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基本信息

中文名 大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1994-01-25
生效时间 1994-01-25 发布文号 大政发〔1994〕103号

大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1994年1月25日大政发〔1994〕10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交易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控制建设工期,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辽宁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大连市辖区内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平、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和合理报价进行平等竞争。

第四条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施工招标投标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监督。并具体负责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简称市内四区)和国家、省、市重点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县(市)区(不含市内四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并接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的业务指导与监督。

第五条设立大连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通过招投标市场发布招标项目信息,公布施工企业资质状况和施工企业施工能力,为建设单位、施工企业、中介机构提供招投标服务。

招投标市场,由市招标投标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招标

第六条政府投资、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投资、国有企业投资、集体经济组织投资以及国有企业或集体经济组织控股的股份制企业投资的、建筑面积在一千平方米以上或造价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建筑安装、市政、装饰、港口、管线敷设、土石方及构筑物等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均应按本办法组织施工招标投标。

前款规定以外的工程是否实行施工招标投标,由建设单位自行决定。

施工招标实行业主负责制。

第七条建设工程招标,采取以下三种方式进行。

(一)公开招标:由建设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统称招标单位)通过发布招标公告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施工企业发出招标邀请函进行招标,应邀参加投标的单位不得少于三家;

(三)议标:对不宜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特殊工程,经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批准后,可进行议标,参加议标的单位不得少于两家。

第八条建设单位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它组织;

(二)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三)有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

(四)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五)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二)至(五)项规定条件的,必须委托经批准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第九条招标单位在招标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力:

(一)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招标活动;

(二)根据规定的资质标准,选择和确定投标单位;

(三)根据评标原则制定评标定标办法,确定中标单位和中标价格。

第十条招标单位组织施工招标,应成立招标机构。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范围内工程项目的招标机构,应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标价审查单位参加。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还应有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参加。

招标机构负责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审定标底,提出评标,定标办法和定标意见。

第十一条招标工程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使用权;

(二)有经过批准能够满足施工、标价计算要求的施工图纸及技术材料;

(三)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的来源已经落实;

(四)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已经完成或一并列入招标范围。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可采用项目的全部工程招标、单项工程招标、特殊专业工程招标。但不得将应列入施工招标范围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另行招标或指定施工单位。

第十三条招标程序:

(一)招标单位到招标投标管理部门进行招标项目报建登记;

(二)招标单位在招标前,向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接受招标资格审查;

(三)招标单位编制招标文件,报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审批;

(四)招标单位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函;

(五)投标单位向招标单位申请投标,交纳投标保证金,接受资质审查,并由招标单位报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对投标企业进行资质核准;

(六)招标单位召开招标会,分发招标文件及有关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

(七)招标单位组织踏勘现场,进行招标文件答疑;

(八)招标单位建立评标组织,制定评标、定标办法;

(九)投标单位向招标单位报送标书;

(十)招标单位编制和审定标底;

(十一)招标单位召开开标会,组织评标,确定中标单位;

(十二)招标投标管理部门签发中标通知书;

(十三)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承包合同。

第十四条招标文件应具备以下主要内容:

(一)工程综合说明书(包括工程名称、地址、计划批准文号、建设面积、层数、结构类型、技术要求、工程内容、地质情况、施工现场条件等);

(二)对投标单位的资质等级要求;

(三)经过批准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

(四)材料、设备供应方式及价格变动处理办法;

(五)投标书的编制要求及评标、定标原则;

(六)工程款支付方式;

(七)工期和质量要求;

(八)编制施工方案的要求;

(九)投标须知(投标书投送要求、投标、开标日程及地点安排等);

(十)承包合同主要条款。

第十五条招标文件发出后,其内容一般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须在投标截止日期7天前,书面通知所有投标单位,同时报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备案。

招标文件发出后10天内,招标单位组织踏勘现场和召开答疑会,答疑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应报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备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招标文件发出至开标的期限,大中型和特殊工程不得超过60天,其它工程不得超过30天。

