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交公路发199990号)是为加强公路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公路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而制定的办法。

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基本信息

中文名 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依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目    的 加强公路工程质量管理 文    号 交公路发199990号

  1. ▪ 罚则

章节目录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公路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设计、施工、建立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拨款、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地方投资、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贷款以及其它投资方式建设的公路,包括路基、路面、公路桥涵和隧道,公路渡口及公路防护、排水和附属设施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质量,是指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以及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工程合同对建设公路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五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但是,大中型公路建设项目的质量管理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根据交通主管部门委托的权限,代表交通主管部门行使行政执法职能,具体负责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六条 公路工程质量实行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全面负责,监理单位控制,设计、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公路工程建设各方必须按有关规定向质监机构报告公路工程质量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路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和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有权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质监机构进行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七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工程项目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工程技术方面责任;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公路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

第八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建立"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三级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年度工程质量检查制度。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认真组织公路工程质量检查工作,公布检查结果,对在公路工程质量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 严禁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将承接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转包,严格控制公路工程的分包。

工程分包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且不得二次分包。设计和监理合同分包必须经建设单位同意;施工合同分包必须经监理单位审查,建设单位批准。

分包单位必须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工程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全部工程质量向建设单位负责,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 从事公路工程建设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并在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活动。

建设单位管理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国家和交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设立,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建立质量管理制度,落实质量岗位责任制。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根据公路工程特点和技术要求,确定合理标段、合理工期、合理造价,并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通过项目招投标选择具有相应资格的勘测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并应分别鉴定合同,实行合同管理。

公路工程的合同文件,必须有工程质量条款,明确各项工程和材料的质量标准和合同双方的质量责任。

第十三条 承担工程项目同一合同段的施工和监理单位不得隶属于同一管理单位,设计单位不得承担本单位设计工程项目的监理任务,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参加工程投标。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主动接受质监机构对其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检查。工程开工前,应按规定向质监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施工过程中,应主动接受质监机构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工程完工后,应由质监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依照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法章、技术标准、规范和合同文件,组织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开工前应组织施工图设计审查和设计交底;施工中应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应及时组织交工验收,并作好竣工验收的准备工作。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档案管理,所有建设项目都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从项目筹划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都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

设计单位管理

第十七条 设计单位必须按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承担相应的勘测设计(含优化设计)任务,主动接受质监机构对其承担设计工作的资格和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设计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的编制、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并对公路工程设计质量负责。

第十九条 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计文件的编制应该符合有关公路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合同的要求;

(二)设计依据的基本资料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并符合结构安全要求;

(三)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有关规定要求,并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四)设计文件必须保证公路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要求,符合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综合要求;

(五)设计文件选用的材料、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性能及技术标准,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但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二十条 设计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开工前作好设计文件的交底工作;归大中型和有特殊要求的公路工程项目,设计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立代表处或派驻设计代表,随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解决设计的有关问题。

设计单位应对工程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出评价意见。

施工单位管理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资质、资信等级确定的业务范围参加投标,承揽工程施工任务,并接受质监机构对其资质和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必须依据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规定,按照设计文件、施工合同和施工工艺要求组织施工,并对其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施工质量保证体系,推行全面质量管理,指定和完善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及考核办法。建立工地实验室,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自检、互检和交接检工作。对交付监理签认的工程,要落实质量责任制。

第二十四条 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向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报告,并保护现场接受调查,认真进行事故处理。

第二十五条 竣工的公路工程项目必须符合有关公路工程标准及设计文件要求,并按规定向建设单位提交完整的技术档案,实验成果及有关资料。

监理单位管理

第二十六条 监理单位必须是经工商注册并持有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或资信登记的专职监理业务。

监理单位必须接受质监机构对其监理资格、监理质量控制体系及监理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严格履行监理合同,监督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实施。

第二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根据所承担监理任务和监理合同的要求,向工程施工现场派驻相应的监理机构、人员和设备。

监理工程上岗必须持有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监理工程师证书,其他监理人员上岗,必须经过岗前培训,具有公正、有效开展监理业务的能力和责任。

第二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认真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审查实验工程施工工艺,批准特殊技术措施和特殊工艺;监督合同中有关质量标准、要求的实施;纠正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承包合同的工程和施工行为;提出或审查设计变更;进行工程质量检测,参加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和工程验收。

采购单位管理

第三十条 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单位,承担相应的材料和设备质量责任,其所采购的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有关公路工程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并全部符合设计对材料、设备的要求。

