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基本信息

中文名 南宁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颁布时间 2020年4月 [1] 

南宁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规范全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处置程序,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及时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性事故危害,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4)《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

(5)《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

(6)《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7)《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8)《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

(9)《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

(10)《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原安监总局令21号)

(11)《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2)《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桂发〔2017〕15号)

(1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3〕123号)

(14)《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南办发〔2014〕54号)

(15)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室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各成员单位《职责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16)《南宁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南宁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对工作。

1.4 应急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南宁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市级的专项应急救援预案之一,其明确规范市级层面的应急行动,同时体现了指导性。本预案向上与《南宁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衔接。

1.5 工作原则

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以人为本、科学施救的原则。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应对本行政区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主体;市人民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主体,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对工作需要,可以请求自治区给予必要的协调和支持。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发生除立即启动本级预案和开展先期处置外,还要积极配合和落实上级预案要求。

1.6 事故分级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的需要,按照事故危害程度、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影响范围,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级别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4个级别。

2 组织体系

2.1 组织指挥机构

南宁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包括市各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各行业(领域)指挥部]和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长为市人民政府各行业(领域)分管副市长,副指挥长为市人民政府各行业(领域)分管副秘书长和负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或者管理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成员为市相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

市各行业(领域)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相应类别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对处置工作。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同时涉及两个及以上行业(领域)的,或者发生次生、衍生灾害涉及其他行业(领域)的,由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局(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市指挥部日常工作,联系、协调和指导县(区)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区)指挥部]和市各行业(领域)指挥部,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市应急局局长担任。

县(区)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可组成由政府相关负责同志、有关部门参加的县(区)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对处置工作。

2.2 现场指挥部

涉及多个领域、跨市级行政区域或影响特别重大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由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需要组织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市人民政府、市指挥部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2.2.1 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时,自治区指挥部与市人民政府联合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自治区指定的有关方面负责同志担任。

现场指挥部职责:

(1)指挥现场抢险救援,协调当地政府和市各有关部门(单位)参与、配合、支援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并根据事故发展形势现场研究实施应急处置措施。

(3)收集事故信息报送自治区和市指挥部及自治区、市各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统一对外发布事故应对处置情况。

(4)执行自治区和市指挥部指令。

2.2.2 当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时,市指挥部与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联合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长由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或市指定的有关方面负责同志担任。

现场指挥部职责:

(1)指挥现场抢险救援,协调当地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各有关部门(单位)参与、配合、支援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并根据事故发展形势现场研究实施应急处置措施。

(3)收集事故信息报送市和县(区)指挥部及市、县(区)各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统一对外发布事故应对处置情况。

(4)执行市和县(区)指挥部指令。

当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时,分别由事发地县(区)、开发区参照上述方式设置现场指挥部。

2.3 专家库

各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事故类别,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专家库,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政策、技术咨询与建议。

2.4 应急救援队伍

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志愿者队伍等,在各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或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组织、指挥下参与现场抢险救援工作。

3 预警

3.1 预警分级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及发展态势,将预警级别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各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与预测事故隐患可能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分级标准相对应(见8.1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分级标准)。

3.2 预警发布

认为达到或预计可能达到红色、橙色预警的报告提请自治区指挥部发布;黄色预警由市指挥部发布;蓝色预警由县(区)级指挥部发布。

3.2.1 Ⅰ级、Ⅱ级预警发布程序:

(1)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收集本市发生Ⅰ级、Ⅱ级事故隐患灾难信息,按规定时限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经核实、分析,符合Ⅰ级、Ⅱ级预警条件的,向自治区指挥部提出预警发布建议。

(2)自治区指挥部认为需要发布Ⅰ级、Ⅱ级预警时,由自治区指挥部指挥长或其授权人签发预警发布文件,及时对外发布警报,Ⅱ级预警要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Ⅰ级预警要报告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自治区人民政府。预警内容应当包括: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类别、预警起始时间、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级别、影响估计、警示事项、预警预防措施及工作要求、发布机关等。

