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土木建筑学会

南京土木建筑学会是由原中国建筑学会南京分会和中国土木工程学会南京分会于1961年11月20日合并成立的。
学会是一个高智力民间社团组织,下属专业学会有20余个,主要有:结构、建筑、城市规划、景观园林、岩土工程、遂道及地下工程、土建施工、建筑经济、暖通空调、给排水工程、建筑节能、建筑机械、建筑材料、道路桥梁、建筑装饰、房地产开发等。几乎包括所有在南京的设计、施工、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的具有工程师、讲师以上职称的本专业的科技人员。
自从成立以来,我会与国际间的学术交流遍布美、欧、日本、东南亚、俄罗斯等地区和国家,交流的各类学术论文数千计,其间1989年我会与国际力学学会、新加坡预应力学会联合在南京召开了“南京国际高层建筑学术会议”;1992年又与东南亚大地工程学会、日本岩土学会联合在南京召开了“土壤及基础处理国际学术交流会议”。两次会议分别有30余国家的专家、学者出席,与会的国内外代表每次都超过600人,在国内首创由市级学会召开国际会议的先例,必须严格遵守章程总则!

南京土木建筑学会基本信息

中文名 南京土木建筑学会 外文名 NANJING CIVIL ENGINEERING & ARCHITECTURAL SOCIETY
成立时间 1961年11月20日 性    质 高智力民间社团组织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在土木建筑学术领域内开展下列工作:

(一)积极开展学术交流,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探讨和科学考察,编辑出版学术书刊;

(二)对国家、省、市的科学技术政策、规划和问题发挥咨询作用,发动会员提出合理的建议;

(三)积极参与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加强同国外的科学技术团体及工作者的友好联系;

(四)根据本学科的技术发展需要和会员的要求,举办或协助有关部门举办各种培训班、讲学班、进修班,努力提高会员的学术水平;

(五)大力普及土木、建筑科学知识,积极传播先进生产技术经验;

(六)举办为有关部门和为会员服务的各种事业活动;

(七)组织本学科专家,会同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共同合作开发、推广新技术;并协助生产企业就有关技术难题、重大技术事故的处理提出解决方案;为工程建设和有关建设单位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等方案提供咨询。

南京土木建筑学会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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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直辖市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理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社团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社团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社团的意愿;

(三) 在本社团的业务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单位可申请团体会员,个人可申请个人会员,并具备4-7款条件;

(四) 取得建筑师、工程师、讲师、助理研究员等以上职称和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土建技术工作人员;

(五) 高等院校本科专业从事有关建筑业工作三年以上或中专毕业从事这种工作五年以上,已具有相当水平和经验的工作人员;

(六) 非院校毕业但从事土建科学技术工作多年,有相当学术水平和工作经验或重大贡献者;

(七) 热心并积极支持学会工作,从事建筑业多年、有经验、有成绩的领导干部;

(八)外籍学者申请入会者应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精神办理。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 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南京土木建筑学会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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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南京土木建筑学会(英文译名为 NANJING CIVIL ENGINEERING & ARCHITECTURAL SOCIETY缩写NCE&AS)

第二条 本团体性质:由南京地区从事土木建筑专业技术人员和相关的单位自愿组成的地方性、学术性和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是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在“三个代表”思想指引下,团结土木建筑学科领域内的全体工程技术人员、学者、科学家,为祖国现代化服务,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江苏省南京市如意里三号七楼。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团体会费收取标准需经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民间非营利性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0年7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南京土木建筑学会文献

湖北省土木建筑学会 湖北省土木建筑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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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土木建筑学会章程 2010年 1月 12日第十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湖北省土木建筑学会 (以下简称本 会)。本会的英文名称为: Civil Engineering Academy Of Hu-bei Province 缩写为 CEAHP。 第二条 本会性质:是由湖北省内土木建筑科学技术工作者 和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全省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贯彻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 面向经济建设;倡导优良学风;实行民主办会,学术兴会,专家 强会;与时俱进、更新理念,团结和组织广大土木建筑科技工作 者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 实施科教兴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 繁荣 和发展土木建筑科学技术事业, 促进建设科技人才的成长, 充分 调动广大土木建筑科技工作者投身创新型国家建设的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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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土木建筑学会公告 福建省土木建筑学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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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名称:

中文名称:广东省土木建筑学会

英文名称:THE CIVIL ENGINEERING AND ARCHITECTURAL SOCIETY OF GUANGDONG

第二条:性质:

广东省土木建筑学会(以下简称本会)在一九八七年,经广东省民政厅批准,由原广东省土木工程学会与广东省建筑学会合并而成。是广东省土木建筑科学技术工作者依法登记并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术性非营利社会组织。

