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听证规定基本信息

中文名 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听证规定 颁布时间 2020年1月16日
实施时间 2020年3月1日 发布单位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穗建规字〔2020〕9号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听证规定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单位:

现将《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听证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月16日

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听证规定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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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一)有效期届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公布施行的《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听证规定》(穗建办[2015]1331号,下称《听证规定》)于2018年12月1日有效期届满。根据《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有效期届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效力自动终止。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制定部门认为该文件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评估,由原起草部门负责,也可以由政府法制机构负责…”。

(二)征收工作的客观需要

截至2018年12月,我市实施征收项目192宗,涉及被征收人超2.5万户,征收面积130万平方米。《听证规定》对规范征收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此次修订,有利于保持政策的延续性和稳定性,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听证流程,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二、主要依据和参考文件

(一)国家法律法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二)相关规范性文件:《广州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穗府办[2014]59号)、《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穗府规[2017]18号)。

三、主要修订内容

(一)调整听证参加人的范围。听证参加人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听证陈述人和听证代表。考虑到征收工作较为敏感和特殊,主持征收双方均会参加的听证会需要主持人具备较高业务能力和法律素养,以应对可能出现的各种突发情况,参照《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的规定,文中设置了主持人应当从事法制工作2年以上或者从事行政执法工作3年以上的条款。

(二)调整被征收人代表的选取方式。由被征收人推举被征收人代表。如推举不成,通过随机方式选定代表。

(三)增加听证代表缺席如何处理的规定。按照《广州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听证会有2/3以上听证代表出席方可举行。出席的听证代表人数达不到规定人数的,听证组织部门应当延期举行听证,延长最长不得超过30日。延期后仍无法举行的,听证组织部门可以取消听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第二条 组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被征收人代表和公众代表的意见,保证其陈述意见的权利。

第三条 因旧城区改造需要征收房屋的,半数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征收条例》或者《实施办法》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组织听证;已纳入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管理的,应当按照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的规定组织听证。

第四条 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听证工作由市、区政府组织,房屋征收部门具体实施。

第二章 听证参加人

第五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听证陈述人和听证代表。

第六条 听证会设主持人1名、记录人1名,由听证组织部门在未参与征收补偿方案制定工作的人员中指定。主持人应当由在听证组织部门从事法制工作2年以上或者从事行政执法工作3年以上的人员担任。

第七条 听证陈述人由房屋征收部门具体承担征收补偿方案制定工作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担任,人数不超过3名。

第八条 听证代表由被征收人代表和公众代表组成。被征收人代表在报名参加听证会的被征收人中产生,不少于听证代表总人数的2/3,不多于10人。

被征收人申请参加听证的,应按公告的报名期限提供本人属于被征收范围内房屋产权人的有效证明,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

在申请期限内,由被征收人推举被征收人代表。如推举不成的,由听证组织部门通过随机方式选定代表。随机或推举时,应当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

听证组织部门邀请与被征收项目无利害关系的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担任公众代表。公众代表不少于3人。

第九条 听证会应当设置包含新闻媒体人员席位的旁听席。旁听人员不多于10人。

自愿报名申请成为旁听人员的,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和方式报名,并提交有效身份证明等资料。旁听人员按照申请人报名登记的先后顺序确定,额满为止。

第三章 听证会程序

第十条 应当组织听证会的,听证组织部门应当自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期满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发布听证会公告,听证会公告发布之日距预定的听证会举行日期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 听证组织部门应当将听证会公告在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发布,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听证会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听证组织部门名称、听证工作人员姓名;

(二)听证会举行时间、地点、内容;

(三)听证报名条件、期限和方式;

(四)被征收人代表和旁听人员的产生办法和名额;

(五)其他应当为公众知悉的权利和事项。

第十二条 听证组织部门应当至少在听证会举行前20日,在房屋征收范围内显著位置及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听证会举行的相关事项与听证代表、旁听人员的姓名,书面通知被征收人代表、旁听人员参加听证,并将听证邀请函送达公众代表。

第十三条 听证代表认为主持人、听证记录人与听证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在听证会举行之日的3个工作日前提出书面申请,要求相关人员回避,并说明理由。听证工作人员的回避,由听证组织部门决定。

第十四条 听证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核实听证参加人到场情况及其身份证明;

