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营商业小型企业租赁经营试行办法基本信息

中文名 广州市国营商业小型企业租赁经营试行办法 发布单位 81905
发布文号 穗府同意由穗商发[1987]11号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

【发布日期】1987-02-27

【生效日期】1987-02-27

【失效日期】

【文件来源】

广州市国营商业小型企业租赁经营试行办法

(穗府同意由穗商发(1987)11号

一九八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市、区、县商业、供销系统所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1986〕56、103号文件和省人民政府粤府〔1987〕14号文件精神,为了深化企业改革,进一步放开搞活国营小型企业,可在全市国营商业小型企业积极推行租赁经营,现制定试行办法如下:

一、租赁经营的范围

凡在第二步利改税时划为小型企业的门店,或新成立的符合小型企业条件的国营商业零售企业、饮食服务业,均可试行租赁经营。亏损或微利的国营中型商业零售、饮食、服务业企业,也可试行租赁经营。企业的出租权属于国家。出租方案及办法由主管部门拟定,出租方为市、区、县主管公司。

二、租赁经营的方法

1、租赁企业可采取集体、合伙、家庭(夫妻)、个人租赁等四种方式,集体租赁的叫集体租赁户,合伙、家庭(夫妻)和个人租赁的叫个体租赁户。经营好的企业,也可以租赁经营差的企业。

实行租赁经营的企业,采取个人租赁和集体租赁相结合,以本店职工租赁为主,如本店职工不愿承担,可以在本系统招聘承租人,也可以向社会公开招标租赁。承租者要有正当职业,具备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有财产抵押及保证人。集体租赁不用保证人。

租赁企业时间一般三至五年。

2、企业在租赁前应进行清产核资。确定企业的资金总额,商定租赁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租赁费和其他有关事宜,经租赁双方取得一致意见后签订租赁合同,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公证部门进行监证或公证后生效。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3、租赁合同生效后,承租人即为该企业的法人代表,直至合同期满。在租赁期间承租人一般不能变动,遇特殊情况,须经出租单位同意才能变更。

4、实行租赁的企业,承租人须持有租赁合同及公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换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视其租赁性质,在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上注明“集体租赁”或“个人租赁”。企业承租后,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在银行独立开设帐户,重新与银行建立存、贷关系,直接向税务部门缴纳税金。

5、租赁经营企业的经营范围,一般不应改变,如确实需要改变的,需经出租方同意,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审批。

三、租赁经营的政策原则

1、租赁经营后,企业的国家所有制性质不变,隶属关系不变,国家职工的身份不变,连续计算的工龄不变,原工资级别和享受晋级待遇不变,离退休待遇不变。

2、租赁经营企业的固定资产、设备、商品和其他财产,经过清产估价后,全部出租。租赁费依照以上估值和门店所处地段,以及近几年来的经营情况,兼顾国家、企业、职工、承租人四者的利益,由出租和承租双方协商合理确定租金。在确定租金时,要会同主管部门认真核定。在租赁期间,企业用自有资金新增加的固定资产和其他财产,为租赁者所有。如果重新估值的固定资产折旧提取完了,并已全部上缴国家后,占用国家的固定资产即算偿还,为租赁者所有。租赁经营,是企业一种短期经营方式的改革,房屋租赁关系不改变。房管部门和业主不能因此而提出异议。租赁企业要将租房进行改建或扩建时,要事先征得业主同意。

3、租赁企业所需流动资金,原则上由承租方自筹解决。自筹有困难的,可以把出租方原来占用的自有流动资金,借给承租方使用,承租方按银行贷款利率交纳占用费。确有困难,可适当减免。属于银行贷款部分经银行审查同意,可由承租者重新办理贷款手续及落实经济抵押和担保后继续使用,按期归还贷款。企业新增贷款,由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政策和利息可参照执行集体有关政策。

4、在租赁企业中,可以实行股份制的办法,动员职工投资入股。有盈利按股分红,股息可高于银行存款利率或银行债券利率20%,分红基金按年终税后利润一定的比例提取。集体租赁企业每年发放的股息和红利,最高不得超过股金总额的15%,个人租赁企业不限。如企业发生亏损风险共担,用股金补偿。

5、租赁企业在实行租赁前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和削价商品损失,由出租者挂帐采取分期消化或列入当年损益处理。租赁后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和损失,概由承租者负责。

