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办法

为预防和依法解决建设领域(建筑、交通、水利、电力、通信、铁路、市政等)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荆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办法基本信息

中文名 荆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办法 颁布时间 2015年10月13日
实施时间 2015年10月13日 发布单位 荆州市人民政府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办法》的通知(荆政规〔201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荆州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市政府各部门:

《荆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办法》已经2015年9月28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10月13日

荆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办法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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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办法》(以下简称《保障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审议同意发文并于2015年10月13日正式施行。该《保障办法》的出台是市政府切实保障农民工工资的有力回应和举措,也是广大农民工实现自身维权的武器和福音。近日,市政府法制办联合市人社局对《保障办法》作如下解读。

一、《保障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近年来,全国范围内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和集体讨薪问题日益突出,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也时有发生。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明确各部门监管职责,从源头上进行治理,《保障办法》对于建立健全我市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机制,规范工资支付行为,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哪些行为属于《保障办法》保障的范围

荆州市行政区域内建筑、交通、水利、电力、通信、铁路、市政等建设项目中涉及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及其保障监督活动,均属于《保障办法》保障的范围。

三、《保障办法》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设定了哪些具体管用的制度和措施

一是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联席会议制度,并通过明确人社、住建、交通、公安、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发展改革、财政、工商、信访等部门的职责,充分发挥部门联动作用,对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等问题实行属地协调管理。

二是建立工程款与农民工工资款“两条线”支付制度。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实行工程款与工资款“两条线”分开支付。建设施工企业(或称用人单位)应在本市范围内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与建设施工企业的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将农民工工资款划入工资专户。住建部门应当督促建设施工企业设立工资专户,人社部门对建设施工企业建立的工资专户实行备案管理。

三是按月直接支付农民工工资制度。严禁将农民工工资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实现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和工资直发月结,避免包工头代发工资、甚至欠薪逃匿。

四是执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进一步落实工资保证金规定,规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收取程序,强化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第二道防线。人社部门负责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的收缴、管理;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招投标单位项目资金证明,督促招投标活动的建设单位按时缴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住建、交通、水利等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对所属行业工资保证金缴纳情况进行监管。

五是实行“黑名单”管理制度。建设施工企业存在一次性欠薪人数达50人以上,拖欠金额50万元以上等四种情形之一的,列入“黑名单”管理范畴。对不按规定缴纳工资支付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以及报送虚假工资支付清单和工资专户信息的用人单位,由相关部门予以通报、责令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记入全市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列入重点监管对象或者“黑名单”,其诚信评价、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将依法受到限制。

四、建设单位、建设施工企业在用工和工资支付方面应履行哪些义务?违反规定将承担什么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与建设施工企业的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将农民工工资划入工资专户。建设施工企业是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法定责任主体,应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按月发放”、办理社会保险;建立农民工名册,实行实名制管理;建立农民工进出场登记制度、考勤制度和工作量审签制度;建立工程项目工资支付台账,按月编制农民工工资支付表,每月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公示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保障办法》通过设定建设施工企业的义务,规范用工管理,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将发挥重要作用。

五、建设单位、建设施工企业不按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应承担哪些责任

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致使建设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承担先行垫付责任。建设单位将工程直接发包或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而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或承包人卷资逃逸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承担直接责任。建设施工企业违反规定将工程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而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施工企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建设施工企业存在哪些情形时农民工有权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举报电话途径有哪些

设定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救济渠道。农民工发现建设施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一)未按照约定支付工资的;(二)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三)拖欠或克扣工资的;(四)不支付加班工资的;(五)侵害工资报酬权益的其他行为。 2100433B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及其保障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农民工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量)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以及其他特殊情况下应支付的工资等。

第四条 建设施工企业(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是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法定责任主体。预防和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工作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分工负责,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基本原则。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民工工资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联席会议制度,落实监管职责,协调处理所辖行政区域内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等问题。

第二章 用工及工资支付管理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明确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时间、工资支付方式及参加社会保险等内容。用人单位不得代持应由农民工保管的劳动合同。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建立农民工名册,对农民工实行实名制管理。建立进出场登记制度、考勤统计制度和工作量审签制度。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或者依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克扣农民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八条 实行工程款与农民工工资款分别支付制度。用人单位应在本市范围内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工资专户”),并报同级人社部门备案。住建部门应当督促用人单位设立工资专户。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与用人单位的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将农民工工资款划入工资专户。

