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全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拟定全县城乡规划、县城和村镇建设、工程建设、建筑业、建设开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园林绿化、住房保障、房产管理、物业管理和供水、供热、燃气、污水处理等公用事业管理相关政策。

滦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基本信息

中文名 滦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所属地区 滦南县
职能科室 2个 属    性 政府机关

内设机构

设2个职能科室:

1、办公室

正股级行政职能科室。主要职责:负责机关日常政务工作;负责文秘、信息、新闻宣传、保密工作;负责会议组织;协助局领导对全局业务进行综合协调;组织起草综合性文件;督查、督办领导批示和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负责机关环境、秩序及卫生管理工作;负责机关车辆管理、安全生产、保卫和后勤保障工作;负责人大政协建议提案的承办。

2、人事监察科

正股级行政职能科室。主要职责:负责本系统内部管理体制改革以及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劳资、奖惩、机构编制工作;负责本系统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工作和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本系统职工培训、继续教育、技能培训、劳动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本系统技术服务监督工作。

另外,设党委办公室,与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办公室合署办公。党委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共青团工作;组织起草、修改印发以局党委名义上报下发的文件、报告、总结材料;根据党委安排,及时组织召开有关会议,听取汇报、布置工作,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并督促检查支部贯彻执行情况;负责局党委会议记录、通知及会议的各项准备工作;负责党员教育工作;负责党员管理工作,包括党员发展、党员组织生活管理、党员审查考核评议、不合格党员处置、党籍和组织关系管理、收缴党费工作等;负责党支部调整和换届,检查、督促、总结、汇报党支部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和坚持“三会一课”制度的情况;负责党的政策和政治形势宣传工作;文明单位创建等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共青团工作;负责本系统纪检、监察和政务公开工作;完成局党委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滦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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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14个下属事业机构,部门管理的事业机构2个。

1、行政审批服务办公室

股级事业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建设工程登记工作;负责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工作;负责城市房屋权属登记(初始、变更登记)工作;负责城市房屋产权交易手续办理工作。

2、政策法规办公室

股级事业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国家及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解释、咨询和贯彻落实情况的协调、监督、检查;负责研究制定有关地方性法规并负责解释和实施;负责受理行政复议,参加行政诉讼;负责受理违法建设举报和群众来信、来访的接待、咨询和答复;负责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考核和执法证件年审;负责做好普法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责全县城乡统筹、新民居建设指导与协调,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宣传与监督检查工作;办理其他有关法律事项,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3、财务审计监督办公室

股级事业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编制本系统财务经济活动年度计划并督导实施;负责所属各单位会计证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市政设施维修、维护和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所需经费的收入、支出和拨付;负责机关财务管理及所属单位财务审计监督和目标统计工作。

4、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管理所

股级事业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城市市政及公用设施建设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负责指导供水、供热、燃气等城市公用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编制和实施;负责制定县城市政基础设施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公用设施建设施工单位的资质申报以及行业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市排水许可审批工作和城市各类管线的建设审批工作;负责城市市政设施和公用设施的管理、维护、维修。

5、园林绿化管理局

副科级事业机构。负责贯彻宣传贯彻国家和省、市城市园林绿化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定城市绿化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组织实施;负责园林绿化项目规划设计、预算编制、工程招投标等项目建设前期工作;负责城区园林绿化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监督工作和全县建制镇及非政府投资的园林绿化项目工程的监督、指导、协调、服务等工作;负责全县园林绿化企业规范化管理;承办县委、县政府和县住建局搅拌的其他工作任务。

6、房屋产权监理所(同时挂房产交易所、住房保障所的牌子)

股级事业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拟定县城住房建设和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住房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全县房产管理规章草案,拟定相关政策;承担全县房产市场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会同相关部门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共同拟定房地产监管政策,并按职责分工落实; 负责全县商品房销(预)售管理工作;受理房产交易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投诉工作;配合有关单位查处房地产交易违法行为;负责落实房产政策和处理房屋权属纠纷;负责对存在潜在风险的房地产项目的监测、分析和上报;参与房地产重大及突发事件的处理;负责全县房地产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房产交易、房屋登记,档案管理及综合统计工作;

