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规定基本信息

中文名 贵阳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规定 颁布时间 2001年12月24日
实施时间 2001年12月24日 颁布单位 贵阳市政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绿化隔离带、城市绿化树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正常使用和行车安全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有损市容市貌的;

(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的规划控制地带;

(五)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第九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必须按照批准的位置、形式、尺度和期限设置,不得擅自更改。因特殊情况确需更改的,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连续闲置时间不得超过30日。

第十条 擅自设置上广告设施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行政处罚规定(试行)》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不符合设置规划要求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同时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越权审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其行政审批文件无效。对违法审批直接现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贵阳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规定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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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市本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前款所称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是指用于设置户外广告的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支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的选址、布局及结构、位置、尺度等。

第三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相应的安全、技术、质量标准。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规划监督管理工作。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市属各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规划监督管理工作;清镇市、息烽县、修文县、开阳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规划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规划,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须持下列资料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商、城管、公安、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设置。

(一)申请报告;

(二)拟设地址;

(三)广告设施及拟设广告图文资料;

(四)场地、设施产权证明或者使用协议;

(五)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与城市景观协调,整洁美观,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建筑物上设置的,不得破坏原有的建筑造型;

(二)在机场、车站、广场、城市出入路口等公共场所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统一规划设计;

(三)在居住区设置须符合居住区规划要求,广告设施的形式,尺寸、色彩等应与居住区环境协调;

(四)在施工现场设置广告设施,应当与围场作业的临时设施结合处理;

(五)在城市主次干道的高层建筑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采用霓虹灯等形式;

(六)户外广告设施的照明装置不得对周边环境产生视觉污染,照明应当彩散射光或者漫射光,不得采用直射光。

贵阳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规定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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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规定文献

住建部,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 住建部,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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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页 共 19 页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 /双击可除 住建部 ,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 篇一:上海市地方标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件 沪质技监标 [20xx]369 号 关于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地方标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经我局 批准,现予以发布。标准编号、名称如下: db31/283-20xx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 该标准自 20xx 年 1 月 1日起实施。 二 00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前言 《上海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规定,设置户 外广告设施应当遵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标准。本标准是 为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提供设计、安装和管理的依据,使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做到规范、有序和安全牢固,维护公共安 第 2 页 共 19 页 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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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标准 住建部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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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标准 (2) 发布时间 :2011-9-8 17:33:16 查看 :5875 次 来源 : http://www.xy csgl.gov.cn 文字 〖 大 中 小 〗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 〈2006 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 修订计划 (第一批) 的通知〉》(建标 [2006]77 号文)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 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总则; 2.基本规定; 3.设置要求; 4.照明; 5.材料选 用; 6.设计; 7.施工和验收; 8.维护和检测。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上海环境卫生工程设计 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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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

【发布日期】2006-09-27

【生效日期】2006-1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汕头市

汕头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规定

(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

《汕头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规定》已经2006年9月15日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一届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黄志光

二○○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汕头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活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户外广告设施包括:

(一)利用公共的或者非公共的场地、建(构)筑物等,以展示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实物造型、招牌、布幅、高新技术投影等形式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

(二)利用水上漂浮物、充气物、模型以及车、船等交通工具和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的表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

(三)以其他形式利用户外空间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

第四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许可和监督管理。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的规划许可和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的发布登记和监督管理。

公安、财政、物价、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市容环境卫生、公安、交通、工商、公路等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六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设置技术规范以及城市容貌标准。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利用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设施、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消防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正常使用的;

(三) 利用违法建筑、危险房屋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构)筑物和设施的;

(四)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五)在立交桥、人行天桥等市政桥梁设施上的;

(六)在国家机关、学校、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控制地带内的;

(七)在市、区县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内的。

禁止在城市主、次干道设置横跨道路的户外广告设施;禁止在市区设置烟草内容的户外广告设施;禁止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内设置飞艇、气球等户外广告设施。