第九条 工资专户资金仅用于已实名登记的农民工工资发放,不得用于其它价款支付。资金使用由建设单位、用人单位、设立专户的银行共同监管。

第十条 实行农民工工资优先支付原则,用人单位应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由银行从工资专户直接支付到个人账户。支付农民工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禁止将农民工工资拨付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代领、代发,或者以实物或其他有价票证冲抵工资。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每月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公示。工程竣工验收后,须在施工现场对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公示,经人社部门确认无拖欠后,工资专户余额由银行划至用人单位其他账户。

第十二条 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一式三份,一份存档,一份公示,一份连同工资专户资金拨付、支付及余额信息等一并报送工程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住建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证前,应督促建设单位按规定向人社部门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十四条 农民工发现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

(一)未按照约定支付工资的;

(二)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拖欠或克扣工资的;

(四)不支付加班工资的;

(五)侵害工资报酬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实行黑名单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实行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制度。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黑名单”管理:

(一)一次性欠薪人数达50人以上,拖欠金额50万元以上的;

(二)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农民工围堵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或者封堵交通要道等极端讨薪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同一项目一年内发生3次以上投诉,且涉及人数累计达20人、金额20万元以上的;

(四)拖欠工资行为超过人社部门责令改正期限仍未改正的。

第十六条 住建、交通、水利、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等部门,对列入“黑名单”管理企业,依法依规对其诚信评价、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申领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证等进行限制。

第四章 部门职责

第十七条 人社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牵头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做好预防和清理农民工工资拖欠工作。建立人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完善综合治理工作机制;

(二)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和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举报案件;

(三)负责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收缴、管理;

(四)负责建设领域用人单位工资专户的监督检查;

(五)统筹协调专项检查和联合执法活动;

(六)协调处置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

(七)其他应当由人社部门履行的职责。

第十八条 住建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督促建设单位和用人单位双方按合同履约,建立工资专户。监督建设单位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二)负责处理农民工工资拖欠事件中涉及工程进度、质量、计量计价等纠纷问题;

(三)负责处理因工程合同纠纷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群体性突发事件;

(四)严格执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完善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严厉打击违法分包和转包、挂靠等行为;

(五)负责建立建筑施工企业“黑名单”制度。

第十九条 交通、水利、电力、通信、铁路等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行业承包合同的履行和监管,把规范劳务分包条款列入工程总承包合同范围,纠正和查处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

(二)负责协调处理本行业监管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中的工价、工量、质量结算纠纷;

(三)负责处理本行业内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

(四)督促建设单位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督促本行业用人单位建立工资专户。

第二十条 公安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查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农民工工资涉嫌犯罪案件,及时受理相关单位移送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案件;

(二)经相关单位申请,对欠薪失联的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包工头)提前介入调查;

(三)依法查处恶意讨薪及以讨要农民工工资为由扰乱行政机关正常工作秩序、扰乱公共交通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

(四)协助处理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做好社会稳定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招投标单位项目资金备案管理,督促招投标活动的建设单位按时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二)严格执行建筑施工企业“黑名单”制度。

第二十二条 发改部门负责审查各类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立项资金来源情况,对资金来源不明确的项目不予审批。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负责将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专项经费纳入部门预算,加强对工资保证金缴纳和返还情况监管。

第二十四条 工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对相关部门书面通报的用人单位违法信息,责令企业通过企业信用公示系统限期向社会公示,未在责令期限内公示信息的,依法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予以公示;

(二)负责提供用人单位相关信息,协助人社部门查处用人单位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 工会组织负责参与协调劳动关系矛盾纠纷和处理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督促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帮助和指导农民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第二十六条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支持、引导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机构,对农民工工资等利益诉求问题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第二十七条 信访部门负责做好农民工工资来信来访的接待、分流、转送、移交工作。对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围堵党政机关、交通要道等群体事件,及时协助人社、住建、公安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置。

第二十八条 人民银行荆州市支行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将人社部门整理、确认的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信息录入企业征信系统;

(二)负责将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录入征信系统比对,从银行信贷、结算、企业信用评级等方面对拖欠工资的企业进行监督;