第三条:宗旨: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土木建筑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土木建筑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土木建筑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相结合,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我省经济建设作出贡献。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土木建筑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呼声,维护会员和科技人员的正当权益。

第四条:主管部门:

本会的社团管理部门是广东省民政厅;业务主管部门是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行业主管部门是广东省建设厅;挂靠单位是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本会接受上述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住所:广东省广州市流花路85号省建工集团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从事与土木建筑有关的业务如下:

学术交流:积极组织召开学术交流会议,举办科技展览,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研讨,推广和普及新技术、新产品、新信息。

技术咨询:对本省土木建筑技术中的问题进行咨询服务;接受政府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委托的科技项目论证,成果鉴定,提供技术服务;接受科技项目的评估、评审;接受技术标准的编审等任务。

技术培训:大力普及土木建筑科学技术知识,积极传播土木建筑科学思想和方法,开展继续教育,推动知识更新,举办各种技术培训班。出版刊物:编辑、出版学术刊物。

兴办科技实体: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和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的指导精神,依法登记成立经济实体。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种类:

凡承认本会章程并符合会员条件者,均可申请入会。本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个人会员

1、拥护本会的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2、具有建筑师、工程师、助理研究员、讲师等中级以上职称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土木建筑科技工作者;

3、高等学校本科毕业并工作三年以上;非高等学校毕业,从事土木工程工作十年以上,有实际工作经验和一定学术水平者;

4、定居国外及港澳地区,符合上述会员条件的中国藉或外藉华裔的土木建筑科技人员。

(二)单位会员

1、拥护本会的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2、与本会行业范围有关,并具有一定数量科技队伍的科研、教学、生产等企事业单位,以及有关学术性社会团体,支持本会工作。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审查批准;

3、缴交会费

4、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统一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享受本会《会员优惠制度》内容;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拥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1、审查定和修改章程;

2、审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3、审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选举新一届理事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5、决定终止事宜或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经广东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审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审定设立办事机构(秘书处)、分支机构(如专业委员会)、实体机构;

7、审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选;

8、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审定内部管理制度和学会活动计划;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人选应是学术上有成绩,学风正派,并热心参加本会工作的土木工程科技人员,以及积极支持学会工作的管理人员。理事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

对在土木工程界有重大贡献的著名专家、学者或领导人,以及曾任本会理事长、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至十一项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第年召开两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土木建筑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如超过最高任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广东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通过,报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广东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工作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工作机构和实体机构 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实体面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建设部和中国科协拨款;

(二) 有关部门资助;

(三) 国内外企事业单位、团体及个人赞助或捐赠;

(四) 会员会费;

(五) 学会基金、利息;

(六) 举办各种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七)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体制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

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广东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广东省民政厅批准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广东省民政厅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2004年6月24日第四次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广东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章程修改报告

第三届《广东省土木建筑学会章程》于1997年9月经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执行至今已有六年多。换届之前,学会秘书处严格根据中国民政部的“社团章程示范文本”的要求对原章程进行了必要的修改和补充。

新章程按照示范本的要求分类,共有八个章节(四十八条):

(一)总则、(二)业务范围、(三)会员、(四)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及罢免、(五)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六)章程的修改程序、(七)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八)附则。

现将修改情况按章节顺序作简单扼要的说明:

第一章:总则

原章程没有英文名称、学会地址及主管部门,新章程予以补充。

第二章:业务范围

增加了“业务范围” 作为新章程的第二章内容;原章程关于“会员的规定”改到第三章。

第三章:会员

(一)取消了原章程第五条第三款“通讯会员”的内容:凡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并对我国友好,愿意与我学会联系交往合作的外籍土木建筑科技工作者可申请为“通讯会员”。

(二)“团体会员”按规定改称“单位会员”;

(三)原章程对个人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单位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分别阐述,新章程不再分开,统一为“会员的权利”和“会员的义务”。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本章节参照全国统一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作了较大的修改和较多的补充。进一步明确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职能、会议间隔、表决生效方式;对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的条件以及其职权范围、期限、审批程序等都作了详细的规定。例如:

(一)新章程增加了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五条明确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规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经广东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二)新章程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在原章程的基础上共增加了六条:

1、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2、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3、审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选;

4、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5、审定内部管理制度和学会活动计划;

6、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我们在参照范本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特点联系实际情况在本章的第二十七条里增补了一项内容:本会理事长原则上应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特殊情况下由理事长提名常务副理事长或秘书长,并经理事会通过后可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原章程在本章节里只对学会经费来源及财务制度作了简要的说明而新章程用了较大的篇幅强调学会资产管理、财务管理的原则(关于技术咨询的收入分配原则理事会将作出详细规定)。此外,还对会员收费作出明确规定:

1、个人会员:每人每年30元(理事和常务理事的收费标准理事会另作决定);