(3)各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接到预警后,应当立即组织采取预警预防行动。

3.2.2 Ⅲ级预警发布程序:

(1)市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故隐患灾难报告后,经核实、分析,符合Ⅲ级预警条件的,向市指挥部提出预警发布建议。

(2)市指挥部认为需要发布Ⅲ级预警时,由市指挥部指挥长或其授权人签发预警发布文件,及时对外发布警报,Ⅲ级预警要同时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预警内容应当包括: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类别、预警起始时间、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级别、影响估计、警示事项、预警预防措施及工作要求、发布机关等。

(3)各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接到预警后,应当立即组织采取预警预防行动。

3.2.3 跨市级行政区域预警发布程序:

跨市级行政区域的黄色、蓝色预警,须经自治区指挥部授权批准后,由相应市、县(区)指挥部对各自辖区进行发布。事故隐患难以控制、有扩大趋势等情况时,提升预警级别,并由相应级别的指挥部进行预警发布。

3.2.4 Ⅳ级预警发布程序:

Ⅳ级预警按县(区)、市相关部门应急预案规定的程序发布。

3.3 预警预防行动

各相关部门(单位)将预警预防行动寓于日常安全生产管理过程,对突发事件的风险源、风险因素、风险影响、风险防范与应急对策进行识别和分析,建立相应的预警预防预案,及时发现、报告突发事件隐患。

预警发布后,相关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单位)进行现场核查和监测,督促生产经营单位预防和控制事态发展,及时排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必要时,可以依法要求生产经营单位采取停产停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应急措施,落实应急物资、应急救援队伍待命,做好群众疏散等各项应急准备。

4 信息报告

各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要按照《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原安监总局令21号)规定及时、准确、规范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信息,及时通报事发地有关单位和相邻县(区)、开发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4.1 较大以上事故灾难信息报告

对以下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信息,事故现场有关单位或人员要在30分钟内使用电话等快捷方式报告市人民政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及有关部门(单位),市级指挥部和应急管理部门1小时内必须按规定报告自治区级指挥部和应急管理部门:

(1)造成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2)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设施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3)发生在市交界地区危险性大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4)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5)需要自治区支援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6)其他需要报告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接到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信息报告的乡镇及以上人民政府、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或者有关部门(单位)必须在20分钟内使用电话等快捷方式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市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局)。对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市人民政府、市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局)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要分别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报告。

4.2 一般事故灾难信息报告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其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区)级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县(区)级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应急管理部门)。

县(区)级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县(区)级指挥部办公室必须在2小时内分别向市人民政府和市级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局)报告。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严重程度,响应级别分为I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4个等级,响应等级与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级别相对应。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I级、Ⅱ级应急响应由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或自治区有关部门启动并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配合,县区级人民政府根据有关预案要求开展救援工作。

Ⅲ级应急响应由市指挥部启动并组织实施,事发地县(区)级人民政府配合。

Ⅳ级应急响应由县(区)指挥部启动并组织实施,事发地乡镇级人民政府配合。

5.2 一般响应措施

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根据需要组织采取相应措施。特别是事故灾难发生单位以及事故灾难发生地的县(区)级以下人民政府,立即根据响应级别启动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开展先期处置。先期处置的主要任务是: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封锁危险场所,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个人。

5.2.1 事故灾难现场救援

立即就近组织消防救援队伍和专业救援队伍赶赴现场救援。必要时组织协调驻邕部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以及技术专家等力量参与事故救援,调集救援物资、装备。各救援力量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救援责任。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5.2.2 救治伤员

迅速将受伤人员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事发地,成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5.2.3 群众应急防护

及时做好群众安全防护工作,宣传有关安全防护知识。当发现居民点、人员密集场所受到事故灾难引发的威胁时,立即制定紧急疏散方案,采取有效措施有组织、有秩序疏散居民及其他受威胁人员。妥善做好转移群众的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必要的医疗保障。

5.2.4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事发地现场及周边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5.2.5 信息发布

