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基本信息

中文名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所属地区 大兴安岭地区
属    性 政府机关 内设机构 10个

根据上述职责,行署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1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信息、保密、信访、计生、财务、审计、安全保卫、后勤工作;负责机关行风、精神文明、党风廉政、政务公开、新闻发布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劳资、机构编制管理;负责全区建设系统法制工作;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协调和督办。

(二)建筑节能与科技科

拟订全区建筑节能和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区建筑节能技术、产品的认证;指导全区房屋墙体材料革新;管理行业科技成果,负责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监督实施各类建设工程建设标准。

(三)建筑管理科

规范管理全区建筑市场;执行国家有关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单位、建设工程招投标代理机构的资质标准,监督管理全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负责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报建及施工许可;组织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负责全区建筑业数据统计及建筑执业人员日常管理、职业技能培训。

(四)工程造价管理科

负责全区建筑工程施工系列合同、招标控制价、竣工结算书备案管理;编制全区建筑工程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发布全区建筑工程造价信息;调解建筑工程造价纠纷;负责造价工程师、造价员的日常管理。

(五)勘察设计科

负责全区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资质管理;推广省级工程建设标准设计;按规定审查全区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负责林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的审核;指导实施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抗震设计规范;指导勘察设计咨询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六)规划管理科

拟订全区城乡规划管理办法;编制大兴安岭地区城镇体系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县区政府所在地、林业局局址城镇总体规划、县域村镇体系规划、村镇规划的技术审查并监督实施;负责县区政府所在地、林业局局址城镇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备案并监督实施;参与审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负责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论证及核发选址意见书;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审核报批和保护监督;负责全区国家、省级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的选址审核;指导全区城市勘察、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城建档案管理等工作;负责全区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和规划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日常管理工作。

(七)城乡建设科

指导全区城乡建设工作;指导全区城市供排水、燃气、供热、污水及垃圾治理、城镇园林绿化等工作;指导地铁和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负责国家、省级风景名胜区的申报和监督管理;指导全区农村住房建设、村镇人居生态环境改善;归口管理行业统计工作。

(八)测绘管理科

负责编制实施全区基础测绘和重要测绘项目规划;负责测绘单位测绘资质初审和测绘任务登记;会同有关部门管理测绘市场,负责上报测绘成果;负责全区地图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负责拆迁测量标志审批和测量标志的维护管理。

(九)人防科

宣传《人防法》和防空常识;审核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监督检查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的人防建设;负责全区人民防空工程(含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及易地建设管理;组织管理全区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战时组织开展城市人民防空袭斗争。

(十)住宅与房地产业科

指导全区房地产业、住宅产业化、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拟订并监督执行房地产市场监管、稳定住房价格、房屋征收拆迁管理办法;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制定并实施全区房地产业、住宅产业化、住房建设保障规划;审核报批或核准全区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房屋中介机构的资质;拟订全区A级商品房建设的优惠办法,按权限审批新建A级住宅的性能认定;参与编制全区住宅产业化强制标准、《住宅部品推荐目录》并监督实施;组织住宅新技术的研究开发、推广应用。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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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署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行政编制16名,工勤人员编制1名(不含林业集团公司基本建设部行政编制16名,工勤人员编制1名)。领导职数:局长1职,副局长3职(其中1名兼房改办主任),副调研员1职;科长 10职。

(一)将原行署建设局的职责划入行署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将指导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职责划给行署交通运输局。

(三)将城市管理的具体职责交给城市人民政府,行署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行业指导。

(四)增加参与行署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服务和保障的职责。

(五)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六)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常见问题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住房建设和住房保障、城乡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住宅与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人民防空工作、测绘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提出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进行行业管理。

(二)承担推进全区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责任。制定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相关办法并指导实施;拟订全区廉租住房规划,协调安排中央和省政府廉租住房资金并监督实施。

(三)承担推进全区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全区住房建设规划、住房办法并指导实施;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区住宅产业化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相关办法,指导住宅产业化实施工作。

(四)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拟订全区城乡规划管理办法;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全区城镇体系规划;负责全区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城镇体系规划技术审查及各类开发区、产业园区总体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按规定负责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参与审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五)承担贯彻实施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执行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省统一定额,编制全区建筑工程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发布建筑工程造价信息;按权限审批工程合同;调解全区建设工程造价纠纷。

(六)承担规范全区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责任。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并监督执行;制定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制定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物业管理等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七)承担规范管理全区建筑市场的责任。指导全区建筑活动;拟订全区建筑、勘察设计行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监督管理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组织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八)承担指导全区城市管理的责任。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提出全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及城镇园林绿化投资计划建议,参与全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前期论证;拟订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

