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安全生产表彰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和《黑龙江省安全生产奖励暂行规定》,制定《大庆市安全生产表彰奖励办法》。该《办法》于2012年2月20日由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以庆政办发〔2012〕17号印发。《办法》共13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安全生产表彰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庆政办发〔2007〕79号)予以废止。

大庆市安全生产表彰奖励办法基本信息

中文名 大庆市安全生产表彰奖励办法 文    号 庆政办发〔2012〕17号
发文单位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2年2月20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和《黑龙江省安全生产奖励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表彰奖励对象。

在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表彰奖励原则。

(一)分类表彰。市政府对安全生产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分别授予安全生产管理先进单位、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安全生产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对连续三年、六年、九年获得先进单位称号的,分别命名为安全生产“三连冠”、“六连冠”和“九连冠”单位。

(二)分级奖励。对受表彰的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个人分两级进行奖励。安全生产管理先进单位由市政府给予奖励;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有贡献人员、安全生产先进工作者,由本单位给予奖励。

(三)专项奖励。设立安全生产立功人员专项奖,对在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中,面对突发情况,采取及时有效措施,直接避免重大事故发生,减少重大事故损失的有功人员;对举报重大安全事故隐患(需经评估确认)、举报隐瞒重大安全事故的有功人员;在安全生产事故救援抢险中负伤的非责任人员及其他有立功表现人员,由市政府给予奖励。

第四条 安全生产管理先进单位参评范围和评选条件。

(一)参评范围。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大庆油田公司、大庆石化公司、大庆炼化公司、大庆中蓝石化公司等中直企业,承担安全生产四项亡人控制指标监管任务的市安监局、市公安局消防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和市农委。

(二)评选条件。全年不突破安全生产四项亡人(道路交通、火灾、工业生产、农业机械)控制指标;全年未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安全事故,未发生直接经济损失超过30万元的安全事故;在市政府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中获得优秀。

第五条 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参评范围和评选条件。

(一)参评范围。市直机关各部门,市属企事业单位,地方规模以上企业,大庆油田公司、大庆石化公司、大庆炼化公司、大庆中蓝石化公司所属二级单位和其它中省直单位。

(二)评选条件。全年未发生安全生产亡人事故和经济损失超过30万元的安全事故;模范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并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健全,日常管理规范;单位无重大事故隐患,危险源监控措施到位;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按规定培训,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第六条 安全生产先进工作者参评范围和评选条件。

(一)参评范围。全市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生产一线人员。

(二)评选条件。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模范遵守安全生产法规和标准,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爱岗敬业,无私奉献,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严于律己,敢抓敢管,工作作风过硬。

第七条 表彰形式。

市政府在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对在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彰。为安全生产管理先进单位颁发奖杯,为安全生产“三连冠”、“六连冠”、“九连冠”单位颁发奖牌,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颁发奖状,为安全生产先进工作者颁发证书。对受表彰的单位给予奖励。

第八条 奖励标准。

(一)安全生产管理先进单位奖金20000元;

(二)安全生产先进工作者奖金500元;

(三)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有贡献人员奖金参照安全生产先进工作者标准执行;

(四)立功人员专项奖金不低于1000元,具体标准由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视情况确定。

第九条 评定程序。

(一)安全生产管理先进单位由市政府安全生产考核领导小组推荐,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评定。

(二)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推荐,市政府安全生产考核领导小组评定。

第十条 表彰奖励工作由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统一领导,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与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同时进行,目标考核结果作为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表彰奖励情况在全市予以通报,接受社会监督。凡谎报瞒报事故、弄虚作假骗取表彰奖励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奖励和撤消荣誉称号,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辖区的安全生产表彰奖励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安全生产表彰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庆政办发〔2007〕7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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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安全生产表彰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大庆市安全生产表彰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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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大庆市安全生产检查办法》。该《办法》于2012年2月20日由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以庆政办发〔2012〕16号印发。《办法》共17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安全生产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庆政办发〔2006〕83号)予以废止。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通知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安全生产检查办法的通知

庆政办发〔2012〕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大庆市安全生产检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大庆市安全生产检查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促进安全生产检查的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发挥监督检查在安全管理中的作用,有效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检查分为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行业管理部门和各级政府组织的安全检查。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政府及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督查活动。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检查办法由各单位自行制定。

第四条 检查坚持以下原则:

(一)分级负责原则。市政府主要负责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行业管理部门和辖区内中、省直企业的检查。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级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及其所属生产经营单位的检查。

(二)依法行政原则。具有安全监管行政职能的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依据各自的主体法规,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实施监督检查。

(三)注重实效原则。安全生产检查应深入生产一线和作业现场,针对安全生产的重点环节和部位进行认真细致的检查,切忌走过场、搞形式。

(四)“主体”配合原则。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政府是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政府部门应通过查管理、查责任制、查法规落实,促进企业查操作、查流程、查现场施工等,坚持标准化,堵塞漏洞。

(五)“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原则。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问题,要依法处置,记录备案,限期整改,跟踪问效,督办落实。

(六)服务企业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安全检查过程中,要立足于服务企业、帮助企业,不干扰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以检查促安全,以安全促生产。