现场指挥部是信息发布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指定专人担任新闻发言人,第一时间通过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向社会发布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对处置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故灾难发生时间、地点、人员伤亡、损失情况、应急救援过程、事故查处、责任追究等。

5.2.6 现场清理

现场救援结束后,现场指挥部应当组织进行事故灾难现场清理,划分责任区域,安排人员值守。

5.2.7 应急结束

现场指挥部应当在救援结束后组织检查验收,经确认遇险人员全部得救或者经过专家论证遇险人员已无生还可能,事故灾难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方可批准抢险救援人员撤离,同时报请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终止应急响应。

5.3 市层面应对工作

应对工作原则按如下规定执行:发生一般事故灾难由县(区)指挥部和各相关行业部门赶赴现场应急处置;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灾难根据《南宁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由市各行业(领域)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赶赴现场应急处置,成立现场指挥部,并将现场情况向市人民政府和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5.3.1 Ⅰ级响应

当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时,市人民政府、市指挥部执行国家关于Ⅰ级响应的各项规定和要求,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国家有关部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指挥部要求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各项工作。

5.3.2 Ⅱ级响应

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时,配合自治区相应行业(领域)指挥部会同自治区指挥部工作组,组织实施以下应急措施:

(1)协同现场指挥部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2)协调驻邕部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和专家等救援力量参加救援工作;增调救援装备和物资。

(3)根据现场指挥部、自治区指挥部的指示,安排生活救助物资,增派卫生应急队伍加强伤员救治,协调转移受威胁群众。

(4)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应急通信、电力供应和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通畅。

(5)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防范次生灾害。

(6)协调指导事故灾难信息发布、事故灾难救援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7)协调解决事故灾难救援其他重大事项。

5.3.3 Ⅲ级响应

当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当采取应急响应措施。

(1)市相应行业(领域)指挥部及时了解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救援最新情况,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开展会商,分析事故灾难发展趋势,研究救援措施和保障工作;根据需要,市相应行业(领域)指挥部负责同志率队或者委托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工作组赶赴事发地,协调、指导事故灾难救援工作。

(2)市指挥部办公室跟踪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救援进展情况,根据市相应行业(领域)指挥部请求,协调做好救援物资调拨运输、卫生应急队伍增援等工作;视情向自治区应急指挥部提出支援请求;协调媒体加强事故有关宣传报道工作。

5.3.4 Ⅳ级响应

当在敏感时段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时,市层面应当采取应急响应措施。

(1)市相应行业(领域)指挥部进入应急状态,跟踪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救援进展情况,及时获取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救援信息;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救援工作的指导,根据需要协调相邻市派出专业救援队伍进行支援。

(2)市指挥部办公室跟踪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救援进展情况,根据市相应行业(领域)指挥部请求协调相关工作。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抚恤补偿、征用物资补偿、保险理赔、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会同县(区)相关部门(单位)组织实施善后处置工作。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由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会同市相关部门(单位)组织实施善后处置工作。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由市人民政府会同自治区相关部门(单位)组织实施善后处置工作。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由市人民政府配合自治区人民政府会同相关部门(单位)组织实施善后处置工作。

6.2 事故调查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牵头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有关各级人民政府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牵头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由县(区)级人民政府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牵头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单位(地点)概况;事件发生及处置经过;事件造成的后果、经济损失等;事件原因和性质;采取的主要应急措施及其有效性评估;事件的防范和整改措施。

参与应急处置的各有关单位要及时向上一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交书面报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现场指挥部应当形成工作总结报告,经市相应行业(领域)指挥部和市指挥部办公室审核后报市委、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有关部门。

6.3 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

6.3.1 表彰奖励

对在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自治区、南宁市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6.3.2 责任追究

在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追究其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定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阻碍、破坏应急救援工作行为的。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保障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或重点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救援队伍。各级、各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全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工作。 2100433B

南宁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造价信息

市场价 信息价 询价
材料名称 规格/型号 市场价
(除税)
工程建议价
(除税)
行情 品牌 单位 税率 供应商 报价日期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 RX-D-0.5KVA-1834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荣夏