2、单位会员:每年3000元。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和第八章《附则》是原章程没有的,现完全按照“示范文本”所列条例写入章程。

2100433B

陕西省土木建筑学会章程

(2016年4月19日陕西省土木建筑学会第十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楷体文字为增加或修改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

本会名称:陕西省土木建筑学会

英文名称:Shaanxi Civil Engineering and Architecture Society

英文缩写:SCEAS

第二条 性质:本会是陕西省境内从事土木建筑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科研、教学等企事业单位和土木建筑科技工作者自愿结成的以促进土木建筑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学术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土木建筑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推动科技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团结和组织我省广大土木建筑科技工作者,围绕中心,求真务实,促进我省土木建筑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土木建筑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土木建筑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陕西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本会办事机构受本会理事会及挂靠单位(陕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共同领导和管理,同时业务上接受中国土木工程学会、中国建筑学会的指导。

第五条 本会住所:西安市北大街199号陕西建工集团总公司内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积极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探讨和学术考察,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组织开展科技信息传播,科技成果和产品展览展示活动。

(二) 组织实施陕西省土木建筑科学技术奖的评选表彰。

(三) 弘扬科学精神,普及土木建筑科技知识,传播科学思想,推广先进技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开展继续教育,推动知识更新,举办技术培训,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四) 对本省有关建筑科技和经济建设中的重大课题与发展规划积极献计献策和提供咨询服务,并接受委托承担科技项目评估、成果鉴定,科技文献编审和参与技术标准制定、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和认证等任务。

(五) 接受有关单位委托,组织征集评选优秀设计方案和优质工程评审。

(六) 组织开展优秀学术论文评选,组织开展大专院校土木建筑专业优秀毕业设计评选活动。

(七) 编辑出版科普刊物,发行科技期刊,论文集和科技资料。

(八) 反映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九) 举荐科技人才,表彰奖励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或作出重要贡献的科技工作者等。

(十) 协助企业开展技术创新

(十一) 兴办科技实体和社会公益性事业,为学会开展活动提供经费来源。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单位会员

第八条 入会申请条件

凡承认学会章程并符合会员条件,均可提出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或其授权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核批准成为学会会员。由学会颁发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条件

一、个人会员

个人会员入会的条件,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 具有中级职称以上,或具有同等专业资格者,即取得工程师、讲师、助理研究员、技师等及以上职称,或取得国家认定的注册执业资格。

(2) 取得硕士学位及以上的科技人员或正在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

(3) 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从事土木建筑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相当水平和工作经验者。

(4) 从事土木建筑科技工作10年以上,并具有相当学术水平和工作经验或有重大贡献者。

(5) 热心支持学会工作,并积极参与学会活动的企事业单位领导人。

(6) 热心支持学会工作的政府部门有关人员。

二、单位会员

(一) 凡与本会业务范围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的土木建筑科技人员,并愿意参与本会有关活动,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科研、教学、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建筑材料与设备等企事业单位及地、市级相关学术社会团体,在土木建筑行业具有一定影响,且有加入本会意愿者,均可申请为本会单位会员;

(二) 本会理事所在的单位,原则上是本会单位会员;

(三) 经本会常务理事会通过或其授权组织工作委员会核准,颁发单位会员证书,单位会员的会籍由本会管理。

第十条 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或授权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核批准;

(三) 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

一、个人会员

(一) 有在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三) 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优惠取得本会有关学术资料。

(四) 优先在本会刊物上发表文章。

(五) 优先获得本会推荐参加上一级组织评选奖项的权利。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单位会员

(一) 优先参加本会活动,有向本会推荐理事候选人的权利。

(二) 优先取得本会有关资料。

(三) 可要求本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提供相关的技术服务;

(四) 可要求本会协助举办培训班;

(五) 其代表享受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

(六) 对本会的工作有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二条 会员的义务

一、个人会员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三) 及时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四) 积极撰写学术论文,参加科普及本会的有关活动;

(五) 欢迎外籍人员协助本会开展学术活动,推荐有关专家来陕讲学;

(六) 按规定缴纳个人会费。

二、单位会员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

(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 按规定时限和标准缴纳单位会费;

(四) 协助做好单位会员内本会个人会员的组织管理工作,并积极开展学术活动;

(五) 协助开展学术交流和科学普及活动;

(六) 及时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因工作调动应办理会员关系转移手续。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决定,予以取消会籍,并收回会员证。会员如触犯刑律,被追究刑事责任,其会籍即自动取消;对科技进步和本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可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

第十五条 会费标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科协和省民政厅备案实施;会费使用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定,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 制定会费标准;

