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河北省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意见 | 发布单位 | 河北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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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 | 冀政办函〔2002〕19号 | 发布日期 | 2002-07-01 |
生效日期 | 2002-07-01 | 所属类别 | 地方法规 |
河北省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意见
(冀政办函〔2002〕19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河北省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订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和具体措施,落实各级政府及各部门的责任,确保深化整治工作取得实效,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
河北省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意见
从去年5月份开始,按照国务院要求,经过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是,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新实施的《煤矿安全规程》、《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规定 和要求,还存在不足和差距,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仍存在不少问题。为实现我省各类煤矿安全状况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委字〔2002〕3号)的要求,提出2002年全省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意见:
一、在前一阶段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中,验收不合格的乡镇煤矿,至今未关闭的,由市、县政府组织,必须在今年7月底以前全部关闭 。
二、各类煤矿必须按照新修订的《煤矿安全规程》进行全面整治。乡镇煤矿除严格按照《河北省乡镇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顿验收标准》及验收办法再次认真对照整改外,还必须按照国家制定的《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逐条整改;国有煤矿要对照《河北省国有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顿内容及检查验收办法》逐条整改;年产30万吨以下(含30万吨)的国有煤矿也必须按照国家制定的《小煤矿安全生产条件》逐条整改。
三、乡镇煤矿破坏资源、技术落后、污染环境和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依法予以取缔、关闭:
(一)被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和非法私开的矿井;
(二)未通过省政府批准重新核发证照的矿井;
(三)通过验收后经复查不合格的矿井;
(四)不符合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矿井;
(五)采用非正规采煤方法的矿井;
(六)高瓦斯和有煤与瓦斯突出的矿井而未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采取防治措施的矿井;
(七)开采高灰高硫煤的矿井。
所有纳入关闭范围的小煤矿,要确定一个关闭一个,由市、县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六条标准”关实关死。
四、今后一律不得批准开办新的小煤矿。
五、乡镇煤矿必须按原整治标准规定加强安全管理,每一矿井都必须设立专门安全管理机构和“一通三防”管理机构,建立并完善安全保障体系,安全管理机构不少于5名专职安全员,且不得兼任;乡镇煤矿矿长(包括主管安全生产的副矿长)必须具备中专(高中)以上学历和三年以上煤矿生产、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经历,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培训合格,取得安全技术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六、乡镇煤矿必须配备安全技术负责人,安全技术负责人须具有煤矿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配备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人员确有困难的地区,可暂配备具有煤矿助理工程师职称或煤矿工程技术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五年以上煤矿生产、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经历的人员),并 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培训合格,取得安全技术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认证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后,持证上岗。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七、国有地方煤矿按《河北省国有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顿内容及检查验收办法》进行整改后,凡未经设区市政府联合验收组验收合格的,一律不准生产。已经验收合格的各类国有煤矿都必须按照新修订的《煤矿安全规程》和《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30万吨及以下矿)进行全面整治,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一律停产整顿。经整顿仍不合格的国有地方煤矿,要及时报请有关部门吊销证照,按隶属关系,市属矿由市政府负责组织关闭,县(市、区)属矿由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关闭。
八、国有煤矿要重点加强“一通三防”隐患整治和水害防治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一律停产整顿:
(一)凡超通风能力生产的矿井;
(二)有煤与瓦斯突出而没有采取“四位一体”防突措施的矿井;
(三)在“一通三防”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通风系统不合理的矿井;
(四)严重受水威胁,防治水工作不到位的矿井;
(五)采用落后的开采工艺和落后的运输方式的矿井。
九、各类煤矿建设工程未经安全设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矿井,一律不准生产。
