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巴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丹巴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简称丹巴县住建局,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省、州有关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测绘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拟定全县住房保障、城乡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房屋装饰装修业、住宅与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风景名胜事业、测绘业的法规、规章和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和进行行业管理。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丹巴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基本信息

中文名 丹巴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外文名 Danba County Housing and Urban-Rural Planning and Construction Bureau
地    点 甘孜州 属    性 非盈利
性    质 政府部门 职责调整 11条

根据上述职责,丹巴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设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挂丹巴县人民防空办公室牌子)。

负责协调局机关日常政务工作;负责局机关重要文稿、综合性文件起草;负责局务会、办公会议的组织协调和决议事项的督办;负责局机关政务信息和人大代表议案、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负责局机关文秘、档案、信访、保密、接待、目标管理和机关事务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企事业的人事、人事档案、劳动工资和专业技术职称工作;负责局机关职工政治思想工作,指导本系统的精神文明建设和职工待业岗位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党风廉政建设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负责组织实施局机关和直属企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制度;管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及其它专项资金,并实行监督检查;对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业各类规费的征收和使用进行财务监督;管理局机关国有资产和局机关财务,按规定归口编制有关工程决算和局机关财务预决算;负责对局直属单位的经济活动、财务收支、国有资产进行审计、监督和管理;组织实施城市建设综合统计调查工作,准确、及时全面地搜集整理和提供城市建设经济活动情况统计资料和编制各类统计报表。

承担县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指导行业行政审批工作。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作,组织修建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做好人民防空设施的登记管理。

(二)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办公室。

贯彻落实国家、省、州关于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全县住房制度及配套政策起草、报批、宣传和组织实施工作;拟订保障性住房的规划、规范性文件;拟定干部保障性住房规划、落实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修建及管理;负责棚户区住房搬迁改造及公租房、廉租房和直管公房的管理维修工作;负责全县干部职工“安心工程”补助款的审核、审批、发放工作;负责公租房和廉租房租赁补贴的审核和发放工作。

规范全县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政策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房地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房地产开发、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屋鉴定、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规章制度。贯彻落实国家、省、州征收补偿管理法律、法规相关政策;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向被征收人宣传、解释相关征收政策,保障征收人和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

负责全县职工房改房维修基金的行政管理工作,具体承担房改房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管理、保证房改房房屋维修基金的安全及合理使用。

负责贯彻落实房屋交易登记方面的规章制度;负责对各类房屋登记发证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全县房屋登记簿、房屋登记档案的管理和相关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工作;负责商品房预售许可核发工作;负责商品房销售方案和商品房合同备案工作;负责商品房和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工作;负责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在建工程抵押登记、现房抵押登记、抵押权变更登记;负责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转移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负责房屋所有权查询工作。

负责全县商品房房屋维修基金的行政管理职能,具体承担房屋物业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管理、保证商品房房屋维修基金的安全及合理使用。

(三)规划股。

拟定全县城市建设发展的中长期规划、计划。负责指导州、县人民政府所在镇的综合开发与建设。研究拟定城市规划管理的规定,负责指导实施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县域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并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县城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及可行性研究,审批工程项目,核发“一书两证”(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规划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临时建筑的批准。承办城市和各类开发区规划的综合协调工作。规范和监督管理全县测绘行业。

贯彻执行国家风景名胜的有关法律、法规。管理全县风景名胜区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本县风景名胜区的审查、上报和保护规划的编制及实施;负责保护本县风景名胜资源和生态环境,维护风景名胜的自然风貌和人文景观,负责风景名胜资源的开发利用;指导协调编制本县风景名胜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制定风景名胜区发展计划和各项管理服务制度,并对辖区内建设项目进行审核和监督。

(四)建筑业管理股。

负责研究制定全县建筑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对建筑业实行行业管理;负责全县建筑市场信息培育、指导管理和县属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查、审批工作;指导本县建筑业体制改革,推动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指导监督全县建设项目报建、施工许可、施工合同管理、建筑企业持证上岗管理;负责本县建筑企业的行业管理;组织和监督管理招投标、工程造价、工程质量工作;制定建筑业技术进步、质量管理、安全施工和施工机械等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综合管理工程监理,建设项目执法检查、监督管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和工程备案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建设规范、标准和地方规范、标准;指导和组织建设科技成果、技术的引进和推广应用,指导和管理行业学术工作。