7、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同时挂墙体材料改革与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的牌子)

股级事业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受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地区建设工程质量和工程检测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市)市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按照国家及省(市)制定的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对受监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及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职责情况和工程实物质量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向工程备案管理机构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对工程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信誉进行管理;按照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权限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和核实,提出处罚建议或按委托权限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受理并及时处理本县(市)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参与本县(市)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开展质量问题的技术鉴定;掌握本县(市)建设工程质量状况,及时总结、推广好的工程质量管理经验;完成其他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墙体材料革新与推广节能建筑法规、规章和政策及地方行政措施规定;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工作;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工作的检查督促、信息交流、技术培训、统计报表、宣传发动和目标管理工作;发展新型墙体材料项目初步审核,协助项目申请人完成新型墙体材料与节能材料(产品)确认、建筑节能设计备案登记工作;新型墙材和节能产品推广应用及质量管理工作;参加节能专项验收与节能建筑认定工作;加强对禁止、限制使用粘土实心砖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审查等有关管理工作;县内新墙材和节能产品企业管理工作;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实施计划、项目统计的编制工作,组织实施我县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作,完成政策宣传、改造协议签署、改造费用收取、招标等工作,对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监督管理,受理群众投诉,完成改造项目维修工作,上报节能改造周报、月报及工作汇报;配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实施有权行政机关委托的行政执法工作;本级政府和上级墙改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8、建筑业监督管理所(同时挂建筑市场稽查办公室、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工程建设造价管理站的牌子)

股级事业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县建筑市场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工作;负责全县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安装企业、装饰企业及各类工程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负责建筑业统计工作;负责工程建设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负责工程建设有关统计报表工作;负责工程报建审查、核发施工许可证;负责工程综合验收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项目施工企业、建设开发企业、工程监理企业、项目建设单位的协调工作;负责建设监理企业、建设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完成唐山市建筑业协会交办的工作;负责宣传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清欠政策;负责全县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纠纷的受理和处理工作;负责市清欠办公室转办的我县建设领域越级访案件的受理和处理工作;负责协调处理县信访部门受理转办的建设领域拖欠投诉;依据《建筑法》、《河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建筑市场进行稽查和管理,并对违反建筑市场管理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依法查处下列行为:未办理资质证书即从事建筑产品生产、交易及有关活动;未办理开工手续而擅自开工;将一个承包单位能够独立承包的单位工程肢解后发包、招标;转包建设工程;必须采取招标办法进行发包的建设工程拒不招标;参加投标的单位和个人串通投标、抬高或压低标价、采用行贿等不正当手段竞争中标;招标的建设单位或者其代理人与参加投标的单位、个人相互勾结,排挤竞争对手公平竞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的行为;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工程招标投标的各项政策、法规;监督、管理、指导全县招投标工作,监督检查各项政策、法规、标准和细则的执行情况;按分级管理原则,监督管理工程项目招投标全过程;负责全县工程招投标工作情况汇总、上报、交流等工作;查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调解招投标纠纷;否决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定标结果;负责全县招标代理机构的日常管理;负责全县评标专家网成员的管理;负责全县招投标业务统计上报;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工程造价方面的方针政策、规定;负责本辖区工程造价和定额管理工作,解释、调节工程造价方面的纠纷;负责本辖区建筑材料价格调查、上报;监督检查工程建设概预算,审查工程预决算和标底;负责工程合同备案工作;管理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开展造价咨询工作;负责考核培训预算人员及管理工作;完成市造价站交办的的事项。

9、物业管理所

股级事业机构。主要职责: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我县物业管理规范性文件;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包括对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质量评优,制定物业服务的标准,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认定,物业服务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认定等进行管理;指导和帮助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配合价格主管部门监督物业服务收费;对小区物业公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的建设以及物业承接验收实施监督;处理物业服务活动中的投诉;对物业服务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协调解决物业服务市场运作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

10、城建档案馆

股级事业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县城建档案、工程建设设计档案、建设用纸档案的建立、管理和利用工作;负责局机关文书档案、财务档案的建立与管理。