(三)督促辖区内银行机构支持、监管用人单位设立工资专户。

第二十九条 银监会荆州监管分局负责配合处理农民工工资拖欠案件。

第五章 应急管理和突发事件处置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应急组织和管理,建立健全应急预案。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社部门应牵头协同相关部门具体负责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或者不签订劳动合同、不建立名册、不参加工伤保险的,由人社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处罚。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将工程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而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未按与用人单位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款,致使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承担先行垫付责任。

建设单位将工程直接发包或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而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或承包人(包工头)卷资逃逸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承担直接责任。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没有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没有设立工资专户、报送虚假工资支付清单和工资专户信息的,由人社部门和相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停工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记入全市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列入重点监管对象或者“黑名单”。

第三十六条 各部门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军事建设工程、抢险救灾和居民自建住宅等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有效期5年,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荆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办法常见问题

荆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办法文献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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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 建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鉴于 (下称中标人 )须向贵中心交 纳 农民工工资保 证金,根据中标人申请,经我公司审核审查,同意为中标人出具人民 币(大写) 元的保函,作为向贵中心的担保,本公司愿意履 行担保义务,保证中标人按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 直至项目验收合格 并确认未拖欠农民工工资止。 在本保函有效期内, 如果中标人拖欠农 民工工资,你方可以书面形式向我方发出支付通知 (须由你方负责人 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并附中标人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的材料。我 方将在收到你方支付通知后 7日内在担保金额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 附件: 1、担保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2、担保协议。(原件) 3、中标单位缴纳担保费用票据。 (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担保公司名称:建宁县利农惠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15080596666 账户名称:建宁县利农惠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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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交通建设领域出政策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交通建设领域出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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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在建筑领域实行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将扩大到交通建设领域。从甘肃省交通运输厅了解到,该厅日前正式出台了《关于做好交通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与管理工作的意见》,对全省交通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与管理工作进一步进行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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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荆州市政府出台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办法,要求用人单位应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由银行从工资专户直接支付到个人账户。支付农民工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办法要求建立建筑施工企业“黑名单”制度。并实行工程款与农民工工资款分别支付制度。用人单位应在本市范围内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简称“工资专户”),并报同级人社部门备案。住建部门应当督促用人单位设立工资专户。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与用人单位的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将农民工工资款划入工资专户。禁止将农民工工资拨付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代领、代发,或者以实物或其他有价票证冲抵工资。

同时,工资专户资金仅用于已实名登记的农民工工资发放,不得用于其它价款支付。资金使用由建设单位、用人单位、设立专户的银行共同监管;用人单位应每月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公示。工程竣工验收后,须在施工现场对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公示,经人社部门确认无拖欠后,工资专户余额由银行划至用人单位其他账户;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一式三份,一份存档,一份公示,一份连同工资专户资金拨付、支付及余额信息等一并报送工程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严格执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住建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证前,应督促建设单位按规定向人社部门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邯郸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办法

(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145号,《邯郸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办法》已经2013年10月8日邯郸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1月15日起施行。市长:回建,2013年10月13日。)

邯郸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办法第一条

为了保障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待遇,规范各类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及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房屋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2003〕124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邯郸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农民工工资保障事宜。

中心城区范围内(丛台区、邯山区、复兴区、邯郸县、邯郸经济开发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农民工工资保障,直接适用本办法。中心城区以外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农民工工资保障,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政府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邯郸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办法第三条

市、各县(市、区)政府、冀南新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冀南新区管委会实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目标考核责任制。

市、各县(市、区)、冀南新区管委会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领导小组负责清欠工作的组织领导,其办公室(以下简称清欠办)负责日常组织和督导协调,牵头建立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和解决问题。

邯郸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办法第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分包工程监督管理工作,做好因拖欠工程款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清理工作。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成立专门管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服务机构),具体负责中心城区内建筑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工程的合同备案和监管,规范各类建筑施工企业的合同履约和分包行为,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制度,遏制违法用工和工程违法分包行为;督促建筑施工企业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月结月清制度。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组织协调,依法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协调处理劳动用工纠纷和劳动仲裁。

公安部门负责受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移交的涉嫌犯罪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依法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查处;负责对篡改、伪造付款凭证,欠薪逃匿,恶意欠薪、恶意讨薪等行为的依法立案查处;负责协助相关部门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建设资金来源、筹措方式审查,确保资金落实。交通运输、水利、教育、卫生、司法、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负责本行业政府投资项目的清欠和督导工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所属企业清欠工作。