13% 江苏荣夏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应急照明配电箱电缆 ZR-VV1KV-5×16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m 13% 佛山市大地人防设备有限公司
应急标志板3600×1800×3 铝合金板贴反光膜 3600mm×1800mm×3mm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13% 成都路安达交通设施经营部
应急标志板3600×1800×3 铝合金板贴反光膜 3600mm×1800mm×3mm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13% 成都市全路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公牛双头应急 265mm×235.5mm×36.5mm;功率因素:/;光效(LM/W):50;色温(K):白光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公牛

13% 中山市领航五金交电有限公司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 RX-D- 0.6KVA-1833B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荣夏

13% 江苏荣夏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应急标志板3600×1800×3 铝合金板贴反光膜 3600mm×1800mm×3mm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13% 成都金牛区川宏建材商店
应急标志板150×600×2 铝合金板贴反光膜 150mm×600mm×2mm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13% 成都市全路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材料名称 规格/型号 除税
信息价
含税
信息价
行情 品牌 单位 税率 地区/时间
混凝土搅拌站 生产率45m3/h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台班 汕头市2012年4季度信息价
混凝土搅拌站 生产率15m3/h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台班 汕头市2012年3季度信息价
混凝土搅拌站 生产率25m3/h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台班 汕头市2012年3季度信息价
偏心式震动筛 生产率12-16m3/h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台班 汕头市2012年3季度信息价
混凝土搅拌站 生产率45m3/h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台班 汕头市2011年4季度信息价
混凝土搅拌站 生产率15m3/h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台班 汕头市2011年3季度信息价
混凝土搅拌站 生产率25m3/h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台班 汕头市2011年3季度信息价
混凝土搅拌站 生产率15m3/h 查看价格 查看价格

台班 汕头市2011年2季度信息价
材料名称 规格/需求量 报价数 最新报价
(元)
供应商 报价地区 最新报价时间
南宁市-木棉 胸径33-35cm,高度:800-900cm,冠幅:550-600cm,容器全冠苗|32株 3 查看价格 中山庭院管家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   2020-12-22
应急预案模块 预案管理:支持脱逃、冲监、劫持、斗殴、灾害事故应急预案配置管理;预案演练:支持按计划和即时预案演练,实现预案处置流程提醒等功能;应急处置:支持监所发生重大警情时,可启用相关应急预案.|1项 1 查看价格 江西时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   2022-08-24
安全事故池/调节池 Ф3100×13500,增强型波纹玻璃钢|2套 1 查看价格 山东旭日东机械有限公司 广东   2021-09-09
应急预案管理 应急预案管理通过预案定义、启动、调整、总结等功能,实现将某种类型、等级事故,所需要处理人员、应急小组、处理方法和流程步骤,以预案的形式提前编好,真实事故发生时,直接调用的预先编写好的应急预案,能够快速、高效、有序的控制事故,减少损失.|1套 1 查看价格 苏州光格设备有限公司 全国   2021-03-26
红色吸塑发光字南宁市工地价 2.3m×2.5m|30m² 1 查看价格 勇士广告制作有限公司 广东  佛山市 2010-07-28
广东金牌抛光砖800×800南宁市工地价 800×800|600m² 1 查看价格 金牌亚洲陶瓷 广东  佛山市 2010-12-29
帝皇红花岗岩南宁市工地价 600×600×25|300m² 1 查看价格 广东  佛山市 2010-12-20
圆柱金线米黄柱墩南宁市工地价 1100mm|38m 1 查看价格 柳州市欧景建筑装饰构件厂 广东  佛山市 2010-10-15

南宁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常见问题

南宁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文献

2、呼伦贝尔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2、呼伦贝尔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格式:pdf