第三章 标底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必须编制标底。

标底由招标单位编制或委托具有编制标底能力的咨询、监理等中介机构编制。

接受编制标底的机构不得同时承接投标单位的标书编制业务。

第十七条编制标底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根据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执行国家、省、市规定的技术、经济标准、定额及规范;

(二)标底内容应包括工程量清单、标底价格、工程质量、施工工期和主要材料用量;

(三)标底价格由工程成本(含劳保支出费)、利润和税金构成,必须符合国家现行建经政策,充分考虑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价格变动因素,还应包括风险费、技术措施费、工期补偿费和优质工程补偿费以及市场价格的变化。

(四)一个招标项目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第十八条标底由招标单位组织审定,审定标底时应有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参加。参与审定标底的人员不得接受或参与标底的编制。

第十九条标底一经审定应密封保存,开标前任何人员不得泄露标底。若有泄露,须重新组织招标。

第四章 投标

第二十条凡取得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的施工企业,可持招标投标管理部门颁发的《投标证》参加投标。

第二十一条施工企业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自己的经营状况有权决定参加投标或拒绝参加投标;

(二)有权确定自己的投标报价;

(三)有权对要求优良的工程实行优质优价;

(四)有权对工期有特殊要求的工程,提出工期补偿费。

第二十二条施工企业参加投标时应向招标单位提交下列资料:

(一)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投标证;

(二)企业简历、社会信誉及业绩;

(三)全员职工人数,经济、技术、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状况和主要施工机械设备。

第二十三条投标单位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书,并在规定的时间内送招标单位。投标单位若要对投标书进行修改和补充,须在投标截止日期前用正式函件通知招标单位,原投标书中相应部分以此函件为准。

第二十四条投标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无效:

(一)投标书未密封;

(二)未按规定格式填写或填写内容不全、字迹模糊不清;

(三)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和加盖单位公章;

(四)投标书逾期送达;

(五)投标单位不参加开标会议。

第二十五条投标单位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招标文件内容有疑问或发现差错,应在投标截止日期10天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单位询问;

(二)对招标文件的部分内容不能确定,必须在投标书中标出,中标后不得附加条件。

(三)投标报价的组成,必须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

第五章 开标 评标 定标

第二十六条开标、评标、定标活动由招标单位主持进行,应邀请有关人员和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参加,还可邀请公证部门参加开标,进行公证。

第二十七条招标单位应通知投标单位参加开标会议,当众宣布评标小组成员及评标、定标办法,启封投标书及补充标函,公布投标书主要内容和标底。

评标小组由招标单位邀请有关人员组成,特殊工程或大型工程还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第二十八条评定标会议由招标单位主持,招标机构组成人员参加,并邀请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列席会议。评标、定标应根据评标办法,对投标单位的报价、工期、质量、施工方案、主要材料用量、社会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价,并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第二十九条评标时限自开标日起,一般工程项目不得超过15天,大型工程项目不得超过30天。

第三十条中标单位确定后,由招标投标管理部门签发中标通知书。招标单位应通知落标单位,索回招标文件及资料,退回投标书,并对其投标费用酌情给予适当补偿。

第三十一条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应按物价部门审定的标准向招标投标管理部门交纳管理费。

第六章 承包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中标单位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15天内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签订承包合同。

承包合同签订后,招标单位向投标单位返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三条中标价(含劳保支出费)原则上应当一次包死,但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调整费用:

(一)国家、省、市政策性调整价格的;

(二)重大设计变更的;

(三)发生未预料的地基处理的。

第三十四条中标后,禁止将中标工程转包。若分部、分项工程确需外包,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

第三十五条承包合同当事人在履行承包合同中发生纠纷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招标投标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一)凡未经批准、应招标而未进行招标擅自开工建设的工程,对建设单位处以工程造价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五的罚款,并责令停止施工,补办招标手续。

(二)投标单位相互串通作弊、哄抬标价、扰乱招标投标秩序以及没通过招标而承揽任务的,对责任单位处以标底价百分之二的罚款,并取消其一年投标资格;

(三)泄露标底、影响招标投标工作正常进行的单位,处以标底价百分之二罚款,并对责任者处理;

