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问答基本信息

中文名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问答 出版社 煤炭工业出版社
页    数 193页 开    本 32
作    者 程根银 出版日期 2005年12月1日
语    种 简体中文 ISBN 9787502028091, 7502028099 [1] 

1.1 为什么要制定和颁布《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para" label-module="para">

2.1 哪些单位依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对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进行认定"para" label-module="para">

2.2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有什么要求"para" label-module="para">

2.3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后如何处理"para" label-module="para">

3.1 怎样理解矿井生产能力、核定生产能力和矿井全年产量"para" label-module="para">

3.2 如何核定矿井生产能力"para" label-module="para">

3.3 哪些情况属于超通风能力生产"para" label-module="para">

3.4 如何编审矿井月产量计划"para" label-module="para">

3.5 如何设计同一个采区同一煤层内同时采掘的回采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以确保采掘安全"para" label-module="para">

3.6 为什么采掘设备要按规定制定检修计划,并必须认真按计划实施"para" label-module="para">

3.7 提升运输设备不按规定实施检修会产生什么后果"para" label-module="para">

3.8 超劳动定员组织生产会产生什么后果"para" label-module="para">

4.1 对煤矿井下主要工作地点和生产区域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有何规定"para" label-module="para">

4.2 临时停风地点瓦斯管理有哪些要求"para" label-module="para">

4.3 矿井瓦斯检查制度包含哪些内容"para" label-module="para">

4.4 如何防止瓦斯检查员“空班漏检、假报假签”"para" label-module="para">

5.1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在开采突出煤层时,为什么必须采取防突措施"para" label-module="para">

5.2 “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包含哪些内容"para" label-module="para">

5.3 突出矿井为什么要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para" label-module="para">

5.4 用哪些方法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para" label-module="para">

5.5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措施有哪些"para" label-module="para">

5.6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中关于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有哪些规定"para" label-module="para">

5.7 “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中,“安全防护措施”包含哪些内容"para" label-module="para">

5.8 突出矿井应配备哪些防治突出装备和仪器"para" label-module="para">

5.9 突出矿井的安全管理包括哪些内容"para" label-module="para">

5.10 突出矿井为什么要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瓦斯抽放系统并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para" label-module="para">

5.11 我国为什么经常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para" label-module="para">

6.1 为什么要进行矿井瓦斯抽放"para" label-module="para">

6.2 矿井瓦斯抽放有哪些方法"para" label-module="para">

6.3 在什么情况下,需要建立矿井瓦斯抽放系统"para" label-module="para">

6.4 哪些矿井必须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para" label-module="para">

7.1 构建完整、独立、可靠的矿井通风系统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para" label-module="para">

7.2 何谓“矿井总风量不足”"para" label-module="para">

7.3 主井兼作回风井时有何特殊要求"para" label-module="para">

7.4 装备矿井主要通风机及其辅助装置有哪些要求"para" label-module="para">

7.5 如何保证矿井主要通风机安全经济运行"para" label-module="para">

7.6 串联通风有何危害性"_blank" href="/item/煤矿安全规程/10506083" data-lemmaid="10506083">煤矿安全规程》对串联通风有哪些规定"para" label-module="para">

7.7 如何做好矿井通风设计"para" label-module="para">

7.8 对采区通风系统的基本要求有哪些"para" label-module="para">

7.9 对矿井主要通风设施的构建有哪些要求"para" label-module="para">

7.10 掘进通风安全的基本要求有哪些"para" label-module="para">

8.1 如何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以及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para" label-module="para">

8.2 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时,如何设置防治水设施和配备有关技术装备、仪器"para" label-module="para">

8.3 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时,有哪些探放水的具体规定"para" label-module="para">

8.4 井下透水有哪些征兆"para" label-module="para">

9.1 如何认定超层越界开采"para" label-module="para">

10.1 冲击地压对煤矿正常生产带来的危害有哪些"para" label-module="para">

10.2 如何划分冲击地压危险程度等级"para" label-module="para">

10.3 开采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煤层(群)时在设计上有何特殊要求"para" label-module="para">

10.4 如何有效地预防冲击地压"para" label-module="para">

11.1 为什么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需要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para" label-module="para">

11.2 煤炭自燃过程及影响因素是什么"para" label-module="para">

11.3 煤自然发火有何预兆"para" label-module="para">

11.4 开采容易自燃煤层为什么要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para" label-module="para">

11.5 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采煤法时,如何防治煤层自然发火"para" label-module="para">

12.1 为什么突出矿井在2006年1月6日之前使用架线电机车必须采取安全措施,2006年1月6日之后则不允许使用"para" label-module="para">

12.2 如何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para" label-module="para">

12.3 煤矿井下为何必须使用专用发爆器爆破"para" label-module="para">

12.4 为什么采煤工作面要保证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para" label-module="para">

12.5 高突矿井、有自然发火危险的矿井为何不允许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para" label-module="para">

13.1 为什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四十一条)要求矿井应有双回路电源线路"para" label-module="para">

13.2 双回路供电线路的电源取自同一个区域变电所的同一母线有何缺陷"para" label-module="para">

14.1 煤矿改扩建与安全生产的关系如何"para" label-module="para">

14.2 新建煤矿及改扩建煤矿对于建设和生产有何安全规定"para" label-module="para">

14.3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批程序是什么"para" label-module="para">