6、凡是集体租赁的企业,参照执行集体的有关政策;个人租赁的参照执行个体的有关政策。对小型企业中的地处边远、劳务或微利、亏损的企业,无论是集体租赁还是个人租赁,经税务部门批准,可给予定期减免营业税或所得税的照顾。银行贷款,可以参照执行集体企业有关政策,并适当放宽自有资金比例的规定。贷款担保问题,由当地银行区别对待确定。凡是租赁的小型企业,不征奖金税。

7、租赁企业,可以按营业额分别按月提取0.1―0.5%的商品削价准备金和企业装修改造准备金,专款专用。当年用不完的可以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8、为了鼓励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对企业进行设备更新改造,承租人投资更新设备,其产权归承租者所有。个人投资,允许按银行利率升息,分期收回。个人投资收回后,更新设备的产权归企业所有。

9、租赁企业的税后留利由承租者自主分配,但应提取一定比例的公积金和补充自有流动资金(最少不低于30%)。公积金专款专用,扩大企业经营,并可分解到职工个人,作为职工个人投资入股,参加股份分红。租赁期满,退归职工个人。

10、租赁企业原有职工,原则上由承租者全部接受,不能借故把职工推出企业。承租者要求减员外调的,只要调入单位愿意接收,主管公司应准许调出。如个别需要调整的,由双方协商。职工主动提出自谋出路的,可作离职处理。调出职工,企业不能以任何借口收取职工的费用。

四、租赁企业的权利

1、有权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独立自主经营,增加服务项目,扩大服务范围,制定企业内部的管理制度,还可以发展与本业有直接关系的横向经济联合。

2、除了国家规定限价的商品按规定价格出售外,有权自行作价,自行制定收费标准。

3、有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不受招工指标限制,按照招工规定,自行招聘请合同制工、临时工(但须办理招用劳动力手续,如招用农民工,须经市劳动局批准)。终止租赁合同后,租赁期间招收的合同制工、临时工的合同即行解除。有权拒绝任何部门和个人硬性安插或抽调人员;有权对企业内职工实行奖惩,但开除职工或对原来的职工除名,需经全体职工讨论通过,报出租方同意。

4、租赁企业,有权确定自己的工资形式。在不突破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和不违背有关规定、制度的前提下,有权支配各项资金和费用开支。有权对门店进行装修、改建。有权拒绝支付各种不合理摊派。

五、租赁企业的义务

1、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规定,履行合同的各项条款,接受政府部门、主管公司、财税、审计部门和银行的监督指导。不准违法经营,不得转租、转业、转让(包括营业执照)。

2、遵守职业道德,实行文明经商,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3、尊重企业职工民主权利,定期向职工报告工作,听取职工意见和建议,维护职工合法权利,不得无故裁减人员。

4、按期向税务部门缴纳税款,向出租单位和有关部门交纳租赁费、管理费、职工退休统筹金和待业救济金。并按规定提取固定资产折旧费。上述费用,允许在税前列支。

5、对租赁的财产,要负保管和维修的责任。损坏或丢失,要照价赔偿。

6、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建立健全帐目,按规定向出租方、财税部门和银行报送会计报表。

六、出租方应注意事项

1、出租方要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对租赁企业进行指导、帮助、监督、检查。按租赁合同收取各种费用。

2、出租方要尊重租赁企业的自主权利,只要承租人不违反合同,就不要干予租赁企业的自主经营,如发现租赁企业有违反租赁合同,或损害国家和社会利益的行为,要及时帮助纠正。防止出租后放手不管的现象。

3、出租方要为租赁企业进行业务技术、服务经营、财务管理方面提供必要的服务,组织经验交流,保证租赁经营的顺利进行。

4、出租方的党、团、工会组织要加强对租赁企业党、团、工会组织的领导,做好职工政治思想教育工作。

5、努力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加强职工技术培训。

七、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租赁期间,由于国家政策、法规定发生变化以及其他原因需要变更合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修订或补充,并送有关部门备案。修订后的合同和补充规定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承租人因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无力经营的,出租和承租方均可提出解除合同,按合同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相应的经济损失,以及落实债权债务,按规定还清银行贷款及利息。如无力归还贷款时,应由经济担保人负责归还本金及利息。