凡用于公路工程项目的材料和设备,均应按规定进行检查。经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第三十一条 工程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单位,具有按合同规定自主采购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正常采购工作。

第三十二条 由建设单位按合同规定指定采购的材料和设备,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按规定进行检查。对检验不合格的产品,施工单位有权拒绝使用。检验意见不一致时,由质监机构仲裁。

第三十三条 在材料、设备的采购和使用过程中,应严格计量标准,按照有关施工技术规范进行。

工程质量监督

第三十四条 公路工程质量实行政府监督管理制度。凡新建、改建的公路工程项目,均应由质监机构实施质量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质监机构必须建立健全质量监督工作机制,完善监督手段,增强质量监督的公正性、权威性和有效性。

第三十六条 质监机构负责检查、监督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负责对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监督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在资质允许范围内从事的公路工程建设的质量工作;负责对施工现场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质监机构实施以抽查为主的监督方式,并运用法律和行政手段,制止和纠正影响公路工程质量的建设行为。

公路工程交、竣工验收,质监机构应按公路工程检验评定标准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鉴定。未经鉴定不合格的工程,不得组织验收和交付使用。

第三十八条 质监机构应具有相应的监督、检测条件和能力。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实验检测单位,对公路工程项目进行检测。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质监机构出具的检测数据,是全国最终检测数据;各省级质监机构出具的检测数据,是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行业的最终检测数据。

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罚则

第三十九条 对在工程质量检查和中发现问题和公路工程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应严肃处理。

对责任单位予以警告、罚款或对设计、施工单位停止1-2年资信登记,对监理单位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建设项目分别给予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拨付建设资金)、扣减中央对当年公路建设计划投资的5-10%的处罚。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予以警告、罚款、并应追究有关主管人员的失职、渎职责任。

(一)造成工程质量低劣或发生质量事故的;

(二)未按规定选择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从事工程建设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交工验收而将工程交付使用的;

(五)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未按有关规定和时间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第四十一条 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罚款、停止资信登记1-2年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接任务的;

(二)不接受质监机构监督的;

(三)设计文件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四)未按设计要求和合同规定施工的;

(五)未按合同规定实行质量保修的;

(六)使用不合格材料和设备,或在工程施工中不执行工艺要求,粗制滥造,偷工减料,伪造记录的;

(七)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隐蔽工程缺陷不及时报告的;

(八)经质监机构认定工程不合格的。

第四十二条 检测单位伪造检验报告或伪造检验结论的,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吊销检测资质。

第四十三条 对不认真履行监督职责的质监机构,由授权的交通主管部门或上一级质监机构,给予通报批评,撤消授权并进行改组。

从事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贪污受贿,由其所在单位的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因公路工程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的,责任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或裁决,给予受损方经济赔偿。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给予罚款的,罚款限额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规定的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实施。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实行质量举报和事故报告制度,《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见附件。

第四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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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常见问题

  • 怎样做好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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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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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发布《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 交公路发 [1999]90 号) 各省、自治区交通厅, 北京、重庆市交通局, 天津市市政工程局, 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 各计划单列市交通局 ( 委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领导对基础设施建设质量的指示精神和全国公路建设质量会议提出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发 布《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办法》是公路建设质量管理的重要规章,各有关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贯彻到 公路建设的全过程中。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今年国家决定继续采取积极的财政政策,加大公路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各地的公路建设任务将更加繁重。各 有关单位要通过学习贯彻《办法》落实质量管理责任制,切实提高公路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使质量管理工作再 上一个新台阶。 附件: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一九九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 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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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公路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拨款、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地方投资、国内外经济组 织投资、贷款以及其它投资方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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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馆陶县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河北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邯郸市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馆陶县交通运输局主管全县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并委托馆陶县交通运输局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县质监站”)具体实施,对工程质量实施强制性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馆陶县辖区内的所有农村公路。包含所有县、乡、村公路新改建项目、街道硬化项目等。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县质监站隶属于县交通运输局,在业务方面,县质监站受市质监处指导和管理。

第五条 县质监站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交通部及省市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办法、制度等。

(二)负责全县农村公路、中小桥梁工程质量鉴定检测,参加工程竣工验收,出具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三)负责组织本辖区农村公路工程质量问题、一般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仲裁公路工程质量争端。

第六条 监督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对工程建设项目行使工程质量监督权,对工程建设质量负责监督管理的工作责任;

