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是由重庆市行政辖区内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建设、设计、施工、科研、教育等与工程造价有关的单位及造价工程师、资深专家、学者等专业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全市性、非盈利性社会组织,是经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同意,重庆市民政局核准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基本信息

中文名 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外文名 ChongQing Construction Cost Association
简    称 重庆造价协会 成立时间 1992年6月
性    质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地    区 中国重庆
理事长 阎家惠

理 事 长:阎家惠(女)

副理事长:杨万洪 任 宏 别学铭(女) 刘正发 何廷权

秘 书 长:阎家惠(兼)

副秘书长:王继才 廖笃伦 毛模斌 傅国栋

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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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简称重庆造价协会,英译名:ChongQing Construction Cost Association (缩写 CCCA )。(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协会性质

本会由全市行政辖区内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建设、设计、施工、科研、教育等与工程造价有关的单位及造价工程师、资深专家、学者等专业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全市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经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同意,重庆市民政局核准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协会宗旨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为共建和谐社会,全心全意为政府和会员服务。建立和完善服务、管理、协调的行业自律机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热心服务。不断提高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素质和执业水平,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服务。为振兴重庆,促进重庆市建设事业的发展和繁荣作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重庆市建设委员会,登记管理机关是重庆市民政局。本会接受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和重庆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设在重庆市渝北区新牌坊红锦大道555号美源国际商务大厦6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健全体制、完善政策、民主管理、增进服务”的工作方针,按照“法律规范、政府监督、行业自律”的管理模式,做好协会工作。

(一)组织研究有关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体制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模式和方法,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工程造价管理和计价依据改革的政策性建议,积极推广现代化管理技术在工程造价活动中的应用;

(二)不断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加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造价工程师的诚信建设,按照工程造价行业执业规则等各项制度,规范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行为。建立完备的考试、考核和继续教育培训制度,在具体实施中加强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专业部委和地方颁布的相关法规、规章、标准、定额和办法,协助政府主管部门规范工程造价咨询市场。

(三)根据建设部和市建委关于由协会对建设工程造价员实行自律管理的规定,按照《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规定》和本市的实施细则,积极做好造价员的考试、注册、执业、变更、验证、继续教育培训和监督管理等具体工作。

(四)制定和实行规范的信访制度,听取和反映会员的诉求,协调行业内、外关系,协助解决实际存在的问题,形成社会管理与社会服务相结合的合力作用,切实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服务。

(五)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委托,组织会员完成工程造价有关指标、定额、标准的修订工作。承接和完成国家、本市有关部门委托的科研项目或调研课题。

(六)编辑出版、发行工程造价信息和培训教材。办好工程造价信息网站。鉴证、推广工程造价应用软件。

(七)组织市内外建筑经济学术、技术、信息交流与业务协作,推广工程造价管理先进经验;

(八)定期开展工程造价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工程造价优秀成果、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营业收入百名排序等活动,表彰和奖励在工程造价管理、咨询、研究等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提高创新能力、工作质量和业务水平,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九)组织完成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委托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荣誉会员。

第八条 凡拥护本会章程,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一)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三)从事工程造价工作的建设、设计、施工、科研和教育等企事业单位及社团法人。

(四)造价工程师及工程造价领域中的资深专家、学者;

(五)取得全国造价员资格、且具有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

(六)境内外本行业的知名人士。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秘书处审查通过;

(三)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权;

(五)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参加协会活动,完成交办的工作;

(四)及时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或行规行约行为的,经协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会员管理办法由协会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制订,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4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四)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六)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八)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九)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四、五、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人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秘书处为协会常设办事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职能部、室,承办日常具体事务。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 4 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协会法人代表。本会法人代表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人代表。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有关单位或个人捐赠和资助;

(三)政府或有关部门委托的专题研究经费;

(四)本会及所属机构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依法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发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行政主管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经业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行政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2007年12月13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100433B

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简称“重庆造价协会”,英译名:ChongQing Construction Cost Association (缩写 CCCA ),成立于1992年6月。社团登记证号为578。

2007年举行了重庆直辖后的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第二届理事会。

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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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组织机构

1、领导机构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47名同志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协会章程》规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2、常设机构

协会秘书处为协会常设办事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办公室、行业发展部、教育培训部、科研信息部等4个常设机构,承办协会日常事务。