(九)承担规范和指导全区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全区村庄、小城镇建设发展中长期规划;指导全区村庄基础设施、农村住房建设工作。

(十)承担全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责任。拟订全区建筑工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竣工验收备案的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负责全区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管理;按规定负责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订并指导实施全区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规定;指导全区各类房屋及辅助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执行抗震设计规范。

(十一)承担推进全区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建筑节能规划;组织实施全区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组织实施重点建筑科技项目的研究开发,指导房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

(十二)承担监督全区住房公积金使用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区住房公积金发展规划、监督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十三)负责全区测绘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全区人民防空工作。参与政府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的应急服务和保障。

(十五)完成地委、行署、军分区和地区国防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一)职责分工

城市地铁、轨道交通方面的职责分工。行署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地铁、轨道交通的规划和建设,行署交通运输局指导地铁、轨道交通的运营。

(二)事业单位

1、大兴安岭地区工程质量监督站

地区工程质量监督站为科级事业单位,挂大兴安岭地区建设安全监察站牌子。主要职责:负责全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核定差额拨款事业编制12名(其中地方6名,林业6名);领导职数:站长1职,副站长2职。

2、大兴安岭地区建筑经济定额站

地区建筑经济定额站为科级事业单位,主要职责:负责全区建设工程定额单价表、一次性补充定额等计价依据的调查、测定;负责全区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的采集、测算及典型工程造价案例分析;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提供定额和工程造价技术咨询服务;管理全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络建设。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5名(其中地方3名,林业2名);领导职数:站长1职,副站长1职。

3、大兴安岭地区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地区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为科级事业单位,主要职责: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建材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及时为用户提供检测数据。核定地方自收自支事业编制5名;领导职数:主任1职,副主任1职。

4、大兴安岭地区城乡规划设计室

地区城乡规划设计室为科级事业单位,主要职责:按照规定为建设单位、个人或其他组织提供规划设计服务。核定地方差额拨款事业编制3名;领导职数:主任1职。

5、大兴安岭地区墙体改革办公室

地区墙体改革办公室为科级事业单位,主要职责:组织协调新型墙体材料的科研、生产、产品认定和推广应用工作。核定地方自收自支事业编制4名;领导职数:主任1职。

6、大兴安岭地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地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为科级事业单位,主要职责:为工程发包承包交易各方主体办理招投标手续提供相关服务;负责记录评标活动,考核评标专家的出勤情况,并定期将考核情况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核定地方差额拨款事业编制2名;领导职数:主任1职。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献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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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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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强两基、重民生、转方式、促发展” 主题活动查摆问题情况报告 市主题活动办公室: “强两基、重民生、转方式、促发展”主题活动开展以 来,我局紧紧围绕活动实施方案要求,从实际工作入手,坚 持把改善民生作为开展主题活动的落脚点,深入开展主题活 动,特别是主题活动进入查摆问题环节以来,我局结合市活 动办要求通过发放征求意见表、走访服务对象、设置投诉意 见箱、公开投诉电话、网上征求意见和专题调研等形式广泛 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深刻查找在基层基础、改善民生、信访 稳定、方式转变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现将查摆问题情况汇报 如下: 一、基层、基础方面 1.在加强基层同志业务培训学习、技能提高方面做的不 够多。 2.在服务基层基础建设方面,实施上门服务、加强业务 宣传方面力度不够大。 3.对基层干部职工工作上要求的比较严,身体健康、思 想生活方面关心的比较少。 二、改善民生方面 4.所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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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武进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常州市武进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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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13页

评分: 4.4

- 1 - 常州市武进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常州市武进区监察局 武住建发〔2010〕12号 关于印发《常州市武进区建设工程勘察 招投标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开发区、街道) ,区级机关各部门,各勘察、 建设(开发) 企业: 为规范建设工程勘察市场,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武进区实际,制订《常州市武进区建 设工程勘察招投标实施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八日 - 2 - 主题词: 建设工程 勘察 招投标 办法 通知 抄送: 常州市城乡建设局、常州市监察局、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 办公室。 常州市武进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0 年 6 月 18日印发 共印 100份 - 3 - 常州市武进区建设工程勘察招投标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勘察市场,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 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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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一)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地方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草案以及相关地方性发展战略性、中长期规划并贯彻实施。

(二)承担全区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责任。拟订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相关办法并指导实施。拟订全区保障性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省、地有关保障性住房资金安排并监督实施。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三)承担推进全区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适合区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区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拟订全区住宅产业化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相关政策,指导全区住宅产业化实施工作。

