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产交易服务领域,宁波市房产交易信息服务网旨在通过“链接人与服务”不断提高服务效率、提升服务体验,为用户提供更安全、更便捷、更舒心的综合房产服务,致力于实现推动行业进步,让房屋交易不再难的社会愿景。
宁波市房产交易信息服务网的前身为中国宁波住宅和房地产网。
宁波市房产市场管理中心:是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直属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机构规格相当于行政正处级,经费预算形式为自收自支。主要承担受市住建委委托,研究制订全市新建商品房销售、存量房转让等示范合同文本;具体承办市商品房、存量房网签备案和交易资金监管(托管)工作;承担全市房地产经纪、评估机构及人员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统计汇总全市房地产市场数据,研究分析房产市场运行情况,编制全市城房指数;协助市住建委做好房屋产权管理、调查处理合同纠纷和权属纠纷等工作;协同市不动产登记机构指导全市房屋登记工作;承担全市个人住房信息系统的建设;承办市住建委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2100433B
你好,契税:房款的1.5%(面积在144平米以上的需要缴纳3%,面积在90平米以下并且是首套房的可以缴纳1%)交易费:3元/平方米3、测绘费:按各区具体规定4、权属登记费及取证费:按各区具体规定,一般...
环球东方港城均价: 18000 元/m² 地址: 北仑泰山路和中河路交界处 交通:公交716、712、710录至泰河中学站,公交756路至泰河学校站。 环球东方港城规划有楼距超百米的阔景高层和花园情景...
你好,太原市房产交易服务中心位置在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南屯南街1号,太原市房产交易服务中心主要是给买卖双方或中介签订购房合同的。可乘坐102,103,151路公车到达。
通过跟车问卷调查的方式对宁波轨道交通运营服务满意度进行了调查.基于调查数据开展因子分析,进而确立指标体系,获取指标权重;运用模糊综合法进行乘客满意度水平的评价.结果表明乘客对上下车秩序、能否及时有效地解决乘客困难和受理投诉、换乘的便捷性以及车站和车厢内的噪音与温度等方面的满意度较低,并据此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改进意见.
服务网络遍及全国各地。2100433B
房屋出售,又称房屋买卖。它是指房屋所有人将其房屋(含宅基地)转让给买受人,由买受人接受该项房产并给付所有人约定价款的行为。经过房屋买卖行为,买方一次性地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和全部使用权。它是房产交易中最典型、最重要的形式。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房屋商品属性的进一步确立,房屋买卖这一交易形式将愈益被采用。
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房屋租赁不改变房屋的所有权。
房屋互换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达到房屋利用最优化的一种交换行为。房屋互换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房产所有权的交换,交换双方的原有房产所有权转移到对方所有;另一种是房屋所有权不变,房屋使用权的调换。
房屋信托是指从事房地产经营管理的专业组织接受产权人或产权单位的委托,签订合同,按合同规定的业务范围,代为经营管理房产并收取一定费用的活动。
房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房产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房屋典当是指将房屋出典于人,取得一定典价,在约定的期限内原价回赎。过期不赎作为绝卖。在典期内,承典人有权使用房屋,还享有在典期内将房屋出租或转典的收益权。出典人在典期内使用房屋要缴纳房租,出典人有权在典期届满时交还典价赎回房屋,不付利息。
突出问题,因为上述交易方式灵活多样,因此在交易活动中应该清楚相关规定,不得盲目交易,以免发生房产交易纠纷现象。同时可以向相关专业人士虚心请教,以及在交易对象上应该明确相关责任以及需要相关资质证明等。
市、县房产交易管理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办理房产交易登记、监证手续,开展房产价值、价格评估;提供洽谈协议场所、交流信息、进行政策法律咨询、介绍行情等项服务;接受有关房产交易的招标、拍卖等委托代办业务,并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违反本规定的房产交易活动。
土地管理部门可派人到交易所联合办公,办理房产交易中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业务。
各有关房产交易市场的管理部门,应派人到交易所参加经常性的、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
进行房产交易时,交易双方必须到房产所在市、县交易所进行登记,按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并交纳规定的税费。
房屋交易涉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转让方应先与土地管理部门签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房产交易程序及需办理的手续如下:
(一)双方当事人携带证件,到交易所提出登记申请、交验证件。交验的证件主要有:
1.房产所有权证及相关的房屋共有权保持证、房屋他项权证。
2.涉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的须交验土地使用权证书及土地出让合同,以及缴纳出让金的证明。
3.证明当事人身份、单位的证件或法人资格证书。