3、承租人违背合同规定,损害出租方利益的,或出租方严重干扰承租人经营自主权,使其无法自主经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承租人的经济责任,以其合同规定的财产或他人担保人的数额为限;受损失的一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4、租赁期满或解除合同时,应由财政、税务、审计和公证部门核实企业资财,审查会计决算,以及善后处理事宜,经双方认可后,即解除租赁关系。如延长租赁期,须按照规定,重新签订合同。

八、本办法适用于供销社系统、集体商业企业和商办工业企业。

广州市国营商业小型企业租赁经营试行办法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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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税)
工程建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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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营商业小型企业租赁经营试行办法文献

企业租赁经营合同 企业租赁经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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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租赁经营合同——企业租赁经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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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租赁经营合 企业租赁经营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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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租赁经营合同   第一条 订立合同双方:   甲方:(以下称出租方):   地 址: 邮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乙方:(以下称承租方):   地 址: 邮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第二条 根据出租人的公开招标和承租人的投标与答辩,经过评标委员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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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小额建设工程交易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小额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建设工程,是指施工单项合同标的额达到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者勘察、设计、监理等各服务单项合同标的额达到人民币20万元以上,但未达到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招标项目规模标准的建设工程项目。

前款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所称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主导地位的小额建设工程交易及其管理活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投资的小额建设工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等有关民主决策的规定,已经村民(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同意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小额建设工程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市小额建设工程交易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小额建设工程交易综合协调和指导工作。

建设、交通、水务、农业、林业和园林、港务、城市管理等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本行业内的小额建设工程交易监督管理工作,查处小额建设工程交易中的违规行为。

第六条小额建设工程应当在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市公共资源交易机构进行交易,由市公共资源交易机构组织建设单位统一在小额建设工程企业库中以网上随机抽取的方式选取承包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投资的小额建设工程,本辖区已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交易场所的,可以按照就近交易原则,在本辖区内进行交易。

第七条小额建设工程企业库由市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行业分类建立,并实行定期更新动态管理。市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和行业实际制定企业库管理规定。从化区、增城区和南沙区人民政府所属各行政监督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入库条件,在本辖区范围内建立相应的小额建设工程企业库。

市行政监督部门建库时应当发布小额建设工程建库公告;建库完成后,应当向社会公布小额建设工程企业库的名单。

相关行业小额建设工程企业库符合法定资格条件的,各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共享。建设单位在使用过程中发现企业存在违规行为的,应当告知建库的行政监督部门,相应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强对小额建设工程建库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八条申请加入小额建设工程企业库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法人企业;

(二)依法取得相应资质证书;

(三)近三年无不良记录;

(四)无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情形。

企业符合前款条件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允许入库。各行政监督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违法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符合入库条件的法人企业入库。

第九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小额建设工程,可以不采用本办法规定的交易方式,但应当将交易的相关情况书面告知相应的行政监督部门: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的;

(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三)建设单位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五)需要向原承包人采购工程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

(六)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的;

(七)建设单位选择公开招标方式进行交易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对交易形式有其他规定的。

不采用本办法规定的交易方式的小额建设工程,应当由建设单位通过集体研究讨论的方式决定承包人。

第十条建设单位可以自行开展小额建设工程交易活动,也可以委托代理机构开展;委托代理机构开展交易活动的,建设单位可以自行选择代理机构。

建设单位选择的代理机构不得承包所代理的项目,也不得为所代理项目的报名单位提供咨询、监理等可能影响交易公正性的服务。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不得通过拆分方式改变工程的发包方式。

中选的承包人不得将承建的建设工程转包、分包,改变工程的承包方式。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开展小额建设工程交易活动时,应当向市公共资源交易机构提交下列资料:

(一)工程项目交易申请书;

(二)项目的审批、核准资料或者项目建设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三)工程发包价及预算情况。

建设单位提交资料齐全的,市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应当当场受理,并及时将受理情况书面告知相应的行政监督部门。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机构网站发布小额建设工程发包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投资的小额建设工程可以在市农村产权流转管理服务平台,区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共资源交易站公告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告栏等场所发布公告。

承包意向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告结束前向建设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建设单位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书面答复前,应当暂停小额建设工程的交易活动。

第十四条小额建设工程承包意向人应当在公告期内按照发包公告要求进行报名。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情形选取承包候选人:

(一)报名登记的承包意向人达到3家以上的,以网上随机抽取方式从报名单位中依次选取第一、第二和第三承包候选人;