(四)承担贯彻实施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执行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全国统一定额和省统一定额。编制全区建筑工程定额单价及补充定额单价。贯彻实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全区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建筑工程造价信息。

(五)承担规范全区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房屋征收与补偿、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房屋产权管理等工作。

(六)监督管理全区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区建筑活动。负责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行业监管及业务指导。负责市场主体合同履约行为的监督管理。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中长期规划,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七)拟订全区城市建设管理的政策和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提出全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投资计划建议。参与全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论证。负责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

(八)承担规范和指导全区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全区村庄和小城镇建设发展中长期规划。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基础设施建设及人居环境、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村镇建设试点工作。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

(九)承担全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责任。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拟订全区建筑工程及附属设施、市政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竣工验收备案的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负责全区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管理。按规定负责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订全区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规定并指导实施。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相关工作。指导全区房屋及附属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执行抗震设计规范。

(十)承担推进全区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建筑节能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全区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组织实施重点建筑科技项目的研究开发。指导各类房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

(十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人民防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人民防空工作地方性规范文件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区人民防空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全区人民防空工作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区人民防空工程规划编制工作。审核城镇总体规划(空间规划)中贯彻落实人民防空要求及人民防空建设规划情况。依法对城镇和重要经济目标的人防建设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工作。战时组织开展城镇人民防空袭斗争。平时对人民防空组织指挥体制提出建议,指导各地制定城镇防空袭方案,监督检查城镇空袭方案的落实。拟订全区人民防空演习计划、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区防空组织建设和训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工作。指导监督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全区人口疏散地域(基地)建设。组织管理全区人民防空信息警报建设。制定全区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组网方案,协调利用军、地通信网以及其他部门专用通信网保障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工作。管理全区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建设实施计划、技术和质量。实施人民防空有线、无线电管理。指导全区人民防空信息化建设工作。管理组织全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指导和检查全区人民防空工程(含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和检查全区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平时开发利用和城镇地下空间开发建设中落实人民防空要求的工作。指导全区人防指挥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监管全区人民防空专项经费和资产,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人防经费预决算,对各地人防经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监督人防专用设备器材的安装。承担人民防空军民融合有关工作。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十二)完成地委、地区行署、军分区和地区国防动员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大兴安岭地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简称大价协,英译名:Daxinganling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Cost Manage Association,缩写为DCECMA 第二条 协会的性质:大兴安岭地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是由工程造价管理单位、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造价执(从)业人员及工程造价领域的资深专家、学者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是代表大兴安岭地区工程造价的行业协会,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地方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全心全意为政府和会员服务。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服务、管理、协调的行业自律机制,不断提高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素质和执业水平,促进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和法制化,处理好工期、质量、安全管理、环保节能等和工程造价之间的关系,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第四条 本协会受地区民政局、地区建设局的领导及监督管理,并受地区科学技术协会、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协会办公地点在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朝阳路7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业务范围: (一)研究工程造价咨询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接受政府部门委托开展工程造价专题调研,向政府部门提出工程造价管理发展与改革的建议,探索现代化管理技术在工程造价管理领域的应用; (二)协助政府部门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市场,配合上级协会建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工程师、造价员的信息库,协调解决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工程师、造价员执业中的问题; (三)贯彻实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行为准则和造价工程师、造价员职业道德行为准则、咨询业务操作规程等行规行约,建立和完善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机制。按照客观、公正、合理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要求,对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四)为建筑业和城乡建设的协调发展及多元经营进行咨询服务和技术服务。接受政府和社会团体委托,承担项目评估、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等任务。开展科技教育,推动知识更新,培养科技人才,办好各类培训、学习班,办好科技经济实体; (五)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倾听会员的呼声,协调会员和行业内外的关系,受理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中执业违规的投诉,向政府部门和有关方面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努力为会员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发挥好政府与企业间桥梁与纽带作用; (六)开展业务交流,推广工程造价咨询与管理方面的先进经验,出版工程造价管理方面的刊物。举办学术活动,开展区内外学术交流,加强与其它学术团体的友好往来; (七)完成有关部门委托或授权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和拥护学会章程; 二、有加入学会的意愿; 三、个人会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入会: 1、具有工程系列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各企事业单位的工程造价技术人员。 2、具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中专以上建筑工程经济专业毕业生或具有实际工作经验的建筑工程专业中专以上毕业生。 3、自学成才从事土木建筑科技工作多年,具有相当学术水平和工作经验或有较大贡献者。 4、从事工程造价技术及管理工作多年,积极支持学会工作的领导干部。 5、具备高级技术职称,成绩突出,热心于协会工作,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吸收为高级会员。 四、单位会员 (一)具有社团法人资格、与工程造价行业有关的行业组织; (二)依法设立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从事工程造价管理及工作的企事业单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会员申请表; (二)经协会理事会授权机构审查批准; (三)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对协会决议事项的表决权; (二)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四)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的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即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或行规行约行为的,经协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会员管理办法由协会常务理事会授权机构制订,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执行。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协会的组织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会员代表、理事与常务理事均从会员中产生。 第十六条 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建设局审查并经大兴安岭地区行署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 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工程造价专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建设局审查并经大兴安岭地区行署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或继续连任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建设局审查并经大兴安岭地区行署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协会理事长为协会法人代表。协会法人代表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人代表。 第二十七条 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决定办事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和赞助; (三)政府资助和有关部门委托的专项工作经费;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协会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协会应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及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建设局审查同意,并报大兴安岭地区行署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协会的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建设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大兴安岭行署建设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经大兴安岭地区行署民政局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建设局和大兴安岭地区行署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大兴安岭地区行署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一、概述

