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木门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重庆市木门行业协会

英文名称为:Chong Qing Wooden-door Industry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为:CQWI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重庆市从事木门(其中以竹代木、实木复合、模压、仿木等室内套装门为主)生产销售的企业及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性社会团体独立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代表和维护全行业共同利益及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依靠行业自律机制,规范木门的生产、经营行为和市场经济秩序,维护行业公平竞争,促进本行业的协调、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重庆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设在重庆市渝北区红锦大道路金山路5号加州1号16-7。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宣传贯彻国家的政策法规,引导会员单位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协助政 府部门搞好行业管理。

(二) 接受政府部门委托或授权,参与产业调整规划布局、木门产品流通政策的制订,参与政府部门举办的有关听证会,参与制订行业标准,开展行业调查、统计和评优评级活动。

(三) 根据会员和行业的意见和要求,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四) 组织制订行规行约和行业诚信制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经营行为,协调行业价格和其他争议,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五) 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业内非会员、会员与其它行业经营者、消费者、本行业与其它社会组织和有关职能部门的关系,开展与国内外相关行业的经济技术交流合作。

(六) 组织业内经验交流、招商引资和产品推介促销活动,推广典型经验和现代营销方式,帮助会员单位开拓市场和产品销路。

(七) 创办协会刊物,收集整理和分析本行业生产经营情况、发展趋势,介绍国内外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动态,为会员单位提供有关政策、法律、产品、市场等方面的信息和咨询服务。

(八) 举办各种类型培训活动及业务技术咨询活动,帮助会员单位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综合素质。

(九) 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开展有益于木门行业经营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主要是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 在本协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资质和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登记表,出具企业法人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明;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对于热心本行业发展、积极支持本协会工作的知名人士、专家学者可由常务理事会直接吸收为本协会的个人会员;

(四)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本协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 对本协会的批评、监督和建议权;

(四)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 有提请本协会保护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利;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本协会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行业的合法利益;

(三) 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 主动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 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不履行会员义务,无特殊原因一年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自动退会的,应交回会员证,退会不退费。

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者受到国家刑事制裁、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通过会费标准;

(四)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二分之一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年举行一次年会,每三年举行一次换届大会。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查并经重庆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情况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如下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和理事会;

(三)制定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四)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会长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会长办公会。会长办公会是本会的议事机构。本协会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报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批准后就职。秘书长可以通过选举或聘任等方式产生,原则上应为专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执行会长由名牌企业担任;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和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查并经重庆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每届任期三年。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需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查并经重庆市民政局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执行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会议;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执行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受会长委托代会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会议;

(二) 负责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决议的贯彻、落实、检查、督促;

(三) 会长外出时,受会长委托后,执行会长可代行处理决定会长职权范围内的相关日常事务;

(四) 负责整个行业和协会形象的策划、推广、展示、实施;

(五) 负责协会重大事项、重大活动的执行、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本协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完成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会议下达的各项工作;

(四) 提名聘任或解聘本协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

(五) 处理其他日常业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资助和捐赠;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 协会资金的利息;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其会费标准须经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重庆市民政局和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由会长会议决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重庆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须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治理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重庆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和重庆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0年1月13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主管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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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木门行业协会2007年

(一)1月31日,筹备组召开第一次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了协会执行机构和第一届领导班子,通过了协会《章程》。