(二)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由、听证参加人名单与听证会纪律。听证代表有申请回避的,告知其申请回避的结果;

(三)听证陈述人进行征收补偿方案的合法性说明;

(四)听证代表质询、提问和发表意见,听证陈述人进行答辩,可以向听证主持人递交有关书面材料;

(五)听证代表、听证陈述人作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应当围绕听证内容陈述意见,不得发表与听证内容无关的意见或进行人身攻击、散布不当言论,扰乱听证秩序。旁听人员不得在听证会上发言、提问,不得妨碍和扰乱听证秩序。未经主持人同意,不得摄像、录音或使用网络传输设备。

第十五条 听证记录人应当就听证会全过程制作书面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听证事项名称、事由;

(二)听证参加人的姓名或名称、联系电话、联系地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职业、职务等基本情况;

(三)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

(四)听证各方发表的意见和理由;

(五)其他需载明的事项。

听证会结束后,听证笔录交由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盖章;听证代表拒绝签名或盖章的,由听证会主持人与听证记录人共同在听证笔录上注明情况。

听证组织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拍照、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听证会全过程。

第十六条 听证会结束后,听证组织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听证笔录作出听证意见报告书。听证意见报告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二)听证事项的说明;

(三)听证各方的意见概要和分歧;

(四)对听证意见的处理建议;

(五)其他需注明的情况。

第十七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征收条例》《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听证意见报告书,修改征收补偿方案。

第十八条 听证会有2/3以上听证代表出席方可举行。出席的听证代表人数达不到规定人数的,听证组织部门应当延期举行听证会,延期最长不得超过30日。延期后仍无法举行的,听证组织部门可以取消听证。

如遇不可抗力因素等特殊情况,听证组织部门可以调整听证时间、地点或中止听证,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显著位置及政府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告。

第十九条 被征收人不报名参加听证,听证代表或旁听人员缺席或者在听证过程中擅自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不影响听证的进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听证规定>的通知》(穗建规字〔2018〕24号)同时废止。

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听证规定常见问题

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听证规定文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听证通告1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听证通告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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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听证通告 弋阳县东站片区综合改造项目的拟被征收人: 因弋阳县东站片区综合改造项目需要, 拟对弋阳县东站片区范围 内的房屋实施征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 条第二款之规定,定于 2014年 8月 15日上午 9时整在弋江镇政府六 楼会议室举行该项目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听证, 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 听证。 该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可在 2014年 8月 14日下午 17时 30分前, 携带房屋所有权证、 身份证明等有效凭证, 向弋江镇人民政府报名参 加听证,报名地点:弋江镇政府便民服务大厅,联系人:徐金祥,联 系电话: 13970385435。 报名参加听证的人员应于 年 月 日 午 时到 从报名参加听证人员中推举不超过五人的听证代表人, 不到场参加推 举的,视为放弃推举权利。报名参加听证人员不能推举听证代表人的, 将依据《 XX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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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听证通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听证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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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杭州市信息化办公室 文件 杭 州 市 财 政 局 杭信办, 2009? 30号 杭财企, 2009? 366号 关于印发《杭州市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各区、县(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财政局,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信息服务 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杭政, 2009? 2 号),特制定《杭州 市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 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 2 - 杭州市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信息服务业发展环境,实施“服务业 优先”发展战略 ,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扶持导向作用,根 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信息服务业发展的若干 意见》(杭政, 2009? 2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 从 2009 年起,在整合原信息港产业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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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一)有效期届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公布施行的《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听证规定》(穗建办[2015]1331号,下称《听证规定》)于2018年12月1日有效期届满。根据《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有效期届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效力自动终止。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制定部门认为该文件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评估,由原起草部门负责,也可以由政府法制机构负责…”。

(二)征收工作的客观需要

截至2018年12月,我市实施征收项目192宗,涉及被征收人超2.5万户,征收面积130万平方米。《听证规定》对规范征收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此次修订,有利于保持政策的延续性和稳定性,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听证流程,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二、主要依据和参考文件

(一)国家法律法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二)相关规范性文件:《广州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穗府办[2014]59号)、《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穗府规[2017]18号)。

三、主要修订内容

(一)调整听证参加人的范围。听证参加人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听证陈述人和听证代表。考虑到征收工作较为敏感和特殊,主持征收双方均会参加的听证会需要主持人具备较高业务能力和法律素养,以应对可能出现的各种突发情况,参照《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的规定,文中设置了主持人应当从事法制工作2年以上或者从事行政执法工作3年以上的条款。