第五条 任何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积极配合各级政府及其安全监管和行业管理部门组织的安全检查活动,不得妨碍和干扰正常的安全检查工作。

第六条 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每月定期对安全生产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各类隐患,做到安全检查经常化、制度化。对自查中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及时上报、建档,并制订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责任。

第七条 市政府每年春季和秋季组织两次全市性安全生产大检查,各县、区政府和市级行业管理部门组织的安全大检查每年不少于四次,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安全检查可与重要节假日、重要时期的安全工作一并部署,同时进行。

第八条 市政府临时性安全专项检查是指市政府根据国务院及其安全主管部门、省政府及其安全主管部门部署和不定期组织的重要节假日、重点时段、重要时期前后开展的专项检查活动,具体安排临时决定。

第九条 安全大检查与专项检查在时间上接近重合时或在行政区域上重合时,应避免重复,要相互兼顾进行。

第十条 市政府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分为若干检查组,由市政府领导带队或由市政府领导委托的部门负责人带队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 安全检查一般内容是查领导履职、查管理制度、查现场隐患、查事故处理。

(一)查领导履职。检查各级领导或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工作履职情况,是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把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研究和解决安全管理、安全投入,隐患整改等问题;是否真正关心职工的安全和健康,落实员工工伤保险和劳动保护规定;是否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政策,抓好各项工作部署和落实。

(二)查管理制度。检查各级领导或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是否做到有计划、有布置、有检查、有总结、有评比;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各级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是否落实;安全机构是否健全;职工群众是否参与安全生产管理活动,群众安全组织网络是否建立并真正发挥作用;检查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并得到贯彻落实;对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培训、考核,做到持证上岗。

(三)查现场隐患。深入生产现场,检查生产经营单位的劳动条件、作业环境、生产设备及相应的安全卫生设施和人的操作行为等是否符合安全文明生产的要求。查找可能导致人身伤亡或经济损失等安全生产事故的因素,并下达整改意见书,明确整改措施和完成期限。在贯彻边查边改原则的同时,对以前查出的事故隐患是否按当时登记的项目、整改措施和完成期限进行整改。

(四)查事故处理。检查各类事故是否按规定及时报告、认真调查、严肃处理,并做到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

第十二条 安全检查采取“听取汇报、现场检查、综合评议”等方法进行。

(一)听取汇报。听取有关人员关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向被检查单位的有关人员询问有关的安全生产情况。

(二)现场检查。检查人员到现场实地检查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和各种安全隐患及整改情况,查看各种安全资料、台账等基础工作。

(三)综合评议。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评议,形成检查意见,做出综合评价,并进行反馈交换意见,提出要求。

第十三条 检查组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检查意见时,对存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给予警告,并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同时将重大事故隐患书面报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应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数据库,将掌握的重大事故隐患录入事故隐患库,实行挂号督办。

第十五条 各级政府和部门对检查出的隐患进行跟踪管理,实行销号制度。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凡对查出的事故隐患未按要求整改的,由检查单位和部门按照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处罚后,生产经营单位对所查的隐患仍不整改的,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并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安全生产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庆政办发〔2006〕83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市级有关部门受理的举报案件经调查属实的,应当在调查结束后10日内将举报事项、证据材料、处理结果、奖金发放审批表等资料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并按照本办法规定拟定奖金数额、说明奖励依据,填写《昆明市安全生产举报奖金审批表》后,报市安全生产委会办公室审批。

第十九条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接到有关单位调查处理及奖励实施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查,并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报批。经批准给予奖励的,应当于批准之日起10日内通知举报人办理有关领取手续。举报人应当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60日内凭有效证件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二十条 同一案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举报人的,原则上对第一举报人给予奖励,其他人员给予表扬;对共同举报同一案件的,奖金合计总额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标准。奖金可以平均分配,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

对同一违法行为分别同时向市、县两级有关部门举报的,由负责案件调查的部门向同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实施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举报人的举报事项不按照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实施奖励的,举报人可以向昆明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进行投诉举报,投诉举报电话:63165398。

第二十二条 市级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市级财政预算,并按实际保障奖励经费。

第二十三条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只能用于对安全生产举报人实施奖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受理举报的市级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有关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人向市级有关部门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故意拖延发放奖金、冒领奖金、收受或者变相收受举报人奖金回报的;

(二)挪用、侵吞举报人没有领取的奖金的;

(三)捏造举报人、指使或者教唆他人冒充举报人领取奖金的;

(四)因工作失职造成举报人身份或者举报材料泄漏,给举报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对举报人或者举报查处工作推诿、敷衍、拖延的。

群众实名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或非法违法行为,最高可获5万元现金奖励……

近日,为充分调动全市群众参与安全生产社会监督的积极性、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有效防范事故发生,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台了《天津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办法列举了群众可举报的11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或非法违法行为,包括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停产整顿、停止作业、责令限期改正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指令的,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生产、经营、使用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的等。

办法规定,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监管部门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安全生产举报分为实名举报和匿名举报。安全生产举报奖励针对实名举报。对不愿公开自己姓名、单位和地址的举报人,尊重其意愿。

办法明确表示,一旦查证属实后,给予举报人500元至5万元人民币的现金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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