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百题问答基本信息

书    名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百题问答 作    者 中华全国总工会女职工部
出版社 中国工人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2年5月
页    数 137 页 定    价 15 元
开    本 32 开 ISBN 9787500851417

第一部分 《艾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问答

1.什么是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2.女职工主要享有哪些政治权利?

3.女职工主要享有哪些文化教育权益?

4.女职工主要享有哪些劳动权益?

5.女职工主要享有哪些财产和婚姻家庭权益?

6.女职工主要享有哪些人身权利?

7.为什么要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8.为什么要对女职工的特殊利益保护作出专门规定?

9.什么是职工劳动保护?

10.什么是女职工劳动保护?

11.什么是女职工“四期”保护?

12.涉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主要有哪些?

13.当前女职工劳动保护主要存在哪些问题?

1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修订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15.《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颁布实施的意义是什么?

16.《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立法宗旨是什么?

17.《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适用范围是什么?

18.《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修改的内容主要有哪些?

19.用人单位应采取哪些措施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

20.用人单位能否降低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工资或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21.女职工在经期可享受哪些特殊劳动保护?

22.女职工在孕期可享受哪些特殊劳动保护?

23.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按规定进行产前检查是否算作劳动时间?

24.能否调整怀孕女职工的工作岗位?

25.为什么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从事夜班劳动或延长劳动时间?

26.女职工生育享受多少天产假?

27.女职工产假从现行90天延长至98天的依据是什么?

28.女职工怀孕流产享受多少天产假?

29.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其工资如何支付?

30.女职工生育和流产的医疗费用如何支付?

……

第二部分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相关文本

第三部分 涉及女职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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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百题问答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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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百题问答》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问答形式,诠释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主要内容和修改重点,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启发性,同时收录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是普及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知识、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辅导教材。希望这部书能够成为工会干部和广大女职工的良师益友,为开展女职工工作,很好地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提供及时有效的帮助。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百题问答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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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百题问答文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试题及答案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试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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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东矿《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试题 单位 : 姓名: 得分: 一、填空题 (20 分) 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经 2012年 4月 18日国务院第 200次常务会议通过,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169号公布施行。 2、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 生育、哺乳 、 、与其 或 者 。 3、女职工生育享受 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 天;难产的,增加产假 。 4、女职工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应该允许有 时间逐渐恢复原工作量。 5、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用人单位及 其 和其他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女职工“四期”保护 ,即 、 、 、 。 7、工会有权对企业、事业单位侵犯女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 应当予以协助。 8、女职工不得从事 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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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知识竞赛试题(附答案)要点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知识竞赛试题(附答案)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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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知识竞赛试题 (含答案 ) 一、单选题(共 85 题) 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经 2012 年 4 月 18 日国务院第 200 次常务会 议通过,自( A)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 619 号令公布之日起施行。 A、4 月 28 日 B、5 月 1 日 C、5 月 28 日 D、4 月 30 日 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适用范围是( D)。 A、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女职工 B、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 C、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 用人单位 D、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 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 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B)国务院发布的《女职 工劳动保护规定》同时废止。 A、1997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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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4月28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日前,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规定》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您简要介绍一下《规定》出台的背景。

答:女职工劳动保护关系到全国1.02亿女职工的身心健康,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对于改善民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1988年,国务院颁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该规定施行20多年来,对于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一些内容已经适应不了新形势的需要,如: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调整;对女职工的产假假期和产假待遇需要进一步规范;监督管理体制需要根据机构改革的变化作相应调整等。这些问题都需要从制度层面加以解决。

问:《规定》与1988年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相比,作了哪些完善?

答:为了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规定》主要从3个方面对《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作了完善:一是调整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二是规范了产假假期和产假待遇;三是调整了监督管理体制。

问:《规定》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作了哪些调整?

答:现行《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是原劳动部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制定的。《规定》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放在附录加以列示,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作了调整:一是为突出孕期和哺乳期的保护,扩大了孕期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二是考虑到《劳动法》仅规定经期、孕期、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删去了已婚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三是为平衡女职工劳动保护与妇女就业的关系,缩小了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问:《规定》对产假假期作了哪些规范?

答:《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的女职工产假为90天,《劳动法》规定为“不少于90天”。根据征求意见的情况,从有利于女职工身体恢复和母乳喂养的角度,《规定》参照国际劳工组织有关公约关于“妇女须有权享受不少于14周的产假”的规定,将生育产假假期延长至14周(即98天)。

对女职工流产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仅原则规定“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实践中各用人单位掌握的休假时间长短不一。为保障流产女职工的权益,《规定》参照原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关于流产假的档次划分,明确了流产产假,规定: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6周)产假。

问:《规定》对产假待遇作了哪些规范?

答:根据《社会保险法》,参考《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以及各地生育保险规定,《规定》对参加生育保险女职工和未参加生育保险女职工的产假期间待遇和相关费用支出分别作了规定。关于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关于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问:为保证《规定》实施,都有哪些具体措施?

答:一是明确了部门职责分工。因机构改革等原因,女职工劳动保护监督管理体制发生过多次变化。2011年底,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对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制作了调整,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劳动合同、工时休假、社会保险等事项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现场监督检查。据此,《规定》将女职工劳动保护监督管理体制由以前的原劳动行政部门一家调整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是规定了法律责任。《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仅笼统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责令经济补偿、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有关处罚规定,《规定》对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律责任予以明确。违反《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的,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违反《规定》附录第一条、第二条的,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违反《规定》附录第三条、第四条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有关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2100433B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解读1

预产期

预产期不上班工资应照发

法官提醒准妈妈们,法律为女职工孕产期劳动权益提供了最重要的两种保护:一是保护“三期”女职工的经济利益,即“三期”的基本工资待遇不得降低;二是保护“三期”女职工的休假权益,即休假时间不得压缩。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设计公司不允许谢女士提前十天休产假,显然违反了法律对“三期”女职工休假时间的规定。不支付谢女士三个月产假期间的工资,又违反了法律中不得降低“三期”女职工基本工资的规定。

产检

产检算工时不能扣工资

法官介绍,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该商场的这一决定显然属于违法行为,小王有权根据相关法律向有关部门反映,进行维权。需要注意的是,进行产前检查时还应该按照企业的考勤管理规定,履行必要的请假手续,并注意留存相关诊疗记录,避免因为程序和证据问题,影响自己孕期合法劳动权益的维护。

产假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流产

流产也有假,长短不一样

法官说,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吴女士和科技公司对上述女职工保护规定都有误读,吴女士并不能主张三个月的产假,科技公司给予吴女士15天的产假,但这15天的工资应当照常发放。法官提醒广大女职工,要准确理解和运用法律规定,依法维权的同时也不要过度维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经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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