(六) 决定本会终止事宜或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由本会理事会、各专业委员会(分会)、各市土木建筑学会、各单位会员所选派的代表组成。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请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陕西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节 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一)理事会组成的原则:理事候选人分别由各分会、专业委员会,单位会员和本会秘书处经过民主协商推荐产生,由会员中有学术成就、学风正派、能参加学会实际工作的科技工作者、热心学会工作的领导干部组成。

(二)理事会的产生: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提交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以表决方式选举产生。

(三)理事会实行动态管理。每位理事、常务理事在任届期间,应认真履行理事职责。若两年内无故不参加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单位会员不按期缴纳会费的理事,其学会职位自动取消。对积极参加学会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会员,可及时增补为理事、常务理事。因故不能担任理事工作的,由原推荐单位与本会协商提出更换人选及议案,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及常务理事;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增补或变更理事;

(六) 决定会员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或解聘;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审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审定年度工作计划;

(十一)推荐优秀论文、科普作品,表彰学会工作积极分子和先进集体;

(十二) 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理事不能到会,可写委托书,委托学会会员代表参加,并享有委托投票权。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1/2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节 本会负责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良好的品德和学风;

(二) 在本会专业领域内有较高的造诣、有丰富的学会工作经验。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届内)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或常务副秘书长为专职;

(四) 热心学会工作,组织能力强,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 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陕西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理事长和秘书长候选人原则上由支撑单位推荐产生。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每届任期4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省科协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省科协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开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检查和监督本会经济实体工作和经营情况;

(四)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二) 协调办事机构、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及工作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报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提名秘书处及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六) 执行理事长委托的有关工作。

第三十二条 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对本会有重大贡献的著名专家、学者可授予荣誉称号或聘任名誉职务,其职务设名誉理事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顾问和名誉理事。

第三十三条 为了加强对会员的联系及管理工作,根据会员人数和分布情况,可在会员单位或区域建立学会基层组织—会员联络站、组。

第四节 办事机构

第三十四条 办事机构是省级学会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授权秘书长主持处理的日常工作的常设性组织。

第三十五条 本会办事机构由陕西建工集团总公司支撑,由专职干部和聘用工作人员组成,并根据需要下设若干工作部门。办事机构在党务和行政(人、财、物等)方面接受学会支撑单位(陕西建工集团总公司)的领导和管理。支撑单位对本会办事机构提供必要人力、物资和经费支持,为专职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工作保障。

第三十六条 省级学会办事机构及专兼职工作人员的管理

(一) 省级学会办事机构应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认真贯彻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 对专职人员进行选聘和招聘。实行竞争和流动的动态人事管理,建立聘后管理制度,制定奖惩和解聘办法;

(三) 省级学会办事机构聘用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和人事管理由学会秘书处负责。

第五节 专业委员会(含分会)

第三十七条 本会根据学科设置和学术活动的需要,设置若干专业委员会(分会),作为理事会领导下的专业学术机构。其名称一律冠以“陕西省土木建筑学会xxxx专业委员会(分会)”字样。不是独立的社会团体,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定章程,不单设银行账户,由本会实行统一的财务管理。接受省级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领导。

专业委员会(分会)的设立、调整或撤销,由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报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和陕西省民政厅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与市级学会是业务指导关系。

第三十九条 本会分支机构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委员若干组成。主任委员由支撑单位推荐后,经本会秘书长提名,一般由支撑单位的业务或学科带头人出任,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与有关单位协商提名,委员由正、副主任委员与有关单位民主协商提名产生,报请学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查。委员会成员实行等额或差额选举产生。委员会选举名单须报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委员人选,应是本专业会员中学术水平较高,或活动能力较强,并且热心学会工作的建筑科技工作者。

专业委员会(含分会)委员人数应根据学会《专业委员会组织条例》确定,力求精干高效。专业委员会每4年换届一次。

其负责人换届任职年龄一般不得超过65周岁,超过年龄的须经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通过。

第四十条 分支机构的职责:

(一)制定的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年终报送总结;

(二)组织各项学术活动,推荐优秀论文和优秀科技人才;

(三)反应本专业科技工作者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四)执行学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或有关单位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咨询服务的收入;

(五) 本会经济实体上缴费用

(六) 学术活动基金利息;

(七) 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民政厅和省科协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省科协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科协审查同意。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省科协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科协和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6年4月19日第十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本章程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2016年5月21日上午,宿迁市土木建筑学会在宿迁学院召开成立大会暨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市政协原副主席、宿迁学院副校长孙其松,省土木建筑学会秘书长李剑、办公室主任蒋亮艳,市科协副主席陈光东、市住建局副局长吴克文、市民政局社会组织服务中心主任王孝红、淮安市土木建筑学会理事长马德祥、徐州市土木建筑学会理事长郭宗明等出席成立大会。来自全市土木建筑领域的100多名代表参加会议。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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