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江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廉江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研究拟定城市、村镇规划与建设、工程建设、建筑业、住宅房地产业、勘察设计行业、咨询、中介和建筑节能管理的有关规定、办法等文件以及相关的发展战略规划并指导实施进行行业管理。

廉江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基本信息

中文名 廉江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地    点 廉江市
方    向 住房和城乡规划 性    质 政府机关

(一)办公室(挂法规室、财务室、档案室牌子)

组织协调机关政务工作;承担文电、公务、机要、档案、信息、安全、保密、新闻发布、信访接待、外事、督办、政务公开、人大议案与政协提案办理,机关后勤和治安保卫及重要文稿起草等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统筹协调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电子政务;指导建设行业信息统计工作;负责机关各项资金、国有资产管理、使用和财务工作;指导直属事业单位财务监督管理和审计工作。

负责建设行政法制工作;贯彻落实法律、法规、规章,并监督执行;负责建设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代理及行政处罚听证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及普及教育工作;负责建设档案归档和管理工作。

(二)住房发展与房地产市场监管股(加挂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

负责拟定住房建设与房地产开发建设管理规定、办法等文件,指导全市房地产开发利用工作;编制住房建设与房地产业的发展规划;指导全市住房建设、房地产开发建设工作;制定住房建设、房地产开发建设的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全市住房建设和房地产开发市场的管理,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研究制定全市的住房制度改革和政府城乡保障性住房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办法及相关措施;负责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和政府住房公积金(包括住房基金、政府对农村住房建设补助性资金)管理工作;负责房改房上市交易审批及相关工作;负责住房货币分配的审查、审批工作,以及住房货币补贴金的审批、使用管理工作;负责筹集、管理、营运和归还住房基金、住房货币补贴金,编制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发行、运用、偿还各类住房债券;负责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负责指导全市城乡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组织制定有关管理办法、享受对象的标准条件、申报对象的审查办法等。

(三)规划勘测管理股

组织编制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城市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各专项规划、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及重要地区的城市设计;参与本城市规划区的各项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的建设项目选址和布局的规划管理,负责审核呈批城市市政工程的选址及方案,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负责核定建设项目的用地位置、界限、土地使用性质和建设内容,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参与制定城市规划区的土地利用规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负责呈批大型建设项目和重点地段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其它各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负责呈批重要地区城市设计及城市景观环境规划(包括城市雕塑、建筑小品、城市灯饰、大型或永久性广告规划等);负责路牌、大型或永久性户外广告街定点审批;负责下达单体建筑工程设计要点,审批单体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和建筑施工图;负责城市规划区的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综合验收;负责检查督促经批准的各项规划的落实情况;负责各项规划的调整、修改及报批工作;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行为;负责本市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管理;承担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负责编制城市勘测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规划勘察测绘管理,负责在本市从事城市勘测单位的资格验证注册和城市勘测成果验审;管理城市测量控制系统;负责维护和更新城市规划区地下管线数据库。

(四)建设工程管理股

负责呈批城市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综合管线、竖向规划,负责建设工程单体报建规划管理,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对城市建设用地及建设工程的定线、放线、验线;参与城市规划区建设工程的批后管理;负责城市规划区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

(五)城乡规划建设管理股(加挂旧城改造办公室牌子)

负责全市城市建设和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城乡建设和行业发展规划、发展战略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监督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负责全市农房改造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城市建设和村镇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审查、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旅游区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协助市政设施建设;指导、监督、核发建制镇《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指导农村建房办理 “一书一证”。

指导城乡供水节水、市政公用事业及市容、园林、绿化和环卫工作,以及城市、建制镇规划区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负责全市燃气站、点的规划,燃气市场监督和管理,燃气企业的资质审核上报,《燃气经营许可证》审核发证。

负责指导全市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以下简称“三旧”)改造重新建设管理工作。制定全市“三旧”改造重新建设政策;编制市区“三旧”改造重新建设规划和方案;负责市区“三旧”改造重新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组织、协调“三旧”改造重新建设项目的招标、招商;负责对“三旧”改造重新建设项目提出审查意见报市政府批准;督促检查“三旧”改造重新建设项目的建设进度;管理“三旧”改造重新建设档案。

(六)建设市场监管和科技教育股

负责监督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行业发展政策、规章制度的执行和实施;负责监督检查建筑市场秩序,查处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建设工程监理、施工合同管理、工程风险管理;负责全市建筑业企业(包括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劳务分包等)、工程监理、勘察设计、园林绿化、建筑行业咨询(中介)等企业资质标准的执行和资质管理;监督指导建设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组织推动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负责建设工程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核发;监督执行建设工程定额、工期定额和工程造价技术标准;发布执行建设工程定额及计价规范,组织拟定地方建设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等,监督指导建设工程标准定额、技术标准的实施;监管执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参与省、市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的有关工作;指导市属非经营性代建项目的组织协调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审核全市大中型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监督全市房屋和市政工程抗震设防标准的执行和综合管理工作;负责建筑工程施工图纸设计审查、建筑节能设计审查的指导监督管理。