(二)对监理单位的履约情况进行检查,包括人员资质、数量、试验检测仪器设备配置、组织机构、工作计划、工作制度、工作程序;

(三)对施工单位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及运行情况,项目、技术、质量安全三项负责人的资质。

第三章 监督检查内容、方式

第七条 从工程建设开始到工程质量等级鉴定为工程质量监督期。

第八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在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均应到质监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凡未办理监督手续的项目,工程管理部门不得批准开工报告,施工单位不得开工。

第九条 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在提出《开工报告》的同时,应填写《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按照监督管理权限到监督机构办理监督手续。办理监督手续时应提供下列文件及资料:

(一)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建设项目审批文件);

(二)建设项目招标文件;

(三)施工图设计批复文件(包括批复的施工图纸);

(四)施工单位资料:施工合同副本、安全生产合同副本(原件或彩色扫描件),施工单位投标文件副本(内含施工单位和主要人员资质证书等),已批复的施工组织设计资料;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全套彩色扫描件),施工单位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扫描件;

(五)监理单位资料:监理合同副本(原件或彩色扫描件),监理单位投标文件副本(内含监理单位和主要人员资质证书等),监理实施细则;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条 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应按照要求到质监机构申请质量检测手续。办理质量检测申请手续时,项目法人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工程质量检测申请书;

(二)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自检报告;

(三)监理单位出具的《质量检验评定表》。

质监机构在接到质量检测申请后,组织质量检测小组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未经质量检测或经质量检测不合格的工程不得组织交工验收。

第十一条 参与公路工程建设的试验检测机构,必须按管理权限经质量监督部门备案,未经备案的公路工程试验检测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试验检测数据无效。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监督人员对受监督工程承担监督责任,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由主管部门追究其责任。

(一)不认真执行标准、规范、工作失职,造成质量事故的;

(二)弄虚作假,与从业单位共同隐瞒质量事故的;

(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调离监督岗位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施工、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建议上级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接任务的;

(二)不接受质监机构监督的;

(三)未按设计要求和合同规定施工的;

(四)未按合同规定实行质量保修的;

(五)使用不合格材料和设备,或在工程施工中不执行工艺要求,粗制滥造,偷工减料,伪造记录的;

(六)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隐蔽工程缺陷不及时报告的;

(七)经质监机构认定工程质量不合格的。

第五章 管理与经费

第十四条 质监机构依据本办法对监督项目的法人、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核,对所监督工程质量进行抽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扰,应予支持和配合。

第十五条 县质监机构的业务经费由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年度计划中专项安排,由县质监站统一管理使用。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馆陶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交通部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学员问题】公路工程质量?

【解答】(一) 工程实体质量一个单位工程都是由分项工程和分部工程所组成,是通过一道道工序来完成的。工程质量是各分项工程质量、分部工程质量组成的,是在各工序施工中创造的。也可以讲,工程质量是工序质量形成的。

(二) 功能质量从一个工程的功能和使用价值来看,工程质量又体现在适用性、可靠性、经济性、外观质量与环境协调等。工程的功能质量是相对于业主的需要而言,并不是一个固定和统一的标准。同时,在可靠性、经济性、外观质量等方面又有共同的要求和标准。其间关系如下图所示。

(三) 工作质量工作质量是指参与工程建设者,为了保证工程质量所从事工作的水平和完善程度。工作质量包括:社会工作质量,如社会调查、市场预测、质量回访和保修服务等;生产过程工作质量,如基础工作质量、管理工作质量、技术工作质量和后勤工作质量等。工程质量的好、坏是决策、计划、勘察、设计、施工等各方面、各环节工作质量的综合反映。要保证工程质量,就要求有关部门和人员精心工作,对影响工程质量的所有因素严加控制。对工作质量的标志,质量管理资料是一个重要方面,质量保证资料是核心。它是对管理过程的记载,各项质量试验数据的记录,是工作质量的成果,给用户了解工程质量提供可能。从广义质量定义来说,质量保证资料就是工程质量的一部分,即通过提高工作质量来保证工程质量。

以上内容均根据学员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整理而成,供参考,如有问题请及时沟通、指正。

文件全文

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建设单位质量管理

第三章 设计单位质量管理

第四章 施工单位质量管理

第五章 监理单位质量管理

第六章 材料、设备采购单位质量管理

第七章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管理

第八章 罚则

第九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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