3、非常设机构

根据协会工作特色和需要,设立专家委员会(学术专委会、技术专委会、教育培训专委会、行业自律专委会)、市政专业委员会、工程造价软件专业委员会。

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秘书处各部门职责

1、办公室职责

(1)协助协会领导处理秘书处日常行政事务;

(2)负责起草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及其他行政公文;

(3)负责起草协会秘书处的规章制度,经批准后负责监督执行;

(4)负责协会召开会议的组织与会务工作;

(5)负责协会财务会计工作,并编制、执行协会各类经费预算计划和年终决算;

(6)负责协会接待和外事工作;

(7)负责协会日常的人事、劳资福利及文书档案管理工作;

(8)负责协会财产物资的管理工作;

(9)负责会员的发展和日常管理工作,并及时催收会费,为会员提供优质的服务。

2、行业发展部职责

(1)建立工程造价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执业行为,依法促进和保障工程造价行业的健康发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2)负责起草、修订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和造价从业人员的有关规定、操作规程和质量标准,并实施监督检查;

(3)负责制订我市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管理办法;

(4)负责全国造价员的注册、变更、换证等日常管理工作;

(5)负责行业先进单位会员、先进个人会员和百名排序等活动的评选工作;

(6)负责工程造价行业自律检查和投诉处理的日常工作;

(7)负责组织联系“专家委员会”开展工作。

(8)负责咨询行业业绩统计报表工作。

3、教育培训部职责

(1)负责造价工程师和全国造价员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监督与检查工作;

(2)负责编制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3)负责组织本市的全国造价员考务工作;

(4)负责组织造价工程师、全国造价员继续教育的教材编写和教育工作;

(5)负责组织造价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工作;

(6)负责联系协会教育专委会的开展工作;

(7)组织开展行业领域内国际国内的交流与合作,举办各种形式的学术会议、讲座。

4、科研信息部职责

(1)负责工程造价行业课题立项和研究工作;

(2)开展工程造价信息、软件方面业务成果的交流工作;

(3)负责网站的信息更新与日常管理工作;

(4)负责网站的日常维护和内部局域网的建设工作;

(5)负责协会会刊的组稿、编辑、出版工作;

(6)负责联系和组织学术专委会开展工作;

(7)负责协会开展的各种活动的宣传报道工作。

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文献

通告-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通告-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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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 团 个 人 资 料 表 【表格阴影部分为必填项】 本人签名 : 日期: 备注: 1.以上空白处必须认真填写,如果没有请填写 “无” ,如果丧偶,离异,父母去世,也一定要填写 该人姓名。 2. 本人的身体状况佳,身体能够负荷此次旅行,如在参团过程中身体有任何问题,本人承担由此产生的 一切责任!与旅行社无关! 3.以上资料需要填写完整以用于协助申请签证。 (如不符实,本人将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 姓 名 拼 音 性别 婚否 出生地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名称 职 务 负责人 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 家庭地址 固定电话 手 机 家 庭 成 员 情 况 关系 姓名 出生日期 出生地 联系电话 工作或学习单位 配偶 父亲 母亲 子女 子女 以前去过哪些国家 是否有拒签记录,如有请注明何时,在何使馆,因何原因被拒签 如有护照请注明 护照号码 签发地 签发日期 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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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检查暂行办法》实施意 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自律管理, 提高工程 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质量和服务水平, 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执业 行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以 下简称“协会”),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 149号),《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 150号),《工程 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检查暂行办法》(中价协〔 2008〕13 号), 《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操作指导规程》 (中价协〔 2002〕16号)及造价 咨询行业自律管理等相关文件规定, 结合重庆市实际, 制定本实施意 见。 第二条 本实施意见所称《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检查暂行 办法》实施意见,系指执行《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检查暂行办 法》,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执业过程中所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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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重庆市物业管理协会(英文译名Chongqing Real Property Management Association 缩写为C.R.P.M.A)。

第二条 本会是由重庆市物业管理和白蚁防治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专业人士等自愿结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依法注册登记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本会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双向”服务方针,积极为政府决策服务,协助政府加强行业管理,做好行业自律,倡导公平竞争,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的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行业理论,传递行业信息,交流行业经验,推广行业先进管理制度和方法,及时反映广大会员的愿望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在政府与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国内外同行业的交流,开展行业培训和再教育,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培育、发展重庆物业管理市场,促进行业的繁荣和健康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重庆市民政局。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在重庆市主城区内;本会将根据行业的实际情况完善各分支机构设置事宜。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本市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参与行业立法调研和有关行业的政策决策论证,反映行业的诉求,提出行业的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行业特点,制定、监督执行行业的《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性机制,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倡导公平竞争,诚信服务;组织行业评比、行业检查,对违反《行规行约》损害行业声誉的行为,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涉及违法的,建议有关部门查处。

