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基本信息

中文名 湖北省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施行地区 湖北省

湖北省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和《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是指省交通运输厅及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按照评定标准对具有公路设计资质的企业在湖北公路建设市场中的从业行为所进行的评价。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参与国家和省批复初步设计的新建、改(扩)建公路工程项目设计的乙级及以上资质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评定的时间范围为从提交初步设计审查文件起至项目交工验收止。

第四条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

第五条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一)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1.制订、修订全省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及信用行为评定标准,督促指导全省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2.组织对公路乙级及以上资质设计企业进行信用评价;

3.发布信用评价结果等信息。

4.按交通运输部和省的有关要求完成信用评价的其他工作。

(二)省公路局在职责分工范围内负责全省普通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1.督促指导相关部门、机构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2.负责对普通公路设计审查审批阶段的信用档案的管理;

3.对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上报的初评结果进行汇总审核,将审核结果报省交通运输厅;

4.按省交通运输厅要求完成信用评价的其他工作。

(三)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公路建设项目从业设计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1.督促指导辖区内公路项目建设单位对设计企业进行信用评价,加强信用动态管理;

2.对本辖区内公路建设项目从业设计企业进行初评,将初评结果报省公路局;

3.负责审核辖区内建设单位填报的所有信用评价数据,对辖区内建设项目设计企业的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其他行为进行评价;

4.按省交通运输厅和省公路局要求完成信用评价的其他工作。

(四)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本项目设计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主要职责为:

1.按照部省有关要求,制订设计企业信用动态管理制度,建立公路设计企业的从业信用档案,负责对设计企业进行日常信用动态管理;

2.负责填报设计企业的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其他行为信用评价数据,对设计企业进行信用初评;

3.按要求将设计企业信用评价数据报送有关部门审核,普通公路项目初评结果报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高速公路项目初评结果报省交通运输厅。

第二章信用评价内容、方法和程序

第六条信用评价应以下列书面文字材料作为评价依据:

(一)市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质量监督、造价管理、设计管理等机构评审、督查、检查结果或奖罚通报、决定;

(二)招标人、建设单位管理工作中的正式文件;

(三)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四)司法机关做出的司法认定及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

(五)其他可以认定不良信用行为的有关资料。

第七条评价内容由公路设计企业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构成,具体见《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附件1)。

第八条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初始分值为100分,投标行为以单次投标为评价单元,履约行为以勘察设计合同段为评价单元,实行累计扣分制。其中投标行为评价得分的权重系数为0.2,履约行为评价得分的权重系数为0.8。设计企业的综合评价得分为该企业的多个评价单元得分的加权平均值。投标活动中没有发现存在不良投标行为的,不予评价。企业发生附件1中所列其他行为的,相应扣分直接在综合评价得分中扣除;涉及到其他行为加分项的,由设计企业直接向省交通运输厅或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具体的评分计算方法见《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行为评价计算方法》(附件2)。

第九条公路设计企业投标行为由项目法人(招标人)进行评价,履约行为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进行评价,其他行为由省交通运输厅、省公路局、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评价。项目法人(招标人、建设单位)以及监管机构等对评价签认负责。

(一)投标行为评价。招标人完成每次招标工作后,仅对存在不良投标行为的公路设计企业进行投标行为评价,经签认后记入信用管理台帐,写入评标报告向主管部门备案。被投诉举报并经查实投标过程中存在失信行为的,应追溯进行投标行为评价。

(二)履约行为评价。合同有效期内,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对参与项目勘察设计的公路设计企业的履约行为实时记入信用管理台账进行评价。附件1中GLSJ2-4-4采用扣分制,GLSJ2-4-5采用评分制,由设计审查单位组织评审专家及相关单位进行评分,该项评分要求见附件1。其中,评价年度内同一个项目存在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多次审查的,取其算术平均值。GLSJ2-4-5的评分作为项目设计的基础评分,在同一个项目的多个评价年度内沿用。