监督执行本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科技,组织科技项目研究开发,指导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指导监督行业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岗位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负责行业注册资格报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行业的职称改革及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

(七)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股

指导全市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管;组织全市质量、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指导做好私人住房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执行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技术标准规章制度;组织拟订工程质量安全地方性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市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和相关人员的考核工作;负责全市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和相关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指导监督编制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指导企业应急救援演练工作;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监督指导安全文明生产施工评优、工程质量评优。

(八)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

贯彻执行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制定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及招标投标管理相关配套文件;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负责招标投标活动全过程和工程中标后的监督管理;负责对评标专家的资格审查以及评标专家库的建立和管理;负责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考核管理;调查和处理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九)散装水泥办公室(加挂市墙体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牌子)

负责建筑节能、墙体材料革新以及散装水泥的发展规划和政策;处理违反墙体材料改革政策法规的行为;负责对建筑节能产品的质量认证、建筑节能设计认证及节能建筑的质量验收认定;指导监督实施发展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工作。

负责实施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负责发展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的管理工作;具体办理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的行政许可业务工作,做好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行政执法与处罚工作。

负责新型墙体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工作;负责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验收工作;负责建筑工程的建筑节能管理和验收工作;负责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证的初审上报工作:负责新型墙体材料企业的登记备案工作。

(十)人事股(纪检监察室、老干股)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人事、组织、劳资、统战、共青团、妇女、工会、老干部和机构编制工作;负责因公出访报批、政工职称评定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指导事业单位及建设系统的纪检、监察、党风廉政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党群、计划生育等工作;负责机关考勤登记、各项管理制度实施的监督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对建设系统的违法违纪问题调查处理;负责组织局机关和指导所属单位及本系统职工的政治学习。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离退休干部的政策,做好离退休干部的政治、生活两项待遇的具体落实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老干部服务工作;组织离退休干部的文体活动和外地参观学习。

廉江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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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二)负责组织编制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城区(含九洲江开发试验区)的分区规划、小区规划,各项专业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参与研究城市规划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参与制定城市规划区的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参与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规划管理。

(三)负责组织实施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测量工作。负责城市总体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建设的审查报批和实施监督。承担历史名城、名镇相关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负责指导和审查城市规划区内的村镇、建制镇、村庄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管理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广告牌的规划管理,统一管理城市建设档案。负责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

(四)对城市规划区内、建制镇规划区内建设工程实施统一管理,负责安排建设项目规划用地,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指导农村建房核发“一书一证”(即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准建证》),参与城市基准地价的制定工作。

(五)负责审查上报属市政府审批的城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根据法律规定审批部分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等。负责城市的景观环境的规划管理(包括城市雕塑、建筑小品、城市灯饰、大型或永久性广告规划等)。参与本市城市规划区的各项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负责建设项目选址布局的规划管理。

(六)审批规划设计方案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含管线)、园林绿化工程的报建,审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城市规划区的建设项目的批后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人员执行城乡规划的情况,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行为(《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三条的表述)。负责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条件核定。根据《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负责廉江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七)负责全市住房建设和房地产开发建设的管理,督导、规范城乡住房和房地产市场;指导、协调房地产开发利用。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发证。

(八)负责我市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管理工作,研究制定我市的住房制度改革、住房资金管理规定办法及相关措施;负责审查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并指导、监督实施。负责公有住房出售、出租以及房改房上市交易的审批及相关工作;负责住房货币分配的审查、审批工作,以及住房货币补贴金的管理、使用审批工作;建立住房供应体系,投资建设安居工程经济适用住房,解决干部职工住房困难问题;负责查处公有住房的建设、分配、维修和管理等方面的违规违纪行为。

(九)监管和规范城乡建筑市场。指导和监督建筑市场的准入;负责全市建筑业企业(包括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园林绿化,劳务分包等),工程监理,勘察设计、建筑行业咨询(中介)等企业资质管理;负责全市工程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工作;拟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的规定并监督实施;负责开展建设行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外事工作,组织推动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指导开拓本地区以及境外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

(十)审查大中型工程项目(包括重点工程)的初步设计;组织制定和会同有关部门发布建设工程定额和地方建设技术标准、规范、规章等,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技术标准的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负责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后的组织实施工作。

(十一)指导全市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建筑工程和质量的监管,组织全市质量、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指导做好私人住房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执行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技术标准规章制度;指导全市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和相关人员的考核工作;负责全市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和相关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指导监督编制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指导企业应急救援演练工作;组织或者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监督指导安全文明生产施工评优、工程质量评优。

(十二)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负责健全和规范有型建筑市场。

(十三)负责行业注册师执业资格报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行业的职称改革及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指导监督行业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岗位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十四)指导城市供水节水、市政设施、园林、市容、环境卫生和城市、村镇的绿化工作,指导城市、村镇环境治理、城建监察。负责对风景名胜区及规划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

(十五)负责全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市场的行业行政管理;监督全市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城市市政设施等建设工程抗震设计规范的执行,指导城镇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

