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新乡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基本信息

中文名 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新乡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工    程 南水北调
地    区 新乡 类    别 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1.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适用范围1.4工作原则1.5分级分类2.组织体系及职责2.1组织体系2.2组织机构2.3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3.预防和预警3.1预防工作3.2预警及措施4.应急响应4.1分级响应机制4.2应急响应程序4.3信息报告与处理4.4现场处置4.5应急监测4.6事件通报与信息发布5.应急终止5.1应急终止的条件5.2应急终止的程序5.3应急终止后的行动6.后期处置6.1善后处置6.2保险7.应急保障7.1资金保障7.2装备保障7.3通信保障7.4人力资源保障7.5技术保障7.6交通运输保障7.7医疗卫生保障7.8生活保障7.9宣传、培训与演练8.附则8.1预案管理8.2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有效防范和处置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新乡段各类涉水突发环境事件(以下简称南水北调突发环境事件),避免或减少南水北调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最大程度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新乡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新乡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新乡市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新乡段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突发环境事件的控制和处置,适用本预案。

1.4工作原则:

(1)积极预防,常备不懈。构建南水北调沿线水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污染隐患。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坚持属地管理为主,逐级落实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实施高效处置,最大限度减少事件危害。

(3)完善机制,强化基础。建立完善应急指挥平台,健全联动机制,强化基础建设,全面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1.5分级分类

根据南水北调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及紧急程度,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l.5.1特别重大南水北调突发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南水北调突发环境事件:

(1)突发环境事件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

(2)因突发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

(3)突发环境事件造成全市南水北调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l.5.2重大南水北调突发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南水北调突发环境事件:

(1)突发环境事件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突发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突发环境事件使部分县域南水北调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l.5.3较大南水北调突发环境事件(Ⅲ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南水北调突发环境事件(Ⅲ级):

(1)突发环境事件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突发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突发环境事件使部分乡镇南水北调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l.5.4一般南水北调突发环境事件(Ⅳ级)。

除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级别以外的南水北调突发环境事件。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组织体系及职责

2.1组织体系

市南水北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体系由市南水北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现场指挥部、专家咨询组和有关县(市)、区政府南水北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

2.2组织机构

2.2.1市应急指挥部

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环保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环保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商务局、卫计委、住建委、农牧局、南水北调办公室、气象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组织、指挥全市南水北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2.2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市环保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负责市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提出市南水北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意见,协调、指挥和督导有关单位做好应急处置准备、应急措施落实等工作,通报应急工作有关情况。

2.2.3现场指挥部

市应急指挥部根据南水北调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由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专家咨询人员组成。现场指挥部根据南水北调突发环境事件类型及工作需要,设立5个工作组:

应急监测组:由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利局、卫计委、南水北调办公室等部门组成,负责南水北调突发事件现场应急监测工作,分析污染现状及可能造成的影响,判断事件变化趋势,向现场指挥部提出控制和消除影响的建议。

应急处置组:由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利局、卫计委、农牧局、南水北调办公室等部门组成,依据各自职责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供水保障组:由市住建委牵头,市商务局、水利局、南水北调办公室及供水单位组成,负责督促供水单位在应急处置期间采取调配用水、启动备用水源等应急措施,保证出厂水质达标,保障居民饮用水安全。自来水停供期间,采取其他方式组织饮用水供应。

应急保障组:由市商务局、公安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民政局等部门组成,负责生活必需品、社会治安、交通运输保障及救灾救援等工作。

善后处置组: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开展生态修复、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医疗救治等工作。

2.2.4专家咨询组

为市应急指挥部的决策咨询机构,其成员由市环保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专家咨询组根据南水北调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和发展趋势等,作出科学预测和判断,提出有关对策和建议;对污染区域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确定实施提供技术咨询,为应急指挥机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参与制定应急监测、处置方案;指导应急队伍实施应急处置。