11、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

股级事业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技术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组织实施对本行政辖区内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资格核查,监督检查施工企业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情况;负责监督检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检查指导企业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技术措施,签发《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对存在人身安全隐患及逾期整改不力的施工现场,有权令其停工整改,对所监督工程项目及时进行考核验收;对违反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规定,造成事故的视情节,实施处罚或提请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组织或参与本行政辖区内建筑施工安全技术开发与推广应用,监督检查企业安全技术措施费提取和应用;组织辖区内施工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监督检查企业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有关人员持证上岗;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的建筑职工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或参与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通报伤亡事故;完成市安监站交办的工作。

12、住房保障中心

正科级事业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承担我县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住房补贴等)的责任;拟定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拟定住房保障及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省、市和县住房保障资金安排和监督实施;负责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工作;负责拟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县城城中村改造和危旧房改造工作计划,并进行政策指导和监督。

13、建筑工程设计室

实行企业化管理,自负盈亏的股级事业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贯彻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抗震规范,从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提供施工现场技术服务。

14、城市供热中心(同时挂热力公司的牌子)

实行企业化管理,自负盈亏的股级事业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县城集中供热;负责县城供热管网工程管理,供热管理维修;负责县城内各热用户内部系统的建设、维修、改造的监督管理。

15、城市供水中心(同时挂自来水公司的牌子)

实行企业化管理,自负盈亏的股级事业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县城集中供水;负责县城供水管网的管理、维修和改造。

16、滦南县城乡规划局

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管理的正科级事业机构,负责全县城乡规划工作。

17、滦南县房地产开发公司

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管理的正科级事业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参与拟定县城住房建设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根据现政府授权,统管统建单位及个人集资征地兴建居民住宅,单位及个人原地翻建、扩建职工住宅以及有关技术咨询;负责统建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

2、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负责全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政管理、行业管理、行政执法和监督检查。

3、贯彻执行城市市政及公用设施建设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负责指导供水、供热、燃气等城市公用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编制和实施;负责制定县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公用设施建设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查申报以及行业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市排水许可审批工作和城市各类管线的建设审批工作;负责城市市政设施和公用设施的管理、维护、维修。

4、贯彻实施城乡绿化法律、法规,编制城乡绿化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城乡绿化建设管理和保护,指导单位庭院绿化;负责城乡绿化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的审查申报工作;依法对违反城乡绿化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5、承担全县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和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负责拟定县城住宅开发建设和发展的中长期规划;会同相关部门规范全县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负责全县房产交易、房屋登记和产权、产籍管理;负责全县商品房销售(预售)管理;负责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相关政策拟定及实施;负责全县房产的行业管理和房改的科技信息档案、综合统计工作;负责全县房改工作。

6、承担物业管理的责任。负责制定我县物业管理规范性文件;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和帮助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配合价格主管部门监督物业服务收费;对小区物业公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的建设以及物业承接验收实施监督;指导、监督专项维修资金归集和使用;处理物业服务活动中的投诉;对物业服务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协调解决物业服务市场运作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

7、制定工程建设市场方面的各项规划、措施;负责全县的工程建设管理以及重大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贯彻实施国家、省市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施工法律、法规以及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对全县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施工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竣工验收备案工作;负责对本县建设市场稽查管理,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负责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和招投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负责对全县建设市场中介机构、检测机构的管理和资格认定;负责工程造价管理和造价咨询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建设开发企业资质审查和监督管理。

8、承担建设施工行业管理的责任。对本县建设行业各类施工企业进行资质审查和监督管理;负责建设工程现场管理;负责建筑装修业的管理;负责进出县施工企业的注册管理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负责对工程建设监理机构的资质审查和监督管理。

9、贯彻执行城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工程建设的抗震设计规范;负责全县墙体材料革新、建筑节能、粉煤灰及工业废渣综合利用工作;负责建设行业的科技管理,组织制定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组织重大科技项目公关和科技成果评审、鉴定、转化和推广工作;负责全县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10、承担指导村镇建设工作的责任。

11、管理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劳资财务和机构编制工作;负责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

12、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滦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常见问题

滦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文献

根据市委、市政府“泸委发[2010]16号”文件通知精神,原“泸州市规划建设局”更名为现“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按市政府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将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机构职责予以公示。