4.交易所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应提供或交验的其它证件。
(二)证件齐备无误的,由交易所提供统一印制的房产交易合同文本,当事人按合同文本要求拟定交易合同。交易合同必须标明实际成交价格。
(三)交易所对交易合同进行监证。监证时,交易当事人应就提出的有关交易问题作出说明,并出示有关原始资料和凭证。
(四)凡用于生产经营的房屋交易合同监证后,应到房产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合同鉴证,其步骤及所需提供的资料按经济合同鉴证规定办理。
(五)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当事人凭监证或鉴证后的合同,在一个月以内到房屋产权监理机关办理房屋权属转移手续,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手续。
经省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并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的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出售本单位开发建造的商品房,其交易需办理的手续,由市、县按第六条要求,本着简便的原则作出规定。
任何单位未经批准均不得从事建造、出售商品房等房产开发经营活动。
下列情况的房产交易,须报县上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
(一)行政单位购买或租赁全民、集体所有制单位房产(商品房除外),需经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同级政府批准;事业单位需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机关、团体、军队、企事业单位不得购买或租赁私人房产。确因情况特殊必须购买或租赁私人房产的,须报县以上政府批准。
(二)单位购买城建开发公司的商品房,应按有关规定,报经行政主管部门或计划部门批准。
(三)预售商品房(期货交易),须持规划用地许可证报房产管理部门批准。确因情况特殊,需在领取规划用地许可证之前预售商品房的,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四)个人享受优惠价格或补贴购买、建造的住宅进行买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或是按房改方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下列房产禁止交易:
(一)建房未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许可证,属违法建造而尚未作出处罚结论的。
(二)无房屋所有权证,或是所有权证与所交易的房产不符,以及房屋所有权证被明令注销、吊销等原因失去权证法律效力的。
(三)涉及土地使用权转让还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未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
(四)已依法公告拆迁,属公告拆迁范围内的。
(五)原有房产债务在当事人之间尚未解决,未达成文字协议的。
(六)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停止使用或拆除的危房,或是虽未报请鉴定,但实际上已属应停止使用或拆除的危房。
(七)属落实政策发还的房屋,但房屋尚未腾退的。
(八)未按本规定第九条要求办理有关批准手续的。
(九)房产所有权有争议,尚未解决的。
(十)其它依法限制权属转移的。
房屋所有权依法转移时,该房屋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移。同一建筑物分割交易时,各房产权利人可按房产占有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商品房除外)。凡属于共有房产的建筑物,其占用土地的使用权整体不可分割。
原已出租给他人使用的房产出卖时,产权人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承租人,租约未到期,应征得承租人的同意。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承租房产管理部门直管公房以及其它单位、个人房屋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房屋转租或变相转租给其它单位和个人。如情况特殊需转租或提供给其它单位和个人使用,应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出租人同意后的二次房产租赁也应遵守本规定。
私人房产不得以合资经营等名义变相租给任何单位,也不得以利润分成为名变相收取租金。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房屋所有人可解除租赁合同,索取赔偿。
(一)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租、变相转租或作为资本与他人联营的。
(二)擅自改变合同规定的房屋用途,造成房屋损坏的。
(三)无故连续三个月以上不按合同规定交付租金的。
(四)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
(五)其它严重违反租赁合同的。
除上述原因外,出租人还可依据有关法律条款解除租赁合同。否则,出租人不得随意解除租赁合同。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房产进行拍卖、租赁招标,或是对私有房产进行价值评估,都应委托市、县交易所进行,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房产拍卖和租赁招标活动。
对属于国有资产的房产进行评估,必须符合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