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河南省工程建设协会 | 外文名 | HeNan Province Association For Project Construc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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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 称 | HNPAPC | 主管单位 |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登记单位 | 河南省民政厅 | 属 性 | 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
社团地址 | 河南省郑州市农业路37号银丰商务港A座0726室 | 地 区 | 河南 |
行 业 | 工程建设 |
河南省工程建设协会现有会员400余家,其中常务理事单位26家,理事单位77家。
现有会长1名,副会长10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3名。
协会设秘书处、综合办公室、质量技术部、教育培训部、信息发展部。
协会下设5个专业委员会:总工程师工作委员会、科技专业委员会、质量专业委员会、绿色建造与施工专业委员会、地下空间工程专业委员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河南省工程建设协会;英文名称:HeNan Province Association For Project Construction,缩写为 HNPAPC 。
第二条 协会性质:本协会是由河南省境内承担国家、省、市重点建设工程的项目法人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咨询单位、检测单位等参建单位及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自愿组合成的全省性、跨专业(如建筑、安装、邮电、冶金、机械、铁道、石油、化工、交通、煤炭、电力、水利、纺织、航天等)的综合性工程建设行业协会,是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
协会欢迎工程建设行业中小企业加入协会,共同创造行业的 繁荣与兴旺。
第三条 协会宗旨: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围绕着“搞好河南省重大项目建设,促进河南省基本建设事业的发展”开展工作,为会员单位服务,为政府主管部门服务,在会员单位与政府主管部门之间、在会员单位之间起桥梁纽带作用,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河南省民政厅。协会接受省发改委和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办公地点:河南省郑州市农业路37号银丰商务港A座0726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开展调研工作。围绕着我省重大项目建设中出现的新经验、新矛盾、新问题以及会员单位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组织深入调研,摸清情况,提出建议,积极向有关方面反映,努力为会员单位排忧解难,为政府决策和建规立法提供依据。
(二) 组织经验交流。目的是提高经营者及管理层素质,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各专业委员会的作用,有的放矢地组织会员单位进行经验交流或专题研讨,以达互相借鉴,共同提高。
(三) 推动横向协作。一是沟通与推动重大建设项目法人与承担项目建设的单位之间的联系、协商与协作;二是本着优势互补、互利互惠的原则,对有条件的项目,组织与推动承担项目建设的单位进行联合承包,或经济协作,或劳务协作等。
(四) 做好信息服务。运用多种联络渠道、通讯手段,做好政策信息、重大建设项目信息、省内外、国内外经济、技术、管理信息、会员单位信息等方面的传递与交流。
(五) 开展咨询服务。发挥协会整体人才优势,建立人才库,对项目、企业、单位,积极开展管理、技术、经济等方面的咨询工作。
(六) 开展培训工作。根据知识更新和会员单位的需要以及政府主管部门的委托,有计划地开展各类专业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以提高素质与才能,推进项目管理和企业管理现代化的进程。
(七) 制定《行规行约》。为在本协会会员单位中倡导和建立廉政守法、公平竞争的自律性机制,树立行业正气,协会在通过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制定行业自律公约,以强化自我约束机制,促进会员单位和协会的健康发展。
(八) 进行“行检行评”。重点是企业管理水平、项目管理水平、技术进步水平以及有关专项检评,以表彰先进,促进全行业共同进步。
(九) 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委办事宜。在省发改委统一部署下,积极参与有关重大项目建设方面的法规、标准、规范、定额、管理办法的制定工作;参与有关管理工作,如施工企业投标资信推荐管理、项目评估等。
(十) 开展与省内外、国内外相关行业协会及社会有关各界的交流与交往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以团体会员为主,适当吸收少量个人会员。
团体会员包括以下企业和事业单位以及相关的科研单位、大专院校。
(一) 本省境内的施工企业;
(二) 国家、省、市重点建设工程项目法人单位;
(三) 勘察设计单位;
(四) 监理单位;
(五) 咨询单位;
(六)检测单位;
(七)大专院校;
(八) 科研单位;
(九) 相关企事业单位;
(十) 省内工程建设行业知名人士 (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 自愿、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相关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理事和正、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兼秘书长的副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助、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2009年 2月26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100433B
河南省工程建设协会成立于1987年,是经河南省民政厅批准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工程建设行业非营利性省级社团组织。
协会始终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党的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以“服务支撑、创新引领”为工作理念;以“为政府、为行业、为会员服务”为工作主线;充分发挥在工程建设行业内的桥梁纽带作用。
2010年协会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评为“全国先进社会组织”;