2.2.5有关县(市)、区政府南水北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有关县(市)、区政府成立南水北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辖区南水北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

2.3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1)市环保局:受理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新乡段水源环境污染投诉,负责污染事件现场监测,协同相关部门分析原因,判明污染物,评估污染程度和范围,提出处理建议,防止污染扩大;对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取证,依法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对污染情况实施跟踪监测,明确设立和解除污染警报的时间、区域;提出环境恢复、生态修复的意见建议;对涉嫌刑事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公安部门。

(2)市公安局:负责维护南水北调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治安秩序,实施污染区域交通管制,参与现场处置、抢险救援等工作;开展突发环境事件涉嫌刑事犯罪的侦查、鉴定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污染调查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处置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社会稳定的南水北调突发环境事件,维护事发地交通秩序,落实消防措施;根据需要采取强制隔离和人员紧急疏散撤离措施,保障应急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3)市民政局:负责做好南水北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捐助资金和应急物资管理使用工作;协助当地政府开展救济物资发放和污染地居民群众转移安置工作。

(4)市财政局:负责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应急处置经费,保障南水北调突发环境事件预防、监测、处置等工作顺利实施。

(5)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优先安排应急物资运输,保障疏散人员道路通畅;配合做好污染区域国省道干线公路交通管制工作。

(6)市水利局:负责配合现场处置组做好涉及地表水、地下水的南水北调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为市应急指挥部提供相关资料,合理调度水资源,开闭相关水闸,启用备用水源和输水渠道,保证供水安全。

(7)市商务局:负责南水北调突发环境事件生活必需品保障供应工作。

(8)市卫计委:负责对受污染危害人员实施医疗救治,对可能造成疾病传播的病人落实隔离措施,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相关病原体检测、检查工作。

(9)市住建委:负责调度和督促有关供水单位做好南水北调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居民饮用水供应工作,落实停水、减压供水、改路供水、启用备用水源等措施,督促相关水厂实施必要的水质净化处理工作。

(10)市农牧局:协助环保部门对因畜禽养殖和渔业生产活动造成的南水北调突发环境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并制定相应应急处置措施。

(11)市南水北调办公室:负责及时向省南水北调办公室报告南水北调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及危害程度,并启动本部门应急预案,落实应急处置措施;实施现场处置所需水工设施控制、工程施工等工作;开展事件发生地水源地取水口流量控制和监测工作,组织落实下游影响区域的紧急防控措施;做好南水北调突发环境事件供水控制、调度分流等工作,配合实施污染物堵截和稀释、无害化处理、外运掩埋等处理措施,降低南水北调水源污染度;为市应急指挥部提供明渠、箱涵等水工程有关资料,配合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12)市气象局:负责向现场处置组提供应急处置所需气象数据。

3.预防和预警

3.1预防工作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对南水北调沿线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南水北调沿线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在线监测数据、南水北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等进行综合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掌握有关污染源产生、种类及分布情况,研究提出相应对策措施;建立信息收集和请示报告制度,完善各类应急预案。

3.2预警及措施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南水北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低到高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级别可升、降或解除。

根据有关信息确定南水北调突发环境事件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立即向有关方面请示报告,按照应急预案及时预警。当地县级以上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发布预警公告,蓝色预警由县(市)、区政府发布,黄色预警由市政府发布,橙色和红色预警按规定由省级政府直接发布和根据国务院授权发布;

(3)组织转移、撤离或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牲畜,并妥善安置;

(4)南水北调突发环境事件相关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卫生防疫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针对南水北调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迅速调集应急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机制

南水北调突发环境事件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有关县(市)、区政府按照相关规定全面负责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特殊突发环境事件需上级政府相关部门给予协调支援的,及时按程序报告。

根据南水北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其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一般(Ⅳ级响应)四个级别。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的,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Ⅰ级响应按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执行;Ⅱ级响应由省政府启动应急预案,市政府实施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同时报请省政府,在省级应急领导机构指挥下开展处置工作;Ⅲ级响应由市政府组织实施;Ⅳ级响应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