(二)调整被征收人代表的选取方式。由被征收人推举被征收人代表。如推举不成,通过随机方式选定代表。

(三)增加听证代表缺席如何处理的规定。按照《广州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听证会有2/3以上听证代表出席方可举行。出席的听证代表人数达不到规定人数的,听证组织部门应当延期举行听证,延长最长不得超过30日。延期后仍无法举行的,听证组织部门可以取消听证。

四、各区房屋征收部门地址

越秀区征收办 越秀区万福路128号2楼

荔湾区征收办 荔湾区新隆沙西1号二楼

海珠区征收办 海珠区东晓路56号

天河区土地开发中心 天河区瘦狗岭路565号

番禺区征收办 番禺区市桥街东兴路38号

黄埔区住建局 黄埔区汇星路81号

白云区土地开发中心 白云区白云大道南118号

花都区土地开发储备中心  花都区迎宾大道5号之一

南沙区土地开发中心 南沙区凤凰大道1号行政中心C栋

增城区土地开发中心 增城区荔城街光明西路108号

从化区土地储备开发中心  从化区河滨南路63号

杭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听证暂行规定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听证行为,完善听证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及《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杭政〔2011〕40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听证适用本规定。

二、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50%以上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务院令第590号的,市或区、县(市)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听证代表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听证会(以下简称听证会)。

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听证,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听证参加人陈述、质证和申辩的权利,并充分听取其意见。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会应当公开进行。

四、市或区、县(市)政府应当在听证会举行之日的10个工作日前,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及市或区、县(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听证事由、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等事项,并书面通知被征收人(听证代表人)和公众代表参加听证。

五、听证会设主持人1人,听证员1至2人,记录员1人。

市或区、县(市)政府应当指定由审查征收补偿方案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担任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

六、听证参加人包括拟定和审查征收补偿方案的工作人员、被征收人(听证代表人)和公众代表。

被征收人应在听证会举行之日的5个工作日前,携带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明等有效凭证报名参加听证。听证代表人由报名参加听证会的被征收人担任。听证代表人不得超过5名(含)。报名参加听证的被征收人超过5名时,应当推举听证代表人。不能推举听证代表人的,由市或区、县(市)政府在报名人员中指定。听证代表人的推举采取由报名参加听证的被征收人投票,按得票高低确定的方式。如票数相等,不能选定听证代表人时,应当对票数相等的被征收人再次投票,并以得票多者当选;再次投票后票数仍相等、不能选定听证代表人的,由市或区、县(市)政府在票数相等的被征收人中指定。

公众代表应不少于3名。市或区、县(市)政府应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区干部等代表作为公众代表参加听证。

七、听证参加人认为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与听证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在听证会举行之日的1个工作日前提出书面申请,要求相关人员回避,并说明理由。

主持人的回避,由市或区、县(市)政府决定;听证员和记录员的回避,由主持人决定。

八、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员核对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和到场情况;

(二)主持人宣布听证事由、听证纪律、听证组成人员,告知听证参加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三)听证参加人提出意见、证据和理由;

(四)听证参加人作最后陈述;

(五)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九、听证应制作听证笔录,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听证事由;

(二)听证时间、地点;

(三)听证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委托代理人姓名;

(四)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的姓名;

(五)听证参加人发表的意见和理由;

(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听证笔录应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听证参加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员在听证笔录上载明情况。

十、如遇特殊情况,市或区、县(市)政府可以调整听证时间、地点或中止听证,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及市或区、县(市)政府门户网站上予以通告。

十一、被征收人不报名参加听证、被征收人(听证代表)或公众代表无故缺席或者在听证过程中擅自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不影响听证的进行。

十二、听证参加人应当遵守听证纪律,围绕听证内容陈述意见,不得发表与听证内容无关的意见或进行人身攻击、散布不当言论,扰乱听证秩序。旁听人员不得发言或做出扰乱听证秩序的行为。未经主持人同意,不得摄像、录音或使用网络传输设备。

主持人对违反听证纪律的听证参加人和旁听人员可以予以警告或采取制止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其退出听证场所。

十三、本规定由市住保房管局解释,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听证暂行规定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1〕28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听证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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