2016年协会获评河南省社会组织4A级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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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循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面向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直接为政府部门服务,为企业服务,为重点建设项目服务。为我省广大工程建设企业,进行行业信息、联络、调研、交流、协作、咨询、培训等中介服务,制订《行规行约》,开展“行检行评”等各项工作和业务。
(一) 开展调研工作。围绕着我省重大项目建设中出现的新经验、新矛盾、新问题以及会员单位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组织深入调研,摸清情况,提出建议,积极向有关方面反映,努力为会员单位排忧解难,为政府决策和建规立法提供依据。
(二) 组织经验交流。目的是提高经营者及管理层素质,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各专业委员会的作用,有的放矢地组织会员单位进行经验交流或专题研讨,以达互相借鉴,共同提高。
(三) 推动横向协作。一是沟通与推动重大建设项目法人与承担项目建设的单位之间的联系、协商与协作;二是本着优势互补、互利互惠的原则,对有条件的项目,组织与推动承担项目建设的单位进行联合承包,或经济协作,或劳务协作等。
(四) 做好信息服务。运用多种联络渠道、通讯手段,做好政策信息、重大建设项目信息、省内外、国内外经济、技术、管理信息、会员单位信息等方面的传递与交流。
(五) 开展咨询服务。发挥协会整体人才优势,建立人才库,对项目、企业、单位,积极开展管理、技术、经济等方面的咨询工作。
(六) 开展培训工作。根据知识更新和会员单位的需要以及政府主管部门的委托,有计划地开展各类专业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以提高素质与才能,推进项目管理和企业管理现代化的进程。
(七) 制定《行规行约》。为在本协会会员单位中倡导和建立廉政守法、公平竞争的自律性机制,树立行业正气,协会在通过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制定行业自律公约,以强化自我约束机制,促进会员单位和协会的健康发展。
(八) 进行“行检行评”。重点是企业管理水平、项目管理水平、技术进步水平以及有关专项检评,以表彰先进,促进全行业共同进步。
(九) 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委办事宜。在省发改委统一部署下,积极参与有关重大项目建设方面的法规、标准、规范、定额、管理办法的制定工作;参与有关管理工作,如施工企业投标资信推荐管理、项目评估等。
(十) 开展与省内外、国内外相关行业协会及社会有关各界的交流与交往活动。
附件: 河南省工程建设优质工程奖评选办法 (二〇一六年修改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 《质量发展纲要 ( 2011-2020)》和 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关于加强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措施 的通知》精神,鼓励和促进工程建设领域各单位加强质量管 理,增强创新意识,深入开展争创国家优质工程奖的活动, 依据《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办法》,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 为保证和提高项目建设工程质量,规范河南省工程建设优质 工程奖评选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南省工程建设优质工程奖是我省工程建设领 域跨行业、跨专业的省级质量综合奖,是我省唯一推荐参评 经国务院确认设立的我国工程建设方面国家级质量综合大 奖—国家优质工程奖的省级奖项。 第三条 河南省工程建设优质工程奖的评奖范围涵盖工 程建设领域的各个行业,凡是在省内注册、登记的企业建设 的工程项目,均可以参与河南省工程建设优质工程奖的评选 活动。
2000年—2008年河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一览表 1 《建筑给水铝塑复合管 (PAP)管道工程技术规程》 DBJ41/038-2000 2 《CCP保温隔热复合板倒置式屋面技术规程》 DBJ41/T039-2005 版 3 《地面辐射采暖及建筑给水用共聚聚丙烯( PP-C)管道工程技术规程》 DBJ41/T040-2000 4 《河南省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 (采暖居住建筑)》 DBJ41/041-2000 5 《建筑给水聚丙烯管道( PP-R)工程技术规程》 DBJ41/T042-2001 6 《合成树脂乳液内外墙涂料工程应用技术规程》 DBJ41/T043-2002 7 《超声回弹综合法检测泵送混凝土强度技术规程》 DBJ41/T044-2002 8 《CPS(水泥聚苯 )隔热保温复合板屋面工程技术规程》 DBJ41/
总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河南省林业工程建设协会。英文译名: Henan Forestry Engineering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HFEA。
第二条 协会的性质:由河南省范围内各从事林业工程建设的勘查、咨询、设计、施工、监理、科研、教学等企事业单位、建设和管理部门自愿组成的全省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沟通政府、服务社会,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循国家基本建设方针、政策、法规,为政府决策和会员单位服务,推动林业建设科学化管理和技术进步,促进林业建设事业发展,为构建和谐绿色中原服务。
第四条 协会的主管单位为河南省林业厅,具体业务由河南省林业厅有关业务处室归口管理。登记机关是河南省民政厅。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地址:郑州市花园北路81号河南省林业调查规划院办公楼内。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承办林业工程建设规程、设计规范的编制与修订工作,并监督检查;
(二)经林业主管部门授权,具体承办有关林业工程咨询、勘察设计、工程建设监理及施工单位资质评定和审核工作;
(三)承办林业工程咨询、勘察设计、施工项目等评优工作;
(四)承办林业行业工程咨询、勘察设计及建筑统计工作;
(五)开展林业建设项目的咨询评估工作;
(六)组织协调会员单位开展有关林业建设的调查研究,为业务主管部门、会员单位提供工程建设方面建议或决策依据;
(七)协调会员单位间的技术、经济、劳务合作和经营管理等工作;
(八)组织开展省内外、国内外林业建设管理经验交流与技术合作,向会员单位提供技术经济信息服务。编辑出版《河南省林业工程建设信息与服务》等有关刊物和资料;
(九)组织培训。举办各类讲座、培训班、研究班,为会员单位培训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十)承办业务主管单位、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以及其他团体委托的相关业务。
会员
第七条 协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凡是赞成协会章程,愿意参加协会组织活动,接受协会委托的工作的、从事林业工程建设的勘查、咨询、设计、施工、监理、科研、教学等企事业单位,提出入会申请,经协会常务理事会或秘书处批准,办理入会手续,可成为协会团体会员。