(三)协助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行业调查统计,参与制定、修订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准入条件和各类技术标准与规范,完善行业管理。对不符合技术标准与规范的企业,进行督促整顿,以至建议政府主管部门采取相应措施。

(四)了解掌握行业基本情况,开展行业调研、探索、研讨、解决行业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五)指导物业管理和白蚁防治等涉及行业的工作,为会员的管理和发展提供多种服务。开展多种形式的经验交流,收集整理国内外管理、技术、市场信息和行业动态,经有关部门批准编辑出版行业报刊、文献和有关资料;组织参加国内外研讨会,促进技术和学术交流;为会员及社会提供行业方面的咨询、项目策划、评估、代理招投标等服务;推广先进技术,组织各类业务讲座、培训及再教育,为会员培训管理、技术和服务方面的人才,提高行业整体水平和从业人员素质。

(六)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的正当行为提供法律等方面的支持;培育业主消费意识,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协调业主、业委会和会员之间的物业管理矛盾,促进三者关系和谐。

(七)推动行业内外的横向联系,加强重庆与国内外同行的合作,代表行业与国内外同行组织建立联系、交流情况和合作以及参加有关活动,扩大重庆物业管理行业在国内外的影响,为本市行业开拓外地市场创造条件。

(八)协助和参与政府主管部门或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相关工作。

(九)兴办与本会宗旨相适应的经济实体,开展各种符合本会宗旨和业务范围内的有偿服务。

(十)维护行业形象和整体利益。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申请加入本会须拥护遵守本协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的单位和在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的个人。

(一)单位会员:具有独立的民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管理、白蚁防治等及其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地方社会团体和有关行业组织。单位会员担任副会长和副秘书长,须经会长会审定个人资格,交理事会通过。

(二)个人会员:热心物业管理、白蚁防治等事业,并有一定实践经验,在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的注册物业管理师、专家、学者、行业资深人士或从事行业工作多年具有一定影响的专业人士、社会知名人士和有关机构负责人;个人会员可经会长会审定资格并由理事会通过担任理事、常务理事、副秘书长、副会长。

第八条 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会长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秘书处办理相关手续,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

(四)取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积极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 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会员资格:

(一)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损害本会和行业声誉者;

(二)不履行会员义务或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者;

(三)一年无故不缴纳会费者;

(四)自动提出退会者。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会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工作方针、任务;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章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收取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因特殊情况须经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同意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由会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每届任期5年,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的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其报告工作;

(四)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五)审议并批准会长的工作报告;

(六)审定年度财务计划和收支决算报告;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置、变更和撤销;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决定本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本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二)、(三)、(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会长会,至少每月召开一次会议;会长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会长会须有2/3以上出席方能召开,所作出的决定须经到会2/3以上通过;会长会在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负责,所作出的决定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方可实施;作出的重大决定须经理事会通过方可实施。

会长会在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以下职权:

(一)研究决定本会重大事宜和突发性应急事宜;

(二)研究决定秘书处提出的近期工作计划;

(三)研究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

(四)研究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审定会员申请理事、常务理事、副秘书长、副会长等人选的资格;

(六)向理事会提名本届增补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等人选;

(七)向理事会提名下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人选。

第二十一条 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秘书处协调下开展工作,其工作按协会年度工作计划结合本机构的实际情况进行。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最高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副会长、秘书长年龄不超过六十五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或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代表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会、常务理事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和会长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交理事会选举通过;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受会长委托的事务和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经费与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资助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出纳不兼任会计。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审计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终止程序:本会因故需终止活动时,由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提出动议,经会员大会通过,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相关部门的指导下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有十名以上会员联名提议,经理事会研究同意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2007年7月25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经重庆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杭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社会组织。

2021年12月,被民政部全国先进社会组织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办公室列入“全国先进社会组织”候选单位公示名单。

温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是温州市的社会组织。

所获荣誉

2021年10月,被浙江省民政厅确定并通报为“2021年度浙江省品牌社会组织”。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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