大小:54KB

页数: 46页

评分: 4.4

- 1 -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规范呼伦贝尔市境内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 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 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保障正常的工作、生活和社会 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特制定呼伦贝 尔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生产安全事 故灾难应急预案》和《呼伦贝尔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 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呼伦贝尔市境内下列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的应对工作: 1.3.1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1.3.2 超出事发地旗市区人民政府应急处臵能力,或 需要由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处臵的生产安全

立即下载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求援预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求援预案

格式:pdf

大小:54KB

页数: 9页

评分: 4.7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为加强对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及时做好安全事故发生后的救援 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规定》和《合肥市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 结合本企业施工生产的实际, 特制本企业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一节 应急预案的任务和目标 更好地适应法律和经济活动的要求, 给企业员工的工作和施工场区周围居民提供更好更安全的环境; 保证各种应急反应资源处于良好 的备战状态;指导应急反应行动按计划有序地进行, 防止因应急反应行动组织不力或现场救援工作的无序和混乱而延误事故的应急救 援;有效地避免或降低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帮助实现应急反应行动的快速、有序、高效;充分体现应急救援的“应急精神” 。 第二节 应急救援组织机构情况 本企业施工

立即下载

安徽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指挥部组成

2.2 指挥部职责

2.3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4 专家组

3 预警预防机制

3.1 事故灾难信息监控

3.2 事故灾难信息报告

3.3 事故分级及预警行动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2 特别重大、重大事故应急响应

4.3 较大、一般事故应急响应

4.4 信息发布

4.5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保险

5.3 事故调查和应急救援工作总结

6 保障措施

6.1 信息保障

6.2 队伍保障

6.3 资金保障

6.4 物资装备保障

6.5 避难场所保障

6.6 技术保障

6.7 治安和交通运输保障

6.8 医疗卫生保障

6.9 社会动员保障

7 附 则

7.1 宣传

7.2 奖惩和责任追究

7.3 名词术语的定义

7.4 预案启动格式框架

7.5 新闻发布内容框架

7.6 应急结束宣布格式

7.7 应急指挥机构联系方式

7.8 预案管理

7.9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事故危害,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1)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者5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超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设区的市行政区、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省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本预案适用范围以外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由市、县(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制定预案应对处置,省人民政府及省有关部门根据需要进行指导。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提高全社会的安全防范意识,建立健全社会各方支持、参与应对事故灾难的救援工作机制。

(2)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职责,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和应急机制。

(3)预防为主,专兼结合。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规划、整合资源,将平时管理与应急处置有机结合起来;加强培训演练,将日常工作和应急救援工作相结合,充分发挥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第一响应者的作用;发挥经过专门培训的兼职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4)依靠科技,提高水平。积极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提高预警预防水平;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增强应急救援能力。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指挥部组成

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设立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应急指挥部),由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省长任总指挥(另有规定的除外),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省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副总指挥。省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和应急指挥协调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任务。办公室设在省安全监管局。

省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省安全监管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委、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厅、省国资委、省质监局、省旅游局、省国防科工办、省政府新闻办、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省气象局、省通信管理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中国民用航空安徽安全监督管理局、安徽民航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省电力公司、省军区、武警安徽省总队等。

2.2 指挥部职责

省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全省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协助国务院及其相关部门做好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协调与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单位之间的关系;决定启动安徽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做好事故情况的信息发布工作;必要时,协调驻地解放军、武警部队参加特别重大、重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2.3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省安全监管局负责具体组织、协调、指挥工矿商贸行业(不含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向省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建议;会同省有关部门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家库,对其他行业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具体组织、协调、指挥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具体组织、协调、指挥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的应急处置及应急救援所需的电力保障;会同省有关部门组织、协调应急救援物资保障。

省公安厅负责具体组织、协调、指挥道路交通、火灾等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组织、指导事发地的社会治安管理、道路交通管制和重点目标的安全保卫工作。

省民政厅负责组织指导事故灾难群众救济工作以及遇难人员遗体处置等相关事务,会同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协调转移人员生活安置的保障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资金的预算、管理,依法依规保障应急救援工作所需经费。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组织指导统筹地区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伤亡人员的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工作。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提供事故灾难所在地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信息和制订应对措施。