2012年,大兴安岭地区的政务公开工作在地委、行署的重视和支持下,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工作部署,紧紧围绕推进基层政务公开、行业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重点,理清工作思路,周密安排部署,扎实推进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取得较好的工作成效。

(一)领导重视,机制创新,政务公开工作实现了日常化、规范化、制度化

1、理顺体制,工作力量日益加强。在领导班子换届之后,及时调整充实了地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原来的22个增加到25个。各县区也相继调整充实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明确政务公开工作分管领导、分管主任及具体工作人员,为推进政务公开工作提供了保障。

2、加强考核,督办力量日益加强。在行风评议、行署机关目标责任制考核、绩效考核中增加政务公开的内容和权重,将行署、林管局机关目标责任制考核分值由原来的1分增加到3分,把对县区的政务公开考核纳入绩效评估百分考核,确定分值为3分,并与行政监察工作、诚信建设共同推进。建立政务公开评议考核制度,设立网上评议、网上咨询、网上投诉栏目,开展群众调查问卷,满意率达到96%以上。

3、规范完善,执行力度日益加强。除完善落实常规制度外,重点落实和规范重大决策各项制度,制定《行署林管局重大事项听证暂行办法》、《行署林管局重大决策专家咨询暂行办法》等,对涉及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及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需要广泛听取意见、搜集信息的重大事项进行听证。如京加公路白桦收费站一级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听证、天然气价格听证等。对重大决策如林下资源承包经营、工程建设领域项目等实行预公开。地区机关财政局、发改委等50个单位、部门完成了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建设,编制了权力运行流程图并印刷成册。加大行政执法结果公开力度,工商、质监等部门通过部门网站、公告栏等载体定期公开行政执法结果。

(二)拓展内容,丰富载体,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的时效性、针对性、全面性

1、强化载体和形式,增强社会覆盖面。各级政府充分利用门户网站这一有效载体,对政务公开栏目进行改版升级。改版升级后行署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栏目共包括政府信息公开等9个二级栏目和依申请公开等21个子栏目。在县级网站建设中,进一步梳理公开内容,强化对机构职能、领导分工、法规文件、行政权力、政府决策、重大事项、重点岗位等信息公开。报纸、电视、办事指南、电子显示屏、公开栏、政务监督员座谈会等多种形式被用于推进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

2、强化培训和宣传,增强各界认知度。8月1日召开全区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工作推进(培训)会议,采取以会代训方式,进一步提高政务公开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能力,规范和完善我区政务公开工作,此次培训参加人数达到219人,并邀请省政务公开办领导到会授课,取得了较好效果。地本级及三县四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施行四周年积极进行集中宣传,让全区广大群众广泛、深入地了解和熟悉《条例》内容和内涵,提高群众参与政府信息公开的积极性,切实保障人民群众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3、强化民生和服务,增强办事责任感。通过推行《公用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制度》,加强行业部门作风建设,公开服务承诺,改进服务质量,方便群众办事。我区教育系统以加强财务管理和招生管理为主线,公开师资配置、职称评定、择校分班和教育收费等情况。卫生系统坚持推广“阳光采购、阳光就医、阳光收费”经验,以公开药品价格、医疗价格和检查价格为重点,不断拓宽医疗咨询通道、投诉通道、对话通道,使看病的全过程公开透明。与此同时,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公共事业单位都设置公示栏和告知单,将办事程序、收费标准、办事纪律和办事时限等进行重点公开,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三)突出重点,强化指导,以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促进公开向行业部门扩展