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职责调整

(一)将原市规划建设局承担的除指导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职责外的其他职责划入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二)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将原市规划建设局承担的指导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职责划给市交通运输局。

(四)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五)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和危房改造的职责。

(六)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监督管理的职责。

(七)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八)加强对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住房保障、城乡规划和建设、建筑业、房屋装饰装修业、住宅和房地产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园林绿化风景名胜事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管理、建设科技推广运用管理、城建监察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组织拟订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二)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承担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专业规划和城市设计的编制、审查报批和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对全市历史文化名城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指导全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申报、保护和监督管理及开发利用规划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其他工程和临时建设的规划管理,负责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全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初审和监督管理;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负责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指导各区县城乡规划工作。

(三)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承担市属行政、企事业单位房改工作;拟订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市属机关住房保障办法和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市属行政、企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方案的审核工作和组织实施工作。

(四)负责全市住宅和房地产行业管理;拟订全市房地产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对本市的房地产业务进行指导;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房屋登记管理及指导各县房屋登记工作;负责本市房产测绘管理;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评估、物业管理、房屋商品化、房屋租赁、城市房屋拆迁、危房鉴定、白蚁防治的管理。

(五)承担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省级标准和定额以及行业标准定额;组织实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建设工期定额、劳动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监督指导种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本市工程造价信息;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本级政府管理的建设工程造价。

(六)负责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市建筑活动,拟订全市建筑业发展规划,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开工审批;对外地建筑业企业(含招投标代理企业、监理企业)入泸和个人从事建筑业执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参与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建筑业对外工程承包及建筑劳务合作,指导建筑业协会和建筑业企业体制改革工作;负责全市设计、开发、建筑、园林、造价企业资质审查报批和年检初审。

(七)承担监督管理勘察设计咨询市场和勘察设计咨询质量的责任;负责勘察设计市场准入,指导勘察设计市场,负责勘察设计技术质量管理;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备案;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管理;负责全市城市建设和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工作,监督执行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镇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

(八)指导全市村镇规划建设工作;拟订全市村镇建设发展战略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市镇乡和村庄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建设质量管理、危房改造、公用设施建设以及村庄人居环境的改善工作;负责组织省级重点镇规划评审和报批。

(九)拟订城镇建设的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承担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责任;承担城市供水、燃气管理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城市建设工程档案和信息系统的管理工作;指导区县城建档案工作。

(十)起草地方城市绿化和风景名胜区管理规范性文件;负责组织实施城市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的规化、建设、保护和管理;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园林绿化专业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城市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风景名胜区内符合规划的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初审;负责各类城市公园总规、详规、建设项目方案的审查、审批;参与同级人民政府组织的世界遗产保护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绿线管理;负责临时占用绿地、城市树木移植砍伐的审批;负责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

(十一)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和墙体材料革新的责任,负责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收缴、返退、使用、管理工作;负责散装水泥(预伴混凝土和预伴砂浆)的行政管理工作;负责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管理工作。制定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发展规划;制定建设行业的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组织科研项目攻关、新技术的开发、科研成果的转化与推广。

(十二)负责对住房保障、城乡规划和建设、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建筑管理、房屋装饰装修、房地产、勘察设计等方面的城建监察工作;指导区县进行城建监察工作。

(十三)制定建设行业人才培养和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建设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执业资格审核管理工作。负责涉及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业的信访工作,督查督办重大信访案件;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行业交流和合作。

(十四)履行廉政建设职责,执行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各项规定。明晰职权,防控廉政风险,建立行政权力公开透明的运行机制,推进廉政建设的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

(十五)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六)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将原县建设局的职责、县房产管理局的行政管理职责划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大埔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二)将城镇供水、用水、节水、排水的职能划给县水务局。

(三)取消和调整已由县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一)划入的职责

1.原营山县规划和建设局职责整合划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原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整合划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3.原房地产管理局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责划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二)取消的职责取消国务院、省、市和县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增加或加强的职责

1.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

2.增加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职责。

3.加强建筑节能和新材料、新技术推广应用职责。

4.加强县域村镇体系的规划和乡(镇)、村的规划建设管理,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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