十、各市、县政府和省属煤炭企业要加强国有煤矿“一通三防”隐患的整治,完善各项安全设施和技术措施,坚决取缔非正规采煤工作面;乡镇煤矿(包括30万吨及以下的国有煤矿)必须采用能够形成负压通风系统的壁式采煤方法,禁止采用非正规、落后的采煤方法 ,井下严禁使用畜力运输。各类小煤矿都必须加强水害防治工作,增加投入,尤其是邯邢地区开采下组煤矿井,都必须始终达到整顿标准 的要求。
十一、各级政府和各类煤矿企业都要按照国家《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和本实施意见,结合本地、本企业实际研究制定整治方案和具体措施,并组织贯彻实施。各煤矿企业都必须在10月底前完成深化整治工作。11月份,各设区市对所辖县(市、区)及市属煤矿、省属煤炭企业对所属煤矿的深化整治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按照各自制定的深化整治方案进行验收,并向省政府写出书面报告。1 2月份,省政府将对各设区市和省属煤炭企业深化整治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并按照深化整治的实施意见进行验收。凡整治验收不合格的矿 ,年检一律不予通过,并吊销“四证照”;凡深化整治不合格的县(市、区)将责令其限期重新整治,问题严重的县(市、区)将责令其所有煤矿停产整顿。
十二、深化小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由省、市、县、乡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实施。深化整治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对在深化整治中领导不力、失职渎职的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要依法依纪追查责任;对于干扰、阻挠深化整治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惩处;对非法新开矿井和已关闭矿井死灰复燃的,要依法追究矿主的刑事责任;对应关闭矿井未关闭和关闭不合格的,要追究当地政府主要领导的行政责任,并责令其所在县(市、区)煤矿全部停产整顿;对在深化整治期间,因非法生产和整治不力发生伤亡事故的,要从重从快处罚,并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河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依法追究地方政府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以及有关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对影响大、性质恶劣的特大事故,及时将查处结果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布。 2100433B
【发布单位】河北省
【发布文号】冀政办函〔2002〕19号
【发布日期】2002-07-01
【生效日期】2002-07-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内容介绍编辑本段 《煤矿安全规程(2011年最新修订)》内容主要包括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的决定、煤矿安全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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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 2012年煤矿安全大检查 煤矿需提供资料清单 (62项) 一、证件: 1、“六证” 2、“六长”任命文件、“六长”资格证 3、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殊工种证件 二、图纸: 1、井上下对照图 2、采掘工程平面图 3、矿井通风系统图 4、井上下供电系统图 5、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 6、井下避灾路线图 7、矿井水文地质图 8、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图 9、采区巷道布置图 10、井下运输系统图 11、压风、供水、主排水系统图 12、采掘进计划图 13、井下供电现状图 14、井上下通讯系统图 15、各煤层充水性图等 三、制度: 1、安全生产责任制 2、各级管理人员的岗位责任制 3、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 4、安全费用的提取和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5、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6、安全技术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7、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管理制度 8、煤矿领导下井带班及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9、
煤矿安全宣传教育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职工教育,建立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实现安全生产,根据矿党政关于 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的要求,结合本队生产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目的意义 安全生产是一切工作的基础和保证,是矿井生产各项工作的首要任务,全队上下要切实 重视安全工作和安全生产。开展亲情教育和联手教育,就是扩宽安全宣 传教育渠道,深化安全教育内涵,提高安全宣传教育成效,搞好自主保安和相互保安,杜绝 各类事故发生,创造幸福美满的家庭。为此,全队上下要广泛宣传、上下联动、积极配合, 不断推动和促进安全工作,实现安全生产的长治久安。 二、活动内容 一季度开展“案例剖析,警示不忘、警钟长鸣”主题宣教活动; 二季度开展“学法规、提素质、增能力”主题宣教活动; 三季度开展“安全隐患重点排查治理季”主题宣教活动; 四季度开展“反三违、反事故、决战年终实现安全生产”主题宣教活动。 三、活动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
《正安县进一步深化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00四年十月十三日
进一步深化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黔煤安整字[2004]1号文件精神及市府明电162号通知要求, 就我县进一步深化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认真执行国家煤炭产业政策, 坚持“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和“以人为本”的方针, 严格职责, 依法监管, 使我县煤炭行业有序、健康、协调发展。
二、部门职责
国土资源部门: 在涉煤乡 ( 镇 ) 人民政府的组织领导及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下, 加大我县矿产资源动态巡查力度, 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 坚决打击关闭小煤窑死灰复燃和非法采矿行为, 做到发现一处取约一处。对煤矿越层越界开采, 破坏矿产资源不按批准的矿山开发利用方案等违法违规行为, 要及时查处, 避免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又不按(矿山安全法)进行整改的, 经县煤炭工业局提请县人民政府决定后,由县国土资源局依法用销其采矿许可证。
