次事故承担的本条款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赔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期限内,不论发生多少次保险事故,本公司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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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供电责任保险条款第四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一)地震、海啸、雷电、洪水、暴雨、台风、龙卷风、地崩、地面下沉下陷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二)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恐怖活动、政变、盗窃、抢劫、抢夺;

(三)核反应、核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四)火灾、爆炸;

(五)供电设备和供电线路的正常磨损,或按规定应被淘汰,或超过使用年限;

(六)被保险人有计划的安排停电、限电、调整负荷;

(七)被保险人管辖以外的电网故障;

(八)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九)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 2000 年问题。

平安供电责任保险条款第五条

对下列各项损失和费用,本公司也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或其代表、雇用人员的人身伤亡;

(二)被保险人或其代表、雇用人员所有的或由其保管、控制的财产;

(三)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四)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特别约定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平安供电责任保险条款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和本公司之间有关本保险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选择以下二种方式之一解决:(一)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二)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平安供电责任保险条款第十七条

因本保险产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平安供电责任保险条款第十八条

在本保险有效期限内,如果保险重要事项变更或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本保险合同。被保险人如未履行上述通知义务,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因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本保险合同解除后,本公司将按日比例退还被保险人本保险单项下未到期部分的保险费。

平安供电责任保险条款第十九条

本保险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可随时书面申请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费按短期费率计收;本公司亦可提前十五天发出书面通知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费按日比例计收。

平安供电责任保险条款文献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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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 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不包括港澳台地区) 合法从 事道路客运服务的承运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 旅客在乘坐被保险人提供的客运车辆的途中遭受人身伤亡或财 产损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 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旅客是指持有效运输凭证乘坐客运汽车的人员、 按照运输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免费乘坐客 运车辆的儿童以及按照承运人规定享受免票待遇的人员。 财产损失指旅客托运行李及随身携带物品的损失。 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 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 对应由被保 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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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2)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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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 A款)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 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合法从事 道路客运服务的承运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旅客在乘坐被保险人提供的客运车辆的途中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 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 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旅客是指持有效运输凭证乘坐客运汽车的人员、按照运输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免费乘坐客运 车辆的儿童以及按照承运人规定享受免票待遇的人员。(驾驶员、售票员等非旅客人员除外) 财产损失指旅客托运行李及随身携带物品的损失。 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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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一、 被保险人的雇员由于职业性疾病以外的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上述原因接受医疗、诊疗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二、 由于被保险人的雇员自伤、自杀、打架、斗殴、犯罪及无照驾驶各种机动车辆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三、 被保险人的雇员因非职业原因而受酒精或药剂的影响所导致的伤残或死亡;

四、 被保险人的雇员因工外出期间以及上下班途中遭受意外事故而导致的伤残或死亡;

五、 被保险人直接或指使他人对其雇员故意实施的骚扰、伤害、性侵犯,而直接或间接造成其雇员的伤残、死亡;

六、 任何性质的精神损害赔偿、罚款、罚金;

七、 被保险人对其承包商所雇佣雇员的责任;

八、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所发生的被保险人雇员的伤残或死亡;

九、 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之外的医药费用;

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所颁布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规定之外的医药费用;

十一、 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十二、 住宿费用、陪护人员的误工费、交通费、生活护理费、丧葬费用、供养亲属抚恤金、抚养费;

十三、 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由于核子辐射所致被保险人雇员的伤残、死亡或疾病;

十四、 直接或间接因计算机2000年问题造成的损失;

十五、 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在本保险合同期间内,凡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其雇佣期间因从事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工作而遭受意外事故或患与工作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对被保险人因此依法应承担的下列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依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  一、 死亡赔偿金;

二、 伤残赔偿金;

三、 误工费用;

四、 医疗费用。

经本公司书面同意的必要的、合理的诉讼费用,本公司负责在保险单中规定的累计赔偿限额内赔偿。

在本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本保险单项下的各项赔偿的最高赔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保险单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且投保人已支付相应附加保险费,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由于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导致伤残或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在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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