省环保厅负责具体组织、协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中环境污染、核与辐射污染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中的环境应急监测。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协助和指导城乡建筑工程、城市公用事业等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并提供技术支撑。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具体组织、协调、指挥除长江干流以外的水上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组织调集、协调车辆及船舶,保障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运输;协助国家长江海事部门组织开展长江干流水上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

省农委负责具体组织、协调、指挥渔业船舶、农机等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

省水利厅负责提供事故灾难所在地河流、水库的水情、险情及泄洪等信息,参与组织协调水库运行、水利工程建设等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

省商务厅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过程中成品油以及生活必需品的供应保障。

省卫生厅负责具体组织协调应急医疗救援、卫生防疫及灾民心理康复工作。

省政府国资委参与省属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省质监局参与协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中特种设备的应急处置、检测检验,预防次生事故发生。

省旅游局负责具体组织、协调旅游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

省国防科工办负责具体组织、协调、指挥国防科技工业、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参与、指导船舶工业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

省政府新闻办负责统一协调事故灾难宣传报道,组织信息发布工作。

省气象局负责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过程中的气象监测和气象预报。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指挥、协调通信、信息网络安全等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组织、协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过程中的应急通信保障。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负责指导监督省内相关保险机构开展查勘理赔工作。

中国民用航空安徽安全监管局、安徽民航机场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组织、协调、指挥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应急处置;协调组织应急物资航空运输,保障空中运输通道畅通。

省电力公司负责具体实施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中电网设施的应急救援,做好应急救援中的供电保障。

省军区、武警安徽省总队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部队参加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抢险救援和转移群众等工作。

省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制订、管理并实施有关应急工作方案。各成员单位与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保证信息通畅,做到信息和资源共享。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对工作的需要,在省应急指挥部的组织、协调下做好相关工作。

事发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省直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事故灾难情况,并在第一时间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开展应急救援工作,为省应急指挥部组织应急救援提供保障。

2.4 专家组

专家组由相关领域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

(1)对全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提供技术咨询;

(2)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处置技术措施提出建议;

(3)参与审查事故应急处置方案;

(4)对事故处置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3 预警预防机制

3.1 事故灾难信息监控

省安全监管局负责全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工作。

省有关部门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并及时更新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监控数据库,制订监控方案,进行风险分级。对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险情,或当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时,相关单位和部门应及时通报当地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特别重大、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信息,应及时报告省安全监管局,并上报省人民政府。

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各级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通报同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机构。

3.2 事故灾难信息报告

3.2.1 事故信息报告程序和时限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事发地市、县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报告后,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同时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特别重大、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要立即向省政府报告,最迟不超过2小时。

3.2.2 事故信息报告内容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失踪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3.3 事故分级及预警行动

3.3.1 事故应急响应分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对应事故等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响应等级划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

3.3.2 预警行动

根据有关因素分析和趋势预测,对有可能启动Ⅳ、Ⅲ、Ⅱ、Ⅰ级应急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及时进行预警,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省应急指挥部负责向社会发布事故红色、橙色预警公告(发布跨市级行政区划的事故黄色、蓝色预警公告,须经省应急指挥部授权的部门批准)。

预警公告内容包括: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名称、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时间、影响估计及应对措施、发布机关等。

预警公告可以通过报纸、广播、电视、通信网络等公共媒体,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发布。对特殊人群、特殊场所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有效公告方式。

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区域内各有关单位要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预防事故发生。

红色、橙色预警公告发布的同时,省应急指挥部通知各成员单位立即进入应急状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响应的准备工作。

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分析事故灾难预警信息,对特别严重的情况及时提请省应急指挥部提升预警级别。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要组织各类救援队伍参与隐患排查和预防性检查,有效防范事故发生。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应急响应坚持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安全生产事故和应急处置等级,分别响应。