煤炭管理部门: 要经常对煤矿安全监管, 严格按照国家煤监(20条)和贵州省煤矿深化整治验收办法(30条) 标准加快整 改进度, 保质保量保证验收合格。特别是煤矿整改期间, 要加强煤矿“一通三防”工作和煤矿五大灾害的防治,坚决杜绝“ 三违”现象, 确保煤矿整改安全。对经验收合格的煤矿要抓好示范矿井建设, 以点带面, 全面推进。要在2006年底前完成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瓦斯抽放系统和防雷设施安装并正常投入使用。同时, 要加强对全县煤炭市场的监管,特别是要加大对煤炭产、供、销、运和安全“五统一”管理工作力度, 严禁非法矿井煤炭流入市场。要加强培训工作,提高煤矿从业人员的素质和安全生产的自保互保能力, 加强煤矿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 对不 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不得在煤矿担任技术负责人和从事技术管理工作, 对未经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准下井作业。
工商管理部门: 对20问煤矿, 凡经省级验收合格持有生产许可证的要及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对未经县煤炭管理部门批准经营煤炭的业主不予办理营业执照, 同时要重点查处非法生产和经营煤炭的行为。
环保部门: 要督促煤矿企业按照规定完善环保设施, 落实排污治理措施, 对破坏生态, 污染环境, 以及环保治理不达标的煤矿进行查处。
人事劳动和保障部门: 要加强煤矿企业劳动用工制度管理, 严肃查处使用童工和妇女从事下井劳动的违法行为,要及时做好劳动纠纷调解处理和劳动仲裁争议工作, 以维护煤矿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
公安部门:要及时非法生产、违规生产和私挖盗采煤炭资源造成严重后果,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要积极配合各有关部门加大行政执法力度, 对不听劝阻, 多次非法、违规生产和私挖盗采的业主, 要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行政处罚。
监察部门: 要加大行政监察力度, 认真进行行政责任追究, 特别是要严肃查处事故背后的腐败行为。对非法采矿监管不力或行政不作为造成非法生产和死灰复燃严重的涉煤乡(镇), 要按照省政府〈关于对煤矿非法生产失察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黔府发[2003]29号 ), 追究乡(镇) 和监管部门主要领导的行政责任。
乡(镇) 政府:要加强辖区内已关闭小煤窑死灰复燃和私挖盗采的监管, 发现一处炸封一处,同时要强化整改煤矿安全工作的巡查,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三、主要措施
1、各涉煤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直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 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 统一思想, 提高认识,加强对继续深化煤矿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安委办(关于继续 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和( 黔党发[2003]17 号 ) 文件精神以及市委、市政府的指示精神, 推进我县煤炭行业的健康发展。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坚持“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 以人为本”的方针, 正确处理安全与发展、安全与效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 建立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依法监管, 严格责任追究, 全力推进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逐步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对应关未关或关闭又死灰复燃的采矿点和整改煤矿违反安全生产规程或不具备基本的安全条件的矿井, 由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强制关闭, 对非法矿点坚决按关井标准实施炸封。对非法采矿的监管工作要具体落实到乡(镇) 政府负责。各乡(镇) 和县有关部门要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 严格依法行政, 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协作,密切配合, 深入开展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确保取得实效。真正形成“政府统一领导, 部门依法监管, 企业全面负责, 群众参与监督, 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2 、加大安全投入, 提高装备水平, 依靠科技进步, 全面提升我县煤矿的规模,增强煤矿的防灾抗灾能力。加强煤矿机械通风, 坚决制止无风或微风作业;抓好煤矿每年瓦斯等级鉴定和其他巷道支护、顶板、透水、防火工作,要逐步改革支护方式, 使之达到安全要求。
3 、各煤矿要真正体现和落实“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生产责任制, 规范矿井的安全生产管理行为, 制定落实具有针对性的煤矿安全生产的基本管理制度和措施, 做到有章可循。同时, 加大队伍建设力度, 努力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安全生产水平,县煤炭管理局要加大对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及从 业人员的培训,切实做到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4 、加强领导,切实抓好我县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各涉煤乡(镇)和县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认真制定具体的整治方案,同时要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对群众反映的问题,特别是反映煤矿瞒报事故,死灰复燃及违法生产的情况,有关部门要认真追查,情况属实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对死灰复燃严重、整治不力的乡(镇)要按照黔府发[2003]29号文件规定, 严肃追究乡(镇)政府和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2016年1月5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印发《关于做好煤矿安全监察随机抽查工作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