(五)村镇建设管理股。

负责全县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村镇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规定。指导村庄、集镇、县城以外的建制镇及重点工矿区的规划、编制、实施和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审批核发建制镇建设工程“一书两证”和乡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本县村镇内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指导村镇的综合开发工作,督促村镇建设按规划实施。抓好村镇试点建设、管理,推动全县村镇建设;负责村庄、集镇、县城以外的建制镇和重点工矿区建设档案收集管理工作,村镇建设统计工作;负责指导村镇各类房屋建设,指导乡镇市政基础设施,负责指导村镇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和抗震防灾规划和重点工程的抗震加固工作; 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及危房改造和村镇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承担历史文化名镇(村)的申报、保护和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丹巴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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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一)将原县规划和建设环境保护局承担的城乡规划建设职责划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将县市政管理局承担的房地产管理职能划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二)取消已由县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将原县规划和建设环境保护局承担的环境保护职责划入县环境保护局。

(四)将原县规划和建设环境保护局承担的城市供水、排水、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监督管理职责和城区河道(含水域环境)管理职责划入县水务局。

(五)将原县规划和建设环境保护局承担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职责划入县市政管理局。

(六)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七)加强村庄、集镇、县城以外的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职责。

(八)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监督管理的职责。

(九)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十)加强测绘管理,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十一)参与承担政府赋予的防灾救灾任务,利用人防设施和人防专业队伍为经济建设和防灾救灾服务。

丹巴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常见问题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州有关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测绘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拟定全县住房保障、城乡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房屋装饰装修业、住宅与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风景名胜事业、测绘业的法规、规章和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和进行行业管理。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二)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全县住房及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保障性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家、省、州有关保障性住房资金安排并监督实施。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三)承担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责任。指导全县城乡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管理工作,拟订城乡规划的政策和规章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镇体系规划,负责县政府交办的城乡规划审核报批事项并监督实施,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核,指导城镇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

(四)承担建立本县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组织实施国家、省、州关于工程建设的标准、法规,执行国家“清单计价规范”、四川省“清单计价定额”,补充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组织实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建设用地指标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指导和监督全县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收集上报工程造价信息。

(五)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政策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危房鉴定、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六)主管全县建筑业市场,综合管理和指导全县建筑活动,规范全县建筑市场。负责工程建设、建筑安装和建筑装饰工程的行业管理;监督检查工程质量及施工安全、竣工验收工作;负责全县基本建设项目的行业管理,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批和招投标活动的执法监督;项目开工及开工后的质量监督、进度、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实施,项目建设中的有关组织协调工作;参与项目综合性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管理全县城市建设档案工作;负责本县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和外地来本县施工队伍的资质审查管理。

(七)承担规划和指导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和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和组织各类村庄建设试点工作,指导受灾村镇及国家大型重点建设项目地区村镇迁建、重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八)主管全县风景名胜区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全县风景名胜区资源的调查、评估、规划的编制报批和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建设、管理;负责县境内省和国家级风景区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的审查报批工作;负责世界自然遗产、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地的保护、监测和管理;负责城市规划和风景名胜区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

(九)承担监督管理勘察设计咨询市场秩序和勘察设计咨询质量的责任。综合管理全县城镇建设工作,指导管理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的抗震设防,组织县城抗震防灾规划的编制、报批和实施,编制全县抗震加固计划,指导和管理城乡工程建设抗震设防。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建筑节能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组织实施重点科技项目的研究开发及成果转化工作。

(十)承担贯彻执行县级政府非经营性投资项目“代建制”的责任。指导监督全县政府非经营性投资项目“代建制”的推行,

(十一)管理全县建筑企业,负责制定实施建设行业科技发展规划、行业人才培养教育计划,指导建设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执业资格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职工队伍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开展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十二)负责全县测绘工作,对测绘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十三)负责人民防空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和监督检查;组织起草人民防空规章,拟订有关政策;拟订人民防空建设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制定全县人民防空建设年度计划;组织拟订人民防空建设与城市相结合规划,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贯彻落实人防要求及人防建设规划情况;组织开展人民防空指挥工作,制定城市防空袭方案,监督检查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城市防空袭方案和各项保障方案的落实;依法组织城市防空演习;指导群众防空组织建设和训练;参与承担政府赋予的防灾救灾任务,利用人防设施和人防专业队伍为经济建设和防灾救灾服务;组织管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对人防工程(含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计划、技术和质量管理,指导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平时利用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建设中落实人防要求工作;组织管理人民防空指挥信息化建设,指导和开展人民防空指挥自动化、空情报知、防空警报、通信保障和信息保密系统建设,建立健全人防信息系统值勤和维护管理制度;组织制定人民防空和参与防灾救灾宣传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管理人民防空经费和国有资产,依法收缴社会负担的人防建设费用,编制人民防空经费预决算;战时组织开展城市人民防空袭斗争。