第八条利用公共的场地、建(构)筑物等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场地使用权应当依法采取公开招标或者拍卖方式出让,并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前,设置人应当依次申请办理下列手续:

(一)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

(二)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设置许可证件;

(三)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户外广告登记证件。

凡在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前款规定的手续;在其他区域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向区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前款规定的手续。

第十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手续时,应当在其办公场所或者本机关公众信息网站公示下列事项: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条件、程序、办理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三)提出申请的方式;

(四)申请书示范文本。

第十一条户外广告设施的规划许可期限和设置许可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但霓虹灯广告设施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电子显示屏广告设施和五十平方米以上高杆广告设施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

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登记户外广告的发布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设置期限届满需要继续设置的,应当在期满前三十日内向原许可部门提出延期申请;未提出延期申请的或者不予批准延期的,设置人应当及时自行拆除。

第十二条户外广告设施应当自设置许可批准之日起60日内设置;逾期未设置的,设置许可自行失效(不可抗力的原因除外)。

第十三条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规格、形式、材质以及设置技术规范等要求设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向原许可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户外广告设施竣工后,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保持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牢固、完好整洁,无空置,无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等;保持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灯箱体灯显示完整、不残损;遇台风、汛期,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六条发布户外广告应当标明设置许可证号、核准登记证号和发布人名称(霓虹灯广告除外)。

第十七条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但应当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设置人,由此给设置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八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依法应当缴纳的有关费用,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后收取。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依法收取的有关费用以及出让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场地使用权的收入,应当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建设。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或者限期改正;逾期未拆除或者未改正的,强制拆除户外广告设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可按户外广告设施面积每平方米200元处以罚款(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算),但罚款总额不得低于500元或者超过5000元: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

(三)未按批准的位置、规格、形式、材质以及设置技术规范等要求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条未按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标明设置许可证号、核准登记证号和发布人名称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标明;逾期未标明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有关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三条公路、高速公路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设置技术规范的规定,由公路、高速公路的管理机构负责实施。公路、高速公路的管理机构应当将其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的有关许可资料抄送同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1996年12月12日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公布的《汕头经济特区户外广告公共场地占用费管理办法》和1999年12月3日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公布的《汕头经济特区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六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与城市规划功能分区相适应,合理布局,规范设置,安全美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符合美化市容的要求。

第七条 重要地区和重要路段应当使用统一规划设计的招牌广告。设置人应当按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设置。

重要地区和重要路段范围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消防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正常使用或者妨碍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三)妨碍他人生产经营或者影响居民生活、影响他人对建筑物使用权益的;

(四)利用违章建筑、危险房屋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物和设施的;

(五)国家机关、学校,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和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区域;

(六)其他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第九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计、制作和安装应当符合有关的技术、质量、安全标准,不得粗制滥造。

第十条 设置和使用户外广告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保持户外广告整洁美观,字体规范完整,夜间照明和显亮设施功能完好。对破损、脱色、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市貌的户外广告应当及时维修、翻新,许可期满未重新获得设置权的应当及时拆除。

第十一条 设置和使用户外广告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户外广告设施的牢固安全、功能完好,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承担安全责任;危及安全的应当及时维护、更新、加固,遇台风、汛期应当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二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证明文件;

(三)户外广告设施与载体的正立面图、安全结构图及彩色效果图;

(四)利用公共场地设置户外商业广告设施的,应当提交户外商业广告设置权证明书;利用非公共场地设置户外商业广告设施的,应当提交户外广告设施的场地所有权、使用权证明文件,或者与有关所有权、使用权单位签订的使用协议、合同等;

(五)利用建(构)筑物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提供由原设计单位或者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建(构)筑物安全证明资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取得设置权后应当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户外广告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和经营户外广告。

对举报违法设置户外广告的,给予奖励。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DB4302/T 1-2021)规定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总则、设施分类、设置要求、设计与制作、施工与安装、验收、维修保养和安全检测。该标准适用于株洲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成区、县城建成区和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户外广告设施设置。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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