4.2应急响应程序

4.2.1Ⅲ级响应时,市政府按照应急预案组织、指挥应急处置。

4.2.2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接到较大南水北调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采取下列行动:

(1)启动并实施本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并按程序上报省相关部门;

(2)成立本部门应急指挥机构;

(3)及时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需要其他应急救援力量支援时,按程序向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提出请求。

4.2.3县(市)、区政府南水北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可以参照市政府Ⅲ级响应程序,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应急响应行动。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请求。

4.3信息报告与处理

南水北调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件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在第一时间向事发地县级政府及当地环保部门报告。负有监管责任的环保部门发现或接到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向本级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环保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现场调查。情况特别紧急的突发环境事件,可直接报告省、市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或省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市应急指挥部。

发生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南水北调突发环境事件,有关县(市)、区环保部门应当在发现或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报告本级政府及上级环保部门;县(市)、区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省政府及省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4.4现场处置

发生Ⅲ级以上南水北调突发环境事件时,市政府要设立现场指挥部,主要开展下列工作:

(1)听取现场有关人员汇报,了解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采取应急措施等情况,立即组织抢救伤员,疏散转移群众。

(2)成立相应的应急处置机构,迅速控制事态和现场,组织协调有关人力、物力,开展维护秩序、疏散人员、疏导交通等工作,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或戒严。

(3)开展现场勘查和污染源调查,迅速采取安全有效措施封堵或转移污染源。组织专家咨询组分析事件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

4.5应急监测

应急监测组依据职责组织协调南水北调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的环境应急监测和饮用水源卫生应急检测工作,指导相关县(市)、区环境监测机构和卫生防疫机构开展应急监测、检测工作。

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通过专家咨询和研究讨论等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发展情况和污染物变化情况,并作为应急决策的依据。

4.6事件通报与信息发布

4.6.1事件通报

市政府在实施应急响应的同时,应及时向毗邻地区和可能波及地区相关部门通报南水北调突发环境事件有关情况。

4.6.2信息发布

市政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对外统一发布工作。南水北调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要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5.应急终止

5.1应急终止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发生的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污染物浓度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造成危害已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实施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达到尽量低的水平。

5.2应急终止的程序

5.2.1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确认终止时机并提出终止建议,由市政府批准;

5.2.2市应急指挥部向所属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5.2.3应急状态终止后,根据市应急指挥部有关要求,继续进行事故现场周边和饮用水环境监测、饮用水卫生检测、水源环境和卫生评价等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实施为止。

5.3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市应急指挥部指导有关部门及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出现。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撰写突发环境事件相关总结报告,于事件终止后报送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应急过程评价工作由市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并会同事发地政府组织实施。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南水北调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县(市)、区政府负责做好受灾人员安置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影响范围及后期影响进行科学评估,提出善后工作建议。

6.2保险

建立南水北调突发环境事件社会保险机制,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可能引起南水北调水源污染的企事业单位要依法办理相关责任保险或其他保险。

7.应急保障

7.1资金保障

市和县(市)、区南水北调突发环境事件指挥机构及有关部门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提出项目支出预算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核。

7.2装备保障

市和有关县(市)、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相关部门、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监测力量,并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检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能力,有效防范南水北调突发环境事件导致的污染扩散。

7.3通信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相关专业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南水北调水源安全应急指挥系统、全市应急处置联动系统和环境安全科学预警系统。配备必要的通信器材,保证各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与有关部门及现场各专业应急分队之间联络畅通。

7.4人力资源保障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有关县(市)、区政府要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并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熟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应急预备力量;定期组织有关县(市)、区所属大中型化工等企业进行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完善由市、县(市)区南水北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和相关企业组成的应急网络,保证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迅速实施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应急处置工作。