发生一般事故及险情时,启动县级预案组织应急处置,并及时上报市级应急指挥部;发生较大事故及险情时,启动市级及以下预案组织应急处置,并及时上报省应急指挥部;发生重大事故及险情时,启动省级及以下预案组织应急处置,并及时上报国家有关部门和机构;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及险情时,及时上报并接受国家应急指挥机构指导,组织应急处置。

4.2 特别重大、重大事故应急响应

4.2.1 先期处置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后,事发地市、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指挥公安、消防、医疗救援等相关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先期处置,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取下列必要措施:

(1)立即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2)紧急调配辖区内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

(3)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4)实施动态监测,进一步调查核实;

(5)向社会发出危险或者避险警告,通报相关市、县;

(6)及时向省应急指挥部报告,并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和支持请求。

4.2.2 应急决策

省应急指挥部接特别重大、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报告后,根据事故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范围和可控情况,作出如下处置,其中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还应根据国家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进行处置:

(1)对事发地市、县人民政府提出事故灾难应急处置要求,指令省有关部门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2)向省委、省政府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报告,必要时请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给予支持,及时通报波及或可能波及的其他省市;

(3)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或者有关部门负责人赶赴事发地进行指导;

(4)调集专业处置力量和抢险救援物资救援,必要时请求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给予支援;

(5)省应急指挥部负责人赴事发地,现场指挥;

(6)发布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的指令;

(7)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及时上报省人民政府,同时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8)认真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指示,进一步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2.3 现场指挥

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成立由事发地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人员参加的现场指挥部,由省应急指挥部指定的省有关方面负责人或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人任指挥长,负责制订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和措施,指挥现场抢险救援,协调有关保障、支援工作,及时向省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

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可成立若干工作组:

(1)抢险救援组:由公安、消防、安全监管、环保等部门人员组成,组织专业抢险救援力量,开展现场处置。

(2)医疗卫生组:由卫生等部门人员组成,负责医疗救援、卫生防疫工作。

(3)治安管理组:由公安等部门人员组成,协调实施现场警戒,维护治安秩序,保护事故现场;负责协调事发地交通管制工作。

(4)处置保障组:由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交通运输、通信管理、电力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应急处置所需物资、装备、资金、交通工具、电力的供应,确保运输和通信畅通。

(5)疏散安置和生活保障组:由民政、商务等部门和事发地人民政府人员组成,负责群众紧急疏散安置以及应急救援人员和疏散安置人员的生活保障。

(6)综合组:由现场指挥部抽调专门人员组成,负责事故信息综合整理工作;在省政府新闻办公室组织下,制订新闻报道方案,发布事故灾难进展和处置情况。

根据处置工作需要,可另设专家组,由相关技术专家组成,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的研究工作,鉴定和解决有关专业技术问题。

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可增设其他工作组。

4.2.4 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1)督促事故发生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3)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

(4)启动应急避难场所;

(5)开展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6)负责治安管理。

4.3 较大、一般事故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或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由事发地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其制定的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及时处置,省有关部门予以指导。

4.4 信息发布

在省政府新闻办的组织下,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对外发布事故信息。发布的信息要经指挥部负责人审查,做到及时、准确、客观。

4.5 应急结束

现场指挥部和事发地市、县人民政府确认事故灾难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后,向省应急指挥部提交结束现场应急处置的报告,经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事发地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恢复正常秩序。

5.2 保险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监管机构应督促各类保险经办机构积极履行保险责任,迅速开展保险理赔工作。

5.3 事故调查和应急救援工作总结

应急工作结束后,省应急指挥部将有关信息资料移交省安全监管局归档,并指令有关部门对各自事故应急救援情况进行总结,根据事故检测、鉴定的数据,分析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应急响应情况,总结评估报告要及时报送省人民政府和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6 保障措施

6.1 信息保障

省人民政府有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本部门、本地区相关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定期向省安全监管局报送有关信息,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要及时报送。省安全监管局负责及时收集、分析和处理全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有关信息。

6.2 队伍保障

省人民政府有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指导、协调全省应急救援基地、队伍的建设工作,形成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6.3 资金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6.4 物资装备保障