(二)3月17日,在七星岗皇嘉大酒店隆重召开协会成立大会。

(三)3月27日—30日,参观北京国际门业展览会和考察北京市门业企业。

(四)3月27日,重庆星星和美心家美两户企业获中国木材流通协会木门专业委员会“2007年中国市场工程木门企业三十强”荣誉称号。

(五)4月,注册“重庆市木门行业协会”、“重庆木门”、“中国西部木门”、等通用网址。

(六)5月26日,参观渝北朗萨家具和南岸华辉涂料企业。

(七)5月,聘请重庆精韬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协会常年法律顾问。

(八)6月,中国木材流通协会木门专业委员会授予重庆市木门行业协会“最佳地方协会”荣誉称号。

(九)6月, “重庆星星”和“美心家美”分别获中国木材流通协会木门专业委员会2005至2007年度“最具影响力企 业”和“最具影响力品牌”荣誉称号。

(十)8月2日,在渝中区信用联社联合召开了银企座谈会。

(十一)11月3日,会员大会审议并签名通过《重庆市木门行业自律公约》。

(十二)11月3日,举办《劳动合同法》知识讲座。

(十三)4月—10月,建立了协会印章、财务、发展会员、参观考察和会议议事规则等管理制度。

(十四)6月—12月,筹备成立协会分支机构配套专业委员会。

(十五)9月—12月,参与室内木制门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的讨论修订工作。

(十六)4月—12月,开展了2007年重庆”十佳”木门企业评选活动。

重庆市木门行业协会2008年

(一)1月6日,第5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了《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和作出《关于授予重庆星星套装门有限责任公司和美心家美木门有限公司为重庆木门行业龙头企业称号》的决定。

(二)2月23日,2008年第1次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了《协会工作人员出勤考核管理制度》。

(三)3月18日,在南坪美心集团会议厅召开协会成立周年庆典暨2007年重庆“十佳”木门企业命名表彰大会。

(四)3月27日—4月1日组织会员单位参加北京门业展览会。

(五)5月18日,在南坪召开协会配套专委会成立大会。

(六)5月,组织举办向四川地震灾区捐赠仪式,协会及各会员单位共捐赠钱物159.5万元。

(七)5月10日,第2次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了《会长、执行会长、秘书长和内勤入财务岗位职责》。

(八)6月,市经委公布重庆星星套装门有限责任公司和美心(集团)有限公司为2008年重庆市建材行业三十户重点企业名单。

(九)7月4日—5日,组织会员单位参观广东门业企业和第10届(广州)国际建筑装饰博览会。

(十)8月22日,第6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协会专家委员会咨询服务管理办法》。

(十一)9月20日,组织会员单位参观重庆华亚办公家具企业和重庆美冠、君冠门业企业。

(十二)10月17日,举办《重庆木门专项技术培训》。

(十三)10月19日,举办《法律知识讲座》。

(十四)8月—12月,开展2008年重庆木门十大实力品牌和最具实力品牌评选活动》。

重庆市木门行业协会2009年

(一)1月8日,召开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增补协会理事单位及2009年春节团拜会。

(二)2月11日,第8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召开中国重庆首届木门行业高峰论坛暨重庆木门实力品牌命名授牌仪式方案。

(三)2月14日,召开重庆木门实力品牌专家评审会。

(四)2月27日,重庆市经委授予协会2007-2008年度重庆市工业经济领域《优秀社会团体》称号。

(五)3月13日,2009年第一次会长办公会审议中国重庆首届木门行业高峰论坛筹备工作情况。

(六)3月18日,在重庆世纪金源大饭店隆重召开中国重庆首届木门行业高峰论坛暨重庆木门实力品牌授牌仪式,中国木材流通协会准授予重庆市“中国套装门之都”称号。

(七)4月24—25日,《木门窗》国家标准编制工作会议在重庆美心集团会议厅召开。

(八)5月8日,召开协会配套专委会主任会暨会员大会。

(九)6月13月—14日,组织参加“企业行政管理和团队合作战略”高层专家讲座。

(十)6月23日,召开重庆套装门园区筹建工作座谈会。

(十一)7月2日,组织会员单位参加重庆林江第三届木工机械设备展览会。

(十二)7月6日—7日,组织会员单位参观广东门业企业和参加2009中国门业(南北对话)高峰论坛。

(十三)7月8日,组织会员单位参观第十一届中国(广州)国际建材装饰博览会。

(十四)7月21日,中国木材与木制品流通协会授予重庆市木门行业协会2007—2009年最佳地方木门协会奖;授予星星公司《2005—2009年全国木门30强五连冠品牌》和《2007—2009年中国木门行业最佳原创企业奖》;授予美心家美公司《2007—2009年中国木门产品科技创新奖》等称号。

(十五)8月14日,第9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开展2009年重庆木门十佳企业和具有影响力企业评选,以及2007-2009年度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比方案。