(十四)负责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劳动工资、社会保险、专业技术职称;指导行业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十五)承担县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六)承办县人民政府及州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本规定由中共丹巴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丹巴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丹巴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文献

根据市委、市政府“泸委发[2010]16号”文件通知精神,原“泸州市规划建设局”更名为现“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按市政府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将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机构职责予以公示。

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职责调整

(一)将原市规划建设局承担的除指导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职责外的其他职责划入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二)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将原市规划建设局承担的指导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职责划给市交通运输局。

(四)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五)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和危房改造的职责。

(六)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监督管理的职责。

(七)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八)加强对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住房保障、城乡规划和建设、建筑业、房屋装饰装修业、住宅和房地产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园林绿化风景名胜事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管理、建设科技推广运用管理、城建监察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组织拟订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二)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承担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专业规划和城市设计的编制、审查报批和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对全市历史文化名城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指导全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申报、保护和监督管理及开发利用规划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其他工程和临时建设的规划管理,负责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全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初审和监督管理;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负责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指导各区县城乡规划工作。

(三)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承担市属行政、企事业单位房改工作;拟订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市属机关住房保障办法和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市属行政、企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方案的审核工作和组织实施工作。

(四)负责全市住宅和房地产行业管理;拟订全市房地产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对本市的房地产业务进行指导;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房屋登记管理及指导各县房屋登记工作;负责本市房产测绘管理;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评估、物业管理、房屋商品化、房屋租赁、城市房屋拆迁、危房鉴定、白蚁防治的管理。

(五)承担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省级标准和定额以及行业标准定额;组织实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建设工期定额、劳动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监督指导种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本市工程造价信息;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本级政府管理的建设工程造价。

(六)负责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市建筑活动,拟订全市建筑业发展规划,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开工审批;对外地建筑业企业(含招投标代理企业、监理企业)入泸和个人从事建筑业执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参与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建筑业对外工程承包及建筑劳务合作,指导建筑业协会和建筑业企业体制改革工作;负责全市设计、开发、建筑、园林、造价企业资质审查报批和年检初审。

(七)承担监督管理勘察设计咨询市场和勘察设计咨询质量的责任;负责勘察设计市场准入,指导勘察设计市场,负责勘察设计技术质量管理;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备案;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管理;负责全市城市建设和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工作,监督执行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镇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

(八)指导全市村镇规划建设工作;拟订全市村镇建设发展战略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市镇乡和村庄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建设质量管理、危房改造、公用设施建设以及村庄人居环境的改善工作;负责组织省级重点镇规划评审和报批。

(九)拟订城镇建设的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承担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责任;承担城市供水、燃气管理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城市建设工程档案和信息系统的管理工作;指导区县城建档案工作。

(十)起草地方城市绿化和风景名胜区管理规范性文件;负责组织实施城市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的规化、建设、保护和管理;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园林绿化专业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城市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风景名胜区内符合规划的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初审;负责各类城市公园总规、详规、建设项目方案的审查、审批;参与同级人民政府组织的世界遗产保护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绿线管理;负责临时占用绿地、城市树木移植砍伐的审批;负责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

(十一)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和墙体材料革新的责任,负责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收缴、返退、使用、管理工作;负责散装水泥(预伴混凝土和预伴砂浆)的行政管理工作;负责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管理工作。制定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发展规划;制定建设行业的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组织科研项目攻关、新技术的开发、科研成果的转化与推广。

(十二)负责对住房保障、城乡规划和建设、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建筑管理、房屋装饰装修、房地产、勘察设计等方面的城建监察工作;指导区县进行城建监察工作。

(十三)制定建设行业人才培养和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建设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执业资格审核管理工作。负责涉及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业的信访工作,督查督办重大信访案件;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行业交流和合作。

(十四)履行廉政建设职责,执行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各项规定。明晰职权,防控廉政风险,建立行政权力公开透明的运行机制,推进廉政建设的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

(十五)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六)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将原县建设局的职责、县房产管理局的行政管理职责划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大埔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二)将城镇供水、用水、节水、排水的职能划给县水务局。

(三)取消和调整已由县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一)划入的职责

1.原营山县规划和建设局职责整合划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原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整合划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3.原房地产管理局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责划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二)取消的职责取消国务院、省、市和县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增加或加强的职责

1.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

2.增加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职责。

3.加强建筑节能和新材料、新技术推广应用职责。

4.加强县域村镇体系的规划和乡(镇)、村的规划建设管理,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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