(三)其他行为评价。高速公路项目的其他行为评价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普通公路项目的其他行为评价由省交通运输厅、省公路局和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附件1中其他行为加分项,由设计企业直接向省交通运输厅(或省公路局)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第十条设计联合体在信用评价过程中有不良行为的,评价人应按相应标准对联合体各组成企业分别予以扣分,并记入信用管理台帐,确定信用等级。

第十一条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动态评价与定期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一)对公路设计企业存在直接定为D级信用等级的严重失信行为实行动态管理。

招标人、建设单位及项目监管机构发现公路设计企业存在直接定为D级信用等级的严重失信行为的,应及时报省交通运输厅。被省交通运输厅动态评价为D级的企业,自认定之日起,一年内在湖北的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

(二)定期评价一般每年开展一次,对公路设计企业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信用行为进行周期性评价。

1.高速公路项目,项目法人(建设单位)[x1]对公路设计企业的信用评价,并将履约行为评价得分L、投标行为得分T(如有)及相关依据材料报送省交通运输厅;普通公路项目,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单位对公路设计企业的信用评价,并将履约行为评价得分L、投标行为得分T(如有)、其他行为扣分Q(如有)及相关依据材料报送省公路局。

2.省公路局对全省公路设计企业信用初评结果汇总和审核,并按规定上报省交通运输厅。

3.省交通运输厅对全省公路设计企业信用等级综合评定,并在厅网站进行公示、公告,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发布湖北公路设计企业的信用评价结果,并报交通运输部。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在综合评价得分公示期内,对设计企业的失信行为以及信用评价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等向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举报。举报应采取实名、书面方式,举报材料中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报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举报人的单位名称或姓名;

(三)举报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举报人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六)举报人为单位的,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法人单位公章。

第三章信用评价等级及应用

第十三条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企业信用评分X分别为:

AA级:95分≤X≤100分,信用好;

A级:85分≤X<95分,信用较好;

B级:75分≤X<85分,信用一般;

C级:60分≤X<75分,信用较差;

D级:X<60分,或存在严重失信行为,信用差。

第十四条公路设计企业资质升级的,其信用评价等级不变。企业分立的,按照新设立企业确定信用评价等级,但不高于原评价等级。企业合并的,按照信用评价等级较低企业的等级确定合并后企业信用等级。

第十五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原则上为1年。下一年度企业在湖北省无信用评价结果的,其在湖北省信用评价等级可延续1年。延续1年后仍无信用评价结果的,按照初次进入湖北省确定,但不高于其在湖北省原评价等级的上一等级。

第十六条上年度未列入交通运输部和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发布的设计企业信用等级名单的设计企业,在湖北省交通建设市场参与投标时,信用等级按B级对待。上年度已同时列入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和交通运输部信用等级名单的设计企业,在湖北省交通建设市场参与投标时,信用等级以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发布的为准。上年度未列入湖北省交通运输厅信用等级名单,但已列入交通运输部信用等级名单的设计企业,在湖北省交通建设市场参与投标时,信用等级按交通运输部发布的认定。设计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的,其信用等级按照联合体成员中最低信用等级方认定。

第十七条建立激励和惩罚机制,对评为AA级或连续3年评为A级的守法诚信企业给予宣传表彰,在招投标、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等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和奖励;对评为C级或D级的企业给予重点监管,在招投标、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等方面给予一定的限制和惩罚。

第十八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省公路局应建立公路设计企业信用管理台帐,及时、客观、公正地对企业不良信用评价予以记录,必要时应将信用记录及时告知有关从业企业或在网站公示。

第十九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实事求是,及时、客观、公正的按照评定标准评分,不得徇私舞弊,不得随意扣分或规避扣分。主管部门应加强信用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结合日常督查工作对建设单位的信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对企业的从业行为进行抽查,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应报省交通运输厅。

第二十条本细则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其它公路项目的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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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立法目的 ] 为规范我市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促进公路设计企业增强诚信履约和自律意识, 进一步推动公路设计 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 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和《关于建立公路建设 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 以及《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设计 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交〔 2018〕2号)等有关规定, 结合我市公路工程建设市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价定义 ] 本办法所称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是指市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标准规范、 合 同文件等, 按照评定标准, 通过量化方式对具有公路设计资质的企 业在珠海市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从业行为所进行的评价。 第三条 [评价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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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体系建设,现结合我市实际对《珠海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中“珠海市建筑施工企业良好信用评价标准”部分内容进行修订,请遵照执行。