(十六)负责燃气行业的规划、项目审批、验收;负责全市燃气行业及市场的安全监督和管理;负责全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的审核报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工作。

(十七)负责国家强制性建设标准、规范、规程的贯彻执行;指导推进建筑节能和行业科技发展工作。组织科技项目研究开发,指导建设科技成果转化推广,负责散装水泥、商品混凝土和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和推广应用的管理工作。

(十八)负责指导全市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以下简称“三旧”)改造重新建设管理工作。制定全市“三旧”改造重新建设政策;编制全市“三旧”改造重新建设规划和方案;负责全市“三旧”改造重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

(十九)承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交办的其他事项。

廉江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常见问题

廉江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文献

根据市委、市政府“泸委发[2010]16号”文件通知精神,原“泸州市规划建设局”更名为现“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按市政府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将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机构职责予以公示。

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职责调整

(一)将原市规划建设局承担的除指导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职责外的其他职责划入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二)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将原市规划建设局承担的指导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职责划给市交通运输局。

(四)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五)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和危房改造的职责。

(六)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监督管理的职责。

(七)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八)加强对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住房保障、城乡规划和建设、建筑业、房屋装饰装修业、住宅和房地产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园林绿化风景名胜事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管理、建设科技推广运用管理、城建监察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组织拟订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二)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承担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专业规划和城市设计的编制、审查报批和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对全市历史文化名城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指导全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申报、保护和监督管理及开发利用规划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其他工程和临时建设的规划管理,负责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全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初审和监督管理;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负责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指导各区县城乡规划工作。

(三)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承担市属行政、企事业单位房改工作;拟订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市属机关住房保障办法和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市属行政、企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方案的审核工作和组织实施工作。

(四)负责全市住宅和房地产行业管理;拟订全市房地产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对本市的房地产业务进行指导;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房屋登记管理及指导各县房屋登记工作;负责本市房产测绘管理;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评估、物业管理、房屋商品化、房屋租赁、城市房屋拆迁、危房鉴定、白蚁防治的管理。

(五)承担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省级标准和定额以及行业标准定额;组织实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建设工期定额、劳动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监督指导种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本市工程造价信息;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本级政府管理的建设工程造价。

(六)负责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市建筑活动,拟订全市建筑业发展规划,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开工审批;对外地建筑业企业(含招投标代理企业、监理企业)入泸和个人从事建筑业执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参与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建筑业对外工程承包及建筑劳务合作,指导建筑业协会和建筑业企业体制改革工作;负责全市设计、开发、建筑、园林、造价企业资质审查报批和年检初审。

(七)承担监督管理勘察设计咨询市场和勘察设计咨询质量的责任;负责勘察设计市场准入,指导勘察设计市场,负责勘察设计技术质量管理;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备案;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管理;负责全市城市建设和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工作,监督执行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镇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

(八)指导全市村镇规划建设工作;拟订全市村镇建设发展战略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市镇乡和村庄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建设质量管理、危房改造、公用设施建设以及村庄人居环境的改善工作;负责组织省级重点镇规划评审和报批。

(九)拟订城镇建设的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承担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责任;承担城市供水、燃气管理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城市建设工程档案和信息系统的管理工作;指导区县城建档案工作。

(十)起草地方城市绿化和风景名胜区管理规范性文件;负责组织实施城市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的规化、建设、保护和管理;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园林绿化专业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城市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风景名胜区内符合规划的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初审;负责各类城市公园总规、详规、建设项目方案的审查、审批;参与同级人民政府组织的世界遗产保护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绿线管理;负责临时占用绿地、城市树木移植砍伐的审批;负责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

(十一)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和墙体材料革新的责任,负责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收缴、返退、使用、管理工作;负责散装水泥(预伴混凝土和预伴砂浆)的行政管理工作;负责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管理工作。制定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发展规划;制定建设行业的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组织科研项目攻关、新技术的开发、科研成果的转化与推广。

(十二)负责对住房保障、城乡规划和建设、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建筑管理、房屋装饰装修、房地产、勘察设计等方面的城建监察工作;指导区县进行城建监察工作。

(十三)制定建设行业人才培养和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建设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执业资格审核管理工作。负责涉及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业的信访工作,督查督办重大信访案件;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行业交流和合作。

(十四)履行廉政建设职责,执行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各项规定。明晰职权,防控廉政风险,建立行政权力公开透明的运行机制,推进廉政建设的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

(十五)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六)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将原县建设局的职责、县房产管理局的行政管理职责划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大埔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二)将城镇供水、用水、节水、排水的职能划给县水务局。

(三)取消和调整已由县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一)划入的职责

1.原营山县规划和建设局职责整合划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原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整合划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3.原房地产管理局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责划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二)取消的职责取消国务院、省、市和县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增加或加强的职责

1.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

2.增加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职责。

3.加强建筑节能和新材料、新技术推广应用职责。

4.加强县域村镇体系的规划和乡(镇)、村的规划建设管理,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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