7.5技术保障

各级有关部门要建立南水北调水源安全预警系统,组建有关专家组,确保在启动预警前、事件发生后相关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建立应急数据库,健全各专业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队伍,为应对南水北调突发环境事件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7.6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较大以上南水北调突发环境事件后,市有关部门对事件现场实施道路交通管制,保障运送应急救援人员、物资器材所需车辆和道路畅通。必要时,依法对相关道路采取交通管制,确保应急物资、器材和人员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7.7医疗卫生保障

市和县(市)、区政府要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建设,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急救治能力;强化应急检测人员培训,提升应急饮用水卫生检测水平。

7.8生活保障

由事发地政府和南水北调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保障污染区域人员转移和应急救援人员所需食物、饮水供应,提供临时居住场所及其他生活必需品。

7.9宣传、培训与演练

有关县(市)、区环保部门要加强环境保护科普宣传教育工作,编印、发放有关书籍及宣传品,普及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常识,增强公众防范意识,提高防范能力。有关部门应加强突发环境事件专业技术人员和重要岗位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业技术人才。同时,按照有关县(市)、区南水北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8.附则

8.1预案管理

市环保局负责本预案日常管理,并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南水北调工程动态,及时组织修订,并报市政府批准。

8.2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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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新乡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文献

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建立初探 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建立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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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最先建设的输水工程,南水北调中线的建成能够使北方水资源短缺的局面得到有效的缓解,同时也可以有效的促进沿线地区经济的不断发展。然而由于作为一条距离较远的调水工程,南水北调中线跨越了多个省级行政区域以及不同的流域,在这种情况下输送的水体会由于任何不当的行为而受到水质污染,在严重的情况下还会导致水污染事件的发生。我国今年以来出现了较多的重大水污染事件,这样就将我国不健全的水污染应急机制暴露了出来,同时也暴露出来我国公民缺乏知情权和参与度、监管部门不清晰的职能划分等各种问题。因此在建设南水北调中线输水工程的时候必须要建立重大水污染事件应急机制,并且在实践的过程中对其进行不断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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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研究 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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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是我国重大战略性基础设施,现已成为沿线北京、天津、郑州、石家庄等大中小城市几千万人的主力生活水源,一旦发生较大突发事件,导致供水中断,后果将不堪设想,为此研究建立适合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的应急预案体系,预防和应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保障工程安全运行非常必要。文章针对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系统风险分析,研究提出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应急预案体系的构建思路、应急预案编制的主要关键内容,以期对类似特大型基础设施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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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环发〔2010〕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完善环境应急预案体系,增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我部制定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

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完善环境应急预案体系,增强环境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评估、发布、备案、实施、修订、宣教、培训和演练等活动。

第三条 环境保护部对全国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环境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四条 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编制指南等规定;

(二)符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实际;

(三)建立在环境敏感点分析基础上,与环境风险分析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相适应;

(四)应急人员职责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到位;

(五)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明确具体、操作性强;

(六)应急保障措施明确,并能满足本地区、本单位应急工作要求;

(七)预案基本要素完整,附件信息正确;

(八)与相关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应急预案,按照相应的环境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编制环境应急预案,由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发布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编制国家法定节假日、国家重大活动期间的环境应急预案。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编制的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总则,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等;

(二)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包括领导机构、工作机构、地方机构或者现场指挥机构、环境应急专家组等;

(三)预防与预警机制,包括应急准备措施、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和整治措施、预警分级指标、预警发布或者解除程序、预警相应措施等;

(四)应急处置,包括应急预案启动条件、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分级响应、指挥与协调、信息发布、应急终止等程序和措施;

(五)后期处置,包括善后处置、调查与评估、恢复重建等;

(六)应急保障,包括人力资源保障、财力保障、物资保障、医疗卫生保障、交通运输保障、治安维护、通信保障、科技支撑等;

(七)监督管理,包括应急预案演练、宣教培训、责任与奖惩等;