(十六)9月11日,举办《重庆木门专项技术培训》。

(十七)10月21—22日,组织会员单位前往四川木门企业参观和召开川渝木门行业联谊座谈会。

(十八)11月8日,在重庆聚信国际建材城举办重庆木门专业知识讲座。

(十九)12月25日,召开一届十次理事会审议协会换届选举有关事项。

重庆市木门行业协会2010年

(一)1月13日,渝北龙豪度假酒店召开协会换届选举大会和二届一次理事会。

(二)1月13日,渝北龙豪度假酒店召开2010年春节团拜会。

(三)1月20日,渝中区中天装饰城召开重庆木门十佳企业和具有影响力企业专家评审会。

(四)1月24日,南滨路召开协会第一次常务理事会。

(五)3月1日—3日,组织会员单位前往北京参观北京门企和2010年中国(北京)门业博览会。

(六)3月18日,大坪红楼宾馆会议厅隆重召开重庆木门行业三周年庆典暨木门十佳企业授牌表彰大会。

(七)4月9日,高新区二郎锦达园大酒店召开配套专委会主任会议。

(八)4月19—30日,组织会员单位向青海玉树地震灾区捐赠救灾活动,共捐款6.6万元。

(九)5月14日,高新区二郎锦达园大酒店召开配套专委会会员大会。

(十)5月28日,渝北龙豪度假酒店召开协会二届二次理事会。

(十一)6月18—19日,组织会员单位负责人前往开县星星公司参观学习和召开“帅乡之行”座谈会。

(十二)6月30日,渝北龙溪聚信国际建材城举办木门产品标识及销售文本知识培训。

(十三)7月15日,渝中区中天装饰城协会会议室召开会长会议。

(十四)3月—7月,编制完成重庆市木门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的编制工作。

(十五)8月7日,江北同聚远景大厦举办重庆木门法律法规知识讲座和召开民生银行助力重庆木门行业发展“商贷通”产品推介会。

(十六)9月28日,配套专委会召开油漆稀料行业自律座谈会。

(十七)10月14日,北部新区聚信.美家居二楼会议室召开协会二届三次理事会议。

(十八)12月10日—12日,组织会员单位赴往深圳亚太传媒、家俱协会和东莞台升家俱、大宝油漆总部参观学习及人才招聘。

(十九)12月15日,渝中区中天装饰城协会会议室召开第二次常务理事会。

重庆市木门行业协会2011年

(一)1月7日,九龙坡白市驿陶然居金色阳光大厅召开2011年重庆木门行业年会暨春节团拜会。

(二)2月18日,大坪红楼宾馆会议室召开重庆市木门行业协会二届四次理事会。

(三)3月18日,重庆逸安酒店会议厅隆重召开主题为“抓机遇、创品牌、谋发展”的第二届中国重庆木门行业高峰论坛。

(四)5月10日—11日,组织会员单位前往四川省成都参观宝山木业天天木业及川王门业企业。

(五)6月2日,配套专委会在南滨路大容和酒店召开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了向协会郑重承诺确保产品质量的公开承诺书。

(六)7月5日,协会办公地点由七星岗中天装饰城乔迁到渝北区加州1号16-7新址办公。

(七)7月18日,加州1号协会会议室召开二届五次理事会。

(八)7月6日—8日,组织会员单位前往广东中山市顶固、宝润木门和广州建材展会参观。

(九)8月25日,江北区观音桥同聚大厦民生银行会议厅举办安全管理及职业健康知识培训。

(十)9月21日至24日,组织会员企业前往吉林省长春兄弟、阳光、全福和桦甸市惠邦木门企业参观考察及珲春市了解边贸情况。

(十一)10月20日,加州1号会议室召开重庆市木门行业协会会长会议。

(十二)6月—12月,组织开展2011年重庆木门十佳企业,具有影响企业和诚信评选活动。

(十三)11月17日,协会陪同市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领导联合调研主城区木门企业发展情况。