邯郸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办法第五条

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必须依法与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分包企业签订工程分包合同,使用规范统一的合同文本。工程分包合同由发包方于进场施工7日前到管理服务机构备案,未经备案的分包队伍不得进场施工。

工资支付主体、支付数量和支付方式应在合同中单列。

邯郸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办法第六条

实行施工队长个人信息和信用档案管理。建立全市施工队长使用名录和信用档案,通过邯郸建设网向社会公布。各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不得聘用名录以外人员担任施工队长。

施工队长必须受聘于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受法定代表人委托完成作业任务,不得单独承揽工程。一名施工队长只能受聘于一家企业。

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应将本企业施工队长个人信息登记造册,在分包合同备案时一并向管理服务机构报送备案。施工队长备案信息包括: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照片、承揽分包作业范围、企业聘任证书复印件及联系方式等。

邯郸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办法第七条

各类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实行劳务用工实名登记制度。用工企业必须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每个农民工进行实名登记,办理 “河北建工灵通卡”。

各用工企业于每月7日前将农民工实名登记及办理“一卡通”情况向管理服务机构网上报送。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配备农民工管理员,专职负责该项工作。

各建设、施工单位一律不得使用未在劳务分包企业注册的零散农民工。

邯郸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办法第八条

各类建筑企业应当在指定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接受管理服务机构监管。用工企业应当由此专户按月向农民工支付工资,直接支付到农民工本人“河北建工灵通卡”。

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的工程,建设单位和各类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工程款中优先支付工资;施工总承包企业垫资施工的工程,必须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示,垫资进度内的农民工工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向用工企业按月支付。

邯郸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办法第九条

用工单位应当做好农民工考勤,如实逐月编制工资支付表,于每月10日前报送管理服务机构,经登记后在施工现场公示。

用工企业应将农民工考勤和工资支付表等资料保存2年以上备查。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时,用工企业拒不提供或逾期不能提供相关资料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建设部门可根据农民工提供的证据材料依法予以认定,做出处理决定。

邯郸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办法第十条

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在承建项目施工现场按规范标准制作、设置工资支付公示栏。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建设和清欠部门以及建设(开发)单位、建筑承包企业应在公示栏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建筑工程现场监管机构在日常监管中,应当接受劳务费、工资拖欠投诉,及时将相关情况向管理服务机构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反馈。投诉处理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特殊情况,经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可延长10个工作日。

因工程量核算、质量纠纷等原因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认定事实,解决争议,及时处理。必要时通过工程造价、审计、仲裁、诉讼等渠道解决。

邯郸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办法第十一条

农民工发现被拖欠工资时,可以向当地清欠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建设等部门投诉举报,禁止采取围堵国家机关、阻塞交通等过激行为。发现篡改伪造付款凭证、欠薪逃匿、恶意欠薪等行为,应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

投诉举报应当实行实名制,选取代表不得超过3名。

邯郸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办法第十二条

用工企业应按月足额向农民工支付工资,并将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项目、标准、支付时间、工资扣除等事项依法告知当事人。确因合同约定、工程计价等原因不能足额按月支付的,须在与当事人达成一致的前提下,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向农民工按月支付生活费,并于约定期限内足额支付。各用工企业必须于当年12月底前结清全部工资。

解除劳动关系前,用工企业必须结清全部工资。

邯郸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办法第十三条

建立合同履约预警制度。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无力支付合同约定价款超过1个月的,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应予停工并上报管理服务机构,管理服务机构核查认定后,报请清欠办动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先行支付民工工资。如逾期不停工,用工企业自行承担支付责任。

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无力支付合同约定价款超过6个月的,由管理服务机构提交清欠办核实并提出建议,报清欠领导小组同意后,依法采取资产变现等措施解决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

邯郸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办法第十四条

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现场监管机构负责工程分包合同履约和工资支付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管理服务机构通报。检查内容如下:

(一)工程分包合同备案及履约情况;

(二)现场作业内容与分包合同是否相符;

(三)现场公示的工资发放情况与事实是否相符;

(四)现场作业人员执行实名制登记和办理“河北建工灵通卡”情况,施工队长备案及零散用工情况;