(八)附则,包括名词术语、预案解释、修订情况和实施日期等;

(九)附件,包括相关单位和人员通讯录、标准化格式文本、工作流程图、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

第七条 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生产、贮存、经营、使用、运输危险物品的企业事业单位,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编制环境应急预案。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的环境应急预案包括综合环境应急预案、专项环境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预案。

对环境风险种类较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突发事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编制综合环境应急预案。综合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件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内容。

对某一种类的环境风险,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类型,编制相应的专项环境应急预案。专项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件特征、主要污染物种类、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

对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编制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预案。现场处置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件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企业事业单位编制的综合环境应急预案、专项环境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预案之间应当相互协调,并与所涉及的其他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九条 工程建设、影视拍摄和文化体育等群体性活动有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主办单位应当在活动开始前编制临时环境应急预案。

第十条企业事业单位编制的环境应急预案中除了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单位的概况、周边环境状况、环境敏感点等;

(二)本单位的环境危险源情况分析,主要包括环境危险源的基本情况以及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三)应急物资储备情况,针对单位危险源数量和性质应储备的应急物资品名和基本储量等。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当组织专门力量开展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并充分征求预案涉及的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意见。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环境应急预案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编制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委托相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

第三章 环境应急预案的评估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环境应急预案草案编制完成后,组织评估小组对本部门编制的环境应急预案草案进行评估。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环境应急预案评估小组的组成人员应当包括环境应急预案涉及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相关行业协会和重点风险源单位代表以及应急管理和专业技术方面的专家。

第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在环境应急预案草案编制完成后,组织评估小组对本单位编制的环境应急预案进行评估。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评估小组的组成人员应当包括环境应急预案涉及的相关部门应急管理人员、相关行业协会、相邻重点风险源单位代表、周边社区(乡、镇)代表以及应急管理和专业技术方面的专家。

第十四条 环境应急预案评估小组应当重点评估环境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内容格式的规范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以及与其他相关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单位应当根据评估结果,对应急预案草案进行修改。

第四章 环境应急预案的备案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编制的环境应急预案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企业事业单位编制的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实施之日起30日内报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实施之日起45日内报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工程建设、影视拍摄和文化体育等群体性活动的临时环境应急预案,主办单位应当在活动开始三个工作日前报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报送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二份):

(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二)环境应急预案评估意见;

(三)环境应急预案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

第十七条 受理备案登记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报备材料之日起60日内,对报送备案的环境应急预案进行审查,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十条规定并通过评估小组评估的,予以备案并出具《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对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十条规定的,不予备案并复函说明理由,由申请备案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企业事业单位自行纠正后重新报送备案。

第十八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的格式由环境保护部统一制定。

第五章 环境应急预案的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环境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作为日常环境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开展环境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应急处置知识,提高从业人员环境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预案培训工作,通过各种形式,使有关人员了解环境应急预案的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预案。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环境应急预案演练制度,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并积极配合和参与有关部门开展的应急演练。

环境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有关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环境应急预案演练结果进行评估,撰写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问题,对环境应急预案提出修改意见。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依据有关预案编制指南或者编制修订框架指南修订环境应急预案。

环境应急预案每三年至少修订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及时进行修订:

(一)本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

(二)相关单位和人员发生变化或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职责调整的;

(三)周围环境或者环境敏感点发生变化的;

(四)环境应急预案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发生变化的;

(五)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企业事业单位认为应当适时修订的其他情形。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于环境应急预案修订后30日内将新修订的预案报原预案备案管理部门重新备案;预案备案部门可以根据预案修订的具体情况要求修订预案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企业事业单位对修订后的预案进行评估。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应当编制或者修订环境应急预案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编制环境应急预案、不及时修订环境应急预案或者不按规定进行预案备案的,由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二十五条 应当编制或者修订环境应急预案的企业事业单位不编制环境应急预案、不及时修订应急预案或者不按规定进行应急预案评估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二十六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不编制环境应急预案或者不执行环境应急预案,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因事故或意外性事件等因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或破坏,公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受到危害或威胁的紧急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指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为确保迅速、有序、高效地开展应急处置,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而预先制定的计划或方案。