(十四)12月13日,加州1号会议室召开协会二届六次理事会。

重庆市木门行业协会2012年

2012年3月18日重庆渝中区大坪红楼宾馆会议厅召开重庆木门十佳企业暨中国套装门之都木门企业授牌表彰大会。

(十五)2012年8月1日协会组织参加大足工业园区家居产业园第一期入驻木门企业项目集中签约仪式。

(十六)2012年9月25日重庆渝中区大坪红楼宾馆会议厅举办《重庆木门法律及技术知识讲座》。

重庆市木门行业协会2013年

(十七)2013年1月13日重庆渝中区大坪红楼宾馆会议厅召开协会换届大会暨重庆木门实力品牌表彰大会,选举产生协会第三届理事会和领导班子。

(十八)2013年4月24日-30日协会组织开展向四川芦山地震灾区捐赠献爱心活动。

(十九)2013年8月20日 重庆渝中区大坪红楼宾馆会议厅举办《重庆木门消防及技术知识讲座》。

重庆市木门行业协会2014年

(二十)2014年7月25日 重庆渝北区天来大酒店会议厅举办《重庆木门标准及技术合作交流会》。

重庆市木门行业协会2015年

(二十一)2015年1月23日重庆渝北区亚南酒店会议厅召开三届三次会员大会暨举行会长交接仪式。

(二十二)2015年1月至7月协会参与编制起草《重庆市建材工业“十三五”发展规划》木门工业发展规划建议意见。

(二十三)2015年8月21日重庆渝中区大坪红楼宾馆会议厅举办《木门环保及安全法律知识讲座》。

重庆市木门行业协会2016年

(二十四)2016年7月29日重庆渝中区大坪红楼宾馆会议厅举办《重庆木门商标及职业健康知识讲座》。

重庆市木门行业协会2017年

(二十五)2017年1月13日重庆江北区君豪大饭店会议厅隆重召开重庆木门行业十周年庆典大会。

2007年和2009年协会两次获得中国木材流通协会木门专委会“最佳地方协会奖”;2008年获市民政局“重庆市市级社会组织参与抗震救灾工作先进单位”;2009年获市经委“2007-2008年度重庆市工业经济领域优秀社会团体”称号;2009年获市经信委“重庆市工业经济和信息产业系统优秀社会团体”称号。2009年重庆市还获得了中国木材流协会授予的“中国套装门之都”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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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 长:李新国

执行会长:刘晓俊、夏明宪

副会长:胡红兵、胡学文、胡安文、张旭东、黄昭健、陈奕辛、尹怀荣、李一洲、田小平、蒋桦松、王平、

李鸿英

常务理事:阎和、童金田、刘德宾、杨代林、姚斌、王延容。

理 事:周智波、何智、陈前弟、苏静、陶莲、唐坤忠。

秘书长:梁天顺

重庆市木门行业协会协会章程文献

商品混凝土行业协会章程 商品混凝土行业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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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商品混凝土行业协会章程 ( 经三届三次常务理事会会议通过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行业协会名称:杭州市商品混凝土行业协会 Hangzhou Commercial Concrete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行业协会的性质:由杭州市商品混凝土企业及相关企业,为维护共 同合法利益 而自愿组成, 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 经民政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 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的全市非营利性、行业性、地方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遵守国 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崇尚社会公德;为会员企业提供服务,促进商品混 凝土行业发展; 维护行业、 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共同利益; 协调市场秩序和公 平竞争;沟通本行业与 政府、社会公众之间的联系,增进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本行业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杭州市建设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登记管 理机关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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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混凝土行业协会章程 上海市混凝土行业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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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混凝土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行业协会的名称是:上海市混凝土行业协会,其英文名称为 Shanghai Concrete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 SCIA。 第二条 本协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上海市行业协会暂行 办法》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体改办、市民政局 关于本市行业协会业务主管部门管理职责衔接意见的通知》 精神 组建, 由上海地区从事混凝土设计、生产、制造、施工、及相 关设计、科研和教育等企事业单位(包括民营、合资、独资和其 他经济组织),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行业社会团体法人,独立 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条 协会实行“自愿入会、自理会务、自筹经费” ,服务会员为宗旨, 以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代表、行业协调为基本职能,维护 行业的权利,为本行业市场的健康发展,做好指导和协调工作。 第四条 本会行业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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