一、删除原1-1、1-3、1-4、1-5、1-6、3-3、3-6、4-1、4-2、4-3、6-2、6-3的评价内容。本通知实施后不再接受上述内容的评价申请。

二、原1-2“企业有固定办公场所(总承包企业不少于200㎡,专业分包企业不少于150㎡(营业执照所注明的地址须与现场办公地点一致)”评价分数修改为“加5分”。

三、本通知自2022年5月20日起实施,上述评价内容在删除或修改前已进行加分的分值和有效期保持不变。

特此通知。

附件:珠海市建筑施工企业良好信用评价标准(D1)(2022修订版)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5月16日   

湖北省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运建设市场管理,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规范水运工程设计企业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信用评价是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设置的管理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对水运工程设计企业和施工企业在湖北水运建设市场中从业行为进行的信用评价。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水运工程设计企业是指具有水运行业设计资质及参与水运工程设计活动并具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企业,水运工程施工企业是指具有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或相关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从业行为是指企业参与湖北省内依法招标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履约等市场行为。

第四条 水运工程设计企业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科学、有效的原则。

第五条水运工程设计企业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六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运工程设计企业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水运工程设计企业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指导、组织全省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企业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三)对省管重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上报的初步评价进行审核,组织有关单位代表及专家对水运设计企业和施工企业的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进行审查,对其信用行为进行评价;

(四)组织省级信用评价,并将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水运工程设计企业和施工企业的评价结果上报交通运输部。

第七条省港航局协助省交通运输厅进行本行政区域内水运工程设计企业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实施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省交通运输厅组织实施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水运工程设计企业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二)对除省管重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以外建设项目的水运设计企业和施工企业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的初步评价结果进行汇总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上报省交通运输厅;

(三)指导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水运工程设计企业和施工企业开展信用评价工作。

第八条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监督管理辖区内的水运工程设计企业和施工企业信用行为,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初步评价工作;

(二)对建设单位上报的水运工程设计企业和施工企业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的初步评价结果进行初审;

(三)参与对水运工程设计企业和施工企业的其他信用行为评价和省级综合评价。

第九条招标人(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其建设项目中设计企业和施工企业的投标行为、履约行为的初步评价,并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将初步评价结果上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二)负责项目的信用信息管理,建立信用管理台账,对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有关信用行为进行记录,并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在规定的时间内报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十条水运工程设计企业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管理相结合的方式。

定期评价周期为1年,评价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按规定直接进行定级的企业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水运工程设计企业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内容包括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信用行为。

第十二条水运工程设计企业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采用综合评分制,总分为100分。

对企业失信行为按照《水运工程设计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以下简称《评定标准》,见附件1、附件2)进行扣分。

对在抢险救灾、应急保障、国防战备等任务中受到省部级以上行政机关表彰的企业,以及承担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国家优质工程奖、詹天佑奖、鲁班奖的企业,给与1分/次的加分奖励;对于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的,给与1分/次的加分奖励。加分累计不超过3分,加分后总分不得超过100分,由水运工程设计企业或施工企业直接向省交通运输厅报送相关证明材料。

水运工程设计企业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评分计算按照《水运工程设计企业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评分计算方法》(以下简称《计算方法》,见附件3)执行。

第十三条 水运工程设计企业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企业综合评分X分别为:

AA级:95分≤X≤100分,信用好;

A级:85分≤X<95分,信用较好;

B级:75分≤X<85分,信用一般;

C级:60分≤X<75分,信用较差;

D级:X<60分,信用差。

信用评价结果实行告知和公示制度。信用评价结果在省交通运输厅网站上公开。

第十四条 水运工程设计企业和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分的依据为:

(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设置的管理机构的督查、检查结果或通报、决定等;

(二)招标人(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等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文件;

(三)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四)司法判决、裁定、认定及审计意见等;

(五)省级以上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的信息;