(二)报名登记的承包意向人只有2家的,以网上随机抽取方式从报名单位中依次选取第一、第二承包候选人;

(三)报名登记的承包意向人只有1家的,可以直接确定其为承包候选人。

网上随机抽取活动应当在公告结束后第1个工作日内进行;出现网络中断的,可以顺延1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选定承包候选人后,市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应当在本机构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承包候选人名称、项目负责人姓名及资格证书编号、交易价等。

承包意向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承包候选人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向建设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建设单位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小额建设工程的交易活动。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公示结束后第1个工作日内确定第一承包候选人为承包人。第一承包候选人放弃承包或者按照相关规定被取消资格的,按照承包候选人排序确定承包人。

无承包意向人报名或者因承包候选人放弃承包资格造成无承包候选人的,建设单位可以自行选定承包人。

按照第一、二款规定确定承包人的,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发出建设工程发包通知书,并将发包过程和结果书面告知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但行政监督部门自行建设的除外。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与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发包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订书面合同;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签订书面合同的,视为放弃承包资格。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发包公告的内容一致。

承包人放弃承包资格的,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将其不诚信行为纳入黑名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小额建设工程合同标的额、工程结算价格应当按照发包价执行,不得擅自扩大建设内容及其投资。合同执行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控制项目的总预(概)算,财政投资项目应当按照财政相关规定进行结算评审。

合同执行过程中因不可预见原因造成投资扩大,增加部分达到小额建设工程交易规模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交易活动。

第十九条承包意向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小额建设工程交易活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相应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对本办法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先向建设单位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小额建设工程交易活动。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行政监督部门存在违规行为的,有权向市监察机关投诉和举报。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和市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对小额建设工程交易资料进行保存、管理,保存时间不得少于3年。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行政监督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通过拆分等方式改变工程发包方式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未发布发包公告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选取承包候选人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未公示承包候选人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承包人的;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擅自扩大建设内容及其投资的;

(七)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开展交易活动的。

第二十二条发展改革、建设、交通、水务、农业、林业和园林、港务、城市管理等行政监督部门和市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小额建设工程交易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每年对小额建设工程单项合同标的额标准进行评估,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市人民政府将适时对本办法的实施情况开展评估工作,并根据评估结果修改或者废止本办法。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租赁经营权是企业租赁经营责任制的法律表现。

企业租赁经营责任制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出现的一种新的经营方式,其基本目的是实行企业经营权与国家所有权的分离,改变企业附属于政府的地位,使企业成为真正独立自主的法人。当前,企业租赁经营责任制的主要法律依据是1988年6月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租赁经营权是租赁经营合同规定,并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受到租赁经营合同的制约。在承租与出租人订立租赁经营合同之后,承租人即成为租赁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享有租赁经营合同为之规定的下列权利:(1)用人权和机构设置权;(2)生产经营权;(3)投资权。

第一条 为提高咪表行业服务质量,规范咪表行业经营管理,建立咪表行业正常有效的管理机制,促进行业协调发展,保障城市交通顺畅,根据《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广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和《广州市城市道路自动收费停车设施使用管理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咪表,是指在城市道路上设立的自动收费设备和停车场地。

第三条 广州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市咪表行业经营服务的考评工作。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市咪表行业经营服务的考评工作。

第四条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每月根据《广州市咪表行业经营服务考评评分标准》(详见附件)对咪表路段抽查考评,检查内容分经营行为、设施条件、服务水平3大类共19个检查项目。

考核结果评定: 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良;60-89分(含6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五条 考评中同一项目发生多次检查扣分的,按次进行累计扣分,直至扣完该项考核内容得分为止;月度未被检查路段不列入月度评分范围。

第六条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于次月7个工作日内汇总上月考评情况,得出受检路段上月评分,对考评不合格路段限期整改。

第七条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季度向社会公布考评结果。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于次年1月评出各路段年度考评得分,向咪表企业通报路段年度考评结果。

第八条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考评过程中发现有扣分项目的,应督促咪表企业改正,有违章行为的,按照《广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和《广州市城市道路自动收费停车设施使用管理试行办法》进行处罚。

第九条 咪表公司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应参加行业组织的咪表从业人员培训班,学习、掌握相关知识。对考评不合格的路段,咪表公司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应当再次参加行业组织的咪表从业人员培训班。

整改期满经复检仍不合格的路段,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解除与咪表公司该路段的建设和经营合同。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 4月 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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