环境风险,是指突发环境事件对环境(或健康)的危险程度。

危险源,是指可能导致伤害或疾病、财产损失、环境破坏或这些情况组合的根源或状态。

环境敏感点,参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环境敏感区”的定义。

应急演练,是指为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和《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津政发〔2013〕3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为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审批、发布、备案、宣传、培训、演练、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制定、依法规范、功能齐全、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应当纳入本市绩效管理考评体系。

第二章 应急预案体系

第六条 本市应急预案体系由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基层应急预案、单位应急预案等组成。

第七条 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制定。

总体应急预案主要规定突发事件应对的基本原则、组织体系、运行机制,以及应急保障的总体安排等,明确相关各方的职责和任务。

第八条 专项应急预案是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大型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方案,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和区县有关部门牵头起草。

第九条 部门应急预案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条 市级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信息报告要求、分级响应及响应行动、队伍物资保障及调动程序等,重点规范市级层面应对行动;区县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风险评估、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措施、队伍物资保障及调动程序等内容,重点规范区县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应急处置的主体职能。

第十一条 基层应急预案是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等基层行政组织和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为应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传播、组织先期处置和自救互救、信息收集报告、人员临时安置等内容,重点规范街道乡镇、社区、村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先期处置特点。

第十二条 单位应急预案是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为应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侧重明确应急响应责任人、风险隐患监测、信息报告、预警响应、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可调用或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情况及如何实施等,体现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特点。

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编制专项应急预案的基础上,组织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制定分预案或保障计划,形成专项应急预案体系;教育、卫生、公安、安全监管、国资、工业、农业、商务、建设等部门在编制部门应急预案的基础上,组织本部门、本系统完善应急预案体系。

市和区县所属国有企业、市属院校、三级甲等医院等企事业单位的应急预案,纳入本级行业主管部门应急预案体系;驻津大型企业集团可根据相关法规、标准、规范和实际情况,建立本集团应急预案体系。

第十三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可根据应急预案,并针对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工作制定现场工作方案,侧重明确现场运行机制、应急处置分工、应对能力识别、应急队伍装备保障等内容。

第十四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可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具体情况,编制应急预案操作手册,内容一般包括风险隐患分析、处置工作程序、响应措施、应急队伍和装备物资情况,以及相关单位联络人员和电话等。

第三章 应急预案编制

第十五条 应急预案编制的格式规范,一般应符合市人民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的公文规范要求。

第十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编制应急预案应遵守以下基本要求:

(一)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

(二)体现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条块结合、属地为主,专业处置、部门联动,军地协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方针。

(三)加强相关地区、部门、单位的沟通协调,保持应急预案间的衔接配合。

(四)符合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际,适应本地区、本部门风险状况和具备的应急能力。

(五)应急预案要素齐全、内容完整、行文简洁规范,应急措施科学、具体,操作性强。

(六)有涉密内容的,应标注密级,严格按照保密规定管理。

第十七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一般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总则。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事件分级和工作原则等。

(二)组织体系。包括领导机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现场指挥机构和专家组等。

(三)监测与预警。包括监测措施、预防手段、预警分级标准、预警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响应措施等。

(四)应急处置。包括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分级响应、处置措施、信息发布、应急结束等。

(五)后期处置。包括善后处置、调查与评估、恢复重建等。

(六)应急保障。包括队伍、经费、物资装备、应急基础设施和相关技术保障等。

(七)宣传培训和演练。包括应急宣传教育、应急培训和应急演练等。

(八)附则。包括名词术语、责任与奖惩、预案管理等。

(九)附件。包括工作流程图、相关单位通讯录、应急资源情况一览表等。

第十八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编制应急预案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应急预案编制单位成立应急预案编制小组,由行政分管领导负责,有关部门人员参加。