省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相关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相关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应急救援装备。省人民政府有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建立完善应急物资、装备数据库和调用制度,保证应急状态时调用。

6.5 避难场所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确定一批设施完备、布局合理、能够满足人员紧急疏散需要的应急避难场所,建立维护和使用保障制度,保证疏散安置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

6.6 技术保障

省安全监管局及省相关部门应建立省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专家库,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充分发挥相关行业、领域的机构和专家的作用,研发专业处置技术,加强技术储备。

6.7 治安和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事故灾难后,事故现场应实施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必要时及时疏散群众,保持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根据需要及时对现场和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的运送,形成快速、高效、顺畅、协调的应急运输系统。

6.8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做好人员院前急救、转运和后续救治工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做好有关卫生防疫工作;红十字会等社会救援组织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参与救援工作。

6.9 社会动员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处置工作需要,可以调集、征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以及个人的物资、装备,应急工作结束后应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给予补偿。鼓励、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为应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提供物质、资金以及人力支援。逐步形成以管理部门和专业队伍为主体、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公益组织为补充的应急救援动员机制。

7 附 则

7.1 宣传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广泛开展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灾难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提高全民安全生产和应急避险意识。

7.2 奖惩和责任追究

对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给予有关处分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 名词术语的定义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生态环境破坏以及对全省或者一个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安全生产的紧急事件。范围包括:工矿商贸企业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发生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包括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特种设备,建筑工程等生产安全事故;民航机场、铁路、公路、水运等重大交通运输事故;供电、供油、供水和供气等城市公共服务设施事故;通讯、信息网络安全生产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故。

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4 预案启动格式框架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来源;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现状;宣布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等级;发布单位或者发布人及发布时间。

7.5 新闻发布内容框架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基本情况;国家及省领导人的指示;应急处置工作情况;下一步工作计划;需要说明的有关问题。

7.6 应急结束宣布格式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伤亡和损失情况;应急处置成效及目前状况;宣布应急结束,撤销现场指挥部;善后处置和恢复工作情况;发布单位或者发布人及发布时间。

7.7 应急指挥机构联系方式

省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值班电话:

7.8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会同省安全监管局负责解释。

省有关部门应按职责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设区的市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应结合实际,参照本预案制定本级政府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其中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适用范围是: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超出县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县级行政区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适用范围是:一般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超出企事业等单位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县级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7.9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安徽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皖政办秘〔2005〕39号)同时废止。 2100433B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内容

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概念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指事先制定的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时进行紧急救援的组织、程序、措施、责任及协调等方面的方案和计划,是对特定的潜在事件和紧急情况发生时所采取措施的计划安排,是应急响应的行动指南。编制应急预案的目的,是避免紧急情况发生时出现混乱,确保按照合理的响应流程采取适当的救援措施,预防和减少可能随之引发的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影响。

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的构成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形成体系,针对各级各类可能发生的事故和所有危险源制订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并明确事前、事中、事后的各个过程中相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的职责。生产规模小、危险因素少的施工单位,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可以合并编写。

1.综合应急预案

2.专项应急预案

3.现场处置方案

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原则和主要内容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原则

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的主要内容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内容

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概念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指事先制定的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时进行紧急救援的组织、程序、措施、责任及协调等方面的方案和计划,是对特定的潜在事件和紧急情况发生时所采取措施的计划安排,是应急响应的行动指南。编制应急预案的目的,是避免紧急情况发生时出现混乱,确保按照合理的响应流程采取适当的救援措施,预防和减少可能随之引发的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影响。

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的构成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形成体系,针对各级各类可能发生的事故和所有危险源制订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并明确事前、事中、事后的各个过程中相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的职责。生产规模小、危险因素少的施工单位,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可以合并编写。

1.综合应急预案

2.专项应急预案

3.现场处置方案

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原则和主要内容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原则

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的主要内容

南宁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相关推荐
  • 相关百科
  • 相关知识
  • 相关专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