(五)管理服务机构交办的其它检查事项。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向清欠办按合同价款的2%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施工总承包企业连续三年没有农民工到县级以上行政机关讨薪上访的,第四年开始可按合同价款的1%缴存。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缴纳定额保证金30万元。交通、水利等项目依据本行业规定收取并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进行管理。

未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擅自违法开工的工程,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工,依法查处;拒不停工和改正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知供水、供电单位停止为其提供施工用水、用电。供水、供电单位应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建筑停供水、电。

已开工在建、无施工许可的工程须在本办法生效30日内补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并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缴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邯郸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办法第十六条

各类项目在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时,应签订《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承诺书》。保证金收缴机构定期将以下资料交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一)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分包合同或劳务分包合同复印件;

(三)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证明。

邯郸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办法第十七条

各类项目竣工验收前,由管理服务机构在施工现场公示无拖欠公告,公示日期不得少于15日。经查实有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项目,不予竣工验收。

公示期满后,管理服务机构须将公示情况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通报并征求意见。

邯郸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办法第十八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收到管理服务机构的意见后,应当及时受理并予审查,重点审查该项目是否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是否存在拖欠工伤工资及医疗处置等纠纷的项目,在10个工作日内向管理服务机构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邯郸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办法第十九条

用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后,责令用工企业限期支付。逾期仍不支付的,根据工资保证金支付承诺书,向清欠办出具《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意见书》,由清欠办从该企业所缴存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中向农民工支付工资:

(一)用工企业未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受到农民工举报投诉或造成集体上访或群体性突发事件的;

(二)建设单位或建筑施工企业非法转包、分包建筑工程,导致用工主体不具有法人资格或建筑资质,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

(三)建设单位或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工程负责人隐藏、逃跑或死亡,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四)建筑施工企业违法将工资或工程款支付给施工队长,造成拖欠的;

(五)其他情形造成工资拖欠的。

邯郸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办法第二十条

建立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应急周转金制度。市、县(市、区)政府应当设立应急周转金财政专户,市应急周转金不低于2000万元,县(市、区)不低于500万元。

用工企业单位因资金短缺无力支付或责任人欠薪逃逸,该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不足以支付农民工工资,有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性讨薪突发事件的,经项目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认定,报市或县(市、区)政府批准后,可启动应急垫付机制,从应急周转金账户中先行垫付部分工资,或给予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必要的生活救助。

市欠薪应急垫付机制启动后,由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向法院申请,依法对欠薪单位的资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对欠薪单位的房产暂停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或变更手续;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侦办涉嫌犯罪的逃逸责任人,以确保垫付资金及时收回。

邯郸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办法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发生下列行为的,市、县两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建设、公安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协调联动,依法予以查处。

(一)各类建设单位、建设施工企业违反国家有关清欠政策和本《办法》造成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清偿,引发过群体性上访讨薪事件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筑施工企业停工整改,对责任单位和企业依法采取限制招投标、取消优惠政策、加倍收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清出邯郸建筑市场、降低或吊销资质等措施,并记入建设行业信用系统向社会公开曝光。

(二)专业分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违反有关规定,克扣劳动者工资,以及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将其不良行为记入建设行业信用系统,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应得工资报酬和相当于应付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赔偿金。逾期拒不支付的,根据《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每涉及一人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农民工队长非法承揽工程的,列入“黑名单”,清理出建筑行业。

(四)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办法,使用农民工施工队长名录之外 “包工头”的,由建筑工程现场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撤出施工现场,对已完成的实体工程依法实施全面质量检测。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组织质量验收,并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用工企业依法责令改正,建设单位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建筑施工企业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资质证书。

(五)分包合同未按本办法备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暂停施工,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依法责令撤场,并记入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系统。

(六)建筑施工总包企业不落实人员实名制备案而雇佣零散农民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按每人5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承揽新的工程,并记入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系统。

(七)建筑施工企业隐瞒事实真相,出具虚假工资报表,隐匿、毁灭工资支付记录,拒绝提供相关资料,以及其它严重干扰、阻挠、抗拒执法检查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报请降低其资质等级。

(八)以转移资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其从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九)授意或组织农民工采取过激行为或围堵党政机关等方式恶意讨薪的,将涉事企业清出邯郸建筑市场,提请吊销企业资质和相关责任人员从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邯郸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办法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认真执行国家政策,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违法行使职权的,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农民工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邯郸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办法第二十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作为建设单位参与工程建设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邯郸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办法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3年11月15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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