(六)其他有关信用信息。

第十五条 投标行为由招标人进行初步评价;履约行为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进行初步评价,对于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自行提供设计企业和施工企业的,其履约行为由特许经营权出让人或委托机构进行初步评价;其他信用行为由省交通运输厅组织有关单位代表及专家进行评价。

各评价人对相应的评价结果负责,并应将评价结果告知被评价人。被评价人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评价结果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评价人申诉;对申诉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可按照职责分工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诉。

第十六条水运工程设计企业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程序与分工:

(一)投标行为评价。招标人应在签订承包合同后的15个工作日内对参与投标且存在失信行为的水运工程设计企业和施工企业按照《评定标准》和《计算方法》进行初步评价,并按职责分工报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初步审核完成后,上报省交通运输厅或省港航局,省交通运输厅组织有关单位代表及专家对投标行为初步评价结果进行专家审查,并按照初步评价占80%,专家审查占20%的权重进行得分计算。

联合体有投标失信行为的,其各方均按同一标准进行信息收集。

(二)履约行为评价。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结合建设管理工作,对水运工程设计企业和施工企业按照《评定标准》和《计算方法》进行初步评价,并于每年的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评价结果报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初步审核完成后,上报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组织相关单位及专家对履约行为初步评价结果进行专家审查,并按照初步评价占80%,专家审查占20%的权重进行得分计算。

审核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作出的履约行为评价进行审核确认,如有调整,必须对调整内容进行说明。对当年组织交工验收的工程项目,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在交工验收完成后一个月内完成履约行为评价。

联合体有不良履约行为的,其各方均按同一标准进行评价。

(三)其它信用行为评价。省交通运输厅组织省港航局等部门及专家按照《评定标准》进行评价。

(四)省级综合评价。省交通运输厅根据投标行为、履约行为以及其他信用行为的评价结果,按照《评定标准》和《计算方法》进行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进行公示、公告。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省交通运输厅于每年的3月31日前完成上一年度省级综合评价工作,并于4月15日前将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水运工程设计企业和施工企业的评价结果报交通运输部。

第十七条省交通运输厅按照《评定标准》,将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水运工程设计企业和施工企业直接定为D级,并自确定信用等级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评价结果报交通运输部。

对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其定为D级的时限不得低于行政处罚期限。

第十八条 水运工程设计企业和施工企业对综合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限内向公示部门提出申诉或举报。公示部门收到申诉或举报后,应及时组织核查,在3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诉人或举报人。

第十九条 水运工程设计企业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1年,下一年度无信用评价结果的,信用评价等级可延续1年。延续不得超过二次。延续二次后仍无信用评价信息的,按照初次进入本省的情形确定信用等级,但不得高于其原有信用评价等级的上一等级。

第二十条 省级综合评价结果应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

水运工程设计企业和施工企业初次进入湖北省从业时,其信用等级按照全国汇总评价结果确定。无全国汇总评价结果,且在其他省份或部属单位无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信用等级可按A级对待;若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参照相关省份或部属单位信用评价结果确定其信用等级。

第二十一条 省交通运输厅对评为AA级和连续两年评为A级的水运工程设计企业、施工企业,可在投标、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等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对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或D级的企业,要加强投标资格审查,并对其履约行为进行重点监管。

第二十二条 水运工程设计企业和施工企业应按规定及时在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系统录入和更新企业基本信息,对于未按规定填报、变更信用信息,或填报、变更信用信息存在造假行为的企业,将按照《评定标准》进行扣分。

第二十三条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工作管理和监督制度,建立信用信息档案,加强对信用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规行为,应当责令相关当事人限期改正。

交通运输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在信用评价工作中不得徇私舞弊、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存在违规行为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2100433B

鄂建文〔2022〕3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城)建局,各相关培训机构:

2020年6月,我厅印发了《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实施细则(试行)》《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建筑工人职业培训考核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为规范和指导全省建筑行业职业培训及继续教育等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通过一年的试行,我厅对两个《实施细则》试行中不够完善的部分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实施细则

2.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建筑工人职业培训考核实施细则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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