(二)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定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和风险评估,对本地区、本单位易引发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对已有的应急资源和应急能力进行评估。根据突发事件风险分析及应急资源情况和本单位职责,组织编制应急预案。

(三)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征求应急预案所涉及单位的意见。有关单位应按时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与公众权益密切相关的,应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四)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专家和其他有关专家对应急预案草案进行评审。根据评审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然后按照有关程序报请审批。

第四章 应急预案审批、发布和备案

第十九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组织应急预案报审、发布和备案等事项。

第二十条 市和区县总体应急预案经征求下一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专家意见后,由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提出编制说明,报送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审定后,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以本级人民政府名义印发。

第二十一条 市和区县专项应急预案经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审核后,由牵头起草单位报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必要时经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审议,以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名义印发。

第二十二条 市和区县专项应急预案在提交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审核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编制或修订背景、依据、过程及主要内容等。

(二)征求意见和对反馈意见的采纳情况,对分歧意见的处理结果和依据。

(三)应予以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市和区县部门应急预案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意见后,经本部门办公会议或专题会议审议,以本部门名义印发。

第二十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主办或承办的大型活动的应急预案,参照市和区县专项应急预案的审批程序办理,以活动组委会名义印发;市有关部门主办或承办的大型活动的应急预案,参照市级部门应急预案的审批程序办理,以活动组委会或本部门名义印发。

第二十五条 街道乡镇应急预案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审定后,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名义印发;居委会、村委会应急预案由居委会、村委会主要负责人审定。

第二十六条 单位应急预案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定后,以本单位名义印发。

第二十七条 应急预案印发后,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应按照保密规定公布应急预案简本。

第二十八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依照下列规定向有关单位备案:

(一)市总体应急预案报送国务院备案;区县总体应急预案报送市人民政府备案。

(二)市和区县专项应急预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三)市和区县部门应急预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四)街道乡镇应急预案报送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居委会、村委会应急预案报送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五)单位应急预案报送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市属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报送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的同时,抄送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六)大型活动应急预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备案,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七)应急预案备案应当同时报送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

第五章 应急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

第二十九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公开发布非涉密的应急预案或应急预案简本,普及应急预案常识。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制作有关应急预案宣传资料,向公众免费发放。

第三十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将应急预案培训作为应急管理培训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干部培训、公务员培训、应急管理干部日常培训内容。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通过编发培训材料、举办培训班、开展工作研讨等方式,对与应急预案实施密切相关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人员等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培训。

第三十一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建立完善应急预案演练制度,结合实际制定年度演练计划,适时组织应急预案演练。

专项应急预案每2年至少演练1次,由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会同应急管理部门及应急预案相关部门组织开展;部门应急预案原则上每3年至少演练1次,由应急预案编制单位组织开展;大型活动应急预案由活动承办单位在活动举办前至少演练1次;基层应急预案、单位应急预案的应急演练应结合实际,突出重点,适时开展。

第三十二条 应急演练组织单位应当组织演练评估。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演练的执行情况,预案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指挥协调和应急联动情况,应急人员的处置情况,演练所用设备装备的适用性,对完善预案、应急准备、应急机制、应急措施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六章 应急预案修订

第三十三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三)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五)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六)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七)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五条 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参照本办法规定的预案编制、审批、备案、公布程序组织进行。仅涉及其他内容的,修订程序可视情简化。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市应急预案体系建设规划,督促指导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落实。各区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县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管理工作,指导辖区内基层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工作。

第三十七条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推动各专项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市相关部门负责本部门、本系统应急预案体系的综合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要明确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主管领导和具体负责同志,并为应急预案的编制、审批、发布、备案、演练、修订、宣传教育和培训等工作提供经费等必要保障。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津政办发〔2008〕14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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