(四)定标后,拒签承包合同的,对责任单位处以中标价百分之二以下罚款,并责令签订承包合同;

(五)对私自转包中标工程的单位,责令停止转包,处以工程造价百分之二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涉及工商行政处罚权限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八条实施行政处罚,应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实施罚款处罚,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罚款全部上交财政部门。

第三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国务院《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条在招投标活动中,对违法乱纪、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玩忽职守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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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常见问题

大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文献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2月23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

标底由招标单位编制。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编制标底应以设计图纸为依据,标底价格及工期的计算,应执行北京市建筑安装市政工程预(概)算定额、工期定额和有关规定。不可预见费或包干系数以及工程需要增加的措施费等应列入标底。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标底应不超出工程投资金额。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标底经市建筑安装市政工程合同预算审查处审查确认后,由招标单位报市招标办核准。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标底必须封存,开标前严格保密。

文件原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室内外装修工程,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建设工程施工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依法发包给其它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第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企业完成的活动。

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作业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

第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参照《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市政府89号令)的有关规定执行。

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进行招标的,其施工分包达到下列规模标准的,应当进行招标:

(一)专业工程分包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专业工程分包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但工程项目中政府投资或者融资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劳务作业分包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进行施工分包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七条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区、县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建委)依据职责,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市建委或者区、县建委可以依据建设部和本市有关规章规定,委托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的日常监督工作。

第八条 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施工分包工程的承包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实施的分包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干预。

第九条 专业工程分包招标应当在施工总承包中标后进行。专业工程分包应当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进行约定,未约定的必须经建设单位书面认可。

劳务作业分包招标应当在施工总承包或专业工程承包中标后进行。

第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专业工程分包的招标方式应当与施工总承包招标方式一致。

劳务作业分包的招标方式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5个工作日前将招标方式抄报市建委或者区、县建委。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组织形式分为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的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专业工程分包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办理自行招标备案。劳务作业分包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可以不办理自行招标备案。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家或者本市指定的媒介发布。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投标人必须具有相应的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或者劳务分包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参加投标。

禁止个人承揽劳务分包作业。

第十五条 招标人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的,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特点和要求,编制资格预审的条件和方法,并在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中载明。

招标人拟限制投标人数量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中载明预审后投标人的数量,并按照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中载明的资格预审的条件和方法选择投标人。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中没有载明预审后投标人数量的,招标人不得限制符合资格预审条件的投标人投标。

第十六条 资格审查应当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资质等级、安全生产许可证,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它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来京施工企业已办理资质监督备案;

(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四)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十七条 施工分包招标人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向市建委或者区、县建委备案。招标人对己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的收受人,并同时向市建委或者区、县建委备案。

第十八条 专业工程分包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评标专家应从市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人数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三分之二。

劳务作业分包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组建。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和劳务作业分包评标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劳务作业分包评标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三分之二。劳务作业分包评标专家纳入市建委评标专家库,实行备案管理。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的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阐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意见,并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推荐一至三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应当进行施工分包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当确定的中标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依序确定其它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二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施工分包,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市建委或区、县建委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投标的基本情况。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方式、资格审查情况、开标、评标过程和确定中标人的理由等。

(二)相关的文件材料。包括: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投标报名表、资格预审文件和资格预审结果、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和评标报告、中标结果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前款第(二)项中己按照本规定办理备案的文件材料,不再重复提交。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在市建委或者区、县建委收到招标投标书面情况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有形建筑市场对中标结果进行公告。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没有违法行为的,招标人可以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的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人应当在订立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送市建委或者区、县建委备案。

第二十三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交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二十四条 施工分包招标投标投诉,由市建委或者区县建委受理,并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11号令)处理。

第二十五条 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发现应当进行招标而未招标的专业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工程,应当告知工程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办理施工分包工程招标投标手续。对仍不履行分包工程招标投标手续的企业,监理单位应将该情况向市建委或者区、县建委报告。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应当予以处罚的,由市建委或者区、县建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并将违法行为记入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行为记录系统。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建设工程专业与劳务发包承包交易管理规定》(京建法[2000]606号)中有关施工分包招标投标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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