14.4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必须经过哪些程序"para" label-module="para">

15.1 煤矿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哪些安全生产条件"para" label-module="para">

15.2 煤矿企业向什么机关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para" label-module="para">

15.3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中,对变更、转让、冒用、出租安全生产许可证有何规定"para" label-module="para">

15.4 为什么不允许承包方(托管)再次转包"para" label-module="para">

15.5 煤矿(矿井)实行承包(托管)时,为什么要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载有双方安全责任与权力内容的承包合同"para" label-module="para">

16.1 安全管理的性质与作用是什么"para" label-module="para">

16.2 煤矿改制期间,为什么要明确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管理人员才能进行生产"para" label-module="para">

16.3 为什么煤矿在完成改制后,必须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矿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工作资格证"para" label-module="para">

17.1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中为什么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认定的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para" label-module="para">

17.2 除《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中明确指出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外,煤矿中还存在哪些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para" label-module="para">

18.1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何依据"para" label-module="para">

参考文献2100433B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问答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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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问答》以问答形式对《办法>中各条款制定的意义、原则、技术依据,以及与相关法规的关系等逐一进行了说明;针对各种事故隐患,列举了事故案例,以血的事实说明了不及时排查、处理事故隐患可能造成的恶果。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问答》适合从事相关研究工作的人员参考阅读。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问答常见问题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问答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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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 煤 矿 关于印发重大安全隐患整治效果评价制度的通知 矿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隐患的预防及治理,提高和防范安全 隐患排查、 整治评价工作, 确保将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最大限度地预防减少事故的发生,确保矿井安全形势持续稳 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望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重大安全隐患整治效果评价制度 xx 矿业有限公司 xx 节煤矿 重大安全隐患整治效果评价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隐患的预防及治理,提高和防范安全 隐患排查、 整治评价工作, 确保将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最大限度地预防减少事故的发生,确保矿井安全形势持续稳 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规定、 《安全生产法》 、《煤 矿安全规程》、国家煤监总局《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 办法》(试行)及相关规定等并结合本矿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重大隐患整治、评价组织机构。 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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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监管监察办法》暨《关于煤矿安全生产许可工作有关规定》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监管监察办法》暨《关于煤矿安全生产许可工作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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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山西煤监局 关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监管监察 办法暨关于煤矿安全生产许可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 (晋政办发 [2005]100 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省安监局、山西煤监局制定的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监管 监察办法》暨《关于煤矿安全生产许可工作有关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 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 00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监管监察办法 (省安监局山西煤监局 2005年 12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整 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 促进已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持续 符合颁证条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 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国务院令第 446号,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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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图解,ISBN:9787811073126,作者:本社

2100433B

第一条 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认定。

第三条 "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

(二)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的;

(三)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

(四)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

(五)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

第四条 "瓦斯超限作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

(二)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

(三)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第五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

(二)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抽放瓦斯系统,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三)未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的;

(四)未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

(五)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的;

(六)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七)未按规定配备防治突出装备和仪器的。

第六条 "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1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米3/分钟或1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米3/分钟,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

(二)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煤矿安全规程》第145条第(二)项规定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

(三)未配备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的;

(四)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

第七条 "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 矿井总风量不足的;

(二) 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的;

(三)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

(四) 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

(五)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

(六)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七) 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八)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

(九)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或者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的。

第八条 "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的;

(二)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没有配备防治水机构或人员,未按规定设置防治水设施和配备有关技术装备、仪器的;

(三)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

(四)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

(五)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

第九条 "超层越界开采",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国土资源部门认定为超层越界的;

(二)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进行开采的;

(三)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开采的;

(四)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

第十条 "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配备专业人员并编制专门设计的;

(二)未进行冲击地压预测预报、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的。

第十一条 "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未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的;

(二)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

(三)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者观测点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未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性灌浆或者全部充填、注隋性气体等措施的;

(四)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的;

(五)开采容易自燃煤层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第十二条 "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工艺,超过规定期限仍在使用的。

(二)突出矿井在2006年1月6日之前未采取安全措施使用架线式电机车或者在此之后仍继续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

(三)矿井提升人员的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斜井人车等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

(四)使用非阻燃皮带、非阻燃电缆,采区内电气设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

(五)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

(六)采用不能保证2个畅通安全出口采煤工艺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按规定开采者除外)的;

(七)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

第十三条 "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单回路供电的;

(二)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端的。

第十四条 "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擅自组织施工的;

(二)对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做出重大变更后未经再次审批并组织施工的;

(三)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的;

(四)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安全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生产的;

(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并批准而擅自组织生产的。

第十五条 "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生产经营单位将煤矿(矿井)承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二)煤矿(矿井)实行承包(托管)但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载有双方安全责任与权力内容的承包合同进行生产的;

(三)承包方(承托方)未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

(四)承包方(承托方)再次转包的;

(五)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对外承包的。

第十六条 "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进行生产的;

(二)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管理人员进行生产的;

(三)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进行生产的。

第十七条 "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认定的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神华集团公司、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

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21号)精神,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对《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15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进行了分解细化,制定了《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省(区、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将本通知转发辖区内各产煤市(地)、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及煤矿企业。

二OO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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