在价格和收费信息公开方面,通过维护和开通地本级、三县四区物价监督管理网,发布主要涉民商品价格每日监测信息、收费信息、价格信息等。在招投标信息公开方面,严格执行招标备案制度,招标公告在工程招标网、日报进行发布,中标结果在建设网进行公示。在拆迁和保障性住房信息公开方面,规范公示、配租(售)程序,实行拆迁补助标准公开、房源公开、过程公开、分配结果公开。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投诉机制,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在食品安全信息公开方面,所涉及各环节如质监、药监、工商、公安、农业、粮食、畜牧、工信委、绿色产业处、卫生等职能部门,在进一步明确职责基础上,确定各自公开重点,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定期公开抽检结果和专项整治动态。在环境保护信息公开方面,定期公开空气环境质量,在政府门户网设立节能减排、建设环保栏目,重点发布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公告。在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公开方面,重点加强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信息公开,实行安全生产双向督办。在财政信息公开方面,重点推进了地区和县区财政预算决算公开,公开的信息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并把公开结果作为衡量我区经济发展的重要指标。

(四)示范引领,综合服务,以加强政务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公开向基层延伸

完善地区、县区、乡镇、社区四级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体系,已建成1个地级、2个县级行政服务中心和41个社区便民服务中心。逐步将信访、低保、民政、计生、劳动、卫生、治安等多个部门服务职能延伸到社区,分别设有“劳动保障”、“民政事务”、“人口计生”、“司法信访”、“党群服务”、“城管环保”、“社区居务”、“综治武装”、“城镇医保”等常项综合办事窗口,坚持“审批(审核)内容、办事程序、审批依据、申报材料、承诺时限”五个公开,执行“直接办理、承诺办理、明确答复、首问负责、限时办结、本级无收费”六项制度,为辖区居民提供“一站式”服务。通过大兴安岭社区服务信息网,将政府、有关部门、社区信息网三网连接,在网上设立政务公开栏,将有关社区服务、劳动保障、低保扶贫、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棚户区改造、燃油补贴、综合治理等相关工作的政策法规、办事程序、负责人员和工作信息公开,对办事手续一次告知,

(五)打造平台,优质快捷,以行政服务中心规范运行促进公开提档升级

把组建行政服务中心作为推进政务公开完善政务服务的主要平台。大兴安岭地区行政服务中心秉承“公开、便民、廉洁、高效”的服务宗旨,以“强化集中审批、完善服务功能,创新体制机制、提高服务质量,严格规范管理、提升服务形象”为目标,推行“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和“开放式”办公的运行模式。2012年办理行政审批及服务事项21万多件,完成各类招投标项目149个,中标金额共计27.9亿多元。2012年下半年开始,对办件量少、不宜独立设置服务窗口的行政审批事项纳入综合代办窗口,将政府信息公开咨询和依申请公开受理工作一并纳入综合代办,常年为群众提供咨询、受理、代办等无偿服务。

二、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及依申请公开情况

进一步加大了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力度。2012年全区(含县区政府)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大兴安岭政讯、各办事大厅窗口等载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25660条,其中县区政府主动公开信息10675条。信息公开总量较上一年提高9%。

2012年共受理依申请公开46件,均按时限要求予以办结,办结率100%。其中各县区受理21件,地林直、中省直各单位受理25件。申请公开的事项涉及社保方面12件,教育方面7件,卫生方面5件,建设方面21件,其它方面1件,申请人满意率98%。2012年全区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所有事项均无收费。没有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三、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虽然在推进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思想上重视程度还需加强。个别单位对政务公开重要性的认识还不足,县区之间、部门之间工作进展不平衡。二是政务公开的广度还需加深,存在公开内容不全面、群众参与度不高等问题。三是公开的时效性还需加强。存在着网站公开内容更新不及时,监督制约机制还不够健全等问题。在2013年的工作中,要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践行科学发展观,按照省政府工作部署,紧密结合地委、行署重点工作,促进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不断引向深入。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根据政治体制改革要求,扩大政务公开领域,加强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二是围绕县区政府和行业部门政务公开两条主线,加大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力度,加强电子政务信息服务平台建设,规范重点领域、县区、乡镇(社区)政务公开工作内容及形式,促进标准化管理。三是明确重点领域、县区政府、乡镇(社区)公开责任主体,加强重大投资项目、重要事项、决策过程等深层次的公开,重点抓好民生领域群众普遍关注热点问题的公开。四是根据省政府考核细则,加强监督检查,强化考核结果运用,会同行政效能监察部门对工作不力的责任主体进行问责。提高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水平,为加快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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