第九条 凡直接从事林业工程建设和相关的教学、科研以及各级林业部门,从事林业工程建设工作的干部、职工以及个体企业家,承认协会章程,愿意参加协会组织活动,按期缴纳会费,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协会常务理事会或协会秘书处批准,可成为协会个人会员。
第十条 本会会员有下列权利:
1、在协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权;
3、优先享用协会资料,在会刊上发表论著,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权;
4、优先参加协会组织的业务培训权;
5、协会会员正当的学术业务活动受协会支持;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协会会员有下列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政策、自觉维护协会声誉和利益;
2、遵守协会章程,支持协会决议;
3、积极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
4、向协会提交理论研究成果、工作情况报告及有关信息资料;
5、按期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自愿退会,书面告知协会秘书处即可。会员一年以上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即视为自动退会。会员违背协会章程,情节严重者,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取消其会员资格。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常务理事会决定提前或延期举行(提前或延期不能超过一年)。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决定协会工作任务,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制定或修改协会章程,选举协会理事会;推举协会名誉理事长,审查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代表大会选出的理事组成,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报告工作。理事任期两年,可连选连任。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召开理事会由常务理事会议决定。 理事会的职责是: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制定工作计划、布置、总结工作,领导和组织会员开展各项活动,修订协会章程;听取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编制协会经费开支预算和决算;筹备召开下届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责,主持协会工作。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增补理事以及协会会刊编辑委员会和主编人选,由常务理事会或秘书长决定。常务理事会日常工作,由常务理事会秘书处负责承担。
第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协会聘请顾问若干人、法律顾问若干人。
第十七条 协会建立专家数据库,协会举办的评先工作,从数据库中随机抽选专家组成评委会。
第十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在会员较多的市(地)设置联络办事机构。人员由秘书处指定。
经费
第十九条 经费来源:
1、会员会费;
2、业务咨询、技术培训、科技开发等收入;
3、有关部门拨款和捐助、个人捐助;
4、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条 经费使用:
1、宣传广告费;
2、组织有关活动费;
3、各种会议费;
4、协会办公费;
5、聘用人员工资补助费;
6、业务往来接待费;
7、会刊资料编印费;
8、其它常务理事会决定的开支项目。
第二十一条 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审计监督。
协会的终止程序及终止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二条 协会的终止和自行解散,需由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提议,并由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并提交由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财务清理完结证明,社会团体登记证和印章,报民政厅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三条 协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经2007年4月28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协会常务理事会或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改变名称、负责人或办公会址等,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在改变后十日内向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协会宗旨:沟通政府、服务社会,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循国家基本建设方针、政策、法规,为政府决策和会员单位服务,推动林业建设科学化管理和技术进步,促进林业建设事业发展,为构建和谐绿色中原服务。协会的主管单位为河南省林业厅,具体业务由河南省林业厅有关业务处室归口管理。登记机关是河南省民政厅。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
常务副会长:杨朝兴
副会长:田金萍 贾体铭 光增云 赵建新 孙银安
李玉明 郭学成 邹平洲 李建功 张元军
副会长兼秘书长:谢卫童
副秘书长兼科技开发部主任:赵万顺
协会副秘书长:刘国安 李峰纪 阎亚波 张舸
职庆立 扬红霞 闫庆伟
资产评估部主任:曲进社
资产评估部副主任:刘纪兰、杨伟杰、夏治军
工程咨询部主任:饶相如
工程咨询部副主任:姚勇、刘铁军、江帆
宣传培训部主任:邢惠民
宣传培训部副主任:任智勇、张惠勤、阴三军
科技开发部副主任:翟中堂、唐卫平、程作峰
森林资源监测专业委员会:
主任委员:李玉明 副主任委员:张明东 阎亚波
森林经理专业委员会:
主任委员:张宪生 副主任委员:徐瑜林 张舸
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工程建设专业委员会:
主任委员:邹平洲 副主任委员:王春平 闫庆伟
林业工程设计咨询专业委员会:
主任委员:郭学成 副主任委员:江帆 闫立新
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专业委员会:
主任委员:谢江华 副主任委员:王丰军 田爱芳
平原绿化工程建设专业委员会:
主任委员:李金明 副主任委员:唐卫平 陶庆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